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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实地调查了陕西周至、千阳两县小额信贷实施效果的基础上,运用博弈论基本方法,比较分析了不完全信息条件下与信任条件下农信社和弱势农户的融资博弈关系。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农信社因害怕农户违约导致其收益处于完全损失状态下,因此会以较大的概率拒绝向弱势农户提供贷款,致使小额信贷无法实现。在信任条件下,弱势农户和农信社都了解对方将要采取合作的策略,因此信任会促使借贷顺利完成。据此针对博弈过程中的一些实现条件对小额信贷的运作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信任;弱势农户;农信社;小额信贷;博弈
中图分类号:F830.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0)05-0001-07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农村经济主体的农户,其资金融通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大。农户经济行为日益活跃,自有资金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消费或投资需求,需要从他处借入资金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但农户因为缺乏有效的担保难以从正规金融渠道借入资金,大量农户从非正规融资途径获得金融资源。小额信贷是金融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而发放的信用担保贷款,缓解了农户因缺乏抵押资产而不能进行正规融资的困难。农信社目前成为小额信贷的主要放款者,因此农信社与农户的信贷关系和促使小额信贷交易实现的条件值得研究。笔者拟通过博弈论的研究方法比较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与信任条件下弱势农户与农信社的信贷博弈关系,以证明信任在小额信贷运作过程中的重要促进作用。在信任及相关惩戒机制的促进作用下,农信社和弱势农户将选择合作,从而促使小额信贷成功实现。笔者还运用在陕西的实地调研结果对博弈关系进行验证,证明信任是农信社和弱势农户实现小额信贷产品交易的重要前提条件,进而对在弱势农户与农信社的融资博弈中发现的信任危机因素提出改进建议。
一、信任、弱势农户及其融资
1998年罗素(DeniseM.R0usseau)等人提出了“信任”的广义定义:信任是建立在对另一方意图和行为的正向估计基础之上的不设防的心理状态,“正向估计”是指认为对方会按照自己心里估计的可能性进行,是自己所期望的,“不设防”是指依赖于交易对手、愿意承担该种风险的选择。笔者认为,在不同的交易中,由于对象不同,有关信任的具体定义可能不同,但应该是类似的。信任指的是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相互之间愿意承担某种行为所形成的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对于金融市场信贷关系中的信任,国内外学者也做了许多研究。calum Turvey等认为,信任是金融机构贷款给穷人的关键因素,就贷款偿还而言,在没有抵押的条件下,富人比穷人更有可能违约。蒋永穆、纪志耿认为,正是由于未来信用丧失的威胁,迫使利己的借款者进行合作;农户借款难产生的根源在于借款过程中信任的匮乏,并提出了在长期合作、团体贷款、抵押担保和互联交易中建立信任机制。张文静认为,信任机制源于重复博弈,重复博弈之所以产生比一次性博弈较好的结果,原因是农信社和贷款农户的策略选择中包含了信任机制,农户更多考虑的是贷款的长期收益而非短期收益。笔者提及的信任,是弱势农户与农信社相互认为对方会做出自己所期望的行为,即农信社相信弱势农户会还款,而弱势农户相信农信社也会贷款给愿意守约的人。
“弱势农户”一般来说有三种理解:第一是指农户在整个社会中,由于受地域、文化、经济收入、发展机会以及竞争能力等方面的限制,相对于其他产业的从业人员或者非农人口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属于弱势群体。当然,这种情况特指在中国的社会群体中;第二指相对其他比较富裕的农户,收入来源和水平较低的农户,在经济水平上处于弱势地位;第i指在和农信社的借贷关系中,农户作为需求方,在与农信社的交往中,由农信社决定是否借出款项,相对来说,处于弱势地位。笔者所提到的“弱势农户”可以理解为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而农信社作为小额信贷的主体之一,也是不可忽视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2月10日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和担保的贷款。具体额度由各地农信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情况、农户生产经营的收入和农村信用社资金状况等确定。目前中国农村小额信款呈现以下特点:放款主体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小额贷款资金来源较为单一,商业资本尚未大量进入;农村小额信贷主体以中低收入农户为主。可以说,农信社成为小额信贷的主要发放者,而其他的信货机构虽然也存在,但还未在小额信贷中占有相当的位置。
存小额信贷中,农信社和弱势农户是供给与需求的关系,也是互惠互利的关系。他们都是理性的个体,都是根据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决策的。但是,作为市场中的交易双方,其市场交易行为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农信社作为小额信贷这种特殊产品的提供者,存在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与政府扶贫目标的矛盾;而农户在借款完成与农信社的一次交易之后,是否将借款用于合理用途?是否愿意按时还款?是否有能力按时还款?也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小额信贷交易的顺利进行,是弱势农户与农信社实现自身利益的前提。他们之间相互信任,才能顺利实现小额信贷产品的交易。因此,有必要对弱势农户与农信社的关系及信任与农户融资的关系进行研究。
二、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弱势农户与农信社的博弈分析
不完全信息下弱势农户与农信社的博弈问题是信息不对称下的博弈,弱势农户不知道农信社是否愿意放贷,农信社更无法预判农户是否会违约,只能根据农户一些外生条件(如农户所拥有的房屋、设备等资产)来进行贷款决策。
(一)模型假设
(1)参与者:博弈参与者为弱势农户与农信社,他们按照期望收益最大化进行决策。农信社是小额信贷产品的提供者,决定是否将小额信贷这种产品卖给弱势农户。弱势农户是小额信贷产品的消费者,希望获得小额信贷产品,以实现自己的预期收益;但是同时他们也是机会主义者,出于对自身收益最大化的考虑,在获得贷款之后将要采取何种策略(守信或违约),则要视其收益状况而定。
(2)信息:信息是不完全的。农信社根据自己对于弱势农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决定是否贷款,愿意给弱势农户提供资金的概率为p,拒绝放贷的概率则为1-P,而p与1-P的取值决定于弱势农户与农信社博弈双方。农户在获得资金之后可能会遵守还款的约定,也有可能会违约。
(3)策略:对于农信社和弱势农户双方来说,他们都有两种可选战略。农信社可以选择提供或者不提供贷款,弱势农户的战略为守约和违约。
(二)博弈分析
弱势农户是否能获得收益完全决定于农信社的决定,这种博弈属于续贯博弈,农信社先进行选择,然后弱势农户再决定是否履约。农信社提供小额信 贷产品的成本为c=A+E(A表示本金,E表示农信社决定是否贷款的成本即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费用等),贷款利率为i,假定农户产生的收益为R(A),那么得不到贷款其收益则为0(图1)。
由于处于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农信社虽然对农户进行了信用等级评定,但很难得知弱势农户的策略情况,无法断定弱势农户是否会违约,因此,双方的博弈策略出现四种情况:第一种,当农信社提供贷款且弱势农户履约时,他们的支付为(Ai,R(A)一A(1+i)),即农信社获得了利息收入,而且收益最大,而农户也因使用资金而获得了收益;第二种,当农信社提供贷款但弱势农户违约时,他们的支付为(一(c+Ai),R(A)),此时,农信社因为收不回贷款,将损失成本和本应获得的利息收入,而农户则会获得最大的收益;第三种,当农信社不提供贷款但弱势农户会履约时,他们的支付为(-(E+Ai),-R(A)),农信社和弱势农户除了原有损失还包括了机会成本;第四种,当农信社不贷款且弱势农户违约时,他们的支付为(O,0)。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决定了概率p,第三和第四种情况决定了概率(1-P)。
在农信社选择提供贷款情况下,弱势农户因此获得了收益,因为处于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农户不确定如果选择守信,农信社是否会再贷款给他,因此弱势农户在农信社先做出了是否贷款的策略之后,可以选择守信,也可以选择违约。当农信社提供贷款时,弱势农户的支付为R(A)-A(I+i)或R(A),当农信社不提供贷款时,其支付为-R(A)或0。-R(A)代表弱势农户虽然得不到贷款但却为此付出了机会成本。一般情况下,0 在可能出现的四个支付中,第三种情况是最劣策略,即农户虽然守信但农信社不信任农户而拒贷,双方均出现一定的损失(E,-R(A));而农信社提供贷款时,-(c+Ai)<0
(三)小结
根据以上分析,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农信社害怕农户违约导致收益处于完全损失状态下,因此会有1-p的概率拒绝向弱势农户提供贷款,而使小额信贷无法实现。
以上结果的出现,主要原因是由于农信社和弱势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博弈是一次性的。农信社没有可以约束弱势农户的力量。要避免这种均衡缺失的现象,至少需要以下两个条件:(1)多阶段无限次博弈;(2)弱势农户和农信社有效认知对方。
对于第一个条件,笔者认为,农户与农信社的借贷关系可以重复无限次地发生。农信社作为主要提供小额贷款的机构,当然可以对同一个农户继续提供小额信贷产品。当农户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农信社可以选择追偿;同时,如果农户希望获得后续贷款,必须选择守约。而对于第二种条件,笔者认为,需要通过加强双方的信任关系来解决。
三、信任下的弱势农户与农信社的博弈分析
由于农户在经济、地位方面处于弱势,农信社不可能仅凭借农户所拥有的资产等条件自愿提供贷款,而弱势农户对可能获得信用贷款也顾虑重重,就会考虑先从亲戚朋友处借款。而农信社即使对农户进行了信用等级评定,但只是凭借农户外在客观条件得出的主观判断,并不了解农户主观上是否愿意守约。因此,为了获得贷款,弱势农户必须使农信社相信他值得信任即肯定会按时还款,而农信社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向农户提供贷款风险较小,若弱势农户违约,农信社完全有把握向农户追偿贷款并且采取惩罚措施。
(一)博弈假设
(1)参与者:博弈参与者为弱势农户与农信社,他们都属于理性人,即他们在追逐其目标时能够前后一致地做决策。
(2)信息:农信社的信息是公共的,即农户知道农信社会贷款给值得信任的人,农信社根据农户的信用等级酌情放贷。弱势农户获得贷款的额度多少取决于农信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信用水平,会认真履行约定。
(3)策略:信任条件下,农信社的策略为信任与不信任,弱势农户的策略为诚实与不诚实,但若农户选择不诚实,农信社则可以进行追偿。
(二)信任下的博弈分析
为了研究信任条件下的弱势农户与农信社的博弈关系,笔者在此给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博弈增加第三个阶段,并引入信任条件。在第三阶段中,将由农信社再进行决策,农信社对于提供贷款而不守信的农户进行起诉或者不起诉(假设相关法律制度健
在图2的博弈树中,L1表示农信社起诉而将要发生的成本费用,12表示农户应诉而将要发生的费用及可能损失,M表示农户因为不诚实而发生的潜在损失(如名誉损失、内疚成本等),其他字母含义同于图1。
在第三阶段的博弈中,农信社可以选择提起诉讼也可选择不提起诉讼。在法律制度健全的情况下,农信社如提起诉讼,就可能讨回本息,保障自己的权利。如果农信社提起诉讼,那么双方的支付为(Ai-IJl,R(A)-A(1+i)-L2-M);如果农信社不提起诉讼,双方的支付则为(-(C+Ai),R(A)- M)。比较两个支付,_(c+Ai)小于0,而只要(Ai-L))大于0,农信社选择起诉就是有利可图的,即Ai>Ll。即当农信社选择起诉花费的费用越低时,农信社越愿意采取起诉的策略。
采用倒推法,当农信社选择起诉的时候,回到第二阶段,农户的收益则为R(A)-A(1+i)或R(A)-A(1+i)-12-M,显然,农户会选择第一个收益,也就是农户会选择诚实,如此,也就成功实现了唯一的帕累托最优解(信任,诚实),达到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那么,弱势农户和农信社之间的小额信贷产品的交易就会顺利进行。
(三)小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如果弱势农户和农信社双方都知道对方将要采取的策略,就会促使借贷的顺利完成;且农户与农信社的相互信任度越高,小额信贷越能顺利进行。那么促使这种关系的完成的条件就是“信任”。笔者认为要促使信任实现的条件应为:(1)农户有意愿按时还款且有能力还款。(2)农信社肯定会借款给愿意守信的弱势农户。(3)健全的法律体系。(4)农户的道德水平(如内疚度高)好。
四、实际结果验证
为了解弱势农户在对于小额信贷中的信任状况,笔者分别以陕西省周至县和千阳县农户为研究对象,组织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40名研究生完成了调查。周至县和千阳是陕西省主要农业产区,千阳的小额信贷已处于比较规范的阶段,在小额信贷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虽然因为时间、资金等的限制,笔者仅选取了有限的区域,但从被调查农户对于农村小额信贷问题的看法,我们也可以窥见一斑。由于考虑到部分农民的文化水平低,不能填写书面调查问卷的实际情况,调查采用人户访谈形 式,由农民口述,调查者代为填写调查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800份,收回有效问卷795份。
(一)被调查农户基本特征
表1显示了被调查农户基本特征,每个“区域”组成一个单独的样本。按样本总数来看,受访者平均从事农业的年限是27.51年,农地面积平均为5.51亩,这两个基本条件没有显著的区域差别,即两县农户据以耕作的基础一致。千阳农户年均收入为15 189.68元,平均约47.21%的家庭收入来自农业,而周至农户农业收入约占家庭总收入的68.58%,可见,千阳非农产业发展相对好些。在千阳,农户平均负债额高达20 314.21元,而周至农户仅为6 984.85元。说明周至弱势农户的融资存在一定的困难(见表1,其中各项指标的单位分别为:元,%,年,亩)。
(二)融资来源
在所调查的农户中,千阳有182户农户表示还有未还的债务,占45.84%,215户农户没有欠债,占54.16%;周至有193户农户有欠款,占48.49%,205户农户没有欠款,占51.5l%。从欠款户数的比列来看,千阳和周至没有太大的区别。就负债种类而言(图3),周至农户欠亲朋的比例远高于千阳农户,而欠农村信用社的比例远低于千阳。可见,干阳县的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得比周至好,使得农户更多地从农信社借款。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笔者将从更多方面对千阳和周至的小额信贷情况进行分析。
(三)信任情况
为了调查弱势农户对农信社的信任程度,问卷中设计了这样一个命题:“如果你需要从农村信用社贷款,尽管没有抵押担保,信用社也会给你放款,因为他相信你会还款”。我们对答案设计了五个可供选择的等级,1表示非常同意,3表示同意,5表示非常不同意。调查结果如表2所示,千阳县的农户选择同意的占61.45%,而周至县仅为24.37%,可见千阳县的弱势农户比周至县的农户更愿意相信农信社。
(四)偿还意愿
为了调查弱势农户的偿还意愿,问卷设计了一个单选题:“假设你分别欠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银行、高利贷者、朋友和亲戚各1000元钱,合计5000元,而你现在只有1000元钱可以用于偿还贷款,你会选择怎样偿还?”表3显示,千阳弱势农户在还款时,还款顺序依次为农信社、亲朋、高利贷、商业银行、分别偿还给所有人。而周至农户的偿还顺序为:高利贷、农信社、商业银行、亲朋以及分别偿还给所有人。在周至,弱势农户在还款时主要考虑的是利率,其次是人情关系,这符合习惯性思维。但在千阳,由于农信社与弱势农户的信任程度较高,弱势农户大量从农信社融资,因此农户首先考虑偿还农信社的贷款,这也会增加农信社对弱势农户的信任度。本次调查的绝大部分弱势农户表示肯定不会违约,如果推迟还款也是因为没有能力还款。正如CalumTurvey认为的,穷人比富人更值得信任,弱势农户和农信社之间通过提高对彼此的信任度.进而推进小额信贷的顺利发展。
(五)内疚度
笔者对弱势农户违约时的内疚程度也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如表4所示。千阳县的弱势农户对农信社的内疚程度很高,占87.34%,周至县为74.63%,就其他来源渠道来说,千阳县的弱势农户的内疚程度也比周至县的要高。但总体来说,弱势农户的内疚程度比较高,说明了弱势农户的道德水平比较高。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弱势农户值得信任。
同时,为了了解千阳县小额信贷成功的原冈,调查人员还与千阳县农信社工作人员进行了会谈。千阳县小额信贷始于2001年。截止到2008年10月,千阳县已为24 521户农户建立了经济档案,占全县2.9万农户的84.6%;共有信用户24368户,持证农户占农户比例的83.5%,授信额度2.4亿元;实行小额信贷管理责任制,要求到期贷款收回率达95%,新放贷款收息率达到100%,新发放贷款不良率控制在l%以内。千阳县的大部分弱势农户对于从农信社获得贷款很有信心,认为能非常方便地从农信社获得贷款,并且相对于从亲朋或者其他途径借入款项来说,更愿意从农信社获得贷款。
在周至,由于农户与农信社还没有建立健全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且相关的约束、制约机制还未形成,周至的小额信贷实施情况不尽人意。而在千阳,由于农户与农信社的相互信任度高,存农户与农信社都期望获得收益的前提下,小额信贷实施情况比周至的好。虽然在陕西部分地区的小额信贷的具体实行还处于初级阶段,农信社还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信任跟踪体系,且存在部分弱势农户是第一次或者还没有从农信社借过款情况,但小额信贷在千阳顺利推行了,并且效果良好。以上实证分析验证了在弱势农户与农信社的博弈关系中,信任对于小额信贷交易的重要前提作用。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上面的理论与实证分析说明了弱势农户与农信社之间的信任程度越高,小额信贷越能顺利进行。信贷博弈的双方为了促使自己经济利益的实现,在信任对方的前提下,即使信息不能全部掌握,“小额信贷”产品的交易也会顺利进行。因此,构建弱势农户与农信社之间的信任关系非常必要。笔者认为,信任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政府也起着相当大的促进作用。为了充分提高博弈双方的信任度,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信任关系,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从农信社方面看,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完善小额信贷法律制度。法律是国家维护正常秩序的有力武器,为了保障在博弈的第i阶段农信社有法可依,达到对不守信农户的惩罚或者对潜在不守信农户的威慑,维护农信社自身权益,国家应加紧制定、完善小额信贷相关法律制度。同时,农信社应提高发放“小额信贷”产品及其他贷款服务的积极性,使农户相信只要守信就可以轻松获得贷款。
第二,从弱势农户被信任的条件看,应建立全社会信用跟踪体系,提高弱势农户的道德水平。理性的个体在发生违反正常秩序的不法或者不道德的行为时,总是害怕被人发现或者揭穿的。因此,若建立信用跟踪制度,从该个体成人开始记录其行为,且以后的工作、交友、子女教育等都会随时与之紧密相关。当弱势农户在做某些不诚实的行为时,就会事先考虑这种行为是否会对自己的被信任度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加强对弱势农户的道德教育,提高弱势农户推迟履约或者违约的内疚度,加强弱势农户的自我约束。
第三,从农业产业特征看,应加强农业保险建设,分担农户经营风险,保障弱势农户的偿还能力,进而提高农信社对弱势农户的信任度。农业生产存在回收期长、季节性、受天气影响大等特殊性,使得农户在农业生产上的收益不能完全得到保证,进而影响他的履约能力。因而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比如天气保险),减轻农户的经营风险,提高农户还款能力,进一步保障弱势农户的受信度。
第四,应规范政府职能,发挥政府的引导、保障作用,促进双方的信任。一方面,政府在小额信贷的过程中,不能起着决策者的作用,而只需引导小额信贷的发展方向,确保农村信用社能够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弱势农户提供贷款;同时,放开对农村信用社的利率管制,使得农村信用社参与市场竞争,自我规范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进而有能力对不守约的农户进行合理追偿,提高农户的自我约束意识。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帮助弱势农户解决生产发展问题,创新农业项目,并保障农产品的销售,提高弱势农户的信用度。
关键词:信任;弱势农户;农信社;小额信贷;博弈
中图分类号:F830.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0)05-0001-07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农村经济主体的农户,其资金融通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大。农户经济行为日益活跃,自有资金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消费或投资需求,需要从他处借入资金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但农户因为缺乏有效的担保难以从正规金融渠道借入资金,大量农户从非正规融资途径获得金融资源。小额信贷是金融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而发放的信用担保贷款,缓解了农户因缺乏抵押资产而不能进行正规融资的困难。农信社目前成为小额信贷的主要放款者,因此农信社与农户的信贷关系和促使小额信贷交易实现的条件值得研究。笔者拟通过博弈论的研究方法比较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与信任条件下弱势农户与农信社的信贷博弈关系,以证明信任在小额信贷运作过程中的重要促进作用。在信任及相关惩戒机制的促进作用下,农信社和弱势农户将选择合作,从而促使小额信贷成功实现。笔者还运用在陕西的实地调研结果对博弈关系进行验证,证明信任是农信社和弱势农户实现小额信贷产品交易的重要前提条件,进而对在弱势农户与农信社的融资博弈中发现的信任危机因素提出改进建议。
一、信任、弱势农户及其融资
1998年罗素(DeniseM.R0usseau)等人提出了“信任”的广义定义:信任是建立在对另一方意图和行为的正向估计基础之上的不设防的心理状态,“正向估计”是指认为对方会按照自己心里估计的可能性进行,是自己所期望的,“不设防”是指依赖于交易对手、愿意承担该种风险的选择。笔者认为,在不同的交易中,由于对象不同,有关信任的具体定义可能不同,但应该是类似的。信任指的是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相互之间愿意承担某种行为所形成的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对于金融市场信贷关系中的信任,国内外学者也做了许多研究。calum Turvey等认为,信任是金融机构贷款给穷人的关键因素,就贷款偿还而言,在没有抵押的条件下,富人比穷人更有可能违约。蒋永穆、纪志耿认为,正是由于未来信用丧失的威胁,迫使利己的借款者进行合作;农户借款难产生的根源在于借款过程中信任的匮乏,并提出了在长期合作、团体贷款、抵押担保和互联交易中建立信任机制。张文静认为,信任机制源于重复博弈,重复博弈之所以产生比一次性博弈较好的结果,原因是农信社和贷款农户的策略选择中包含了信任机制,农户更多考虑的是贷款的长期收益而非短期收益。笔者提及的信任,是弱势农户与农信社相互认为对方会做出自己所期望的行为,即农信社相信弱势农户会还款,而弱势农户相信农信社也会贷款给愿意守约的人。
“弱势农户”一般来说有三种理解:第一是指农户在整个社会中,由于受地域、文化、经济收入、发展机会以及竞争能力等方面的限制,相对于其他产业的从业人员或者非农人口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属于弱势群体。当然,这种情况特指在中国的社会群体中;第二指相对其他比较富裕的农户,收入来源和水平较低的农户,在经济水平上处于弱势地位;第i指在和农信社的借贷关系中,农户作为需求方,在与农信社的交往中,由农信社决定是否借出款项,相对来说,处于弱势地位。笔者所提到的“弱势农户”可以理解为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而农信社作为小额信贷的主体之一,也是不可忽视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2月10日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和担保的贷款。具体额度由各地农信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的实际情况、农户生产经营的收入和农村信用社资金状况等确定。目前中国农村小额信款呈现以下特点:放款主体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小额贷款资金来源较为单一,商业资本尚未大量进入;农村小额信贷主体以中低收入农户为主。可以说,农信社成为小额信贷的主要发放者,而其他的信货机构虽然也存在,但还未在小额信贷中占有相当的位置。
存小额信贷中,农信社和弱势农户是供给与需求的关系,也是互惠互利的关系。他们都是理性的个体,都是根据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决策的。但是,作为市场中的交易双方,其市场交易行为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农信社作为小额信贷这种特殊产品的提供者,存在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与政府扶贫目标的矛盾;而农户在借款完成与农信社的一次交易之后,是否将借款用于合理用途?是否愿意按时还款?是否有能力按时还款?也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而小额信贷交易的顺利进行,是弱势农户与农信社实现自身利益的前提。他们之间相互信任,才能顺利实现小额信贷产品的交易。因此,有必要对弱势农户与农信社的关系及信任与农户融资的关系进行研究。
二、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弱势农户与农信社的博弈分析
不完全信息下弱势农户与农信社的博弈问题是信息不对称下的博弈,弱势农户不知道农信社是否愿意放贷,农信社更无法预判农户是否会违约,只能根据农户一些外生条件(如农户所拥有的房屋、设备等资产)来进行贷款决策。
(一)模型假设
(1)参与者:博弈参与者为弱势农户与农信社,他们按照期望收益最大化进行决策。农信社是小额信贷产品的提供者,决定是否将小额信贷这种产品卖给弱势农户。弱势农户是小额信贷产品的消费者,希望获得小额信贷产品,以实现自己的预期收益;但是同时他们也是机会主义者,出于对自身收益最大化的考虑,在获得贷款之后将要采取何种策略(守信或违约),则要视其收益状况而定。
(2)信息:信息是不完全的。农信社根据自己对于弱势农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决定是否贷款,愿意给弱势农户提供资金的概率为p,拒绝放贷的概率则为1-P,而p与1-P的取值决定于弱势农户与农信社博弈双方。农户在获得资金之后可能会遵守还款的约定,也有可能会违约。
(3)策略:对于农信社和弱势农户双方来说,他们都有两种可选战略。农信社可以选择提供或者不提供贷款,弱势农户的战略为守约和违约。
(二)博弈分析
弱势农户是否能获得收益完全决定于农信社的决定,这种博弈属于续贯博弈,农信社先进行选择,然后弱势农户再决定是否履约。农信社提供小额信 贷产品的成本为c=A+E(A表示本金,E表示农信社决定是否贷款的成本即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费用等),贷款利率为i,假定农户产生的收益为R(A),那么得不到贷款其收益则为0(图1)。
由于处于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农信社虽然对农户进行了信用等级评定,但很难得知弱势农户的策略情况,无法断定弱势农户是否会违约,因此,双方的博弈策略出现四种情况:第一种,当农信社提供贷款且弱势农户履约时,他们的支付为(Ai,R(A)一A(1+i)),即农信社获得了利息收入,而且收益最大,而农户也因使用资金而获得了收益;第二种,当农信社提供贷款但弱势农户违约时,他们的支付为(一(c+Ai),R(A)),此时,农信社因为收不回贷款,将损失成本和本应获得的利息收入,而农户则会获得最大的收益;第三种,当农信社不提供贷款但弱势农户会履约时,他们的支付为(-(E+Ai),-R(A)),农信社和弱势农户除了原有损失还包括了机会成本;第四种,当农信社不贷款且弱势农户违约时,他们的支付为(O,0)。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决定了概率p,第三和第四种情况决定了概率(1-P)。
在农信社选择提供贷款情况下,弱势农户因此获得了收益,因为处于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农户不确定如果选择守信,农信社是否会再贷款给他,因此弱势农户在农信社先做出了是否贷款的策略之后,可以选择守信,也可以选择违约。当农信社提供贷款时,弱势农户的支付为R(A)-A(I+i)或R(A),当农信社不提供贷款时,其支付为-R(A)或0。-R(A)代表弱势农户虽然得不到贷款但却为此付出了机会成本。一般情况下,0
(三)小结
根据以上分析,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农信社害怕农户违约导致收益处于完全损失状态下,因此会有1-p的概率拒绝向弱势农户提供贷款,而使小额信贷无法实现。
以上结果的出现,主要原因是由于农信社和弱势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时博弈是一次性的。农信社没有可以约束弱势农户的力量。要避免这种均衡缺失的现象,至少需要以下两个条件:(1)多阶段无限次博弈;(2)弱势农户和农信社有效认知对方。
对于第一个条件,笔者认为,农户与农信社的借贷关系可以重复无限次地发生。农信社作为主要提供小额贷款的机构,当然可以对同一个农户继续提供小额信贷产品。当农户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农信社可以选择追偿;同时,如果农户希望获得后续贷款,必须选择守约。而对于第二种条件,笔者认为,需要通过加强双方的信任关系来解决。
三、信任下的弱势农户与农信社的博弈分析
由于农户在经济、地位方面处于弱势,农信社不可能仅凭借农户所拥有的资产等条件自愿提供贷款,而弱势农户对可能获得信用贷款也顾虑重重,就会考虑先从亲戚朋友处借款。而农信社即使对农户进行了信用等级评定,但只是凭借农户外在客观条件得出的主观判断,并不了解农户主观上是否愿意守约。因此,为了获得贷款,弱势农户必须使农信社相信他值得信任即肯定会按时还款,而农信社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向农户提供贷款风险较小,若弱势农户违约,农信社完全有把握向农户追偿贷款并且采取惩罚措施。
(一)博弈假设
(1)参与者:博弈参与者为弱势农户与农信社,他们都属于理性人,即他们在追逐其目标时能够前后一致地做决策。
(2)信息:农信社的信息是公共的,即农户知道农信社会贷款给值得信任的人,农信社根据农户的信用等级酌情放贷。弱势农户获得贷款的额度多少取决于农信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信用水平,会认真履行约定。
(3)策略:信任条件下,农信社的策略为信任与不信任,弱势农户的策略为诚实与不诚实,但若农户选择不诚实,农信社则可以进行追偿。
(二)信任下的博弈分析
为了研究信任条件下的弱势农户与农信社的博弈关系,笔者在此给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博弈增加第三个阶段,并引入信任条件。在第三阶段中,将由农信社再进行决策,农信社对于提供贷款而不守信的农户进行起诉或者不起诉(假设相关法律制度健
在图2的博弈树中,L1表示农信社起诉而将要发生的成本费用,12表示农户应诉而将要发生的费用及可能损失,M表示农户因为不诚实而发生的潜在损失(如名誉损失、内疚成本等),其他字母含义同于图1。
在第三阶段的博弈中,农信社可以选择提起诉讼也可选择不提起诉讼。在法律制度健全的情况下,农信社如提起诉讼,就可能讨回本息,保障自己的权利。如果农信社提起诉讼,那么双方的支付为(Ai-IJl,R(A)-A(1+i)-L2-M);如果农信社不提起诉讼,双方的支付则为(-(C+Ai),R(A)- M)。比较两个支付,_(c+Ai)小于0,而只要(Ai-L))大于0,农信社选择起诉就是有利可图的,即Ai>Ll。即当农信社选择起诉花费的费用越低时,农信社越愿意采取起诉的策略。
采用倒推法,当农信社选择起诉的时候,回到第二阶段,农户的收益则为R(A)-A(1+i)或R(A)-A(1+i)-12-M,显然,农户会选择第一个收益,也就是农户会选择诚实,如此,也就成功实现了唯一的帕累托最优解(信任,诚实),达到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那么,弱势农户和农信社之间的小额信贷产品的交易就会顺利进行。
(三)小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如果弱势农户和农信社双方都知道对方将要采取的策略,就会促使借贷的顺利完成;且农户与农信社的相互信任度越高,小额信贷越能顺利进行。那么促使这种关系的完成的条件就是“信任”。笔者认为要促使信任实现的条件应为:(1)农户有意愿按时还款且有能力还款。(2)农信社肯定会借款给愿意守信的弱势农户。(3)健全的法律体系。(4)农户的道德水平(如内疚度高)好。
四、实际结果验证
为了解弱势农户在对于小额信贷中的信任状况,笔者分别以陕西省周至县和千阳县农户为研究对象,组织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40名研究生完成了调查。周至县和千阳是陕西省主要农业产区,千阳的小额信贷已处于比较规范的阶段,在小额信贷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效。虽然因为时间、资金等的限制,笔者仅选取了有限的区域,但从被调查农户对于农村小额信贷问题的看法,我们也可以窥见一斑。由于考虑到部分农民的文化水平低,不能填写书面调查问卷的实际情况,调查采用人户访谈形 式,由农民口述,调查者代为填写调查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800份,收回有效问卷795份。
(一)被调查农户基本特征
表1显示了被调查农户基本特征,每个“区域”组成一个单独的样本。按样本总数来看,受访者平均从事农业的年限是27.51年,农地面积平均为5.51亩,这两个基本条件没有显著的区域差别,即两县农户据以耕作的基础一致。千阳农户年均收入为15 189.68元,平均约47.21%的家庭收入来自农业,而周至农户农业收入约占家庭总收入的68.58%,可见,千阳非农产业发展相对好些。在千阳,农户平均负债额高达20 314.21元,而周至农户仅为6 984.85元。说明周至弱势农户的融资存在一定的困难(见表1,其中各项指标的单位分别为:元,%,年,亩)。
(二)融资来源
在所调查的农户中,千阳有182户农户表示还有未还的债务,占45.84%,215户农户没有欠债,占54.16%;周至有193户农户有欠款,占48.49%,205户农户没有欠款,占51.5l%。从欠款户数的比列来看,千阳和周至没有太大的区别。就负债种类而言(图3),周至农户欠亲朋的比例远高于千阳农户,而欠农村信用社的比例远低于千阳。可见,干阳县的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得比周至好,使得农户更多地从农信社借款。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笔者将从更多方面对千阳和周至的小额信贷情况进行分析。
(三)信任情况
为了调查弱势农户对农信社的信任程度,问卷中设计了这样一个命题:“如果你需要从农村信用社贷款,尽管没有抵押担保,信用社也会给你放款,因为他相信你会还款”。我们对答案设计了五个可供选择的等级,1表示非常同意,3表示同意,5表示非常不同意。调查结果如表2所示,千阳县的农户选择同意的占61.45%,而周至县仅为24.37%,可见千阳县的弱势农户比周至县的农户更愿意相信农信社。
(四)偿还意愿
为了调查弱势农户的偿还意愿,问卷设计了一个单选题:“假设你分别欠农村信用合作社、商业银行、高利贷者、朋友和亲戚各1000元钱,合计5000元,而你现在只有1000元钱可以用于偿还贷款,你会选择怎样偿还?”表3显示,千阳弱势农户在还款时,还款顺序依次为农信社、亲朋、高利贷、商业银行、分别偿还给所有人。而周至农户的偿还顺序为:高利贷、农信社、商业银行、亲朋以及分别偿还给所有人。在周至,弱势农户在还款时主要考虑的是利率,其次是人情关系,这符合习惯性思维。但在千阳,由于农信社与弱势农户的信任程度较高,弱势农户大量从农信社融资,因此农户首先考虑偿还农信社的贷款,这也会增加农信社对弱势农户的信任度。本次调查的绝大部分弱势农户表示肯定不会违约,如果推迟还款也是因为没有能力还款。正如CalumTurvey认为的,穷人比富人更值得信任,弱势农户和农信社之间通过提高对彼此的信任度.进而推进小额信贷的顺利发展。
(五)内疚度
笔者对弱势农户违约时的内疚程度也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如表4所示。千阳县的弱势农户对农信社的内疚程度很高,占87.34%,周至县为74.63%,就其他来源渠道来说,千阳县的弱势农户的内疚程度也比周至县的要高。但总体来说,弱势农户的内疚程度比较高,说明了弱势农户的道德水平比较高。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弱势农户值得信任。
同时,为了了解千阳县小额信贷成功的原冈,调查人员还与千阳县农信社工作人员进行了会谈。千阳县小额信贷始于2001年。截止到2008年10月,千阳县已为24 521户农户建立了经济档案,占全县2.9万农户的84.6%;共有信用户24368户,持证农户占农户比例的83.5%,授信额度2.4亿元;实行小额信贷管理责任制,要求到期贷款收回率达95%,新放贷款收息率达到100%,新发放贷款不良率控制在l%以内。千阳县的大部分弱势农户对于从农信社获得贷款很有信心,认为能非常方便地从农信社获得贷款,并且相对于从亲朋或者其他途径借入款项来说,更愿意从农信社获得贷款。
在周至,由于农户与农信社还没有建立健全相互之间的信任关系,且相关的约束、制约机制还未形成,周至的小额信贷实施情况不尽人意。而在千阳,由于农户与农信社的相互信任度高,存农户与农信社都期望获得收益的前提下,小额信贷实施情况比周至的好。虽然在陕西部分地区的小额信贷的具体实行还处于初级阶段,农信社还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信任跟踪体系,且存在部分弱势农户是第一次或者还没有从农信社借过款情况,但小额信贷在千阳顺利推行了,并且效果良好。以上实证分析验证了在弱势农户与农信社的博弈关系中,信任对于小额信贷交易的重要前提作用。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上面的理论与实证分析说明了弱势农户与农信社之间的信任程度越高,小额信贷越能顺利进行。信贷博弈的双方为了促使自己经济利益的实现,在信任对方的前提下,即使信息不能全部掌握,“小额信贷”产品的交易也会顺利进行。因此,构建弱势农户与农信社之间的信任关系非常必要。笔者认为,信任是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政府也起着相当大的促进作用。为了充分提高博弈双方的信任度,建立一个长期有效的信任关系,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从农信社方面看,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完善小额信贷法律制度。法律是国家维护正常秩序的有力武器,为了保障在博弈的第i阶段农信社有法可依,达到对不守信农户的惩罚或者对潜在不守信农户的威慑,维护农信社自身权益,国家应加紧制定、完善小额信贷相关法律制度。同时,农信社应提高发放“小额信贷”产品及其他贷款服务的积极性,使农户相信只要守信就可以轻松获得贷款。
第二,从弱势农户被信任的条件看,应建立全社会信用跟踪体系,提高弱势农户的道德水平。理性的个体在发生违反正常秩序的不法或者不道德的行为时,总是害怕被人发现或者揭穿的。因此,若建立信用跟踪制度,从该个体成人开始记录其行为,且以后的工作、交友、子女教育等都会随时与之紧密相关。当弱势农户在做某些不诚实的行为时,就会事先考虑这种行为是否会对自己的被信任度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加强对弱势农户的道德教育,提高弱势农户推迟履约或者违约的内疚度,加强弱势农户的自我约束。
第三,从农业产业特征看,应加强农业保险建设,分担农户经营风险,保障弱势农户的偿还能力,进而提高农信社对弱势农户的信任度。农业生产存在回收期长、季节性、受天气影响大等特殊性,使得农户在农业生产上的收益不能完全得到保证,进而影响他的履约能力。因而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比如天气保险),减轻农户的经营风险,提高农户还款能力,进一步保障弱势农户的受信度。
第四,应规范政府职能,发挥政府的引导、保障作用,促进双方的信任。一方面,政府在小额信贷的过程中,不能起着决策者的作用,而只需引导小额信贷的发展方向,确保农村信用社能够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弱势农户提供贷款;同时,放开对农村信用社的利率管制,使得农村信用社参与市场竞争,自我规范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进而有能力对不守约的农户进行合理追偿,提高农户的自我约束意识。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帮助弱势农户解决生产发展问题,创新农业项目,并保障农产品的销售,提高弱势农户的信用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