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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与票据都属于有价证券,因而在法律性质上具有相通之处。然而,尽管提单“准流通证券”的性质已成定论,但对这一性质何以存在却存在种种误解,所以有必要借鉴票据对提单的法律特征进行重新诠释。提单的设权性、文义性和无囚性赋予了提单流通证券的性质,而提单的物权性、非严格要式性和无追索性使得提单无法取得完全的流通性,因而提单是一种“准流通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