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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所谓视同销售业务,就是说货物改变用途但却并没有真正实现销售。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会计认为它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而税法认为它与销售它与销售行为是一致的,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本文就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视同销售
一、视同销售业务概述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以下八种行为视同销售:“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却并没有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只规定了货物在改变用途而并未真正实现销售时是否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25条中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认一致时,不形成会计与《税法》的所得税差异
有些业务不属于销售,而且商品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变,那么《企业会计准则》就不确认其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转移的货物也不做销售处理。如:将其用于无形资产的研发。在这些业务或货物用于无形资产的研发和在建工程中时,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用于无形资产研发中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研发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当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时又要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动产工程建设中,这个时候不视同销售,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所以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按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按成本结转)
当货物用于不动产的建设中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将其视同销售,也就是说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按成本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当收入确认不一致时,形成所得税差异
当《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确认不一致时,就会形成所得税差异,那么就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企业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捐赠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而言是不做收入处理的,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却将其视同销售,要求企业缴纳所得税。这种情况下,在年终时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业务,捐赠支出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需要缴纳所得税。
当企业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其要做销售处理。当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时,在会计处理上就不确认其收入,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年终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因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时无论该货物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都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那么,在会计处理上就将其分为具有商业实质和不具有商业实质两种:
第一,具有商业实质的:
借:原材料/固定资产/库存商品/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固定资产/库存商品/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按成本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结束语
由于视同销售业务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有不同的规定,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处理时要综合各个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正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参考文献:
[1]李英.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的分析[J].会计师,2009(12).
[2]祁俏格.会计与税务处理浅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差异处理[J].经济论坛,2012(5).
关键词:会计;税务;处理差异;视同销售
一、视同销售业务概述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以下八种行为视同销售:“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却并没有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只规定了货物在改变用途而并未真正实现销售时是否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25条中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认一致时,不形成会计与《税法》的所得税差异
有些业务不属于销售,而且商品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变,那么《企业会计准则》就不确认其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转移的货物也不做销售处理。如:将其用于无形资产的研发。在这些业务或货物用于无形资产的研发和在建工程中时,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用于无形资产研发中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研发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当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时又要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动产工程建设中,这个时候不视同销售,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所以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按成本结转)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按成本结转)
当货物用于不动产的建设中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将其视同销售,也就是说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会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按成本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当收入确认不一致时,形成所得税差异
当《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收入确认不一致时,就会形成所得税差异,那么就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企业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捐赠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而言是不做收入处理的,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却将其视同销售,要求企业缴纳所得税。这种情况下,在年终时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业务,捐赠支出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需要缴纳所得税。
当企业将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其要做销售处理。当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时,在会计处理上就不确认其收入,那么这个时候就需要年终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因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时无论该货物是否具有商业实质,都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那么,在会计处理上就将其分为具有商业实质和不具有商业实质两种:
第一,具有商业实质的:
借:原材料/固定资产/库存商品/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固定资产/库存商品/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按成本结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结束语
由于视同销售业务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有不同的规定,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在处理时要综合各个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正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参考文献:
[1]李英.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的分析[J].会计师,2009(12).
[2]祁俏格.会计与税务处理浅析——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差异处理[J].经济论坛,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