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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此时国家未成年人保护法尚未出台),时隔20年,浙江省重新制定的《条例》于2010年6月1日正式施行。新《条例》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须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同时要加强对人员、场所、活动、用品及车辆的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教职员工对校园及周边发生的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必要时要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