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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4.42 文献标识码:A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如何有效地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税收征管已成为税收征收的一个迫切问题。本文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的问题入手,剖析了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在介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的基础上,借鉴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国际借鉴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快速普及,电子商务近几年来在我国飞速发展,以莆田市为例,全市电子商务交易额从2012年的250亿元到2013年的451亿再到2014年的700亿。全市电商企业交易额1亿元以上的有近100家,1000万元以上的近1000家,从业人员超过20万人。仅安福电子商务城,入驻挂牌商户已经达到335家,经营国内外品牌500多个,年交易额超100亿。管中窥豹,可以说,电子商务发展极为迅猛,极大地促进了经济贸易的发展。其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不仅引起流通领域市场交易的深刻变革,也冲破了现行税收征管的可控管范围,引起税收流失。近年来,世界各国政府和一些组织对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正在积极探索。本文试图对国际电子商务政策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国情对我国这方面的研究提供一些建议。
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面临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在税制设计上还未对电子商务进行明确规定,存在不小的漏洞。作为税务部门执法遵照的基本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综合性最强、适用范围最广。但是由于当时立法环境和条件的限制,这部基本法其中的一些章节,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等,对电子商务这一后发交易模式基本上没有做出任何具体规定。再加上没有一部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使得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处于法律的真空、盲区之中。因此,完善、补充现行法律法规,使之适应当前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已刻不容缓。
(二)税收征管难度大。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和报表等纸质材料的审查,并以此来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然而,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在互联网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交付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无纸化的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这就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手段与网上交易明显脱节,并将使税收征管失去可行的稽查基础。同时,由于电子商务具有高度隐蔽性和交易的虚拟化,使交易时间、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造成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许多问题。
(三)征收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由于电子商务横跨信息、通信、金融等多个领域,需要多门学科知识,加上交易记录和企业财务的“无纸化”使得计征依据有了很大的改变,税务人员也面临着观念转变和知识结构转型的双重任务。以莆田市城厢区地税局为例,目前全局平均年龄44.6岁,处在征收第一线的34名税收管理员中50岁以上的老税工占35%,老龄化较为严重,学习接受能力较差,知识结构单一陈旧,对新兴的电子商务缺乏了解,不能很好地适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势在必行。
二、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已引起全球的广泛重视。近年来,世界各国和一些组织也对电子商务设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激烈的探讨,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加强管征。
(一)美国。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第一次公开讨论互联网贸易的税收政策问题,提出不开征新税并实行税收中立原则。1998年10月,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首次确定“虚拟商品”不被课税。2000年3月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会议再次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至2006年。
(二)加拿大。加拿大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提出了三个原则:(1)中立原则。政府应避免制定不适2当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2)互利原则。加强国际间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促进互联网交易;(3)公平原则。对与非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电子商务纳税人,征税依据要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态而有所差别。
(三)欧盟。1998年6月欧盟发表《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认为不应把征收增值税和发展电子商务对立起来。2002年欧盟通过决议,决定从2003年7月1日开始对欧盟以外公司通过互联网向欧盟成员国出售的数字产品或服务征收增值税。这也是迄今为止,国家(地区)与国家(地区)之间第一次大范围征缴电子商务税收的行动。
三、借鉴国际经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措施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其引发的税收问题已日渐突出。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有效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采取积极的、具有前瞻性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立法。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十分重视,欧盟也提出了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为主的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在我国,目前尚未构建起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因此,按电子商务的特点和要求,改革和完善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税收政策,补充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加快电子商务税收法制建设是当务之急。有关法律政策也应涉及电子商务的交易范围、支付方式、电子签名、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纳税期限等。同时,探索建立综合治税体系,对网络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衔接,保证对电子商务的实时有效监控,打击逃避税行为。
(二)构建一套有效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
1.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传统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而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虚拟的市场上,网上经营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批准.企业只要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以获得专用域名从事网络贸易,税务部门无法监管和掌握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笔者认为.针对电子商务网上经营的特点,必须对其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在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2014年6月,安徽淮南地税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完成了第一件网上企业税务登记证的登记、受理,顺利开出了首张“电子税务登记证”,此电子税务登记证还具备二维码扫描功能。福建省地税局则于6月17日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启动试点,推进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照电子化改革,将税务登记信息以电子证照的形式,应用于福建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并适时传送至福建省政务网电子证照系统和福建省地税局对外门户网站,相关部门和机构可登陆查验所需税务登记信息。
2.全面推行电子发票。所谓电子发票,是指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是一串电子记录。电子发票的启用不仅可以极大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会给整个税收征管带来质的飞跃。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在线开具、在线传递发票,并可以实现在线申报;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在线、实时地监控,一改常规税收征管的滞后性、被动性。目前,我国推行电子发票已经没有技术障碍,并在上海进行了试点,自2013年12月以来,京东商城华东总部、1号店、易迅网、东方购物等4家试点企业先后开出电子发票。对电子商务企业开征税收,电子发票的全面推行是基础。要及时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电子商务企业全面推行电子发票,确保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在线实时监控。同时,电子发票和电子支付要相互结合,将税务部门、银行和纳税人联系在一起,通过银行付款和交易纪录,很容易核查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如何有效地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税收征管已成为税收征收的一个迫切问题。本文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的问题入手,剖析了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在介绍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政策的基础上,借鉴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国际借鉴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快速普及,电子商务近几年来在我国飞速发展,以莆田市为例,全市电子商务交易额从2012年的250亿元到2013年的451亿再到2014年的700亿。全市电商企业交易额1亿元以上的有近100家,1000万元以上的近1000家,从业人员超过20万人。仅安福电子商务城,入驻挂牌商户已经达到335家,经营国内外品牌500多个,年交易额超100亿。管中窥豹,可以说,电子商务发展极为迅猛,极大地促进了经济贸易的发展。其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不仅引起流通领域市场交易的深刻变革,也冲破了现行税收征管的可控管范围,引起税收流失。近年来,世界各国政府和一些组织对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正在积极探索。本文试图对国际电子商务政策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国情对我国这方面的研究提供一些建议。
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面临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在税制设计上还未对电子商务进行明确规定,存在不小的漏洞。作为税务部门执法遵照的基本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综合性最强、适用范围最广。但是由于当时立法环境和条件的限制,这部基本法其中的一些章节,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等,对电子商务这一后发交易模式基本上没有做出任何具体规定。再加上没有一部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使得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处于法律的真空、盲区之中。因此,完善、补充现行法律法规,使之适应当前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已刻不容缓。
(二)税收征管难度大。传统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和报表等纸质材料的审查,并以此来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然而,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在互联网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交付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无纸化的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这就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手段与网上交易明显脱节,并将使税收征管失去可行的稽查基础。同时,由于电子商务具有高度隐蔽性和交易的虚拟化,使交易时间、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造成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给税收征管带来了许多问题。
(三)征收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由于电子商务横跨信息、通信、金融等多个领域,需要多门学科知识,加上交易记录和企业财务的“无纸化”使得计征依据有了很大的改变,税务人员也面临着观念转变和知识结构转型的双重任务。以莆田市城厢区地税局为例,目前全局平均年龄44.6岁,处在征收第一线的34名税收管理员中50岁以上的老税工占35%,老龄化较为严重,学习接受能力较差,知识结构单一陈旧,对新兴的电子商务缺乏了解,不能很好地适应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势在必行。
二、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已引起全球的广泛重视。近年来,世界各国和一些组织也对电子商务设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激烈的探讨,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加强管征。
(一)美国。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第一次公开讨论互联网贸易的税收政策问题,提出不开征新税并实行税收中立原则。1998年10月,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首次确定“虚拟商品”不被课税。2000年3月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会议再次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至2006年。
(二)加拿大。加拿大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提出了三个原则:(1)中立原则。政府应避免制定不适2当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2)互利原则。加强国际间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促进互联网交易;(3)公平原则。对与非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电子商务纳税人,征税依据要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态而有所差别。
(三)欧盟。1998年6月欧盟发表《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认为不应把征收增值税和发展电子商务对立起来。2002年欧盟通过决议,决定从2003年7月1日开始对欧盟以外公司通过互联网向欧盟成员国出售的数字产品或服务征收增值税。这也是迄今为止,国家(地区)与国家(地区)之间第一次大范围征缴电子商务税收的行动。
三、借鉴国际经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措施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其引发的税收问题已日渐突出。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有效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采取积极的、具有前瞻性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一)加快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立法。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十分重视,欧盟也提出了建立以监管支付体系为主的税收征管体制的设想。在我国,目前尚未构建起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因此,按电子商务的特点和要求,改革和完善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税收政策,补充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加快电子商务税收法制建设是当务之急。有关法律政策也应涉及电子商务的交易范围、支付方式、电子签名、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纳税期限等。同时,探索建立综合治税体系,对网络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衔接,保证对电子商务的实时有效监控,打击逃避税行为。
(二)构建一套有效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
1.推行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传统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而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虚拟的市场上,网上经营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批准.企业只要缴纳一定的注册费就可以获得专用域名从事网络贸易,税务部门无法监管和掌握电子商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笔者认为.针对电子商务网上经营的特点,必须对其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在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2014年6月,安徽淮南地税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完成了第一件网上企业税务登记证的登记、受理,顺利开出了首张“电子税务登记证”,此电子税务登记证还具备二维码扫描功能。福建省地税局则于6月17日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启动试点,推进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照电子化改革,将税务登记信息以电子证照的形式,应用于福建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并适时传送至福建省政务网电子证照系统和福建省地税局对外门户网站,相关部门和机构可登陆查验所需税务登记信息。
2.全面推行电子发票。所谓电子发票,是指纸质发票的电子映像,是一串电子记录。电子发票的启用不仅可以极大地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会给整个税收征管带来质的飞跃。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在线开具、在线传递发票,并可以实现在线申报;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在线、实时地监控,一改常规税收征管的滞后性、被动性。目前,我国推行电子发票已经没有技术障碍,并在上海进行了试点,自2013年12月以来,京东商城华东总部、1号店、易迅网、东方购物等4家试点企业先后开出电子发票。对电子商务企业开征税收,电子发票的全面推行是基础。要及时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电子商务企业全面推行电子发票,确保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在线实时监控。同时,电子发票和电子支付要相互结合,将税务部门、银行和纳税人联系在一起,通过银行付款和交易纪录,很容易核查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