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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的邻居张某夫妇在镇上开了一家木材收购店.今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邻村的夏某用机动三轮车拉了7根大小不等的桐木到张某的店里出售.张某按市场价付给夏某2640元。时隔3天.镇派出所干警前来告知张某.夏某出售的7根桐木是其盗窃所得.要依法追缴退还失主。张某认为.自己事先并不知情.而且已按市场价购买.属于善意取得.这7根桐木应归自己所有.不同意退还失主。后来派出所干警依法强制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