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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N04;X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578(2013)02-0037-02
最近三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国民生产总值不断提高,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与此同时,很多地区的空气质量却不断下降,对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也是不争的事实,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尤其是PM2.5严重超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两年,PM2.5作为一个涉及大气科学、环境科学和医学的专业术语,已经深入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
目前空气质量的监测对象中,涉及颗粒物的有三个,即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PM2.5。
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le;TSP)是悬浮在大气中的各种不同粒径的固体或液体颗粒物的总称。在中国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指空气动力学等效直径100微米以下的颗粒物,即粒径≤100μm的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te matter10;PM10)指飘浮于大气中的空气动力学等效直径小于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即粒径≤10μm的颗粒物。包括固体、液体,或固體吸附液体、气体形成的微粒。
PM2.5是飘浮于大气中的空气动力学等效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即粒径≤2.5μm的颗粒物。在大气中滞留时间长,易被人体吸入,沉积于呼吸道、支气管甚至肺泡内,对人体危害比较严重。
总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这两个概念,都是先将英文名称确定为规范的中文名称后才推向社会的,使用中没有歧出的现象。而PM2.5不然,它自被社会关注时起,几乎一夜之间就以字母词的身份迅速普及,它的中文名称不但滞后了,还因翻译者不同而有许多种,常见的如:入肺颗粒物、可入肺颗粒物、细颗粒物、细粒子(以上为中国大陆出现的中文名);微细悬浮粒子(港澳);细悬浮微粒(台湾);等等。其中文名称未能及时规范,对于彼此交流已然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因此,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于2013 年2月27日组织“PM2.5的中文定名研讨会议”是非常必要的。
有人认为,既然PM2.5在社会上已经流行开了,直接用字母词即可,中文定名不很重要。这种观点似乎不妥。第一,我们并不一律反对使用字母词,但是PM2.5是一个外来术语,理应有一个中文名称,而且是规范的中文名称。第二,目前在气溶胶的范围内,三种颗粒物中唯有PM2.5没有中文名称。从科学术语定名系统性的角度,也是不完善的。
给气溶胶颗粒物定名的系统有两个,一个是“×尘”,另一个是“×颗粒物”。前者如“降尘”“飘尘”(《大气科学名词》已定为规范词);后者如“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常见于“空气质量预报”)。相比较而言,前者在社会层面的普及程度远不如后者,虽然字数较少,但可能被理解为一般的语文词,容易混淆;后者虽然字数较多,但早已为大众熟悉,而且一目了然是科技术语,不易混淆。因此,PM2.5的中文定名采用“×颗粒物”系统是合适的。
名称的规范要照顾到学术的和社会的两个层面,学术层面上的规范要符合科学性,要与国际已有的定名接轨,社会层面的规范要考虑大众普遍使用的倾向和接受程度。新术语的定名,文字以“巧”为上,即尽量用较少的文字改动和调整,使之在本系统中具有单一性,与其他相关术语又有足够的区别度,且上下位次序明确。同时也要考虑定名成本,即尽量不因一个术语的定名而改动同类术语的已有定名,维护术语定名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是必须注意的事情。
从学术层面和已有规范看,美国环境保护署1994年将PM10(可吸入颗粒物)分为两群,将粒径≤2.5μm的颗粒物称fine particles(细颗粒),记为PM2.5;将粒径>2.5μm而≤10μm的颗粒物称coarse particles(粗颗粒),记为PM10-2.5。 中国环境保护总局1996年10月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将粒径≤10μm的颗粒物定名为可吸入颗粒物,环境保护部2012年2月发布的新标准(GB 3095—2012)中,将可吸入颗粒物划分为两类,将粒径≤2.5μm的颗粒物称为细颗粒物,将粒径≤10μm的颗粒物称为可吸入颗粒物,而粒径在2.5~10μm的颗粒物,没有定义和名称。(以上据全国科技名词委大气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主任王存忠介绍)
从社会层面看,如果PM2.5定为“×颗粒物”,现有的常见中文名称中有“入肺颗粒物、可入肺颗粒物、细颗粒物”可供选择。
综合以上两方面因素,建议将PM2.5定名为“[可吸入]细颗粒物”。与此相对应,将粒径在2.5~10μm的颗粒物定名为“[可吸入]粗颗粒物”。
之所以在“细颗粒物”的前面冠以“[可吸入]”,是想表达这样的意思:第一,“细颗粒物”“粗颗粒物”是 “可吸入颗粒物”的下位概念,粗、细的划分是在这个范畴内进行的。第二,一般情况下,可用简称“细颗粒物”,必要时才用全称“可吸入细颗粒物”。
不建议采用“入肺颗粒物”或“可入肺颗粒物”的原因,还在于这种表述不够严谨 ,“入肺”主要指进入肺泡,能不能“入肺”也因个人身体差异有所不同。 PM2.5对人的健康是有危害的,应该提醒大家引起足够的注意,但是命名上似不必特别强调它的致病性。一是它并非造成肺部疾患的唯一因素,二是以往的术语命名也没有这个传统,例如“大肠杆菌”就没有定名为“可致腹泻大肠杆菌”,等等。
随着环境科学和医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现在科研人员已经在关注PM1、PM0.1等对人体健康的影响。PM1、PM0.1等的中文名称可缘此定为“[可吸入]超细颗粒物”“[可吸入]极细颗粒物”等。
北京大学的李红印教授在与我讨论时提出,“可吸入”不如改为“易吸入”更准确一些,因为“可以”不仅有“能够”的意思,还有“表示允许”的意思,能避免歧义才好。这个意见有一定的道理。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PM2.5还有PM2.5、PM2.5等形式的写法。鉴于2.5不是粒径的一个确定的值,而是表示一个范围, 2.5用下角码是合宜的。
最近三十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国民生产总值不断提高,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与此同时,很多地区的空气质量却不断下降,对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也是不争的事实,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尤其是PM2.5严重超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近两年,PM2.5作为一个涉及大气科学、环境科学和医学的专业术语,已经深入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
目前空气质量的监测对象中,涉及颗粒物的有三个,即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PM2.5。
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le;TSP)是悬浮在大气中的各种不同粒径的固体或液体颗粒物的总称。在中国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指空气动力学等效直径100微米以下的颗粒物,即粒径≤100μm的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te matter10;PM10)指飘浮于大气中的空气动力学等效直径小于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即粒径≤10μm的颗粒物。包括固体、液体,或固體吸附液体、气体形成的微粒。
PM2.5是飘浮于大气中的空气动力学等效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即粒径≤2.5μm的颗粒物。在大气中滞留时间长,易被人体吸入,沉积于呼吸道、支气管甚至肺泡内,对人体危害比较严重。
总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这两个概念,都是先将英文名称确定为规范的中文名称后才推向社会的,使用中没有歧出的现象。而PM2.5不然,它自被社会关注时起,几乎一夜之间就以字母词的身份迅速普及,它的中文名称不但滞后了,还因翻译者不同而有许多种,常见的如:入肺颗粒物、可入肺颗粒物、细颗粒物、细粒子(以上为中国大陆出现的中文名);微细悬浮粒子(港澳);细悬浮微粒(台湾);等等。其中文名称未能及时规范,对于彼此交流已然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因此,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于2013 年2月27日组织“PM2.5的中文定名研讨会议”是非常必要的。
有人认为,既然PM2.5在社会上已经流行开了,直接用字母词即可,中文定名不很重要。这种观点似乎不妥。第一,我们并不一律反对使用字母词,但是PM2.5是一个外来术语,理应有一个中文名称,而且是规范的中文名称。第二,目前在气溶胶的范围内,三种颗粒物中唯有PM2.5没有中文名称。从科学术语定名系统性的角度,也是不完善的。
给气溶胶颗粒物定名的系统有两个,一个是“×尘”,另一个是“×颗粒物”。前者如“降尘”“飘尘”(《大气科学名词》已定为规范词);后者如“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常见于“空气质量预报”)。相比较而言,前者在社会层面的普及程度远不如后者,虽然字数较少,但可能被理解为一般的语文词,容易混淆;后者虽然字数较多,但早已为大众熟悉,而且一目了然是科技术语,不易混淆。因此,PM2.5的中文定名采用“×颗粒物”系统是合适的。
名称的规范要照顾到学术的和社会的两个层面,学术层面上的规范要符合科学性,要与国际已有的定名接轨,社会层面的规范要考虑大众普遍使用的倾向和接受程度。新术语的定名,文字以“巧”为上,即尽量用较少的文字改动和调整,使之在本系统中具有单一性,与其他相关术语又有足够的区别度,且上下位次序明确。同时也要考虑定名成本,即尽量不因一个术语的定名而改动同类术语的已有定名,维护术语定名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是必须注意的事情。
从学术层面和已有规范看,美国环境保护署1994年将PM10(可吸入颗粒物)分为两群,将粒径≤2.5μm的颗粒物称fine particles(细颗粒),记为PM2.5;将粒径>2.5μm而≤10μm的颗粒物称coarse particles(粗颗粒),记为PM10-2.5。 中国环境保护总局1996年10月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将粒径≤10μm的颗粒物定名为可吸入颗粒物,环境保护部2012年2月发布的新标准(GB 3095—2012)中,将可吸入颗粒物划分为两类,将粒径≤2.5μm的颗粒物称为细颗粒物,将粒径≤10μm的颗粒物称为可吸入颗粒物,而粒径在2.5~10μm的颗粒物,没有定义和名称。(以上据全国科技名词委大气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主任王存忠介绍)
从社会层面看,如果PM2.5定为“×颗粒物”,现有的常见中文名称中有“入肺颗粒物、可入肺颗粒物、细颗粒物”可供选择。
综合以上两方面因素,建议将PM2.5定名为“[可吸入]细颗粒物”。与此相对应,将粒径在2.5~10μm的颗粒物定名为“[可吸入]粗颗粒物”。
之所以在“细颗粒物”的前面冠以“[可吸入]”,是想表达这样的意思:第一,“细颗粒物”“粗颗粒物”是 “可吸入颗粒物”的下位概念,粗、细的划分是在这个范畴内进行的。第二,一般情况下,可用简称“细颗粒物”,必要时才用全称“可吸入细颗粒物”。
不建议采用“入肺颗粒物”或“可入肺颗粒物”的原因,还在于这种表述不够严谨 ,“入肺”主要指进入肺泡,能不能“入肺”也因个人身体差异有所不同。 PM2.5对人的健康是有危害的,应该提醒大家引起足够的注意,但是命名上似不必特别强调它的致病性。一是它并非造成肺部疾患的唯一因素,二是以往的术语命名也没有这个传统,例如“大肠杆菌”就没有定名为“可致腹泻大肠杆菌”,等等。
随着环境科学和医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现在科研人员已经在关注PM1、PM0.1等对人体健康的影响。PM1、PM0.1等的中文名称可缘此定为“[可吸入]超细颗粒物”“[可吸入]极细颗粒物”等。
北京大学的李红印教授在与我讨论时提出,“可吸入”不如改为“易吸入”更准确一些,因为“可以”不仅有“能够”的意思,还有“表示允许”的意思,能避免歧义才好。这个意见有一定的道理。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PM2.5还有PM2.5、PM2.5等形式的写法。鉴于2.5不是粒径的一个确定的值,而是表示一个范围, 2.5用下角码是合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