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立法”的标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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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2月,历时一年,河南省洛阳市一家电瓶维修店店主吴公民终于草拟出《电瓶修复市场规范(征求意见稿)》。专家表示,作为一部由公民个人起草的法规草案,意义远不止条文本身,而在于民主立法的推进、公民与立法机关的良性互动。
  现实生活中的吴公民扮演着两个角色,一个是河南省洛阳某大学法学老师,另一个是“吴公民电瓶室”老板。在两个角色的转换中他了解到,由于缺乏规范,电瓶维修市场极其混乱,进而决定自己起草一部市场规范。一年多的调研、走访和反复修改后,他草拟的《电瓶修复市场规范(征求意见稿)》终于完稿。
  有公众认为,吴公民的“市场规范”虽距“法律法规”尚远,但以一己之身,矢志不渝,其实际行动就是现代社会公民精神的最好注解。
  
  实践中萌生“立法”念头
  
  “老板,我的电动车电瓶坏了,给我换一个新的吧。”
  “你这个电瓶最好还是不要换,修一下就好了,可以省下200多元,使用寿命和换新电瓶差不多。”2009年12月29日中午,吴公民对前来维修电动车电瓶的客户建议道。
  从2007年6月“吴公民电瓶室”开张至今,吴公民都是这样建议客户的。“换新电瓶,我既省事,挣钱又多,但是,明明修一下就可以继续用的电瓶,非要换新的,岂不是很可惜?不环保,客户还费钱。”
  吴公民原本是洛阳某大学的法学老师,平时热心公益事业。2006年8月,他参加了洛阳市公交票价调价听证会,在进行市场调查时了解到,“骑电动车的人越来越多,洛阳市区的电动车、自行车数量达20多万辆。如果公交涨价,骑电动车的人将会更多,而电动车的弊端是电瓶容易损坏”。虽然在听证会上吴公民极力反对涨价,但公交票价还是涨了。听证会结束后,吴公民就动了开一家电瓶维修店的念头。
  “我是学法律的,可以说,对电瓶的结构、工作原理和维修丝毫不懂,甚至连电动车的结构都不懂。但是我下定决心,一定要把电瓶维修店开起来,就开始学习。”吴公民说,他从2006年9月底开始,查阅了大量书籍和资料,并购买了实物,动手摸索。
  2007年6月,“吴公民电瓶室”开业了。事与愿违,生意并没有吴公民想象的那么好,甚至“有点冷清”。“洛阳市区有20多万辆的电动车,维修电瓶的人咋这么少?”吴公民十分不解。带着疑问,他走访了很多家电瓶维修店和电动车车主。
  吴公民发现,电瓶维修市场比较混乱,同行之间存在恶性竞争。“很多维修人员在电瓶上做手脚,本来可以使用1年的电瓶,如果在维修过程中加蒸馏水或纯净水,就只能用3个月左右。所以,电瓶修过时间不长,就又不能用了。”吴公民说,这使得很多市民对“电瓶维修”产生怀疑,宁愿换新电瓶也不愿维修。
  “我做不出坑害消费者的行为。”吴公民了解的情况越多,心里越是不安。这种不安来自多方面,为消费者,也是为他的电瓶维修店的发展,“往大的说,还为了环保”。拥有法学专业知识,又了解电瓶维修市场,吴公民想,如果能制定一个电瓶维修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电瓶维修市场进行规范,混乱局面可能会得到改善。
  2009年1月初,吴公民开始着手草拟这部“法规”。“我不断征求意见,每一个到我店里的客户,我都要问他们的想法,路上碰到骑电动车的人也要问,还有听说此事的电瓶维修人员主动找我提建议。”吴公民说,“我归纳总结各方意见,无数次草拟、修改,全部写成后,又修改了很多次。”。
  
  “个人立法”的标本意义
  
  2009年12月,历时一年,吴公民终于草拟出《电瓶修复市场规范(征求意见稿)》。《规范》共分五章二十条,包括总则、修复人员技术规范、管理人员服务规范、法律责任、附则,为电瓶修复订立了基本的行业标准。吴公民还把《规范》挂到自己修理店的门口,请各方人士提意见,“只要意见合理,我就修改”。
  找吴公民维修电瓶的刘宏涛告诉记者,吴公民很讲诚信,让他维修电瓶放心,“《规范》很好,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有人觉得吴公民完全是杞人忧天,“不少人电瓶坏了,不愿意维修,主要是嫌麻烦,直接换新的,节省时间,方便。”洛阳市民李许超说。
  与消费者不同,记者走访了洛阳市区的几家电动车维修店,他们都不愿对吴公民草拟的《规范》作过多评价,只是说,吴公民“精神可嘉”。吴公民告诉记者,他在起草《规范》的过程中,曾遭到过几名电瓶维修人员的恐吓,“我戳到了他们的痛处,触动了他们的利益,他们才会很难受”。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兴武认为,我国法律没有赋予公民个人立法权,吴公民要想让他的“立法”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向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反映,如果确有立法必要,就有可能被列入某一年的立法计划,由相关单位按照程序进行,吴公民可以参加立法群体。
  洛阳市政府法制局法规科工作人员王可军认为,吴公民的做法完全是个人行为,他想规范市场的想法很好,创意也不错,但是,他草拟的《规范》能不能成为地方性法规就不好说了,“即使能,也有很长的路要走。”
  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兴强表示,吴公民的“个人立法”没有法律效力,成为地方性法规的可能性也极小,不过,“这种‘个人立法’的形式应该受到关注,无论采用什么形式,一个公民参与公共事件的意识都应该受到尊重。”同时,“个人立法”的说法并不准确,更严谨的表述应当是“个人起草法规草案”。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委托立法的对象一般不能是公民个人,而应当是社会组织或特定群体。从吴公民所拟“法规草案”的内容来看,也更适合作为一部行业自律规范,而不是地方性法规。
  吴公民表示,他会想办法将《规范》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果最后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认可,那么,我就把它当做我维修店的店规。”
  作为一部由公民个人起草的法规草案,意义远不止条文本身,而在于民主立法的推进、公民与立法机关的良性互动。“吴公民积极参与立法的行为,体现了我国公民法律观念的增强和法律意识的提高,是法治进步和社会文明的表现,应当鼓励和支持。”吴兴武说。王可军也表示,吴公民的精神值得鼓励,“公民参与司法的意识逐步提高,无疑是一件好事”。
  早在2008年4月,洛阳市政府就曾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这部于2009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法规,收效良好。吴兴武曾是这部规章的主要起草人,回忆草案的起草过程,他认为:“草案是由无数热心市民共同完成的,律师和法学专家只是将市民的语言转化成法律专业用语和条文,正是由于市民的广泛参与,这部法律才有了很好的实施效果。”
  
  人大要把好立法的口子
  
  综观近些年来全国以及各地的立法实践,我们不难发现, “公民建议”、“公民立法”已成为立法变革中的关键词。
  前不久,北京大学法学院5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国务院法制办高度重视北大学者的建议,2009年12月16日还邀请北大5名法学学者举行座谈会,专门研讨修改后的新拆迁制度的草案文件。
  事实上, “公民上书”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关键在于平民百姓的立法建议能否得到立法部门的积极回应。令人欣慰的是,公民建议正越来越多地得到立法部门的重视。2009年6月,《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经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因为直接采纳网民的建议,这个条例的出台在浙江省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有学者指出,既然法律是公意的载体,是政府为广大纳税人提供的“公共物品”,那么立法理应是最具民意代表性的一项公共事务,是一项全体公民的共同事业。
  “公民立法”之所以被赋予如此重大的意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部门立法”现象的长期存在。“中国的立法必须走出泛行政化的误区,实现由传统的官僚型立法模式向回应型立法模式的转轨。”近年来,关于“部门立法”的弊端有目共睹,不少专家表示,立法不能“照官意画瓢”,而应积极地回应公众的呼声,彰显民意,服务社会。
  然而,客观而言,部门立法是世界通行的做法。例如美国的立法草案,有80%左右来源于政府部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毕竟每个行业的各个方面,政府部门最熟悉,由他们提出立法草案也属正常。“这个不要紧,美国的政府部门提出了方案以后,能不能通过是一个大问题。我们国家基本上都能通过,为什么?人大以及常委会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没把立法的口子把住。”竹立家表示,人大在审议法律草案时,就要将有关部门的“私货”找出来,打开立法之门,充分汲取社会的智慧,从而真正体现“立法为民”的精神。
  “开门立法这个门是永远不会关上的,当然需要逐步完善和规范,以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质量和效果。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予以采纳,关键还是要看其质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祖年说,“如果建议本身并不具备代表性和针对性、可行性,显然不可能予以采纳。”
  我们必须看到的是,受制于法治意识和专业能力的匮乏,普通公民在整个立法博弈中的作为仍有极大拓展空间。丁祖年表示,公民建议固然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也只是立法准备工作的一部分,法规最后的制定,更多的还需要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的实证考察和研究,而且最终需依法按程序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定夺。
  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一方面依靠有关部门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更多地吸收民众和专家的智慧,已逐渐成为一种主流的立法模式。据悉,前些年,《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同样由建委部门和专家同时起草。作为受委托的立法者,宁波万里学院法学院院长揭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部门起草关注更多的是如何便于管理,而我们这些所谓的“专家起草”则更多地处于中立的立场上,兼顾社会各方的利益,应该说更为客观和公正。她举例说,在收费问题上,建委起草的草案条款,从调控和指定价格上来规定,而我们则认为要以市场的方法来运作,通过确定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然后公告,接着由专业部门招标等等,依靠的应该是市场的调节而非政府的调控。
  “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除了立法的程序和技术之外,对立法者而言,更重要的是持守良知、真诚和勇气!“公民立法”或许能够“倒逼”立法机关更好地秉持立法的人本内核。
  一言以蔽之,在现实的立法制度架构里,公民立法建议的定位应该是“辅道”,更好地发挥人大自身的作用才是“主道”。这也正是中国立法所应该走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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