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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契约制度,即个人或企业负有应相对人之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对相对人之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它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强制要约与强制承诺、直接强制缔约与间接强制缔约、绝对强制缔约与相对强制缔约。现今,强制缔约制度的设立有深刻的必要性和充分的可能性。目前它虽有所发展,但是仍然存在不少缺陷。我们应当顺应时代潮流从立法条款、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责任设置等方面对其进行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