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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探讨了法官心证公开的若干问题,首先阐述了心证公开的含义,其次说明了心证公开在刑事诉讼中的必要性以及在实践中制约心证公开的因素,最后提出有关法官心证公开的程序化设计。
关键词:刑事诉讼 心证公开
对于审判公开而言,如果法官的心证过程不能进行公开,那么审判公开就仅限于形式上而已,称得上是真正的审判公开吗?由此引申出法官心证公开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心证公开,只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有所涉及。鉴于心证公开作为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重要载体,尤其是对于刑事诉讼而言,笔者将对心证公开中的几个重要问题阐明己见。
一、 心证公开的含义
刑事诉讼中法官心证公开,就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就全案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包括对证据、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的过程、结论和理由,向当事人、有关机关、社会公众公开。
二、 心证公开在刑事诉讼中的必要性
1、 心证公开是实现司法民主公正的需要
司法具有独断性。“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①公正是司法永恒的生命,心证公开过程事实上也是对证据重新衡量、评判以及对法律的再次诊释的过程,特别是在我国证据法制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审”和‘判”在一定程度上分离的情况下,心证公开的意义显得更为重要。对当事人而言,法官坦承心证历程,以理服人,也更具有“定纷止争”的功效。
2、心证公开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现代法制要求各国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要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公开,不得搞暗箱操作。美国、日本、法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刑事诉讼法律均有相似的规定。所以心证公开不仅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需要,也是彰显我国司法文明及司法正义并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三、 司法实践中制约心证公开的因素
1、 法官心证公开缺乏制度保障
作为人类自然心理现象,法官的心证无处不在,事实的认定过程正是法官心证形成过程。“由于认知理论的混淆,反心证的危险也随之产生。本来反对心证和自由心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偏断,结果反对的作用却是更加助长偏断。心證被否定了,确证偏见却经常发生”。②另一方面,法律也没有对法官心证以及公开的内容作出强制性规定。这样容易导致一种后果,就是法官倾向与公开有把握的案件的心证过程而对其他有疑问的或者真正需要公开心证过程的案件则置若罔闻。
2、法官缺少独立的裁量权
我国法官不独立,这对于心证公开的危害是毋庸置疑的。在很多情况下,其他人已经代替法官履行了事实认定功能,法官所需要做的就是如何围绕着强加给他的事实而组织证据。
3、 法官自身缺乏相应的法律素养
法官素质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道德素质、法律素质、法官的社会阅历与文化修养。近些年,虽然法官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但是‘‘三盲”院长以及不懂法的法官依然屡见不鲜,足以说明法官的素质依然令人堪忧。
四、 心证公开的程序化设计
一、 完善庭前准备工作。在卷宗移送制度之下,接受并在庭前审查诉讼卷宗的法官,可能会受到诉讼卷宗的影响进而影响心证的形成,因此,应该限制法官对于诉讼卷宗内容的知悉,以免其不自觉地受到影响,形成先入为主的主观偏见。③
二、 审理过程中的心证公开。审理过程中法官形成的心证不是最终的判决结果,不具有终局效力。法官公开其心证,应当采取讨论、研究的方式,谨慎而适时地说明自己的心证意见和理由、心证形成的过程,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进一步验证自己的心证。法律应当允许当事人可以对初步的心证提出补充材料,再行辩论。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新的辩论主张和证据,法官应当审慎地予以研究。
三、裁判过程中的心证公开。裁判中的心证为终局心证,是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最终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裁判中的心证公开应当通过书面形式,体现在裁判文书中,为裁判文书中的重要部分。其公开应当明确彻底,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并充分阐述得出心证的理由,力争使诉讼双方能够息诉服判。裁判过程中的心证公开,一般通过公开宣判过程和公开裁判文书两种方式来体现。
1、公开宣判过程
联合国以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均对宣判过程公开予以了肯定,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06条。因此,判决阶段不存在审判公开的例外情形,公开既可以通过允许公众旁听宣判的方式直接向公众公开,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等间接的方式向公众公开。
2、公开裁判文书
公开裁判文书,可以采取多种渠道,既可以在网上予以公开,也可以在报刊上予以公开,还可以将所有公开的裁判文书装订成册,在法院的窗口部门予以公开,供各届人士查阅.而以上渠道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开,要做到裁判文书实质上的公开,就必须要将法官心证的过程和结果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详细地记录。实质性公开的裁判文书具体来说有三点:一、准确归纳、概括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清楚地阐释双方争议的焦点,对其双方观点是否采纳、对其主张是否支持作出详尽的说明;二、结合现有的证据,有层次地分析、说明法官内心确信的心证事实,完整反映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三、准确、全面地引用法律法规,充分论证法律适用的理由,对法条进行详细的法理阐释,加强判决的说服力和当事人对裁判结论的可信度。
注释:
[1][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页。
[2]张成敏:《案史西方经典与逻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88页
[3][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0页
参考文献:
[1]龙宗智.证据法的理念、制度与方法[M].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
[2]徐胜.论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心证公开[D].优秀硕士论文
[3]张金明.刑事诉讼中的心证公开[D].优秀硕士论文
[4]廖中洪.“心证公开”若干问题研究[J].当代法学,2006年第三期
[5]何艳芳.论心证公开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J].法学杂志,2008年第六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 心证公开
对于审判公开而言,如果法官的心证过程不能进行公开,那么审判公开就仅限于形式上而已,称得上是真正的审判公开吗?由此引申出法官心证公开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心证公开,只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有所涉及。鉴于心证公开作为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重要载体,尤其是对于刑事诉讼而言,笔者将对心证公开中的几个重要问题阐明己见。
一、 心证公开的含义
刑事诉讼中法官心证公开,就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就全案证据所形成的内心确信,包括对证据、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的过程、结论和理由,向当事人、有关机关、社会公众公开。
二、 心证公开在刑事诉讼中的必要性
1、 心证公开是实现司法民主公正的需要
司法具有独断性。“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①公正是司法永恒的生命,心证公开过程事实上也是对证据重新衡量、评判以及对法律的再次诊释的过程,特别是在我国证据法制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审”和‘判”在一定程度上分离的情况下,心证公开的意义显得更为重要。对当事人而言,法官坦承心证历程,以理服人,也更具有“定纷止争”的功效。
2、心证公开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现代法制要求各国法律、法规和政策都要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公开,不得搞暗箱操作。美国、日本、法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刑事诉讼法律均有相似的规定。所以心证公开不仅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需要,也是彰显我国司法文明及司法正义并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三、 司法实践中制约心证公开的因素
1、 法官心证公开缺乏制度保障
作为人类自然心理现象,法官的心证无处不在,事实的认定过程正是法官心证形成过程。“由于认知理论的混淆,反心证的危险也随之产生。本来反对心证和自由心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偏断,结果反对的作用却是更加助长偏断。心證被否定了,确证偏见却经常发生”。②另一方面,法律也没有对法官心证以及公开的内容作出强制性规定。这样容易导致一种后果,就是法官倾向与公开有把握的案件的心证过程而对其他有疑问的或者真正需要公开心证过程的案件则置若罔闻。
2、法官缺少独立的裁量权
我国法官不独立,这对于心证公开的危害是毋庸置疑的。在很多情况下,其他人已经代替法官履行了事实认定功能,法官所需要做的就是如何围绕着强加给他的事实而组织证据。
3、 法官自身缺乏相应的法律素养
法官素质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道德素质、法律素质、法官的社会阅历与文化修养。近些年,虽然法官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但是‘‘三盲”院长以及不懂法的法官依然屡见不鲜,足以说明法官的素质依然令人堪忧。
四、 心证公开的程序化设计
一、 完善庭前准备工作。在卷宗移送制度之下,接受并在庭前审查诉讼卷宗的法官,可能会受到诉讼卷宗的影响进而影响心证的形成,因此,应该限制法官对于诉讼卷宗内容的知悉,以免其不自觉地受到影响,形成先入为主的主观偏见。③
二、 审理过程中的心证公开。审理过程中法官形成的心证不是最终的判决结果,不具有终局效力。法官公开其心证,应当采取讨论、研究的方式,谨慎而适时地说明自己的心证意见和理由、心证形成的过程,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进一步验证自己的心证。法律应当允许当事人可以对初步的心证提出补充材料,再行辩论。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新的辩论主张和证据,法官应当审慎地予以研究。
三、裁判过程中的心证公开。裁判中的心证为终局心证,是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最终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裁判中的心证公开应当通过书面形式,体现在裁判文书中,为裁判文书中的重要部分。其公开应当明确彻底,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并充分阐述得出心证的理由,力争使诉讼双方能够息诉服判。裁判过程中的心证公开,一般通过公开宣判过程和公开裁判文书两种方式来体现。
1、公开宣判过程
联合国以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均对宣判过程公开予以了肯定,如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06条。因此,判决阶段不存在审判公开的例外情形,公开既可以通过允许公众旁听宣判的方式直接向公众公开,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等间接的方式向公众公开。
2、公开裁判文书
公开裁判文书,可以采取多种渠道,既可以在网上予以公开,也可以在报刊上予以公开,还可以将所有公开的裁判文书装订成册,在法院的窗口部门予以公开,供各届人士查阅.而以上渠道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开,要做到裁判文书实质上的公开,就必须要将法官心证的过程和结果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详细地记录。实质性公开的裁判文书具体来说有三点:一、准确归纳、概括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清楚地阐释双方争议的焦点,对其双方观点是否采纳、对其主张是否支持作出详尽的说明;二、结合现有的证据,有层次地分析、说明法官内心确信的心证事实,完整反映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三、准确、全面地引用法律法规,充分论证法律适用的理由,对法条进行详细的法理阐释,加强判决的说服力和当事人对裁判结论的可信度。
注释:
[1][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页。
[2]张成敏:《案史西方经典与逻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88页
[3][德]克劳斯·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0页
参考文献:
[1]龙宗智.证据法的理念、制度与方法[M].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第一版
[2]徐胜.论刑事诉讼中的法官心证公开[D].优秀硕士论文
[3]张金明.刑事诉讼中的心证公开[D].优秀硕士论文
[4]廖中洪.“心证公开”若干问题研究[J].当代法学,2006年第三期
[5]何艳芳.论心证公开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J].法学杂志,2008年第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