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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要求“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申请人为获得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往往和审查员就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问题产生争议。本文主要对权利要求中关于“上位概念概括”和“功能性限定”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进行了探讨,做到善意审查,切实保护申请人和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