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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生命在于解释和应用,却天生带有一定的粗糙和不足.对于刑法规范的解释运用,如何在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做出选择,是一个刑法的立场问题,也是刑法方法论的路径选择问题.文章阐述了实质解释论的基本观点,对形式解释论做出几点澄清,并进一步在罪刑法定原则展开了对形式解释论更为合理和优越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