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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的人民性在世界各国独一无二,其本源可以追溯到北伐战争时期。司法的人民性内含有"权力属于人民"和"权力服务于人民"这两个核心概念。客观中立的立场、稳定性的姿态、专属性专门性的主体和法律程序终局性的效力,是司法服务的鲜明特点。公正与效率是人民司法的永恒主题,而充分发挥司法在反腐法治中的职能作用,则是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内在禀赋和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