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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维权事件报道是舆论监督的体现之一,也是彰显新闻媒体责任的重要部分。维权报道的大量出现既给媒体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探讨新闻媒体应以什么样的责任和策略来应对这一新形势,具有现实的紧迫性。本文认为媒体应保持清晰的社会判断力和鲜明的历史责任感,要有避免陷入“媒介审判”的法律意识,以及为民请命的公益责任,这也是媒体报道维权事件的责任所在,同时,要做到深度调查,立足于一定高度,体现出应有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维权报道 新闻媒体 社会责任
近年来,各媒体对百姓民生的热点维权事件做了大量集中报道。从“邓玉娇案”“凤凰少女跳楼事件”到“阜阳流浪乞讨儿童事件”等维权报道中,人们可以看到媒体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维权事件一经报道,往往会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如今,随着新兴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新闻舆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开放和透明。诸多敏感事件逐渐在第一时间由传统主流媒体发布,营造的社会舆论效果更大。这种维权报道一方面能有效维护公民权益,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影响司法审判和司法公正。可见,开放透明的舆论环境,给媒体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新的挑战。不难发现,在许多维权事件中,新闻媒体的报道也显示出了诸多不足之处。那么,媒体应以什么样的责任、用什么样的策略来做好维权报道?这些问题值得业界深入探讨。
一、维权报道的媒体责任
由于各种维权事件爆发的时间、规模和具体态势具有不可预料性,处理不当或稍不冷静就会不同程度地给社会造成破坏、混乱和恐慌,加之各种媒体的聚集力量,鱼龙混杂的信息会得到快速传播,其破坏性的能量就会被迅速释放,如果不能及时控制,就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可见,维权事件的传播与传媒的关系密切。新闻媒体在报道各类维权事件中,除了要做到及时、谨慎外,还要在报道理念上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保持清晰的社会判断力和鲜明的历史责任感。新形势下媒体要担负起引导社会舆论的重任,旗帜鲜明地强化舆论引导的功能,重点在强化责任意识。随着社会和媒体的发展,媒体传播影响越来越大,媒体有着引导和掌握社会舆论的能力。关键在于如何更好地运用,而不是滥用,要保持基本的判断力:中立而客观。由此,媒体应具备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崇高责任感和使命意识。同时,新闻报道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媒体今天记录的点点滴滴,积累下来就是历史。媒体通过客观传播,准确地反映现实社会的真实情景,及时发出警告,促成信息交流,所体现的环境监测行为就显得很有价值,也显现出媒体对历史的贡献。
第二,要有避免陷入“媒介审判”的法律意识。在以往媒体报道中,因为媒体介入社会事件,所营造的社会舆论造成司法不公、影响司法独立的“媒介审判”案例很多。如2010年江西宜黄强拆事件中,随着各种主流媒体、非主流媒体和微博等新媒体的广泛介入,事件发展骤然升级,并迅速上升为一起全国关注的公共事件,最终引起了市、省乃至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至于后来的法律审判就可想而知,受到了媒介舆论的影响。实质上,“媒介审判” 体现的是媒介和社会力量把法官自身专业修养架设到理想高度,使法官不能轻易摆脱媒介报道所营造的舆论场,最终影响了法官的行政决策。媒体的这种过度关注致使司法部门过度关注媒介舆论,媒介左右了法官,进而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所以,新闻媒体在报道维权事件中如果不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其后果是很严重的,不利于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第三,媒体要有为民请命的公益责任。媒体是时代的“眼睛”,跟随时代的脚步,记录时代的一切。然而,媒体所记录的维权事件,能不能尽量做到客观、公正和真实,则取决于媒体是否站在公正的立场,为老百姓伸张正义,维护权益。这就要求记者要有神圣的“守门”责任,记者要在心中掂量手中“笔”的分量,这支“笔”关涉到人命,维系着财产万千,负载着是非曲直和毁誉忠奸。维权事件发生时,记者有责任决定信息用什么方式来处理最为合理,这些都是对记者如何用好手中“权力”、能否尽到“守门”之责的考验。
二、维权报道的策略
社会的快速发展,矛盾日趋复杂,这些都对媒体如何做好维权事件的报道提出更高要求,尤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新闻媒体在报道维权事件中要做到深入调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可给我们提供最真实最权威的第一手资料。这就要求记者深入事件发生现场,多听不同当事方的真实想法,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并从不同渠道中获得事件发生的真实诱因。“深”体现的是挖掘透彻而不是道听途说,体现的是潜下心的冷静思考而不是草率定性,更体现的是媒体良知。所以,在深度报道中揭示事件发生的真相,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方法。
第二,维权事件报道要立足于一定高度,体现出应有的责任与担当。维权事件报道的立足点在于贴近群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应是建设性的监督,应是从解决问题出发,而不是为揭露而揭露;立足于群众而不是偏袒群众,要从基层、从现场发现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在贴近群众同时,新闻人要认识自身肩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要在和谐世界的构建上做出应有的贡献。所以,媒体在面对社会发展过程所表现出的种种冲突、矛盾和问题时,理应借助媒体的平台积极给予社会关注,要把握好报道时机和报道尺寸,以恰当的报道尺度和及时而理性的报道方式,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其他各种社会力量找到一定的均衡点。亦即媒体既要“服务公众,也要表达意识形态,还要赢得商业利润”,并紧紧“围绕社会机制、国家机制、市场机制展开”,最终达到解决问题的社会效果。
第三,注意时效和视角。在具体报道措施上,尽管不同的维权事件,其性质、特点和要求不一样,但对如何提高报道质量、注意报道时效上,都有着一致的要求,为此,应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应注意报道的时效性和真实性。坚持新闻的时效性和真实性,就要以最快捷、最准确的报道向外发布信息。因为迟误或错误信息会造成诸多问题。
其次,重申媒体立场,选择积极报道角度。新闻媒体最终的利益落脚点应该是服务民众,一切新闻报道追求的落脚点在于服务公众利益,这是把社会真实转化为新闻真实所进行选择重组的核心标准。主流媒体处在政府和民众两个主体之间,报道要有两个视角,一要做到及时为政府通报信息;二要发挥主流媒体作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另外,用评论及时梳理事件教训,避免话语权旁落。这就要求主流媒体充分发挥媒体评论之功效,阐述看法意见,及时解除人们心中的困惑和不满。主流媒体要及时出面对事件进行评论,为民众解疑释惑。否则,有可能丧失话语权,受各类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信息所左右,最终必将混淆视听。新闻媒体应选择积极有建设性的角度,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四,积极借鉴成功处理维权事件的宝贵经验。成功处理维权的事件并不少,如2012年10月,河南白云山景区发生游客滞留事件,期间游客出现情绪过激行为。但由于当地政府应对措施及时得当,问题很快得以化解。当地有关负责人现场指挥,公开手机号码,接受游客投诉,并多次发微博致歉,产生了积极的效果。这类维权事件的处理不仅快速有效地解决了矛盾、化解了危机,同时还体现出鲜明的人本思想和严格规范的程序,体现出当事方互相沟通的新理念和新形式。媒体在了解这些经验后,可结合当地实际向社会介绍,努力做到公正、科学、客观,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沙家强.“边缘”的文化内涵解读——兼论当下文学的边缘化叙事[J].社会科学家,2011(6).
[2]李培林.另一支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纪莉,刘晶.论“媒介审判”在中国的跨文化旅行及其概念变异[J].江汉论坛,2012(11).
[4]徐晓红.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看我国媒介素养教育[J].新闻界,2010(4).
作者单位 新乡学院新闻传播系
关键词:维权报道 新闻媒体 社会责任
近年来,各媒体对百姓民生的热点维权事件做了大量集中报道。从“邓玉娇案”“凤凰少女跳楼事件”到“阜阳流浪乞讨儿童事件”等维权报道中,人们可以看到媒体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维权事件一经报道,往往会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如今,随着新兴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新闻舆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开放和透明。诸多敏感事件逐渐在第一时间由传统主流媒体发布,营造的社会舆论效果更大。这种维权报道一方面能有效维护公民权益,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影响司法审判和司法公正。可见,开放透明的舆论环境,给媒体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新的挑战。不难发现,在许多维权事件中,新闻媒体的报道也显示出了诸多不足之处。那么,媒体应以什么样的责任、用什么样的策略来做好维权报道?这些问题值得业界深入探讨。
一、维权报道的媒体责任
由于各种维权事件爆发的时间、规模和具体态势具有不可预料性,处理不当或稍不冷静就会不同程度地给社会造成破坏、混乱和恐慌,加之各种媒体的聚集力量,鱼龙混杂的信息会得到快速传播,其破坏性的能量就会被迅速释放,如果不能及时控制,就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可见,维权事件的传播与传媒的关系密切。新闻媒体在报道各类维权事件中,除了要做到及时、谨慎外,还要在报道理念上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应保持清晰的社会判断力和鲜明的历史责任感。新形势下媒体要担负起引导社会舆论的重任,旗帜鲜明地强化舆论引导的功能,重点在强化责任意识。随着社会和媒体的发展,媒体传播影响越来越大,媒体有着引导和掌握社会舆论的能力。关键在于如何更好地运用,而不是滥用,要保持基本的判断力:中立而客观。由此,媒体应具备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社会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崇高责任感和使命意识。同时,新闻报道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媒体今天记录的点点滴滴,积累下来就是历史。媒体通过客观传播,准确地反映现实社会的真实情景,及时发出警告,促成信息交流,所体现的环境监测行为就显得很有价值,也显现出媒体对历史的贡献。
第二,要有避免陷入“媒介审判”的法律意识。在以往媒体报道中,因为媒体介入社会事件,所营造的社会舆论造成司法不公、影响司法独立的“媒介审判”案例很多。如2010年江西宜黄强拆事件中,随着各种主流媒体、非主流媒体和微博等新媒体的广泛介入,事件发展骤然升级,并迅速上升为一起全国关注的公共事件,最终引起了市、省乃至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至于后来的法律审判就可想而知,受到了媒介舆论的影响。实质上,“媒介审判” 体现的是媒介和社会力量把法官自身专业修养架设到理想高度,使法官不能轻易摆脱媒介报道所营造的舆论场,最终影响了法官的行政决策。媒体的这种过度关注致使司法部门过度关注媒介舆论,媒介左右了法官,进而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判。所以,新闻媒体在报道维权事件中如果不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其后果是很严重的,不利于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第三,媒体要有为民请命的公益责任。媒体是时代的“眼睛”,跟随时代的脚步,记录时代的一切。然而,媒体所记录的维权事件,能不能尽量做到客观、公正和真实,则取决于媒体是否站在公正的立场,为老百姓伸张正义,维护权益。这就要求记者要有神圣的“守门”责任,记者要在心中掂量手中“笔”的分量,这支“笔”关涉到人命,维系着财产万千,负载着是非曲直和毁誉忠奸。维权事件发生时,记者有责任决定信息用什么方式来处理最为合理,这些都是对记者如何用好手中“权力”、能否尽到“守门”之责的考验。
二、维权报道的策略
社会的快速发展,矛盾日趋复杂,这些都对媒体如何做好维权事件的报道提出更高要求,尤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新闻媒体在报道维权事件中要做到深入调查。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可给我们提供最真实最权威的第一手资料。这就要求记者深入事件发生现场,多听不同当事方的真实想法,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并从不同渠道中获得事件发生的真实诱因。“深”体现的是挖掘透彻而不是道听途说,体现的是潜下心的冷静思考而不是草率定性,更体现的是媒体良知。所以,在深度报道中揭示事件发生的真相,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方法。
第二,维权事件报道要立足于一定高度,体现出应有的责任与担当。维权事件报道的立足点在于贴近群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应是建设性的监督,应是从解决问题出发,而不是为揭露而揭露;立足于群众而不是偏袒群众,要从基层、从现场发现解决问题的办法。但在贴近群众同时,新闻人要认识自身肩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要在和谐世界的构建上做出应有的贡献。所以,媒体在面对社会发展过程所表现出的种种冲突、矛盾和问题时,理应借助媒体的平台积极给予社会关注,要把握好报道时机和报道尺寸,以恰当的报道尺度和及时而理性的报道方式,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其他各种社会力量找到一定的均衡点。亦即媒体既要“服务公众,也要表达意识形态,还要赢得商业利润”,并紧紧“围绕社会机制、国家机制、市场机制展开”,最终达到解决问题的社会效果。
第三,注意时效和视角。在具体报道措施上,尽管不同的维权事件,其性质、特点和要求不一样,但对如何提高报道质量、注意报道时效上,都有着一致的要求,为此,应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应注意报道的时效性和真实性。坚持新闻的时效性和真实性,就要以最快捷、最准确的报道向外发布信息。因为迟误或错误信息会造成诸多问题。
其次,重申媒体立场,选择积极报道角度。新闻媒体最终的利益落脚点应该是服务民众,一切新闻报道追求的落脚点在于服务公众利益,这是把社会真实转化为新闻真实所进行选择重组的核心标准。主流媒体处在政府和民众两个主体之间,报道要有两个视角,一要做到及时为政府通报信息;二要发挥主流媒体作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另外,用评论及时梳理事件教训,避免话语权旁落。这就要求主流媒体充分发挥媒体评论之功效,阐述看法意见,及时解除人们心中的困惑和不满。主流媒体要及时出面对事件进行评论,为民众解疑释惑。否则,有可能丧失话语权,受各类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信息所左右,最终必将混淆视听。新闻媒体应选择积极有建设性的角度,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四,积极借鉴成功处理维权事件的宝贵经验。成功处理维权的事件并不少,如2012年10月,河南白云山景区发生游客滞留事件,期间游客出现情绪过激行为。但由于当地政府应对措施及时得当,问题很快得以化解。当地有关负责人现场指挥,公开手机号码,接受游客投诉,并多次发微博致歉,产生了积极的效果。这类维权事件的处理不仅快速有效地解决了矛盾、化解了危机,同时还体现出鲜明的人本思想和严格规范的程序,体现出当事方互相沟通的新理念和新形式。媒体在了解这些经验后,可结合当地实际向社会介绍,努力做到公正、科学、客观,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沙家强.“边缘”的文化内涵解读——兼论当下文学的边缘化叙事[J].社会科学家,2011(6).
[2]李培林.另一支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纪莉,刘晶.论“媒介审判”在中国的跨文化旅行及其概念变异[J].江汉论坛,2012(11).
[4]徐晓红.从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看我国媒介素养教育[J].新闻界,2010(4).
作者单位 新乡学院新闻传播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