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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技术性贸易措施在保护环境、人类健康以及节能减排和提高能效的旗号下,有了冠冕堂皇的理由,发达国家纷纷借助技术性贸易措施限制进口国外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市场准入条件高,技术性强,发展中国家很难达到其技术要求,事实上变相形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因此,有理由说技术性贸易措施越来越成为各国调控和平衡贸易的重要手段,目前国外技术法规通报有增无减。在这一背景下,美国修订其住宅用电器和商务设备的技术标准,即是美国为实现上述目标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在美国联邦层面,对于住宅用电器与商用设备,美国能源部的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办公室负责管理“电器与商用设备标准计划”。该计划分为四部分:一是强制性节能标准(相当于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二是测试程序;三是强制性能效标签;四是认证和强制执行程序。除强制性能效标签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负责制定规则外,其余由能源部负责制定。无论是产品的制造商,还是进口商和销售商,必须满足该计划制定的节能标准。具体体现在美国法典(U$C)和联邦法规(CFR)的章节为:
42 USC 6295消费产品的节能标准
42 USC 6515某些工业设备的节能标准
10 CFR 450.52消费产品的节能节水标准
10 CFR 430.25消费产品的耗电量和用水量的测试程序
10 CFR 431采些商用和工业用设备的能效计划
对于电冰箱,美国能源部于2010年6月10日公布了G/TBT/N/USA/551通报,对现行的电冰箱测试程序10CFR 430的附录A1和B1进行修订,本次通报是在该通报生效基础上,对现行的DOE电冰箱(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和冷冻柜)年能耗值(限定值)进行修订。其DOE年能耗限定值于2010年10月27日公布,评议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26日,将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美国联邦强制性节能标准大部分是在2000年以前制定,只有少数产品为2000年后修订。早在2006年,美国就有15个州将能源部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制定更为严格的节能标准。2009年2月5日,奥巴马总统更是下令能源部澄清节能标准长期滞后的僵局并公布长期拖延的电器节能标准。在总统令的督促下,能源部于2009年发布了6项新的节能标准,能源部管辖下的电器和商用设备的节能标准和测试程序也进入了集中修订期。
通报法规提案的主要内容
本提案主要是修订电冰箱(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和冷冻柜)DOE的年能耗值(限定值)。其中对电冰箱产品的分类,进行了细化;增加了IA、3-BI、3I、3I-BI、3A、3A-BI、4I、4I-BI、4-BI、5-BI、5I、5I-BI、5A、5A-BI、7-BI、9-BI、10A、11A、13A等分类。
对我国电冰箱产业的影响
电冰箱(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和冷冻柜)是我国重要的家用电器出口产品,从出口金额来说仅次于空调。2009年我国电冰箱出口数量2364.59万台,出口金额30.03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减少4.86%和3.61%,出口金额占全部家电商品出口总额的9.27%。
我国电冰箱出口的主要类型是容积不超过500L的冷藏冷冻箱,其次为冷藏箱,传统的小冰箱出口占比逐年缩小。酒柜、半导体制冷冰箱以及大容量和高端冰箱出口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从出口国家来看,2009年,我国向美国出口冰箱3.96亿美元,仅次于日本的4.47亿美元,排在第二位,第三位的法国为2.01亿美元。从大洲来说,2009年我国向欧洲出口电冰箱10.68亿美元,亚洲9.6亿美元,拉丁美洲1.47亿美元。
经对本通报提案中的年能耗值的公式计算,从结果数据的比对中发现如下问题(数据见下表):
(一)主要在美国本土以外生产的产品,如第8、9、10、10A和13A类产品,通报规定DOE的年能耗值大幅低于现行DOE的年能耗值,甚至远远低于现行美国能源之星的年能耗限定值(maximum energy use)。如以av为400L的第10类产品为例,本通报的年能耗值为210.6kWh/yr,与现行有效DOE的年能耗值(283.7 kWh/yr)相比,下降25.8%;相应地,能源之星要求为现行DOE的年能耗值下降10%。我国企业为了达到美国新的DOE年能耗值要求,需要重新开发新的产品,改进生产工艺,增加大量的研发成本和设备改造成本,最终提高了产品的制造成本,降低了产品的竞争力,对我国电冰箱产品出口北美地区产生较大影响。
(二)主要在美国本土生产的主流产品,如第5A、6、7、7-BI类产品,本通报DOE的年能耗值与现行有效的DOE年能耗值相比没有明显降低,有的甚至上升。如以av为500L的第7类产品为例,本通报的年能耗值为581.1kWh/yr,与现行有效的DOE的年能耗值(586.0 kWh/yr)相比,基本持平;相应地,能源之星要求为现行DOE的年能耗值下降20%。本次通报对以上产品的DOE年能耗值总体而言,未作大的调整。
如通报所述,产品技术进步能降低电冰箱产品年能耗值,且对本草案涉及的产品影响应是基本一致。对以上数据分析的结果,我们认为美国在制定DOE电冰箱年能耗值的时候,存在两重评判标准,对自己本土企业生产的产品,要求较低;而对本土以外企业生产的产品,提出严格甚至苛刻的要求,带有明显的歧视性。
(三)国外产品技术法规的修订,一方面,其借保护环境和生命健康,提高能效标准和技术升级的理由明显具备了合理性。另一方面,国外产品技术法规的修订也存在很大的隐蔽性,其技术升级的背后势必给国外出口企业提出例如更新设备,增加研发费用,改进生产工艺,增加投入等新的要求,如达不到其新的技术法规要求,相关国家的出口产品很难进入通报国家的市场,形成了事实上的隐蔽性技术壁垒。比如此次美国修订电冰箱能耗值要求,就带来我国企业为了达到美国新的DOE年能耗值要求,需要重新开发新的产品,改进生产工艺,增加大量的研发成本和设备改造成本,最终提高了产品的制造成本,降低了产品的竞争力,对我国电冰箱产品出口北美地区产生较大影响。
另外,本通报的公告日期为2010年10月27日,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26日,通报评议时间仅为29天。不符合TBT协定附件中“应给予有关各评议方的时间不少于60天”的要求。
我们应该通过这次评议,一方面让我国的电冰箱出口企业做好充足的技术储备工作,借助外力推动我国产业结构、技术升级。另一方面,在保护我国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通过对美国此次通报的评议,提出维护我国行业或企业利益的评议意见,力求对美国该法规的修订内容施加影响,把该通报法规提案所带来的不利影响限制在最低限度。 经认真研究,我们就美国G/TBT/N/USA/583号通报提出如下评议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经对本通报法规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的表1.1认真研究,我方认为:
(A)本草案表1.1第8、9、10、10A和13A类家用电冰箱(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和冷冻柜)产品(以下简称电冰箱),草案规定的年能耗值大幅低于现行DOE的年能耗值,甚至低于现行美国能源之星的年能耗限定值。如以av为400L的第10类产品为例,根据本草案计算的年能耗值为210.6kWh/yr,与现行有效的DOE的年能耗值(283.7 kWh/yr)相比,下降25.8%;相应地,能源之星要求为现行DOE的年能耗值下降10%。美方的能源之星要求已代表了当今电冰箱行业先进的技术水平,满足能源之星要求,能达到本草案通报“保护环境和消费者”(protecfion 0fthe environment and consumers)的目的。我方建议,美方对以上产品宜采用不高于现行能源之星的要求。
(B)本草案表I.1第5A、6、7、7-BI类产品,草案规定的年能耗值与现行有效的DOE年能耗值相比没有明显降低,有的甚至上升,如以av为500L的第7类产品为例,本草案的年能耗值为581.1kWh/yr,与现行有效的DOE的年能耗值(586.0 kWh/yr)相比,基本持平;相应地,能源之星要求为现行DOE的年能耗值下降20%。正如草案中所述,产品技术进步能降低电冰箱产品年能耗值,且对本草案涉及的产品影响基本一致。我方认为,本草案中所涉及的产品,年能耗值下降的比例应相近。但在本草案中,本评议意见1(A)和本条款所述产品的年能耗值下降比例差异很大,请美方给予合理的解释。
2.本通报的公告日期为2010年10月27日,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26日,通报评议时间仅为29天。本草案的通报评议期,不符合WTO/TBT协定规定的“应给予各有关评议方的时间不少于60天的评议时间”的要求,请美方遵守WTO/TBT协定的有关规定。
3.主要在美国本土以外生产的产品,如第8、9、10、10A和13A类产品,通报规定DOE的年能耗值大幅低于现行DOE的年能耗值,甚至远远低于现行美国能源之星的年能耗限定值。我们认为美国在制定DOE电冰箱年能耗值的时候,存在双重评判标准,对自己本土企业生产的产品,要求较低;而对本土以外企业生产的产品,提出严格甚至苛刻的要求,带有明显的歧视性。请美方按照TBT协定中的非歧视和国民待遇原则,即TBT协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各成员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与源自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给本国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将美方国内现行标准和进口产品的标准进行统一,或只执行其中的一个标准,实现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的统一判定标准,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边红彪、崔路:国家质检总局法规中心;马南: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在美国联邦层面,对于住宅用电器与商用设备,美国能源部的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办公室负责管理“电器与商用设备标准计划”。该计划分为四部分:一是强制性节能标准(相当于最低能源性能标准MEPS);二是测试程序;三是强制性能效标签;四是认证和强制执行程序。除强制性能效标签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负责制定规则外,其余由能源部负责制定。无论是产品的制造商,还是进口商和销售商,必须满足该计划制定的节能标准。具体体现在美国法典(U$C)和联邦法规(CFR)的章节为:
42 USC 6295消费产品的节能标准
42 USC 6515某些工业设备的节能标准
10 CFR 450.52消费产品的节能节水标准
10 CFR 430.25消费产品的耗电量和用水量的测试程序
10 CFR 431采些商用和工业用设备的能效计划
对于电冰箱,美国能源部于2010年6月10日公布了G/TBT/N/USA/551通报,对现行的电冰箱测试程序10CFR 430的附录A1和B1进行修订,本次通报是在该通报生效基础上,对现行的DOE电冰箱(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和冷冻柜)年能耗值(限定值)进行修订。其DOE年能耗限定值于2010年10月27日公布,评议意见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26日,将于2014年1月1日生效。
美国联邦强制性节能标准大部分是在2000年以前制定,只有少数产品为2000年后修订。早在2006年,美国就有15个州将能源部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制定更为严格的节能标准。2009年2月5日,奥巴马总统更是下令能源部澄清节能标准长期滞后的僵局并公布长期拖延的电器节能标准。在总统令的督促下,能源部于2009年发布了6项新的节能标准,能源部管辖下的电器和商用设备的节能标准和测试程序也进入了集中修订期。
通报法规提案的主要内容
本提案主要是修订电冰箱(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和冷冻柜)DOE的年能耗值(限定值)。其中对电冰箱产品的分类,进行了细化;增加了IA、3-BI、3I、3I-BI、3A、3A-BI、4I、4I-BI、4-BI、5-BI、5I、5I-BI、5A、5A-BI、7-BI、9-BI、10A、11A、13A等分类。
对我国电冰箱产业的影响
电冰箱(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和冷冻柜)是我国重要的家用电器出口产品,从出口金额来说仅次于空调。2009年我国电冰箱出口数量2364.59万台,出口金额30.03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减少4.86%和3.61%,出口金额占全部家电商品出口总额的9.27%。
我国电冰箱出口的主要类型是容积不超过500L的冷藏冷冻箱,其次为冷藏箱,传统的小冰箱出口占比逐年缩小。酒柜、半导体制冷冰箱以及大容量和高端冰箱出口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从出口国家来看,2009年,我国向美国出口冰箱3.96亿美元,仅次于日本的4.47亿美元,排在第二位,第三位的法国为2.01亿美元。从大洲来说,2009年我国向欧洲出口电冰箱10.68亿美元,亚洲9.6亿美元,拉丁美洲1.47亿美元。
经对本通报提案中的年能耗值的公式计算,从结果数据的比对中发现如下问题(数据见下表):
(一)主要在美国本土以外生产的产品,如第8、9、10、10A和13A类产品,通报规定DOE的年能耗值大幅低于现行DOE的年能耗值,甚至远远低于现行美国能源之星的年能耗限定值(maximum energy use)。如以av为400L的第10类产品为例,本通报的年能耗值为210.6kWh/yr,与现行有效DOE的年能耗值(283.7 kWh/yr)相比,下降25.8%;相应地,能源之星要求为现行DOE的年能耗值下降10%。我国企业为了达到美国新的DOE年能耗值要求,需要重新开发新的产品,改进生产工艺,增加大量的研发成本和设备改造成本,最终提高了产品的制造成本,降低了产品的竞争力,对我国电冰箱产品出口北美地区产生较大影响。
(二)主要在美国本土生产的主流产品,如第5A、6、7、7-BI类产品,本通报DOE的年能耗值与现行有效的DOE年能耗值相比没有明显降低,有的甚至上升。如以av为500L的第7类产品为例,本通报的年能耗值为581.1kWh/yr,与现行有效的DOE的年能耗值(586.0 kWh/yr)相比,基本持平;相应地,能源之星要求为现行DOE的年能耗值下降20%。本次通报对以上产品的DOE年能耗值总体而言,未作大的调整。
如通报所述,产品技术进步能降低电冰箱产品年能耗值,且对本草案涉及的产品影响应是基本一致。对以上数据分析的结果,我们认为美国在制定DOE电冰箱年能耗值的时候,存在两重评判标准,对自己本土企业生产的产品,要求较低;而对本土以外企业生产的产品,提出严格甚至苛刻的要求,带有明显的歧视性。
(三)国外产品技术法规的修订,一方面,其借保护环境和生命健康,提高能效标准和技术升级的理由明显具备了合理性。另一方面,国外产品技术法规的修订也存在很大的隐蔽性,其技术升级的背后势必给国外出口企业提出例如更新设备,增加研发费用,改进生产工艺,增加投入等新的要求,如达不到其新的技术法规要求,相关国家的出口产品很难进入通报国家的市场,形成了事实上的隐蔽性技术壁垒。比如此次美国修订电冰箱能耗值要求,就带来我国企业为了达到美国新的DOE年能耗值要求,需要重新开发新的产品,改进生产工艺,增加大量的研发成本和设备改造成本,最终提高了产品的制造成本,降低了产品的竞争力,对我国电冰箱产品出口北美地区产生较大影响。
另外,本通报的公告日期为2010年10月27日,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26日,通报评议时间仅为29天。不符合TBT协定附件中“应给予有关各评议方的时间不少于60天”的要求。
我们应该通过这次评议,一方面让我国的电冰箱出口企业做好充足的技术储备工作,借助外力推动我国产业结构、技术升级。另一方面,在保护我国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同时,通过对美国此次通报的评议,提出维护我国行业或企业利益的评议意见,力求对美国该法规的修订内容施加影响,把该通报法规提案所带来的不利影响限制在最低限度。 经认真研究,我们就美国G/TBT/N/USA/583号通报提出如下评议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1.经对本通报法规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的表1.1认真研究,我方认为:
(A)本草案表1.1第8、9、10、10A和13A类家用电冰箱(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和冷冻柜)产品(以下简称电冰箱),草案规定的年能耗值大幅低于现行DOE的年能耗值,甚至低于现行美国能源之星的年能耗限定值。如以av为400L的第10类产品为例,根据本草案计算的年能耗值为210.6kWh/yr,与现行有效的DOE的年能耗值(283.7 kWh/yr)相比,下降25.8%;相应地,能源之星要求为现行DOE的年能耗值下降10%。美方的能源之星要求已代表了当今电冰箱行业先进的技术水平,满足能源之星要求,能达到本草案通报“保护环境和消费者”(protecfion 0fthe environment and consumers)的目的。我方建议,美方对以上产品宜采用不高于现行能源之星的要求。
(B)本草案表I.1第5A、6、7、7-BI类产品,草案规定的年能耗值与现行有效的DOE年能耗值相比没有明显降低,有的甚至上升,如以av为500L的第7类产品为例,本草案的年能耗值为581.1kWh/yr,与现行有效的DOE的年能耗值(586.0 kWh/yr)相比,基本持平;相应地,能源之星要求为现行DOE的年能耗值下降20%。正如草案中所述,产品技术进步能降低电冰箱产品年能耗值,且对本草案涉及的产品影响基本一致。我方认为,本草案中所涉及的产品,年能耗值下降的比例应相近。但在本草案中,本评议意见1(A)和本条款所述产品的年能耗值下降比例差异很大,请美方给予合理的解释。
2.本通报的公告日期为2010年10月27日,通报评议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26日,通报评议时间仅为29天。本草案的通报评议期,不符合WTO/TBT协定规定的“应给予各有关评议方的时间不少于60天的评议时间”的要求,请美方遵守WTO/TBT协定的有关规定。
3.主要在美国本土以外生产的产品,如第8、9、10、10A和13A类产品,通报规定DOE的年能耗值大幅低于现行DOE的年能耗值,甚至远远低于现行美国能源之星的年能耗限定值。我们认为美国在制定DOE电冰箱年能耗值的时候,存在双重评判标准,对自己本土企业生产的产品,要求较低;而对本土以外企业生产的产品,提出严格甚至苛刻的要求,带有明显的歧视性。请美方按照TBT协定中的非歧视和国民待遇原则,即TBT协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各成员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与源自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给本国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将美方国内现行标准和进口产品的标准进行统一,或只执行其中的一个标准,实现本国产品和进口产品的统一判定标准,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边红彪、崔路:国家质检总局法规中心;马南: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