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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界定出发,分析了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获得保障的国际法与我国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依据,通过研究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受到歧视的社会现实和原因,试图从社会控制的角度分析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反歧视对策。
关键词 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国际法 反歧视
一、研究对象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将父母中至少有一人死于艾滋病的不满18岁者定义为“艾滋病孤儿”,而双亲中至少有一人感染HIV或生活在照料艾滋病孤儿家庭中的孩子,被认为是“易受伤害儿童”。通过定义可以看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范围包括:感染了艾滋病的儿童;因艾滋病致孤的儿童(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于艾滋病的18以下的儿童);因艾滋病脆弱儿童(父母一方或双方感染了爱滋病,与家中长期患病的成人共同生活的儿童)等。本文将上述三种儿童作为研究对象。
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获得保障的理论依据
(一)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获得保障的国际条约依据
2001年,联合国艾滋病特别大会发布了《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承诺宣言》。在第65、66、67条对艾滋病孤儿和易受伤害儿童的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到2003年制定并至迟在2005年执行下列国家政策和战略:建立和加强政府、家庭和社区的能力,以便为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和影响的孤儿、男孩和女孩提供支持性环境,包括提供适当的咨询和心理社会支助;确保他们与其他儿童一样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入学,获得住房,得到良好的营养、保健和社会服务;保护孤儿和易受感染的儿童,使其不遭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暴力、剥削、歧视、贩卖和丧失继承权”、“大张旗鼓地积极推行一项政策,消除艾滋病毒/艾滋病造成的孤儿和易染上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的屈辱烙印,从而确保不歧视,确保充分和平等地享受一切人权”。
中国签署了《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承诺宣言》,因此该宣言也成为我国在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方面对国际社会做出的国家承诺。
(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获得保障的国内法依据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我国公民获得受教育权的宪法依据。
1987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1条作出了不得歧视艾滋病人、艾滋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及为其保密的规定。
2004年5月,卫生部发布了《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将“采取收养、寄养等多种方式,使100%艾滋病孤儿得到生活救助和免费完成义务教育”作为其具体目标之一。
以上是国际公约与国内法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的具体保护措施还是非常缺乏,对他们的歧视、隔离现象没有得到很好的制止,对他们的救助和纳入社会保障工作还未全面开展。
三、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受到歧视的社会现实与原因分析
(一)对艾滋病的恐惧是社会上一部分人排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受教育权的重要原因
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受教育权的歧视是人们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的延伸,要保护这部分儿童的受教育权,在校学生,家长以及教师的态度很重要。调查显示,53%的学生愿意与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同班学习,有12%的学生会要求这些儿童转学或转班。虽然80%以上的学生认可这些儿童有受教育权,但是还存在不同层次的歧视、排斥和躲避现象,这与国内以往的研究结果类似。
通过对高中生、中专生、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各随机选取了100人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认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是否应该正常接受教育”这一问题上,高中生19.7%,中专生28%,大专生40%,本科生57%,研究生86%认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应该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一部分社会现实,就是受教育的程度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受教育权的认同态度存在相关性,即学历层次越高对艾滋病的知晓率越高而歧视艾滋病人及其家属的比率越低,学历层次越低对艾滋病的知晓率越低而歧视艾滋病人及其家属的比率越高。
(二)社会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受教育权的歧视有层次区别
相应知识的缺乏是人们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产生不同歧视的原因之一,这也产生了社会心理歧视与社会行为歧视的区别。
调查结果显示,人们对“艾滋病不会传播的途径”和“预防艾滋病传播的知识”的掌握不容乐观。65%的接受调查者认为“不应该允许携带艾滋病病毒以及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儿童上学”的理由中,大多数人是担心自己被传染,这说明人们对艾滋病知识的掌握还不足以让他们有信心能阻断艾滋病的传播,艾滋病的预防与传播途径宣传公众知晓率还不高,对相关知识的缺少就产生了对艾滋病的恐惧,而正确识别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并辨别真伪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认为艾滋病可以通过共餐传播会强化人们对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对艾滋病预防知识的正确认知,可以减轻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惧感。这部分人表现在社会行为上表现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受教育权的歧视,比如“拒绝与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一同就餐”、“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使用侮辱性语言和行为”、“不与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握手”、“拒绝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入托或上学”等。
90%的接受调查的人获取艾滋病预防知识的渠道是书刊、报纸、网站、电视等,这些大众传媒在普及艾滋病知识方面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然而从这些途径获取的知识往往比较零散,也缺乏针对性。接受过艾滋病知识教育的人与未接受的相比,在认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程度上有所区别。因此艾滋病教育虽然不能在短期内转变人们对感染者本身的看法,但是能让他们更理性地尊重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
(三)社会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受教育权的歧视含有道德因素和带有道德情感
通过调查,人们对因艾滋病致孤的儿童、因艾滋病脆弱儿童受教育权的歧视要比对感染了艾滋病的儿童受教育权的歧视程度要低,前者占到受调查者的45.8%,而后者则占到72.6%。这种现象很明显说明人们恐惧的是艾滋病,而对生活在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毒携带者家庭里的成员恐惧要低得多。
人们对艾滋病人的歧视其实是对艾滋病的感染途径的歧视,一部分人认为艾滋病感染者及艾滋病毒携带者的道德行为不良。半数以上人把艾滋病与不道德行为相联系。82%的调查者认为通过输血和母婴传播的感染儿童值得同情,而吸毒的感染儿童不值得同情。人们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本身是有同情心的,而歧视可能针对的使他们父母一方或双方的不良行为。
四、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的策略和方法分析
(一)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需要国际社会的支持
国际社会认同的对艾滋病感染者人权的保护,将是构成遏制艾滋病蔓延,防治艾滋病工作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在世界上拥有不可否认的生存和发展的公民权利,也是世界人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儿童权益国际公约》,除美国和索马里外,全世界所有国家均为该公约成员。公约中指出:“每个儿童无论贫富,都应受到各国政府的特殊关照。”第六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缔约国应努力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是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阐述了应赋予所有儿童的基本人权:“生存的权利、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保护他们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权利、以及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通过确立各国政府在为本国儿童提供卫生保健、教育、法律和社会服务方面所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从而保护这些权利。
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儿童公约》,作为一种政府承诺,缔约国政府及公民将不遗余力地在本国实现公约的内容。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保障中国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拥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是中国的国家责任,也是中国尊重人权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制定有效可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将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的保障落到实处
在现实中的歧视与法律对歧视行为的界定存在分歧。歧视指的是任何形式的区别对待,排斥或限制某人。但不是所有的区别对待都是歧视:基于合理和客观标准的区别对待是容许的。这种划分仅对社会行为歧视有效,对于社会心理歧视则无能为力,社会心理的歧视要通过艾滋病知识教育的普及和社会认知能力的提高来逐步解决。判断一个社会行为是否带有歧视性,需要一个标准。调查研究中,人们认为“不与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握手”、“拒绝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入托或上学”等行为是不合理的,即歧视行为,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避开、躲避等行为是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受教育权的歧视,因此规定对此专门立法更有助于保护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
国家在政策层面上要宣传到位,要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到实处,不能仅停留在文件规定上。我国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不是无法可依而是不能将法律与政策规定细化实施。扩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艾滋病相关法律政策的认知,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增强反歧视的力度。我国针对艾滋病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四免一关怀”政策等,在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上学的权利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调查研究发现人们对该政策的知晓率很低,因此要把重点放在法律与政策的宣传和落实上。调查结果中,允许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上学的理由中以认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为最多,可见对法律的认识有助于减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
(三)在社会普及艾滋病知识教育,提高艾滋病知识的知晓率有助于消除恐惧心理,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的歧视行为
在社会普及艾滋病知识教育,需要学校、家长的支持和配合,以及同学间的互相帮助。虽然90%以上的家长赞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但只有不到30%的家长愿意自己的孩子与他们同班学习。35.7%的家长听说过《儿童权利公约》,也知道法律有受教育权的规定,20.4%的家长仅听说过《儿童权利公约》,25.3%的家长听说过法律有受教育权的规定,18.6%的家长未听过《儿童权利公约》和法律对受教育权的规定。由于学生家长的艾滋病知识掌握不全面,政策的知晓率低,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和歧视。
参考文献:
[1]周伟.反歧视法研究:立法、理论与案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董云虎,王进军,常健.中国人权在行动.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
[3]夏国美.中国艾滋病问题报告.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
关键词 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 国际法 反歧视
一、研究对象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将父母中至少有一人死于艾滋病的不满18岁者定义为“艾滋病孤儿”,而双亲中至少有一人感染HIV或生活在照料艾滋病孤儿家庭中的孩子,被认为是“易受伤害儿童”。通过定义可以看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范围包括:感染了艾滋病的儿童;因艾滋病致孤的儿童(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于艾滋病的18以下的儿童);因艾滋病脆弱儿童(父母一方或双方感染了爱滋病,与家中长期患病的成人共同生活的儿童)等。本文将上述三种儿童作为研究对象。
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获得保障的理论依据
(一)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获得保障的国际条约依据
2001年,联合国艾滋病特别大会发布了《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承诺宣言》。在第65、66、67条对艾滋病孤儿和易受伤害儿童的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到2003年制定并至迟在2005年执行下列国家政策和战略:建立和加强政府、家庭和社区的能力,以便为受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和影响的孤儿、男孩和女孩提供支持性环境,包括提供适当的咨询和心理社会支助;确保他们与其他儿童一样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入学,获得住房,得到良好的营养、保健和社会服务;保护孤儿和易受感染的儿童,使其不遭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暴力、剥削、歧视、贩卖和丧失继承权”、“大张旗鼓地积极推行一项政策,消除艾滋病毒/艾滋病造成的孤儿和易染上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的屈辱烙印,从而确保不歧视,确保充分和平等地享受一切人权”。
中国签署了《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承诺宣言》,因此该宣言也成为我国在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方面对国际社会做出的国家承诺。
(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获得保障的国内法依据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我国公民获得受教育权的宪法依据。
1987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1条作出了不得歧视艾滋病人、艾滋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及为其保密的规定。
2004年5月,卫生部发布了《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将“采取收养、寄养等多种方式,使100%艾滋病孤儿得到生活救助和免费完成义务教育”作为其具体目标之一。
以上是国际公约与国内法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的具体保护措施还是非常缺乏,对他们的歧视、隔离现象没有得到很好的制止,对他们的救助和纳入社会保障工作还未全面开展。
三、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受到歧视的社会现实与原因分析
(一)对艾滋病的恐惧是社会上一部分人排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受教育权的重要原因
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受教育权的歧视是人们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的延伸,要保护这部分儿童的受教育权,在校学生,家长以及教师的态度很重要。调查显示,53%的学生愿意与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同班学习,有12%的学生会要求这些儿童转学或转班。虽然80%以上的学生认可这些儿童有受教育权,但是还存在不同层次的歧视、排斥和躲避现象,这与国内以往的研究结果类似。
通过对高中生、中专生、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各随机选取了100人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认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是否应该正常接受教育”这一问题上,高中生19.7%,中专生28%,大专生40%,本科生57%,研究生86%认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应该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一部分社会现实,就是受教育的程度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受教育权的认同态度存在相关性,即学历层次越高对艾滋病的知晓率越高而歧视艾滋病人及其家属的比率越低,学历层次越低对艾滋病的知晓率越低而歧视艾滋病人及其家属的比率越高。
(二)社会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受教育权的歧视有层次区别
相应知识的缺乏是人们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产生不同歧视的原因之一,这也产生了社会心理歧视与社会行为歧视的区别。
调查结果显示,人们对“艾滋病不会传播的途径”和“预防艾滋病传播的知识”的掌握不容乐观。65%的接受调查者认为“不应该允许携带艾滋病病毒以及受到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儿童上学”的理由中,大多数人是担心自己被传染,这说明人们对艾滋病知识的掌握还不足以让他们有信心能阻断艾滋病的传播,艾滋病的预防与传播途径宣传公众知晓率还不高,对相关知识的缺少就产生了对艾滋病的恐惧,而正确识别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并辨别真伪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认为艾滋病可以通过共餐传播会强化人们对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对艾滋病预防知识的正确认知,可以减轻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惧感。这部分人表现在社会行为上表现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受教育权的歧视,比如“拒绝与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一同就餐”、“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使用侮辱性语言和行为”、“不与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握手”、“拒绝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入托或上学”等。
90%的接受调查的人获取艾滋病预防知识的渠道是书刊、报纸、网站、电视等,这些大众传媒在普及艾滋病知识方面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然而从这些途径获取的知识往往比较零散,也缺乏针对性。接受过艾滋病知识教育的人与未接受的相比,在认同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程度上有所区别。因此艾滋病教育虽然不能在短期内转变人们对感染者本身的看法,但是能让他们更理性地尊重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
(三)社会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受教育权的歧视含有道德因素和带有道德情感
通过调查,人们对因艾滋病致孤的儿童、因艾滋病脆弱儿童受教育权的歧视要比对感染了艾滋病的儿童受教育权的歧视程度要低,前者占到受调查者的45.8%,而后者则占到72.6%。这种现象很明显说明人们恐惧的是艾滋病,而对生活在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毒携带者家庭里的成员恐惧要低得多。
人们对艾滋病人的歧视其实是对艾滋病的感染途径的歧视,一部分人认为艾滋病感染者及艾滋病毒携带者的道德行为不良。半数以上人把艾滋病与不道德行为相联系。82%的调查者认为通过输血和母婴传播的感染儿童值得同情,而吸毒的感染儿童不值得同情。人们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本身是有同情心的,而歧视可能针对的使他们父母一方或双方的不良行为。
四、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的策略和方法分析
(一)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需要国际社会的支持
国际社会认同的对艾滋病感染者人权的保护,将是构成遏制艾滋病蔓延,防治艾滋病工作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在世界上拥有不可否认的生存和发展的公民权利,也是世界人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联合国《儿童权益国际公约》,除美国和索马里外,全世界所有国家均为该公约成员。公约中指出:“每个儿童无论贫富,都应受到各国政府的特殊关照。”第六条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缔约国应努力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是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认可的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阐述了应赋予所有儿童的基本人权:“生存的权利、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保护他们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权利、以及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通过确立各国政府在为本国儿童提供卫生保健、教育、法律和社会服务方面所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从而保护这些权利。
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儿童公约》,作为一种政府承诺,缔约国政府及公民将不遗余力地在本国实现公约的内容。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保障中国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拥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是中国的国家责任,也是中国尊重人权的重要标准之一。
(二)制定有效可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将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的保障落到实处
在现实中的歧视与法律对歧视行为的界定存在分歧。歧视指的是任何形式的区别对待,排斥或限制某人。但不是所有的区别对待都是歧视:基于合理和客观标准的区别对待是容许的。这种划分仅对社会行为歧视有效,对于社会心理歧视则无能为力,社会心理的歧视要通过艾滋病知识教育的普及和社会认知能力的提高来逐步解决。判断一个社会行为是否带有歧视性,需要一个标准。调查研究中,人们认为“不与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握手”、“拒绝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入托或上学”等行为是不合理的,即歧视行为,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避开、躲避等行为是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受教育权的歧视,因此规定对此专门立法更有助于保护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
国家在政策层面上要宣传到位,要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到实处,不能仅停留在文件规定上。我国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不是无法可依而是不能将法律与政策规定细化实施。扩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艾滋病相关法律政策的认知,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增强反歧视的力度。我国针对艾滋病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四免一关怀”政策等,在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上学的权利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调查研究发现人们对该政策的知晓率很低,因此要把重点放在法律与政策的宣传和落实上。调查结果中,允许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上学的理由中以认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为最多,可见对法律的认识有助于减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
(三)在社会普及艾滋病知识教育,提高艾滋病知识的知晓率有助于消除恐惧心理,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受教育权的歧视行为
在社会普及艾滋病知识教育,需要学校、家长的支持和配合,以及同学间的互相帮助。虽然90%以上的家长赞同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但只有不到30%的家长愿意自己的孩子与他们同班学习。35.7%的家长听说过《儿童权利公约》,也知道法律有受教育权的规定,20.4%的家长仅听说过《儿童权利公约》,25.3%的家长听说过法律有受教育权的规定,18.6%的家长未听过《儿童权利公约》和法律对受教育权的规定。由于学生家长的艾滋病知识掌握不全面,政策的知晓率低,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和歧视。
参考文献:
[1]周伟.反歧视法研究:立法、理论与案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董云虎,王进军,常健.中国人权在行动.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
[3]夏国美.中国艾滋病问题报告.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