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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侦查这一法律现象、价值权这种国家权力以及侦查程序这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独立的诉讼阶段,在认识上存在基础性的矛盾。有学者对我国目前主体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的性质作了较客观的描述:“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双重性质:就行政职能而言,主要是社会的治安管理,就司法职能而言,主要是刑事案件的侦查。”①与此相应,公安机关在职司刑事案件的侦查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统称为“公安司法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