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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通常保险公司参与其中所需承担的责任有两种:一是基于交强险,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二是基于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而交强险的法定赔付义务与商业险的合同赔付义务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能否进行合并审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此次最高法于2012年3月21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条从法律依据上解决了上述争议,让本来因为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而分开审理的两个诉,合并为一个诉进行审理。文章试从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