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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案,当事双方一方是不为公众所熟悉的代工巨头,一方是近两年崛起的财经媒体。这一事件固然让当事双方狂赚公众的眼球,然而最终结果对双方到底意味着什么?这一事件是“官司营销”的经典之作,还是危机公关的败笔?
写在前面
因不满《第一财经日报》有关其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日前,中国台湾地区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台湾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通称富士康),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翁宝、王佑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并已要求相关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
9月3日,《第一财经日报》与富士康发布联合声明,富士康科技集团表示撤销对《第一财经日报》的诉讼,沸沸扬扬了半个月之久的富士康“天价索赔记者案”由此骤然落下帷幕。然而,事件引发的思考,才刚刚开始。
一家是不为公众所熟悉的代工巨头,一家是新兴的财经媒体,这一事件,对当事方到底意味着什么?这一事件,是“官司营销”的经典,还是危机公关的败笔?
本期《观察》栏目约请资深营销专家刘步尘、王微、郭力文作深度剖析,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
富士康:失算的“游戏”
刘步尘
作为旁观者,我们不禁思考一个问题:在这场略显短暂的官司较量中,身兼肇事者及终结者双重身份的富士康,究竟得到了什么?
有人揶揄地说:富士康出了名。是的,习惯沉默的富士康这回的确出了名,几乎所有媒体及社会意见领袖都一边倒地对它口诛笔伐,能不出名吗?但是,这个名不要也罢,因为在这个出名的过程中,人们看到的不过是富士康“血汗工厂”、“新闻报道赤裸裸的威胁者”、“公众知情权挑战者”的形象。富士康本意是想通过天价索赔给媒体及媒体从业人士一点颜色看看,让他们以后再找麻烦时仔细思量思量,没成想反而把自己搞得灰头土脸。
当富士康被爆有“虐待劳工”嫌疑的时候,富士康已经处于社会舆论的“被告”地位,属于社会公理的劣势一方。这个时候,富士康应该做的事情是,发表声明感谢媒体的监督批评,承诺对企业做出积极整改,借机塑造“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形象。遗憾的是,富士康做出了相反的选择。
两大战略错误,决定富士康必败无疑
有人说,富士康起诉记者,是犯了“索赔对象错误”的错误。在我看来,这个错误倒还是其次,它不过是一个战术性错误而已,关键是富士康犯了两大战略错误。第一,它不该冒天下之大不韪挑战社会公众的基本判断。中外媒体的报道,加上苹果公司的调查结论,让大多数人建立了“富士康存在虐待劳工嫌疑”的印象,这个时候,富士康任何“否”的言论,都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及媒体的批评。遗憾的是,富士康好像根本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依然提起对记者的天价索赔,等于自己把自己放在了“被告”的位置上。于是,我们看到了这样的情景,本来是富士康对两个记者的较量,最后变成了富士康对整个社会的较量,富士康的行为成了“一个人的战争”,结果是显而易见的。第二,富士康不该和媒体打官司。从这一点来看,我认为富士康真正犯了“诉讼对象错误”的错误。为什么不该和媒体打官司?因为任何企业,不论它多么强大,和媒体相比,它都是舆论弱势的一方。因为媒体本身就是“话语权”,掌握着对社会公众基本判断的影响力,尤其对富士康这样的封闭型企业,媒体更显得强大。于是我们看到了这样一幕:几乎所有主流媒体的老总,都站出来谴责富士康的霸权行为。
所以,此两大战略错误,才是导致富士康激扬开场、尴尬收场的最根本原因。
多年的从业经验告诉我:企业在和媒体打交道的时候,务必坚持“和为贵”的原则,决不要轻言“封杀”二字。“和”,能得到媒体的理解,从而化危机为机会;“杀”,只能引火烧身,置自己于不利处境。有的企业自认为很有背景,动不动就把不喜欢的媒体列入“黑名单”,这其实是十分愚蠢的做法。到今天为止,我们没有看到一家媒体因为企业的“封杀”而倒闭,倒是因为媒体揭露问题而倒掉的企业比比皆是,比如巨能钙、三株、蓝田,等等。
富士康的故事并没有结束
富士康的故事并没有因此而结束。
长期以来,中国企业总认为自己存在的理由就是赚钱,只要能赚钱就有理由生存、发展,于是,我们不断看到这样的情景:一些企业总是想方设法偷税漏税,怠于社会公益捐助,更有企业为一己之利而破坏环境、污染环境,损害劳工权益,可见中国企业的观念意识何其落后。一说到社会责任,企业马上想起自己缴纳的那点儿税款,好像只要纳了税,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做任何事情都有借口和理由一样。即使境界比较高的中国企业,对“社会责任”的理解,也往往停留在“为社会创造价值”的简单层面。
从全球来看,企业的社会行为而非企业行为,正在成为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沃尔玛在选择采购商时,特别强调企业必须遵纪守法,尊重劳工权益,爱护自然环境,否则一律逐出采购名单。事实上,不唯沃尔玛一家企业如此。前不久大家都很关注的欧盟ROHS指令,要求进入欧盟的电子产品不得含有铅等有害环境的物质,也是如此。所以,如果一个企业只重视自己的经营指标,那是相当危险的,等于自绝后路。(本文作者为广州上兵伐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策略总监、新闻营销专家)
错误的判断,错误的危机管理
王 微
在此次事件中,从富士康的角度来看,它首先想到的是“绝对的负面”,要保护自己公司的品牌,用法律武器保护公司的形象。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富士康企业高层的感受与反应,对于这样一篇报道,站在他们的立场上,他们的反应自然是受到了“诋毁”,从而极其愤怒。
但事实证明,富士康所采取的策略是错误的。
错误之一:大陆媒体的力量远大于台湾地区媒体的力量,这一点远远超出了富士康的想象,致使其犯了判断错误。大陆的媒体在民众心目中有很高的公信力,有相对较高的话语权,有权对社会不良行为进行监督,而且这种监督往往很有效。大陆媒体不是弱者,企业与媒体为敌,本身就是一种不明智的行为。
错误之二:过高估计自己的实力。尽管代工厂隐身在其他品牌的背后,不必过多考虑企业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但富士康的一些做法,尤其是“虐待劳工”这样的坏名声,一定会快速传递给其客户。而面对舆论谴责和压力,富士康的客户不可能不受到影响,为了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树立良好形象,品牌厂家将会考虑选择其他企业代工。在手机、笔记本领域,华宝、仁宝、广达的实力都在富士康之上,品牌企业的选择余地非常大。富士康过高估计了自己的实 力,忽视了这一事件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的负面后果。
错误之三:忽视了问题的严重性,没有立即整改,及时与媒体沟通,错过了修正品牌形象的最佳机会。今年8月,苹果公司出具的调查报告已经指出了富士康的问题所在:“调查组的确发现了违反《行为法则》的行为及需要改善之处,调查组正与该供应商着手解决……员工加班时间超过了《行为法则》有关最高每周工作60小时、至少休息一天的规定。调查组检查了多个产品线工人7个月的加班情况,发现35%的人每周工作时间超过《行为法则》上限,25%的人一周连续工作6天……”可惜,富士康未能高度重视这一问题,最终为媒体所曝光。
事实上,富士康完全可以采取相反的策略来这一危机事件,以获得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立即采取行动,以整改为主线。对照苹果公司调查报告指出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一一加以改进,并通过完善工作制度,树立全新的企业形象。
召开员工座谈会,与员工沟通。富士康应该以此为契机,与员工建立全新的工作关系,营造“宽待员工、合作双赢”的氛围。
及时与媒体进行沟通,赢得媒体的支持,获取社会信任。整改之后,要主动邀请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到工厂参观,提高企业的透明度,消除不良影响。
与媒体建立更为密切的关系。如果媒体先前的报道不够准确,与事实有出入,就应该邀请媒体深入企业采访,把企业真实的信息如实地传达给社会公众。
(本文作者为北京时空视点公关公司危机管理部总监)
新瓶装旧酒和借势而为
郭力文
2004年,中国台湾《工商时报》记者旷文琪因报导一篇关于鸿海集团与英特尔平台相关的产业新闻,被鸿海集团于当年4月底以3000万元新台币向法院申请冻结其名下资产与薪资。8个月后,鸿海集团与《工商时报》达成协议,撤回扣押。事后,鸿海集团董事长郭台铭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告记者只是为了求真相,用了创新的方法。他说:“这虽然是第一次,但绝不会是最后一次。”
如今富士康状告《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只不过是新瓶装旧酒,照搬其2004年的策略,就连诉讼标的“3000万元”都是一样的,只不过是把新台币换成了人民币。当年状告《工商时报》记者之后,鸿海集团在台湾地区的知名度陡然上升。2005年,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全球富豪排名榜上,55岁的郭台铭以32亿美元的身价名列第183名,首次跃升为台湾地区首富,富士康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代工企业。郭台铭也由此彻底改变了他的“三不原则”——不接受采访、不参加公开活动、不任意拍照,摇身一变成了公众人物。
在富士康事件之前,我根本不知道富士康,也不知道鸿富锦公司,但我现在不但知道了,还每天都关注事件的进展。不管这是不是富士康的原意,通过特大官司策略达到广告和宣传效应的目的,看来富士康是已经达到了。至于大陆新闻界所说的号召抵制富士康产品、因为“血汗工厂”的指控会导致富士康上游企业停单等等,不过是一些人的合理想象,要知道国外大型企业对加工企业的调查,其细致和认真程度远远超过了《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采访调查。
再说《第一财经日报》,从它在富士康事件中的表现来看,巧妙借势而为,不难看出其事件营销的用意。
仔细研读《第一财经日报》有关富士康的报道,其实是有软肋的。据两位记者叙述,他们并没有到达工厂现场,只是采访了鸿富锦公司的个别员工,其主角还是即将离开的员工。根据常识,即将离开公司的员工再说原公司的好话,这种可能性是极低的。《第一财经日报》总编公开承认:“文中最后一段所描述的富士康员工的生活‘干得比驴累,吃得比猪差,起得比鸡早,下班比小姐晚,装得比孙子乖,看上去比谁都好,五年后比谁都老’源自网上流传广泛的话语,报道确实存在夸张之嫌。”有法律专家认为,从《第一财经日报》的初衷来看,他们或许是公正的;但是从具体报道来看,他们是偏颇的,有严重技术问题的。
但是在富士康状告记者以后,《第一财经日报》迅速采取了一系列做法,再也不提自己的失误和不足,而是声明“坚决捍卫人民赋予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富士康事件是“媒体业的一个9.11”,富士康这种以公司组织行为针对记者个人的做法,“将为整个中国新闻界所唾弃”,并成立了由国内顶尖律师领衔的数十名律师组成的豪华后援团,俨然要打一场企业和媒体之间的大战。而全国的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打倒血汗工厂富士康”。
我们暂且不去分析舆论的组成绝大部分是“惺惺相惜”的新闻媒体,仅看现实中的效果:《第一财经日报》的发行量,以及所有报道该事件的报刊的发行量、收视率、收听率、浏览量都会大幅提升,进而带来广告商的跟进,而《第一财经日报》两位记者的知名度和身价也随之暴涨。
如果说富士康是利用“官司营销”这种极端营销策略来追求公司的品牌效应,那么,《第一财经日报》借势而为,反过来利用富士康事件达到扩大知名度的做法才真正是可圈可点。
(本文作者为尚阳咨询公司高级咨询师、企业管理专家)
写在前面
因不满《第一财经日报》有关其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日前,中国台湾地区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台湾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通称富士康),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翁宝、王佑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并已要求相关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
9月3日,《第一财经日报》与富士康发布联合声明,富士康科技集团表示撤销对《第一财经日报》的诉讼,沸沸扬扬了半个月之久的富士康“天价索赔记者案”由此骤然落下帷幕。然而,事件引发的思考,才刚刚开始。
一家是不为公众所熟悉的代工巨头,一家是新兴的财经媒体,这一事件,对当事方到底意味着什么?这一事件,是“官司营销”的经典,还是危机公关的败笔?
本期《观察》栏目约请资深营销专家刘步尘、王微、郭力文作深度剖析,以期对读者有所启发。
富士康:失算的“游戏”
刘步尘
作为旁观者,我们不禁思考一个问题:在这场略显短暂的官司较量中,身兼肇事者及终结者双重身份的富士康,究竟得到了什么?
有人揶揄地说:富士康出了名。是的,习惯沉默的富士康这回的确出了名,几乎所有媒体及社会意见领袖都一边倒地对它口诛笔伐,能不出名吗?但是,这个名不要也罢,因为在这个出名的过程中,人们看到的不过是富士康“血汗工厂”、“新闻报道赤裸裸的威胁者”、“公众知情权挑战者”的形象。富士康本意是想通过天价索赔给媒体及媒体从业人士一点颜色看看,让他们以后再找麻烦时仔细思量思量,没成想反而把自己搞得灰头土脸。
当富士康被爆有“虐待劳工”嫌疑的时候,富士康已经处于社会舆论的“被告”地位,属于社会公理的劣势一方。这个时候,富士康应该做的事情是,发表声明感谢媒体的监督批评,承诺对企业做出积极整改,借机塑造“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形象。遗憾的是,富士康做出了相反的选择。
两大战略错误,决定富士康必败无疑
有人说,富士康起诉记者,是犯了“索赔对象错误”的错误。在我看来,这个错误倒还是其次,它不过是一个战术性错误而已,关键是富士康犯了两大战略错误。第一,它不该冒天下之大不韪挑战社会公众的基本判断。中外媒体的报道,加上苹果公司的调查结论,让大多数人建立了“富士康存在虐待劳工嫌疑”的印象,这个时候,富士康任何“否”的言论,都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及媒体的批评。遗憾的是,富士康好像根本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依然提起对记者的天价索赔,等于自己把自己放在了“被告”的位置上。于是,我们看到了这样的情景,本来是富士康对两个记者的较量,最后变成了富士康对整个社会的较量,富士康的行为成了“一个人的战争”,结果是显而易见的。第二,富士康不该和媒体打官司。从这一点来看,我认为富士康真正犯了“诉讼对象错误”的错误。为什么不该和媒体打官司?因为任何企业,不论它多么强大,和媒体相比,它都是舆论弱势的一方。因为媒体本身就是“话语权”,掌握着对社会公众基本判断的影响力,尤其对富士康这样的封闭型企业,媒体更显得强大。于是我们看到了这样一幕:几乎所有主流媒体的老总,都站出来谴责富士康的霸权行为。
所以,此两大战略错误,才是导致富士康激扬开场、尴尬收场的最根本原因。
多年的从业经验告诉我:企业在和媒体打交道的时候,务必坚持“和为贵”的原则,决不要轻言“封杀”二字。“和”,能得到媒体的理解,从而化危机为机会;“杀”,只能引火烧身,置自己于不利处境。有的企业自认为很有背景,动不动就把不喜欢的媒体列入“黑名单”,这其实是十分愚蠢的做法。到今天为止,我们没有看到一家媒体因为企业的“封杀”而倒闭,倒是因为媒体揭露问题而倒掉的企业比比皆是,比如巨能钙、三株、蓝田,等等。
富士康的故事并没有结束
富士康的故事并没有因此而结束。
长期以来,中国企业总认为自己存在的理由就是赚钱,只要能赚钱就有理由生存、发展,于是,我们不断看到这样的情景:一些企业总是想方设法偷税漏税,怠于社会公益捐助,更有企业为一己之利而破坏环境、污染环境,损害劳工权益,可见中国企业的观念意识何其落后。一说到社会责任,企业马上想起自己缴纳的那点儿税款,好像只要纳了税,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做任何事情都有借口和理由一样。即使境界比较高的中国企业,对“社会责任”的理解,也往往停留在“为社会创造价值”的简单层面。
从全球来看,企业的社会行为而非企业行为,正在成为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沃尔玛在选择采购商时,特别强调企业必须遵纪守法,尊重劳工权益,爱护自然环境,否则一律逐出采购名单。事实上,不唯沃尔玛一家企业如此。前不久大家都很关注的欧盟ROHS指令,要求进入欧盟的电子产品不得含有铅等有害环境的物质,也是如此。所以,如果一个企业只重视自己的经营指标,那是相当危险的,等于自绝后路。(本文作者为广州上兵伐谋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策略总监、新闻营销专家)
错误的判断,错误的危机管理
王 微
在此次事件中,从富士康的角度来看,它首先想到的是“绝对的负面”,要保护自己公司的品牌,用法律武器保护公司的形象。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富士康企业高层的感受与反应,对于这样一篇报道,站在他们的立场上,他们的反应自然是受到了“诋毁”,从而极其愤怒。
但事实证明,富士康所采取的策略是错误的。
错误之一:大陆媒体的力量远大于台湾地区媒体的力量,这一点远远超出了富士康的想象,致使其犯了判断错误。大陆的媒体在民众心目中有很高的公信力,有相对较高的话语权,有权对社会不良行为进行监督,而且这种监督往往很有效。大陆媒体不是弱者,企业与媒体为敌,本身就是一种不明智的行为。
错误之二:过高估计自己的实力。尽管代工厂隐身在其他品牌的背后,不必过多考虑企业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但富士康的一些做法,尤其是“虐待劳工”这样的坏名声,一定会快速传递给其客户。而面对舆论谴责和压力,富士康的客户不可能不受到影响,为了在社会公众心目中树立良好形象,品牌厂家将会考虑选择其他企业代工。在手机、笔记本领域,华宝、仁宝、广达的实力都在富士康之上,品牌企业的选择余地非常大。富士康过高估计了自己的实 力,忽视了这一事件可能会给自己带来的负面后果。
错误之三:忽视了问题的严重性,没有立即整改,及时与媒体沟通,错过了修正品牌形象的最佳机会。今年8月,苹果公司出具的调查报告已经指出了富士康的问题所在:“调查组的确发现了违反《行为法则》的行为及需要改善之处,调查组正与该供应商着手解决……员工加班时间超过了《行为法则》有关最高每周工作60小时、至少休息一天的规定。调查组检查了多个产品线工人7个月的加班情况,发现35%的人每周工作时间超过《行为法则》上限,25%的人一周连续工作6天……”可惜,富士康未能高度重视这一问题,最终为媒体所曝光。
事实上,富士康完全可以采取相反的策略来这一危机事件,以获得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立即采取行动,以整改为主线。对照苹果公司调查报告指出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一一加以改进,并通过完善工作制度,树立全新的企业形象。
召开员工座谈会,与员工沟通。富士康应该以此为契机,与员工建立全新的工作关系,营造“宽待员工、合作双赢”的氛围。
及时与媒体进行沟通,赢得媒体的支持,获取社会信任。整改之后,要主动邀请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到工厂参观,提高企业的透明度,消除不良影响。
与媒体建立更为密切的关系。如果媒体先前的报道不够准确,与事实有出入,就应该邀请媒体深入企业采访,把企业真实的信息如实地传达给社会公众。
(本文作者为北京时空视点公关公司危机管理部总监)
新瓶装旧酒和借势而为
郭力文
2004年,中国台湾《工商时报》记者旷文琪因报导一篇关于鸿海集团与英特尔平台相关的产业新闻,被鸿海集团于当年4月底以3000万元新台币向法院申请冻结其名下资产与薪资。8个月后,鸿海集团与《工商时报》达成协议,撤回扣押。事后,鸿海集团董事长郭台铭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告记者只是为了求真相,用了创新的方法。他说:“这虽然是第一次,但绝不会是最后一次。”
如今富士康状告《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只不过是新瓶装旧酒,照搬其2004年的策略,就连诉讼标的“3000万元”都是一样的,只不过是把新台币换成了人民币。当年状告《工商时报》记者之后,鸿海集团在台湾地区的知名度陡然上升。2005年,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全球富豪排名榜上,55岁的郭台铭以32亿美元的身价名列第183名,首次跃升为台湾地区首富,富士康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代工企业。郭台铭也由此彻底改变了他的“三不原则”——不接受采访、不参加公开活动、不任意拍照,摇身一变成了公众人物。
在富士康事件之前,我根本不知道富士康,也不知道鸿富锦公司,但我现在不但知道了,还每天都关注事件的进展。不管这是不是富士康的原意,通过特大官司策略达到广告和宣传效应的目的,看来富士康是已经达到了。至于大陆新闻界所说的号召抵制富士康产品、因为“血汗工厂”的指控会导致富士康上游企业停单等等,不过是一些人的合理想象,要知道国外大型企业对加工企业的调查,其细致和认真程度远远超过了《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采访调查。
再说《第一财经日报》,从它在富士康事件中的表现来看,巧妙借势而为,不难看出其事件营销的用意。
仔细研读《第一财经日报》有关富士康的报道,其实是有软肋的。据两位记者叙述,他们并没有到达工厂现场,只是采访了鸿富锦公司的个别员工,其主角还是即将离开的员工。根据常识,即将离开公司的员工再说原公司的好话,这种可能性是极低的。《第一财经日报》总编公开承认:“文中最后一段所描述的富士康员工的生活‘干得比驴累,吃得比猪差,起得比鸡早,下班比小姐晚,装得比孙子乖,看上去比谁都好,五年后比谁都老’源自网上流传广泛的话语,报道确实存在夸张之嫌。”有法律专家认为,从《第一财经日报》的初衷来看,他们或许是公正的;但是从具体报道来看,他们是偏颇的,有严重技术问题的。
但是在富士康状告记者以后,《第一财经日报》迅速采取了一系列做法,再也不提自己的失误和不足,而是声明“坚决捍卫人民赋予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富士康事件是“媒体业的一个9.11”,富士康这种以公司组织行为针对记者个人的做法,“将为整个中国新闻界所唾弃”,并成立了由国内顶尖律师领衔的数十名律师组成的豪华后援团,俨然要打一场企业和媒体之间的大战。而全国的舆论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打倒血汗工厂富士康”。
我们暂且不去分析舆论的组成绝大部分是“惺惺相惜”的新闻媒体,仅看现实中的效果:《第一财经日报》的发行量,以及所有报道该事件的报刊的发行量、收视率、收听率、浏览量都会大幅提升,进而带来广告商的跟进,而《第一财经日报》两位记者的知名度和身价也随之暴涨。
如果说富士康是利用“官司营销”这种极端营销策略来追求公司的品牌效应,那么,《第一财经日报》借势而为,反过来利用富士康事件达到扩大知名度的做法才真正是可圈可点。
(本文作者为尚阳咨询公司高级咨询师、企业管理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