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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出台的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采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权力。这使得检察机关具有了一定的起诉裁量权,允许检察院根据未成年人的悔改、赔偿及考察监督等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但随之而来出现了异议,即起诉裁量权在实践中有可能被滥用。而未成年人被不起诉后,如果教育工作跟不上,有可能藐视法律,重新犯罪。因此在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后,还必须切实落实规定的规范制度,确保未成年人改过自新。从而符合立法的目的,达到确实利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确保未成年人顺利返回社会。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探索
笔者所在的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自2012年新《刑诉法》颁布以来,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专门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对未成年人案件实行专人办理,对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认真开展了试点探索。该院对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先进行如下前置程序:
(一)未成年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程序
该院办理未成人犯罪案件中,一方面承办人员注重案件审查,对未成年初犯、偶犯、主观恶意较小的,认为适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及时提出建议,在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同意后进入附条件不起诉审查程序。另一方面接受未成年人及家长的主动申请,对未成年人及家长的申请及时审查,尽快做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二)被害人补偿程序
该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积极推行调解赔偿、赔礼道歉等程序。一方面在物质上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另一方面使被害人精神上得到抚慰。
(三)公共利益审查程序
对未成年人轻罪案件,该院不是一味地适用轻刑化原则,而是结合社会调查、案情分析,对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意、成长环境、家长及社区管教帮扶条件等进行综合考察,评估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及社会危害性。
(四)接受监督程序
依照《刑诉法》第271条规定,该院在拟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与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听取公安机关及被害人意见,并发放征求意见表,做到听取多方意见,确保该院起诉裁量权接受监督,始终运行在阳光之下。
二、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一)目前未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化教育帮扶考察体系,检察院主导的教育帮扶考察,社会力量整合明显不足
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帮扶考察,社区(村组)、派出所考察积极性不高,导致帮扶考察效果大打折扣。
(二)教育帮扶考察的方式较为简单,导致效果不明显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帮扶考察多是“能否遵守法律规定,积极认真学法,改过自新,参加社区劳动”等一系列较为空泛的条件,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城乡差别较大,制约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的统一性
一些边远农村经济条件薄弱,基层自治组织不健全,成年人大多外出打工,留守群众多为老弱妇孺,他们素质能力并不高。一些在城市社区行之有效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教育帮扶考察经验在农村根本无法行得通。但是根据“刑法前人人平等原则”,检察机关决不能就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形成城市和农村两种工作制度。
(四)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限下限偏长
合理的考察期限,可以给未成年人施加压力,敦促其改过自新。但是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为6个月至1年,下限较长,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或其家长放弃附条件不起诉。例如,2013年5月,该院受理未成年人田某等人寻衅滋事案,案发后田某悔罪态度良好,其家长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案件承办人就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征求田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而田某及其法定人代理人打算去南通打工,不愿接受为期六个月以上的考察,觉得附条件不起诉效率低下,增添累赘,不如让法院判个缓刑省事。最终该院将田某诉至法院。
三、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拟采取如下对策建议:
(一)争取由政法委牵头,组织宣传部、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法制办、关工委、工会、妇联、团委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争取社会广泛支持,形成检察机关监督,委托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具体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教育帮扶考察的新局面。
(二)更加重视附条件不起诉教育帮扶考察及审查程序的合理设置,确保附条件不起诉的教育帮扶考察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三)加强实践,认真摸索,形成统一的融合城乡差别的附条件不起诉前置审查程序。
(四)强化学习,加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素质能力建设。附条件不起诉被写入《刑诉法》,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一大进步。但是要发挥出这项制度的最大效能,非常需要基层检察人员以极大的热情和高度专业化的工作素质去推动,否则附条件不起诉就会成为纸上制度。
作者简介:
唐新宇,南京大学 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探索
笔者所在的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自2012年新《刑诉法》颁布以来,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专门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对未成年人案件实行专人办理,对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认真开展了试点探索。该院对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先进行如下前置程序:
(一)未成年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程序
该院办理未成人犯罪案件中,一方面承办人员注重案件审查,对未成年初犯、偶犯、主观恶意较小的,认为适宜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及时提出建议,在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同意后进入附条件不起诉审查程序。另一方面接受未成年人及家长的主动申请,对未成年人及家长的申请及时审查,尽快做出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二)被害人补偿程序
该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认真听取被害人意见,积极推行调解赔偿、赔礼道歉等程序。一方面在物质上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另一方面使被害人精神上得到抚慰。
(三)公共利益审查程序
对未成年人轻罪案件,该院不是一味地适用轻刑化原则,而是结合社会调查、案情分析,对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意、成长环境、家长及社区管教帮扶条件等进行综合考察,评估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及社会危害性。
(四)接受监督程序
依照《刑诉法》第271条规定,该院在拟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前,与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听取公安机关及被害人意见,并发放征求意见表,做到听取多方意见,确保该院起诉裁量权接受监督,始终运行在阳光之下。
二、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一)目前未能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化教育帮扶考察体系,检察院主导的教育帮扶考察,社会力量整合明显不足
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帮扶考察,社区(村组)、派出所考察积极性不高,导致帮扶考察效果大打折扣。
(二)教育帮扶考察的方式较为简单,导致效果不明显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帮扶考察多是“能否遵守法律规定,积极认真学法,改过自新,参加社区劳动”等一系列较为空泛的条件,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城乡差别较大,制约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的统一性
一些边远农村经济条件薄弱,基层自治组织不健全,成年人大多外出打工,留守群众多为老弱妇孺,他们素质能力并不高。一些在城市社区行之有效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教育帮扶考察经验在农村根本无法行得通。但是根据“刑法前人人平等原则”,检察机关决不能就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形成城市和农村两种工作制度。
(四)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限下限偏长
合理的考察期限,可以给未成年人施加压力,敦促其改过自新。但是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为6个月至1年,下限较长,可能导致未成年人或其家长放弃附条件不起诉。例如,2013年5月,该院受理未成年人田某等人寻衅滋事案,案发后田某悔罪态度良好,其家长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案件承办人就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征求田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而田某及其法定人代理人打算去南通打工,不愿接受为期六个月以上的考察,觉得附条件不起诉效率低下,增添累赘,不如让法院判个缓刑省事。最终该院将田某诉至法院。
三、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拟采取如下对策建议:
(一)争取由政法委牵头,组织宣传部、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法制办、关工委、工会、妇联、团委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争取社会广泛支持,形成检察机关监督,委托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执行具体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教育帮扶考察的新局面。
(二)更加重视附条件不起诉教育帮扶考察及审查程序的合理设置,确保附条件不起诉的教育帮扶考察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三)加强实践,认真摸索,形成统一的融合城乡差别的附条件不起诉前置审查程序。
(四)强化学习,加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素质能力建设。附条件不起诉被写入《刑诉法》,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一大进步。但是要发挥出这项制度的最大效能,非常需要基层检察人员以极大的热情和高度专业化的工作素质去推动,否则附条件不起诉就会成为纸上制度。
作者简介:
唐新宇,南京大学 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