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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金融业的税制变化、“营改增”的主要内容、“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商业银行、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2.42;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8-0256-01
“营改增”,是指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和业务纳入征收增值税的范围,通过进行“营改增”可以发挥增值税的税款抵扣功能,从根本上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2016年5月1日,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工作。随着金融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商业银行也必然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将成为商业银行增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 金融业“营改增”的发展历程
198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确定金融业营业税率为5%。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金融业新增了部分税收优惠政策。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金融业的营业税率提升3个百分点至8%,随后国家为减轻金融业的税收负担,自2001年起每年将金融业营业税率降低1%,到2003年降至5%。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宣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全部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金融业完成了由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换与过渡,开启了金融业缴纳增值税的序幕。
二、 金融业“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方面的内容
对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金融商品买卖价差收入,增值税率为6%(客户对支付的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出售出售不动产收入,增值税率为11%(不动产在“营改增”前取得的按5% 预征率征收);贵金属、抵债动产变卖收入,增值税率为17%。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2016年12 月31 日前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取得的收入(与境内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免征增值税。
(二) 支出方面的内容
商业银行的手续费支出、部分业务及管理费(如器具设备、专业服务、住宿费等)、“营改增”后取得并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核算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
存款和同业利息支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与非正常损失相关的购进货物,未取得专用发票或专用发票超期认证、申报的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 “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一)对商业银行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前,商业银行除实物贵金属业务外一般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可作为一项成本计入损益表中。“营改增”后,商业银行则主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增值税区别于营业税是价外税,随着货物或劳务地道道流转而层层征收,无法计入损益表中,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商业银行所得税税收成本加大。
本次金融业“营改增”政策中商业银行可抵扣的增值税范围较窄,在当前利息收入仍作为商业银行最重要收入来源的状况下,商业银行的利息支出未列入到进项税可抵扣的范围内。同时由于“营改增”初期,商业银行尚未完全建立起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会在一定期间内造成销项税大大高于进项税的情形,造成税收成本的上升。
(二)对商业银行收入和利润的影响
商业银行日常业务呈现种类繁多、发生量巨大、风险控制要求高的特点,同时在“营改增”初期商业银行的财务人员对增值税征缴和核算尚不熟悉,以上这些因素使商业银行在“营改增”的转换期会投入较大的资金进行原有核算系统升级改造、财务人员培训、核算方式变更及购进增值税开票设备,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商业银行当期利润的减少。
无论是否进行“营改增”商业银行的从客户处取得经营收入均是包含税款的,不同的是“营改增”前是营业税“营改增”后则变更为增值税。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性质,在“营改增”后商业银行在确认收入时要剔除6%的增值税,在上年收入包含营业税的情况下会造成商业银行经营收入同比下降。
(三) 对商业银行日常运营的影响
商业银行主要提供以资金为核心的业务,与传统经营商品和服务的企业在资产构成上存在较大的区别。“营改增”政策在金融行业全面推行,将促使商业银行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更新速度加快。“营改增”前商业银行所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可在当期或最近时期抵扣,只能记录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原值,通过计提折旧的方法逐年摊入成本费用;“营改增”后,由于是将营业税直接改成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增加当期或最近几期抵扣,将会使金融企业在纳税时延迟税负的缴纳,使企业减少现金流出,获得现金的时间价值。商业银行从提高自身服务、安全等级、管理水平等核心竞争力的需要,势必会促使商业银行加快自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更新改造的进程。
(四)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影响
“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营改增”要求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人员具备更高的业务水平,“营改增”在更改商业银行税种的同时也要求商业银行改变会计核算办法、报表列报方式,对财务经办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营改增”后,商业银行需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实行的“以票抵税”的抵扣方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取、保管和开具,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四、 商业银行“营改增”对策分析
(一) 做好人员培训,提高办税水平
为保证商业银行平稳进行“营改增”转换,提高“营改增”后商业银行会计列报质量及发票管理水平,商业银行应加大政策传导力度,做好各级核算和办税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了解和掌握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各项政策规定,熟练增值税报税中的注意事项,及时认证和抵扣进项税款,做到增值税应抵尽抵,避免发生税务风险。同时商业银行的财务人员应加强税法学习,深入研究“营改增”细则中的特殊条款和税收优惠,结合本行经营实际做好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充分利用其中的筹划空间,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商业银行的税务成本。
(二)重视中间业务,做好业务转型
中间业务收入和贷款利息收入的计税依据相同,但两者的成本构成不同。贷款相关服务产生的利息、费用、佣金等支出均不得作为企业的进项抵扣税额,而该部分成本费用占贷款收入的50%左右,成本较高。中间业务收入的成本主要是人力成本,较为固定。针对以上情况,商业银行为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和降低税收成本,应加快业务转型速度,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增加非息收入占比,提升利润空间。
(三)加强发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
“营改增”后,商业银行要开出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增值税的重要凭证,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首先,商业银行应建立起严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详细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领、开户、退票和作废的操作规程,使发票日常管理有法可依;其次要定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严防出现虚开、漏开的情况,避免被税务机关处罚;最后要制定应急预案,详细列明一旦出现发票丢失、损毁等特殊情况下的应对处置办法,努力将操作风险降到可接受水平。
(四) 做好税收筹划,降低税务成本
商业银行应详细研究“营改增”后金融行业的增值税政策,努力做好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工作,尽可能的降低税务成本。一方面,商业银行在进行对外采购时,在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要优先选择可开具增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以抵扣进项税额;另一方面,目前国家为保证“营改增”政策的平稳实施,仍然会沿用很多原有营业税下的税收优惠。商业银行应进行整体考虑,研究如何把不征税、免征增值税业务拆分出来合理降低税负,或者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进行外包,以购进服务的方式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抵扣等,从最大程度上利用政策空间,降低自身的税务成本。
参开文献
[1] 曾博煊 袁太芳.“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分析.科技广场,2016年06期;
[2] 张万华.“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财经界(学术版),2016年12期;
[3] 林晓琼.“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对策分析.财会学习,2016年13期;
作者简介:
张文勇(1985-),男,天津市人,学士,本科就读于天津财经大学,助理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现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财经大学在职研究生在读。
[关键词]“营改增”、商业银行、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2.42;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8-0256-01
“营改增”,是指将原来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和业务纳入征收增值税的范围,通过进行“营改增”可以发挥增值税的税款抵扣功能,从根本上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2016年5月1日,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工作。随着金融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商业银行也必然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将成为商业银行增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一、 金融业“营改增”的发展历程
198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确定金融业营业税率为5%。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对金融业新增了部分税收优惠政策。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金融业的营业税率提升3个百分点至8%,随后国家为减轻金融业的税收负担,自2001年起每年将金融业营业税率降低1%,到2003年降至5%。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宣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全部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金融业完成了由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换与过渡,开启了金融业缴纳增值税的序幕。
二、 金融业“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方面的内容
对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金融商品买卖价差收入,增值税率为6%(客户对支付的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出售出售不动产收入,增值税率为11%(不动产在“营改增”前取得的按5% 预征率征收);贵金属、抵债动产变卖收入,增值税率为17%。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2016年12 月31 日前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取得的收入(与境内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免征增值税。
(二) 支出方面的内容
商业银行的手续费支出、部分业务及管理费(如器具设备、专业服务、住宿费等)、“营改增”后取得并在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核算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
存款和同业利息支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与非正常损失相关的购进货物,未取得专用发票或专用发票超期认证、申报的支出,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 “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一)对商业银行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前,商业银行除实物贵金属业务外一般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可作为一项成本计入损益表中。“营改增”后,商业银行则主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增值税区别于营业税是价外税,随着货物或劳务地道道流转而层层征收,无法计入损益表中,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商业银行所得税税收成本加大。
本次金融业“营改增”政策中商业银行可抵扣的增值税范围较窄,在当前利息收入仍作为商业银行最重要收入来源的状况下,商业银行的利息支出未列入到进项税可抵扣的范围内。同时由于“营改增”初期,商业银行尚未完全建立起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会在一定期间内造成销项税大大高于进项税的情形,造成税收成本的上升。
(二)对商业银行收入和利润的影响
商业银行日常业务呈现种类繁多、发生量巨大、风险控制要求高的特点,同时在“营改增”初期商业银行的财务人员对增值税征缴和核算尚不熟悉,以上这些因素使商业银行在“营改增”的转换期会投入较大的资金进行原有核算系统升级改造、财务人员培训、核算方式变更及购进增值税开票设备,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商业银行当期利润的减少。
无论是否进行“营改增”商业银行的从客户处取得经营收入均是包含税款的,不同的是“营改增”前是营业税“营改增”后则变更为增值税。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性质,在“营改增”后商业银行在确认收入时要剔除6%的增值税,在上年收入包含营业税的情况下会造成商业银行经营收入同比下降。
(三) 对商业银行日常运营的影响
商业银行主要提供以资金为核心的业务,与传统经营商品和服务的企业在资产构成上存在较大的区别。“营改增”政策在金融行业全面推行,将促使商业银行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更新速度加快。“营改增”前商业银行所构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可在当期或最近时期抵扣,只能记录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原值,通过计提折旧的方法逐年摊入成本费用;“营改增”后,由于是将营业税直接改成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增加当期或最近几期抵扣,将会使金融企业在纳税时延迟税负的缴纳,使企业减少现金流出,获得现金的时间价值。商业银行从提高自身服务、安全等级、管理水平等核心竞争力的需要,势必会促使商业银行加快自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更新改造的进程。
(四)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影响
“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营改增”要求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人员具备更高的业务水平,“营改增”在更改商业银行税种的同时也要求商业银行改变会计核算办法、报表列报方式,对财务经办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营改增”后,商业银行需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实行的“以票抵税”的抵扣方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取、保管和开具,对于商业银行来说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四、 商业银行“营改增”对策分析
(一) 做好人员培训,提高办税水平
为保证商业银行平稳进行“营改增”转换,提高“营改增”后商业银行会计列报质量及发票管理水平,商业银行应加大政策传导力度,做好各级核算和办税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了解和掌握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各项政策规定,熟练增值税报税中的注意事项,及时认证和抵扣进项税款,做到增值税应抵尽抵,避免发生税务风险。同时商业银行的财务人员应加强税法学习,深入研究“营改增”细则中的特殊条款和税收优惠,结合本行经营实际做好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充分利用其中的筹划空间,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商业银行的税务成本。
(二)重视中间业务,做好业务转型
中间业务收入和贷款利息收入的计税依据相同,但两者的成本构成不同。贷款相关服务产生的利息、费用、佣金等支出均不得作为企业的进项抵扣税额,而该部分成本费用占贷款收入的50%左右,成本较高。中间业务收入的成本主要是人力成本,较为固定。针对以上情况,商业银行为促进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和降低税收成本,应加快业务转型速度,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增加非息收入占比,提升利润空间。
(三)加强发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
“营改增”后,商业银行要开出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增值税的重要凭证,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首先,商业银行应建立起严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详细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领、开户、退票和作废的操作规程,使发票日常管理有法可依;其次要定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严防出现虚开、漏开的情况,避免被税务机关处罚;最后要制定应急预案,详细列明一旦出现发票丢失、损毁等特殊情况下的应对处置办法,努力将操作风险降到可接受水平。
(四) 做好税收筹划,降低税务成本
商业银行应详细研究“营改增”后金融行业的增值税政策,努力做好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工作,尽可能的降低税务成本。一方面,商业银行在进行对外采购时,在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要优先选择可开具增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以抵扣进项税额;另一方面,目前国家为保证“营改增”政策的平稳实施,仍然会沿用很多原有营业税下的税收优惠。商业银行应进行整体考虑,研究如何把不征税、免征增值税业务拆分出来合理降低税负,或者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进行外包,以购进服务的方式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抵扣等,从最大程度上利用政策空间,降低自身的税务成本。
参开文献
[1] 曾博煊 袁太芳.“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分析.科技广场,2016年06期;
[2] 张万华.“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财经界(学术版),2016年12期;
[3] 林晓琼.“营改增”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对策分析.财会学习,2016年13期;
作者简介:
张文勇(1985-),男,天津市人,学士,本科就读于天津财经大学,助理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现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财经大学在职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