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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关于核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形成,但核损害赔偿实体规范权威性差、规则性弱,程序规范阙如,难以满足日益发展的核事业之需要。要修正这些缺陷,须选择多元的核损害赔偿立法模式,科学界定核损害赔偿范围,提高损害责任限额、落实强制责任险及完善国家补偿机制以健全核损害赔偿责任机制;畅通救济途径、明确诉讼管辖及延长诉讼时效以完善核损害赔偿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