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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于全球气温的逐年上升,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日益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总量控制与碳交易是有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途径之一,因而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方式对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碳配额分配的角度,对我国碳排放权配额的初始分配方式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式;免费分配;拍卖法
一、引言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日趋严重,世界各地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了全球温度逐步上升,这引起了全球海平面上升等一系列的严重后果。为了解决此气候变化问题,联合国多次召开了全球气候会议,制定并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等条款。其中,采用政府强制性碳减排与市场激励相结合的碳交易是减少温室气体的一种有效方法。在总量控制与交易中,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对碳交易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也是有效控制温室气体的关键因素之一,从而使得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得到协调发展。中国在其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碳排放量,在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政府明确承诺到2020年中国要在其2005年的碳排放水平上减少40%-50%。因而,我国已在积极试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以达到低碳发展的战略目标。
二、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理论依据
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首次提出了碳排污权交易的概念。 碳排放权,是在碳排放总量确定的前提下,通过国家及相关环境部门的分配,碳排放的企业取得的向大气排放碳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同时在行使该权利时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并且在排污的同时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
产生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理论基础包括产权理论和科斯定理等。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来讲,环境污染是一个典型的外部性问题。它不可能在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依靠价值规律来解决。庇古提出了征税的方法来促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在庇古理论的基础上,科斯提出了“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产权理论的一个主要作用是引导人们拥有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产权界定不清是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的主要根源[1]。
三、碳排放权初始配额的分配基础
在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当中,一个配额相当于一吨二氧化碳当量。配额分配的基础包括历史排放记录法(祖父式分配)、行业基准值法或两者相结合的方法。
历史排放记录法是基于历史水平的祖父式分配,是指划定行业或企业的历史排放基准。但祖父式分配使企业有维持现状的倾向,无形中奖励了污染严重的企业获得更多的免费许可。祖父式分配的优点有:第一,基于历史排放的分配不会让企业的持续性生产受到影响。第二,基于历史排放的分配可减少行业和企业的反对,增大了实行减排的可能性。第三,在基于历史排放的分配中政府会补偿受政府管制影响的企业。但是,政府存在着对企业过度补偿的可能。此外,在这种分配体制下,潜在的新进入企业可能面临不能获得排放许可证或排放权许可价格过高的门槛。
行业基准值法是基于行业标准排放率的分配方法,该方法的配额根据行业每单位产品的特定排放值(即基准值)进行计算分配,实际的配额數等于基准值乘以特定实施的过去或预测产品。使用行业基准值法有如下优点:第一,使用行业基准值法对于拥有老设施和新设施的企业都较为公平;第二,相对于历史排放记录法,相似设施使用行业基准值法的配额分配差异更小;第三,基准值法可以验证在市场结构等的改变下历史排放是否合适。
简单来说,历史排放记录法适合在碳排放权交易的第一阶段使用,因为它操作简单,但是这种方法存在着鼓励落后的弊端。行业基准值法被认为是鼓励先进,更有利于行业进步,但实际操作时,工作量大。
四、我国碳排放权初始配额分配方式
国家对所分配的碳排放总量在每个排放主体之间的分配称为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美国在1990年颁布的《清洁大气法修改方案》中规定了几种可行的初始分配方案,分别是:无偿分配、配额拍卖以及两者混合分配的定价出售[2],而一般采用的方式为无偿分配和配额拍卖两种分配方式。
在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的选择上面,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即在国家履约期的首阶段采用无偿分配。无偿分配指的是政府管理者以一定的规则来分配碳排放权配额,而企业并不需要为这些配额支付一定的费用。由于无偿分配不但没有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企业反而多了一笔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的碳资产。因此无偿分配很容易被企业所接受,在实施过程中受到来自企业的阻力较少。欧盟的许多国家比如:意大利、英国和西班牙大多则采用第二类分配方式。
分配是指由政府设立碳交易市场,企业通过政府规定的交易机制和竞价方式取得所需要的碳配额。国内外研究普遍认为其在定价、增加财政收入,保持市场运行效率、促进交易机制和制度创新等方面具有无偿分配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也是当前大多数国家选择的碳配额初始分配机制。在实践方面,欧盟的ETS规定对不同阶段的分配比例做了详细的规定[2]。一般情况下,在第一阶段用于拍卖分配的碳配额一般为总量的5%,这一比例在第二阶段将提升为10%,进入第三阶段,所有欧盟合约国在电力行业将100%采用拍卖分配进行初始分配。在实际中,虽然理论经济学家从效率和公平的角度,大力支持拍卖分配制度,但是碳交易市场的实际参与者对大规模的拍卖分配方式仍持怀疑态度。很多的大型工业排放主体,认为拍卖分配会提高交易成本和购买成本,从而提高产品总成本,并进一步影响企业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3]
五、结论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碳排放总量逐年递增。但是在碳排放权的引入上仍旧处于探索阶段,就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几个试点地区的运作情况来看,碳交易引起的企业成本增加从而增加企业承受压力;政府由于缺乏相关现行经验从而造成的管理水平低下;碳交易市场中不同的交易主体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不同交易中介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政府在环境保护的投入费用过少,都限制了拍卖分配在我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中的作用。免费分配方式由于在碳排放权引入的初级阶段可以很大程度上刺激企业积极参与到强制性碳减排下的总量控制过程中来,因此在我国引入碳排放权的初期不失为一种积极、有效和可行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张国丰,刘全文等. 基于产权理论的低碳经济政策研究[J]. 中国煤炭. 2010.36(1): 7
[2]何梦舒. 我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研究——基于金融工程视角的分析. 管理世界[J]. 2011(11): 172-173
[3]李凯杰, 曲如晓. 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的经济效应及启示. 研究与探讨[J]. 2012(3): 21-24
关键词: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方式;免费分配;拍卖法
一、引言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日趋严重,世界各地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了全球温度逐步上升,这引起了全球海平面上升等一系列的严重后果。为了解决此气候变化问题,联合国多次召开了全球气候会议,制定并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等条款。其中,采用政府强制性碳减排与市场激励相结合的碳交易是减少温室气体的一种有效方法。在总量控制与交易中,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对碳交易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也是有效控制温室气体的关键因素之一,从而使得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得到协调发展。中国在其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碳排放量,在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政府明确承诺到2020年中国要在其2005年的碳排放水平上减少40%-50%。因而,我国已在积极试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以达到低碳发展的战略目标。
二、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理论依据
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家首次提出了碳排污权交易的概念。 碳排放权,是在碳排放总量确定的前提下,通过国家及相关环境部门的分配,碳排放的企业取得的向大气排放碳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同时在行使该权利时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并且在排污的同时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
产生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理论基础包括产权理论和科斯定理等。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来讲,环境污染是一个典型的外部性问题。它不可能在完全自由的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依靠价值规律来解决。庇古提出了征税的方法来促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在庇古理论的基础上,科斯提出了“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产权理论的一个主要作用是引导人们拥有将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产权界定不清是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的主要根源[1]。
三、碳排放权初始配额的分配基础
在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当中,一个配额相当于一吨二氧化碳当量。配额分配的基础包括历史排放记录法(祖父式分配)、行业基准值法或两者相结合的方法。
历史排放记录法是基于历史水平的祖父式分配,是指划定行业或企业的历史排放基准。但祖父式分配使企业有维持现状的倾向,无形中奖励了污染严重的企业获得更多的免费许可。祖父式分配的优点有:第一,基于历史排放的分配不会让企业的持续性生产受到影响。第二,基于历史排放的分配可减少行业和企业的反对,增大了实行减排的可能性。第三,在基于历史排放的分配中政府会补偿受政府管制影响的企业。但是,政府存在着对企业过度补偿的可能。此外,在这种分配体制下,潜在的新进入企业可能面临不能获得排放许可证或排放权许可价格过高的门槛。
行业基准值法是基于行业标准排放率的分配方法,该方法的配额根据行业每单位产品的特定排放值(即基准值)进行计算分配,实际的配额數等于基准值乘以特定实施的过去或预测产品。使用行业基准值法有如下优点:第一,使用行业基准值法对于拥有老设施和新设施的企业都较为公平;第二,相对于历史排放记录法,相似设施使用行业基准值法的配额分配差异更小;第三,基准值法可以验证在市场结构等的改变下历史排放是否合适。
简单来说,历史排放记录法适合在碳排放权交易的第一阶段使用,因为它操作简单,但是这种方法存在着鼓励落后的弊端。行业基准值法被认为是鼓励先进,更有利于行业进步,但实际操作时,工作量大。
四、我国碳排放权初始配额分配方式
国家对所分配的碳排放总量在每个排放主体之间的分配称为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美国在1990年颁布的《清洁大气法修改方案》中规定了几种可行的初始分配方案,分别是:无偿分配、配额拍卖以及两者混合分配的定价出售[2],而一般采用的方式为无偿分配和配额拍卖两种分配方式。
在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的选择上面,我们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即在国家履约期的首阶段采用无偿分配。无偿分配指的是政府管理者以一定的规则来分配碳排放权配额,而企业并不需要为这些配额支付一定的费用。由于无偿分配不但没有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企业反而多了一笔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的碳资产。因此无偿分配很容易被企业所接受,在实施过程中受到来自企业的阻力较少。欧盟的许多国家比如:意大利、英国和西班牙大多则采用第二类分配方式。
分配是指由政府设立碳交易市场,企业通过政府规定的交易机制和竞价方式取得所需要的碳配额。国内外研究普遍认为其在定价、增加财政收入,保持市场运行效率、促进交易机制和制度创新等方面具有无偿分配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也是当前大多数国家选择的碳配额初始分配机制。在实践方面,欧盟的ETS规定对不同阶段的分配比例做了详细的规定[2]。一般情况下,在第一阶段用于拍卖分配的碳配额一般为总量的5%,这一比例在第二阶段将提升为10%,进入第三阶段,所有欧盟合约国在电力行业将100%采用拍卖分配进行初始分配。在实际中,虽然理论经济学家从效率和公平的角度,大力支持拍卖分配制度,但是碳交易市场的实际参与者对大规模的拍卖分配方式仍持怀疑态度。很多的大型工业排放主体,认为拍卖分配会提高交易成本和购买成本,从而提高产品总成本,并进一步影响企业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3]
五、结论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碳排放总量逐年递增。但是在碳排放权的引入上仍旧处于探索阶段,就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几个试点地区的运作情况来看,碳交易引起的企业成本增加从而增加企业承受压力;政府由于缺乏相关现行经验从而造成的管理水平低下;碳交易市场中不同的交易主体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不同交易中介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政府在环境保护的投入费用过少,都限制了拍卖分配在我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中的作用。免费分配方式由于在碳排放权引入的初级阶段可以很大程度上刺激企业积极参与到强制性碳减排下的总量控制过程中来,因此在我国引入碳排放权的初期不失为一种积极、有效和可行的方法。
参考文献
[1]张国丰,刘全文等. 基于产权理论的低碳经济政策研究[J]. 中国煤炭. 2010.36(1): 7
[2]何梦舒. 我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研究——基于金融工程视角的分析. 管理世界[J]. 2011(11): 172-173
[3]李凯杰, 曲如晓. 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的经济效应及启示. 研究与探讨[J]. 2012(3): 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