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史记》“嫁娶”类动词共有6个:“嫁,妻,适,娶(取),尚,聘”。在《史记》中,以“嫁娶”义动词为谓语的句子呈现出以下语法特征:一般说来,婚嫁活动中的男主人出现在主语位置上,女主人出现在宾语位置上;如果主语、宾语或双宾语中的间接宾语(指人宾语)已分别被当权者和男主人所占据,那么女主人只能屈居于直接宾语(指物宾语)、状语、补语等句法位置上。本文描述了这一语法现象,并揭示了深层次的文化动因:《史记》中“嫁娶”类动词所体现出来的这种句法特征,正是中国古代男权社会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观念在语法上的反映。
关键词:嫁娶 句法特征 性别等级
《史记》中嫁娶类动词有“嫁,妻,适,娶(取),尚,聘”等6个,“嫁,妻,适”一般表示出嫁,可称之为“嫁”类动词;“娶(取),尚,聘”都表示娶妻,可称之为“娶”类动词。下面分类阐述。
一、“嫁”类动词的句法特征
(一)嫁。《说文解字》:“嫁,女适人也,从女家声”,可见,“女子出嫁”是“嫁”的本义和常用义。从句法特征来看,“嫁”为及物动词,一般都有明确的主语和宾语。
在《史记》中,“嫁”的主语常常为女主人的父兄或当权者。如:
(1)修成君有女名娥,太后欲嫁之于诸侯。(《齐悼惠王世家》)
(2)蔡侯怒,嫁其弟(笔者按:《史记》中“弟”也可指“妹妹”)。(《管蔡世家》)
“嫁”的主语也可以是婚嫁活动中的女主人自己。如:
(3)臧儿更嫁长陵田氏。(《外戚世家》)
(4)亲既以天年下世,妾已嫁夫。(《刺客列传》)
“嫁”的宾语一般为婚嫁活动中的男主人。如:
(5)女听,乃卒为请决,嫁之张耳。(《张耳陈馀列传》)
(6)诸男皆尚秦公主,女悉嫁秦诸公子。(《李斯列传》)
“嫁”的宾语也可以为婚嫁活动中的女主人自己。如:
(7)鲁夫人者,襄公女弟也,自釐公时嫁为鲁桓公妇。(《齐太公世家》)
(8)臧儿长女嫁为金王孙妇,生一女矣。(《外戚世家》)
(9)今秦楚嫁女娶妇,为昆弟之国。(《张仪列传》)
“嫁”的宾语也可以不出现。如:
(10)重耳谓其妻曰:“待我二十五年不来,乃嫁。”(《晋世家》)
(11)张负女孙五嫁而夫辄死,人莫敢娶。(《陈丞相世家》)
(二)妻。《说文解字》:“妻,妇与夫齐者也”,“妻”的本义为“男子的配偶”,名词,但在《史记》中常活用为动词。
“妻”的主语一般是婚嫁活动中女主人的父兄或当权者,而宾语则为婚嫁活动中的男主人。如:
(12)郑使太子忽来救齐,齐欲妻之。(《齐太公世家》)
(13)昔者郑武公欲伐胡,乃以其子妻之。(《老子韩非列传》)
在以“妻”为谓语动词的句法结构中,女主人可以在三种位置上出现。
第一,“妻”可以构成双宾语句,主语一般是女主人的父兄或当权者,间接宾语为男主人,女主人只能出现在直接宾语的位置上。如:
(14)昔舜为庶人时,尧妻之二女。(《陈杞世家》)
(15)帝舜曰:“咨尔费,赞禹功,其赐尔皂游。尔后嗣将大出。”乃妻之姚姓之玉女。(《秦本纪》)
需要说明的是,在双宾句中,间接宾语一般指人,直接宾语一般指物(例句中加点者为直接宾语)。如:
(16)悼公怒,或谏公,公卒贤绛,任之政,使和戎,戎大亲附。(《晋世家》)
(17)吴予庆封朱方之县,以为奉邑,以女妻之,富于在齐。(《吴太伯世家》))
(18)王已属臣兵,兵以利为上,尚何待焉?(《吴太伯世家》)
(19)赐我先君履,东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齐太公世家》
即使在现代汉语中,直接宾语也一般由指物名词充当,如:
(20)夏老人送给李小龙一盆昙花。(汪曾祺《昙花·鹤和鬼火》)
(21)《红楼梦》中,大观园的几位小姐送给贾宝玉一个雅号,叫“无事忙”。
(邓友梅《无事忙杂记》)
可见,在以“妻”为谓语动词的双宾语中,女主人是被当作指物名词看待的。
第二,在以“妻”为谓语动词的句法结构中,女主人可以出现在状语的位置上。如:
(22)初,阳生亡在鲁,季康子以其妹妻之。(《齐太公世家》)
(23)狄伐咎如,得二女:以长女妻重耳。(《晋世家》)
在以其他“给予”义动词为谓语动词的句子中,状语中的名词一般也是指物名词,如:
(24)秦不绝其祀,以阳人地赐周君,奉其祭祀。(《秦本纪》)
(25)秦亦不以城予赵。(《廉颇蔺相如列传》)
可见,在以“妻”为谓语动词的状动结构中,女主人也是被当作指物名词看待的。
第三,在以“妻”为谓语动词的句法结构中,女主人还可以出现在补语的位置上。如:
(26)少康奔有虞。有虞思夏德,于是妻之以二女而邑之于纶。(《吴太伯世家》)
(27)秦怨圉亡去,乃迎晋公子重耳于楚,而妻以故子圉妻。(《秦本纪》)
在以“给予”义动词为谓语动词的句子中,补语中的名词一般也是指物名词。如:
(28)尧曰“终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而卒授舜以天下。(《五帝本纪》)
(29)伊尹处士,汤使人聘迎之,五反然后肯往从汤,言素王及九主之事。汤举任以国政。(《殷本纪》)
可见,在以“妻”为谓语动词的动补结构中,女主人还是被当作指物名词看待的。
综上所述,在以“妻”为谓语动词的句法结构中,婚嫁活动中的女主人不可以出现在主语的位置上,也不可以出现在间接宾语(指人宾语)的位置上,只能出现在直接宾语(指物宾语)、状语以及补语等句法成分之中,这说明在古人的潜意识中,女子在婚姻中没有话语权,只能听从男权社会的任意摆布,甚至被当作礼物送来送去。
另外,“妻”还可用为意动,即“以……为妻”,其意义与“娶”同。如:
(30)匈奴父子乃同穹庐而卧。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匈奴列传》)
(四)“适”在《史记》中用为“出嫁”义,仅有一例。
(31)彼知汉适女送厚,蛮夷必慕以为阏氏,生子必为太子。(《刘敬叔孙通列传》)
二、“娶”类动词的句法特征
《史记》中“娶”类动词的句法特征较为简单,即:主语为婚嫁活动中的男主人,宾语为婚嫁活动中的女主人。
(一)娶(取),《说文解字》:“娶,娶妇也”,《史记》中也写作“取”,为汉代口语常用词。
(32)帝喾娶陈锋氏女,生放勋。(《五帝本纪》)
(33)武公十年,娶申侯女为夫人,曰武姜。(《郑世家》)
(34)二十八年,初,灵公取鲁女,生子光,以为太子。(《齐太公世家》)
(二)尚,特指娶公主为妻,唐司马贞《史记索隐·张耳陈馀列传》引韦昭曰:“尚,奉也,不敢言娶。”因为公主至尊贵,所以娶公主为妻不敢称“娶”。
(35)斯长男由为三川守,诸男皆尚秦公主,女悉嫁秦诸公子。(《李斯列传》)
(36)时诸外家为列侯,列侯多尚公主,皆不欲就国。(《魏其武安侯列传》)
(三)聘,在《史记》中用为“娶妻”义,仅有一例。
(37)乌孙以千匹马聘汉女,汉遣宗室女江都翁主往妻乌孙。(《大宛列传》)
三、“嫁娶”类动词句法特征的文化动因
从以上举例可以看出,“嫁娶”类动词的句法成分呈现出以下特征:一般说来,婚嫁活动中的男主人出现在主语位置上,女主人出现在宾语位置上;如果主语、宾语或双宾语中的间接宾语(指人宾语)已分别被当权者和男主人所占据,那么女主人只能屈居于直接宾语(指物宾语)、状语、补语等句法位置上。这是一个有趣的语言现象,这一现象的背后有着深层次的文化动因,正如三国时期魏国的少年天才王弼所说:“物无妄然,必由其理。”(《周易略例·明彖》),语言的发展与社会的历史文化进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社会的历史文化进程不断地推动着语言向前发展;另一方面,已经定型的语言现象又真实地记录了社会历史文化进程的轨迹印痕。《史记》中“嫁娶”类动词所体现出来的这种句法特征,正是中国古代社会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观念在语法上的反映,为了阐述清楚这一问题,我们先从主语和宾语的语义角色说起。
主语在语义角色上一般由施事论元充当,“施事”是指“发出意志活动的有生主体,他执行动作,控制事物,对事物施加各种各样的影响,从而引发事态。”[1]宾语在语义角色上一般由受事论元充当,一般认为,“受事是施事的有意识的动作行为的直接承受者或接受者。”[2]可见,施事与受事之间的关系是主动与被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在以“嫁娶义”动词为谓语动词的句法结构中,男主人处施事主语位女主人处受事宾语位的句法特征,正是古代男权社会男尊女卑观念的象似。
在古代男权社会,男尊女卑的思想是不容受到质疑的,正如《春秋繁露·基义》中所说:“天尊地卑,男贵女贱。”在嫁娶问题上,男子对自己的婚姻负责,在婚姻中有主动权和选择权,《史记》文本所载的史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比如,《齐太公世家》:“二十五年,北戎伐齐。郑使太子忽来救齐,齐欲妻之。忽曰:‘郑小齐大,非我敌。’遂辞之。”齐国想与郑国结亲,但郑太子忽选择了拒绝。这一事实说明,男主人公对自己的婚事有自主权,可以说“不”。
而女子的情形就不一样了,她们在婚姻中没有主动权和选择权,只能听命于父兄或当权者,甚至被当作财产和礼物送来送去,这也可从《史记》文本中得到验证。比如,《田敬仲完世家》:“湣王之遇杀,其子法章变名姓为莒太史敫家庸。太史敫女奇法章状貌,以为非恒人,怜而常窃衣食之,而与私通焉。淖齿既以去莒,莒中人及齐亡臣相聚求湣王子,欲立之。法章惧其诛己也,久之,乃敢自言‘我湣王子也’。于是莒人共立法章,是为襄王。以保莒城而布告齐国中:‘王已立在莒矣。’襄王既立,立太史氏女为王后,是为君王后,生子建。太史敫曰:‘女不取媒因自嫁,非吾种也,污吾世。’终身不睹君王后。君王后贤,不以不睹故失人子之礼。”太史氏之女主动追求自己的爱情与婚姻,其父却因此而感到无比羞辱,并发誓“终身不睹”。再比如,《司马相如列传》:“文君夜亡奔相如,相如乃与驰归成都。家居徒四壁立。卓王孙大怒曰:‘女至不材,我不忍杀,不分一钱也。’”文君因自作主张,夜奔相如,其父卓王孙才勃然大怒。可见,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女子虽有主动追求爱情自由和婚姻幸福的强烈愿望,但一直没有取得为男权社会认可的合法地位。
陈保亚先生指出:“一种观念如果在某语言中没有进入词集或者语法集,而只是用文本表达,说明这种观念还没有范畴化,它在该文化中只是一种浅层的观念。如果一种观念在某语言中用词组表达,像英语中elder brother 和youger brother的对立,说明‘哥哥’和‘弟弟’的观念在该文化中已经有了一定的地位,但还没有范畴化,因为这种观念还没有进入词集。如果一种观念在某语言中用词来表达,像汉语中‘哥哥’和‘弟弟’的对立 ,这时该观念已经进入词集,所以已经范畴化了,但由于不具有普遍性,比如在祖辈中很少有这种对立,所以这种范畴化不是很深的。如果一种观念在某语言中用可省略的虚词、黏着语素表达,这种观念在该文化中也已经范畴化了,已经进入词集,并且比用词表达的范畴更深。”[3]“嫁娶义”动词的句法特征表明,古人男尊女卑的性别等级观念已经进入了语法集(即深层的语法构造),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思想,而“嫁娶义”动词的句法特征,可以看作古人男尊女卑性别等级观念的活化石。
参考文献:
[1]高春雨.动词隐喻与角色题元[J].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07,(1).
[2]陈昌来.论汉语句子语义结构中的受事[J].吉安师专学报,2000,(1).
[3]陈保亚.论意义的两个来源和语言哲学的任务[J].北京大学学报,2006,(1).
(刘道锋 湖南娄底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中文系 417000)
关键词:嫁娶 句法特征 性别等级
《史记》中嫁娶类动词有“嫁,妻,适,娶(取),尚,聘”等6个,“嫁,妻,适”一般表示出嫁,可称之为“嫁”类动词;“娶(取),尚,聘”都表示娶妻,可称之为“娶”类动词。下面分类阐述。
一、“嫁”类动词的句法特征
(一)嫁。《说文解字》:“嫁,女适人也,从女家声”,可见,“女子出嫁”是“嫁”的本义和常用义。从句法特征来看,“嫁”为及物动词,一般都有明确的主语和宾语。
在《史记》中,“嫁”的主语常常为女主人的父兄或当权者。如:
(1)修成君有女名娥,太后欲嫁之于诸侯。(《齐悼惠王世家》)
(2)蔡侯怒,嫁其弟(笔者按:《史记》中“弟”也可指“妹妹”)。(《管蔡世家》)
“嫁”的主语也可以是婚嫁活动中的女主人自己。如:
(3)臧儿更嫁长陵田氏。(《外戚世家》)
(4)亲既以天年下世,妾已嫁夫。(《刺客列传》)
“嫁”的宾语一般为婚嫁活动中的男主人。如:
(5)女听,乃卒为请决,嫁之张耳。(《张耳陈馀列传》)
(6)诸男皆尚秦公主,女悉嫁秦诸公子。(《李斯列传》)
“嫁”的宾语也可以为婚嫁活动中的女主人自己。如:
(7)鲁夫人者,襄公女弟也,自釐公时嫁为鲁桓公妇。(《齐太公世家》)
(8)臧儿长女嫁为金王孙妇,生一女矣。(《外戚世家》)
(9)今秦楚嫁女娶妇,为昆弟之国。(《张仪列传》)
“嫁”的宾语也可以不出现。如:
(10)重耳谓其妻曰:“待我二十五年不来,乃嫁。”(《晋世家》)
(11)张负女孙五嫁而夫辄死,人莫敢娶。(《陈丞相世家》)
(二)妻。《说文解字》:“妻,妇与夫齐者也”,“妻”的本义为“男子的配偶”,名词,但在《史记》中常活用为动词。
“妻”的主语一般是婚嫁活动中女主人的父兄或当权者,而宾语则为婚嫁活动中的男主人。如:
(12)郑使太子忽来救齐,齐欲妻之。(《齐太公世家》)
(13)昔者郑武公欲伐胡,乃以其子妻之。(《老子韩非列传》)
在以“妻”为谓语动词的句法结构中,女主人可以在三种位置上出现。
第一,“妻”可以构成双宾语句,主语一般是女主人的父兄或当权者,间接宾语为男主人,女主人只能出现在直接宾语的位置上。如:
(14)昔舜为庶人时,尧妻之二女。(《陈杞世家》)
(15)帝舜曰:“咨尔费,赞禹功,其赐尔皂游。尔后嗣将大出。”乃妻之姚姓之玉女。(《秦本纪》)
需要说明的是,在双宾句中,间接宾语一般指人,直接宾语一般指物(例句中加点者为直接宾语)。如:
(16)悼公怒,或谏公,公卒贤绛,任之政,使和戎,戎大亲附。(《晋世家》)
(17)吴予庆封朱方之县,以为奉邑,以女妻之,富于在齐。(《吴太伯世家》))
(18)王已属臣兵,兵以利为上,尚何待焉?(《吴太伯世家》)
(19)赐我先君履,东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齐太公世家》
即使在现代汉语中,直接宾语也一般由指物名词充当,如:
(20)夏老人送给李小龙一盆昙花。(汪曾祺《昙花·鹤和鬼火》)
(21)《红楼梦》中,大观园的几位小姐送给贾宝玉一个雅号,叫“无事忙”。
(邓友梅《无事忙杂记》)
可见,在以“妻”为谓语动词的双宾语中,女主人是被当作指物名词看待的。
第二,在以“妻”为谓语动词的句法结构中,女主人可以出现在状语的位置上。如:
(22)初,阳生亡在鲁,季康子以其妹妻之。(《齐太公世家》)
(23)狄伐咎如,得二女:以长女妻重耳。(《晋世家》)
在以其他“给予”义动词为谓语动词的句子中,状语中的名词一般也是指物名词,如:
(24)秦不绝其祀,以阳人地赐周君,奉其祭祀。(《秦本纪》)
(25)秦亦不以城予赵。(《廉颇蔺相如列传》)
可见,在以“妻”为谓语动词的状动结构中,女主人也是被当作指物名词看待的。
第三,在以“妻”为谓语动词的句法结构中,女主人还可以出现在补语的位置上。如:
(26)少康奔有虞。有虞思夏德,于是妻之以二女而邑之于纶。(《吴太伯世家》)
(27)秦怨圉亡去,乃迎晋公子重耳于楚,而妻以故子圉妻。(《秦本纪》)
在以“给予”义动词为谓语动词的句子中,补语中的名词一般也是指物名词。如:
(28)尧曰“终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而卒授舜以天下。(《五帝本纪》)
(29)伊尹处士,汤使人聘迎之,五反然后肯往从汤,言素王及九主之事。汤举任以国政。(《殷本纪》)
可见,在以“妻”为谓语动词的动补结构中,女主人还是被当作指物名词看待的。
综上所述,在以“妻”为谓语动词的句法结构中,婚嫁活动中的女主人不可以出现在主语的位置上,也不可以出现在间接宾语(指人宾语)的位置上,只能出现在直接宾语(指物宾语)、状语以及补语等句法成分之中,这说明在古人的潜意识中,女子在婚姻中没有话语权,只能听从男权社会的任意摆布,甚至被当作礼物送来送去。
另外,“妻”还可用为意动,即“以……为妻”,其意义与“娶”同。如:
(30)匈奴父子乃同穹庐而卧。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匈奴列传》)
(四)“适”在《史记》中用为“出嫁”义,仅有一例。
(31)彼知汉适女送厚,蛮夷必慕以为阏氏,生子必为太子。(《刘敬叔孙通列传》)
二、“娶”类动词的句法特征
《史记》中“娶”类动词的句法特征较为简单,即:主语为婚嫁活动中的男主人,宾语为婚嫁活动中的女主人。
(一)娶(取),《说文解字》:“娶,娶妇也”,《史记》中也写作“取”,为汉代口语常用词。
(32)帝喾娶陈锋氏女,生放勋。(《五帝本纪》)
(33)武公十年,娶申侯女为夫人,曰武姜。(《郑世家》)
(34)二十八年,初,灵公取鲁女,生子光,以为太子。(《齐太公世家》)
(二)尚,特指娶公主为妻,唐司马贞《史记索隐·张耳陈馀列传》引韦昭曰:“尚,奉也,不敢言娶。”因为公主至尊贵,所以娶公主为妻不敢称“娶”。
(35)斯长男由为三川守,诸男皆尚秦公主,女悉嫁秦诸公子。(《李斯列传》)
(36)时诸外家为列侯,列侯多尚公主,皆不欲就国。(《魏其武安侯列传》)
(三)聘,在《史记》中用为“娶妻”义,仅有一例。
(37)乌孙以千匹马聘汉女,汉遣宗室女江都翁主往妻乌孙。(《大宛列传》)
三、“嫁娶”类动词句法特征的文化动因
从以上举例可以看出,“嫁娶”类动词的句法成分呈现出以下特征:一般说来,婚嫁活动中的男主人出现在主语位置上,女主人出现在宾语位置上;如果主语、宾语或双宾语中的间接宾语(指人宾语)已分别被当权者和男主人所占据,那么女主人只能屈居于直接宾语(指物宾语)、状语、补语等句法位置上。这是一个有趣的语言现象,这一现象的背后有着深层次的文化动因,正如三国时期魏国的少年天才王弼所说:“物无妄然,必由其理。”(《周易略例·明彖》),语言的发展与社会的历史文化进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社会的历史文化进程不断地推动着语言向前发展;另一方面,已经定型的语言现象又真实地记录了社会历史文化进程的轨迹印痕。《史记》中“嫁娶”类动词所体现出来的这种句法特征,正是中国古代社会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观念在语法上的反映,为了阐述清楚这一问题,我们先从主语和宾语的语义角色说起。
主语在语义角色上一般由施事论元充当,“施事”是指“发出意志活动的有生主体,他执行动作,控制事物,对事物施加各种各样的影响,从而引发事态。”[1]宾语在语义角色上一般由受事论元充当,一般认为,“受事是施事的有意识的动作行为的直接承受者或接受者。”[2]可见,施事与受事之间的关系是主动与被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在以“嫁娶义”动词为谓语动词的句法结构中,男主人处施事主语位女主人处受事宾语位的句法特征,正是古代男权社会男尊女卑观念的象似。
在古代男权社会,男尊女卑的思想是不容受到质疑的,正如《春秋繁露·基义》中所说:“天尊地卑,男贵女贱。”在嫁娶问题上,男子对自己的婚姻负责,在婚姻中有主动权和选择权,《史记》文本所载的史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比如,《齐太公世家》:“二十五年,北戎伐齐。郑使太子忽来救齐,齐欲妻之。忽曰:‘郑小齐大,非我敌。’遂辞之。”齐国想与郑国结亲,但郑太子忽选择了拒绝。这一事实说明,男主人公对自己的婚事有自主权,可以说“不”。
而女子的情形就不一样了,她们在婚姻中没有主动权和选择权,只能听命于父兄或当权者,甚至被当作财产和礼物送来送去,这也可从《史记》文本中得到验证。比如,《田敬仲完世家》:“湣王之遇杀,其子法章变名姓为莒太史敫家庸。太史敫女奇法章状貌,以为非恒人,怜而常窃衣食之,而与私通焉。淖齿既以去莒,莒中人及齐亡臣相聚求湣王子,欲立之。法章惧其诛己也,久之,乃敢自言‘我湣王子也’。于是莒人共立法章,是为襄王。以保莒城而布告齐国中:‘王已立在莒矣。’襄王既立,立太史氏女为王后,是为君王后,生子建。太史敫曰:‘女不取媒因自嫁,非吾种也,污吾世。’终身不睹君王后。君王后贤,不以不睹故失人子之礼。”太史氏之女主动追求自己的爱情与婚姻,其父却因此而感到无比羞辱,并发誓“终身不睹”。再比如,《司马相如列传》:“文君夜亡奔相如,相如乃与驰归成都。家居徒四壁立。卓王孙大怒曰:‘女至不材,我不忍杀,不分一钱也。’”文君因自作主张,夜奔相如,其父卓王孙才勃然大怒。可见,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女子虽有主动追求爱情自由和婚姻幸福的强烈愿望,但一直没有取得为男权社会认可的合法地位。
陈保亚先生指出:“一种观念如果在某语言中没有进入词集或者语法集,而只是用文本表达,说明这种观念还没有范畴化,它在该文化中只是一种浅层的观念。如果一种观念在某语言中用词组表达,像英语中elder brother 和youger brother的对立,说明‘哥哥’和‘弟弟’的观念在该文化中已经有了一定的地位,但还没有范畴化,因为这种观念还没有进入词集。如果一种观念在某语言中用词来表达,像汉语中‘哥哥’和‘弟弟’的对立 ,这时该观念已经进入词集,所以已经范畴化了,但由于不具有普遍性,比如在祖辈中很少有这种对立,所以这种范畴化不是很深的。如果一种观念在某语言中用可省略的虚词、黏着语素表达,这种观念在该文化中也已经范畴化了,已经进入词集,并且比用词表达的范畴更深。”[3]“嫁娶义”动词的句法特征表明,古人男尊女卑的性别等级观念已经进入了语法集(即深层的语法构造),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思想,而“嫁娶义”动词的句法特征,可以看作古人男尊女卑性别等级观念的活化石。
参考文献:
[1]高春雨.动词隐喻与角色题元[J].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07,(1).
[2]陈昌来.论汉语句子语义结构中的受事[J].吉安师专学报,2000,(1).
[3]陈保亚.论意义的两个来源和语言哲学的任务[J].北京大学学报,2006,(1).
(刘道锋 湖南娄底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中文系 4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