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损失分担规则,公平责任在体育运动致害案件的适用中存在争议.我国民事立法对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经历了由宽松到严格限制的过程.通过对体育运动致害案件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和赔偿范围上都超越了其应有的内涵,自甘风险规则也并非体育运动致害的免责事由.《民法典》对公平责任适用范围的严格限制和自甘风险规则的确立,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有利于体育运动的积极开展.后民法典时代,体育运动致害案件中损失的分担,一方面需要建立完善的保险制度,另一方面需要在《民法典》的规则体系之下,通过民法解释学对公平责任和自甘风险的适用规则进行阐释.在极端案件中,应当肯定公平责任的适用,以实现其背后所体现的矫正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