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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尊严”二字,欧阳丹莉这位已经59岁的女性有着比其他人更为深切的痛意和决然。
这种痛意和决然是她若干年抗争的感受——因为不认可单位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的数额,多年来她不断提起诉讼,但抗争的过程却又让她陷入了“被退休”的怪圈。她被这个怪圈折磨已经8年有余。
“如果我选择低头退让,这个怪圈立刻就会消失,但我不会低头。”欧阳丹莉说。
败诉后仍不服输
欧阳丹莉的事,要从9年前说起。
在2007年3月,因工伤在家养病的她接到所在单位北京福田环保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铸造厂(以下简称沈阳铸造厂)工作人员的口头告知,称其年龄满50岁,应办理退休手续。但欧阳丹莉认为自己应属干部身份,退休年龄应是55岁,而且她认为之前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或比例不足,要求单位补缴后办理退休。
2008年下半年,欧阳丹莉到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状告所在单位,要求补缴少报工资总额及未足额缴纳的五险一金费用,给付少的退休养老金、办理退休等。但一审判决欧阳丹莉败诉,判决第四项为:“原告欧阳丹莉向被告提供相关退休资料及退休申请后,被告沈阳铸造厂于次日起10日内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
2009年,欧阳丹莉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但在判决书中提出“因欧阳丹莉与用工单位之间纠纷已久,患有疾病,生活中存有诸多困难,故用工单位应对其提供一次性的经济帮助,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一次性给付欧阳丹莉困难帮助5万元。”
欧阳丹莉认为,自己在单位工作期间究竟是否属于干部身份,不仅仅涉及退休年龄,更是自己在这家企业辛勤工作近30年的一种认可,是自己必须捍卫的尊严。而在养老保险缴费数额的问题上,她依旧不服判决。
办不下去的“协助退休”
2009年,欧阳丹莉找到辽宁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向其提供了大量的法律咨询,使欧阳丹莉在后续维权过程中时刻把握法律的准绳。
而就在欧阳丹莉到省高院寻求再审机会期间,事情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由于欧阳丹莉拒绝在现有判决条件下走退休程序,不肯递交退休申请,2010年10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向沈阳市浑南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请该局“协助办理被执行人欧阳丹莉的有关退休手续”。
在当时,浑南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态度不得而知,但从后续的操作上看,一份《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职)审批表》以及《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确认表》上面有了欧阳丹莉的名字和相关资料,而且已经有了沈阳铸造厂和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的印章。只是,没有欧阳丹莉本人的签字。在审批意见一栏,浑南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又特别注明,是“根据沈阳高新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退休”随后又注明,“退休时间2007年3月”。
这张表格的内容十分微妙,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办理退休审批过程中,申请退休人员必须签字盖章,否则这份审批表是不能生效的。《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确认表》上面也明确说明,企业经办人及本人对上述自然情况和个人账户进行核对,如果核对没有异议,请签字,不签字无效。
事实上,因为欧阳丹莉认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其实发工资不符等原因未向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浑南分局提供相应手续,所以其养老保险关系至今还在在职库,按照相关规定不能领取养老金。也就是说,这份退休审批表确实没生效,
辽宁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吴洪光律师认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判决中,只明确欧阳丹莉提供退休申请后才能办理退休手续,而欧阳丹莉并未提供退休申请,那么就不应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浑南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理论上可以拒绝这份《协助执行通知》。而实际情况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协助”了,只是由于欧阳丹莉不签字,退休审批不生效。套用一句流行语是“哥只能协助到这个程度了”。
事情到这一环节,形成的格局是,沈阳铸造厂依据判决要给欧阳丹莉办退休,法院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启动了退休程序,却因为欧阳丹莉不认可之前的养老保险缴费数额拒绝签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表示按规定当事人不签字就不能办下去。
撤不下来的退休审批
“当时周围的朋友劝我,不要再犟下去了。而且在我向相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时,有相关人士对我说,只要签了字,会有一定的补偿。如果不签字,就这么僵持下去,几年下来,没有工资又领不了退休金,吃什么喝什么?生存都会成问题,吃亏的只能是我自己。”欧阳丹莉说,对于这些建议她断然拒绝,因为在她看来,很多事情已不是钱的问题,就像那个著名的电影《秋菊打官司》,秋菊所追讨的,是一种基本尊严。因此,欧阳丹莉非要讨个说法不可。
随后的维权历程是漫长而又艰苦的,2010年10月-2012年期间,浑南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曾提出,欧阳丹莉可以做第二次劳动争议,也就是就其是否属于干部身份、养老保险缴纳数额及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等争议问题做二次仲裁。在这期间,在辽宁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欧阳丹莉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法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认为审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或代扣社会保险费并采取处理措施是行政机关职权管理范围,对欧阳丹莉要求单位补缴不足额代扣代缴五险一金差额部分,如不能补缴则单位应赔偿由此使欧阳丹莉退休后少的退休金差额部分,以及退休前、退休后少的其他四险的差额部分及差额部分补偿的再审事由不予审查。
省高法的裁定让欧阳丹莉看到希望,她需要做的是先撤销之前那个莫名其妙的退休审批,然后申请二次劳动争议。但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浑南新区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然坚持原裁决。
已经花白的头发
吴洪光律师认为,欧阳丹莉提交法院的诉求中,是指在补缴其认为当初少缴纳部分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办理退休,而不是在目前现状下办理退休,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职)审批表》《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确认表》上面明确说明,本人不签字无效。高新区法院在《关于被执行人欧阳丹莉案件有关问题的函》中已经表述了欧阳丹莉所反映的情况,委婉表达之前的《协助执行通知》是存在问题的,通过这一函件进行补充,体现要求浑南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办理的意思,那么之前那次“协助”办理的退休审批就应该撤销。
据此,2015年,欧阳丹莉到大东区人民法院起诉浑南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沈阳铸造厂,要求其撤销原有的退休审批。辽宁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免费代理这起诉讼。但大东区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起诉。
欧阳丹莉已经快60岁,也就是耳顺之年了。她认为很多事情她能看得明白,她说,从法律之外的情形来看,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如果不是委婉表达之前《协助执行通知书》存在瑕疵,而是直接撤回《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浑南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能够不“置气”,直接撤销原有的审批,自己被“冻结”了6年的退休程序就能被撤销,自己也就能重新申请二次劳动争议,为自己应有的权益抗争。
“退休签字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就要争这一口气。”欧阳丹莉一边说,一边摘下帽子,理了理已经花白的头发,她说,她将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继续寻求途径解决此事,最终实现“体面的退休”。
吴洪光律师表示,辽宁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为欧阳丹莉女士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工
这种痛意和决然是她若干年抗争的感受——因为不认可单位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的数额,多年来她不断提起诉讼,但抗争的过程却又让她陷入了“被退休”的怪圈。她被这个怪圈折磨已经8年有余。
“如果我选择低头退让,这个怪圈立刻就会消失,但我不会低头。”欧阳丹莉说。
败诉后仍不服输
欧阳丹莉的事,要从9年前说起。
在2007年3月,因工伤在家养病的她接到所在单位北京福田环保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铸造厂(以下简称沈阳铸造厂)工作人员的口头告知,称其年龄满50岁,应办理退休手续。但欧阳丹莉认为自己应属干部身份,退休年龄应是55岁,而且她认为之前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或比例不足,要求单位补缴后办理退休。
2008年下半年,欧阳丹莉到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状告所在单位,要求补缴少报工资总额及未足额缴纳的五险一金费用,给付少的退休养老金、办理退休等。但一审判决欧阳丹莉败诉,判决第四项为:“原告欧阳丹莉向被告提供相关退休资料及退休申请后,被告沈阳铸造厂于次日起10日内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
2009年,欧阳丹莉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但在判决书中提出“因欧阳丹莉与用工单位之间纠纷已久,患有疾病,生活中存有诸多困难,故用工单位应对其提供一次性的经济帮助,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一次性给付欧阳丹莉困难帮助5万元。”
欧阳丹莉认为,自己在单位工作期间究竟是否属于干部身份,不仅仅涉及退休年龄,更是自己在这家企业辛勤工作近30年的一种认可,是自己必须捍卫的尊严。而在养老保险缴费数额的问题上,她依旧不服判决。
办不下去的“协助退休”
2009年,欧阳丹莉找到辽宁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向其提供了大量的法律咨询,使欧阳丹莉在后续维权过程中时刻把握法律的准绳。
而就在欧阳丹莉到省高院寻求再审机会期间,事情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由于欧阳丹莉拒绝在现有判决条件下走退休程序,不肯递交退休申请,2010年10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向沈阳市浑南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请该局“协助办理被执行人欧阳丹莉的有关退休手续”。
在当时,浑南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态度不得而知,但从后续的操作上看,一份《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职)审批表》以及《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确认表》上面有了欧阳丹莉的名字和相关资料,而且已经有了沈阳铸造厂和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的印章。只是,没有欧阳丹莉本人的签字。在审批意见一栏,浑南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又特别注明,是“根据沈阳高新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退休”随后又注明,“退休时间2007年3月”。
这张表格的内容十分微妙,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办理退休审批过程中,申请退休人员必须签字盖章,否则这份审批表是不能生效的。《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确认表》上面也明确说明,企业经办人及本人对上述自然情况和个人账户进行核对,如果核对没有异议,请签字,不签字无效。
事实上,因为欧阳丹莉认为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其实发工资不符等原因未向沈阳市社会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浑南分局提供相应手续,所以其养老保险关系至今还在在职库,按照相关规定不能领取养老金。也就是说,这份退休审批表确实没生效,
辽宁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吴洪光律师认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判决中,只明确欧阳丹莉提供退休申请后才能办理退休手续,而欧阳丹莉并未提供退休申请,那么就不应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浑南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理论上可以拒绝这份《协助执行通知》。而实际情况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协助”了,只是由于欧阳丹莉不签字,退休审批不生效。套用一句流行语是“哥只能协助到这个程度了”。
事情到这一环节,形成的格局是,沈阳铸造厂依据判决要给欧阳丹莉办退休,法院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启动了退休程序,却因为欧阳丹莉不认可之前的养老保险缴费数额拒绝签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表示按规定当事人不签字就不能办下去。
撤不下来的退休审批
“当时周围的朋友劝我,不要再犟下去了。而且在我向相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时,有相关人士对我说,只要签了字,会有一定的补偿。如果不签字,就这么僵持下去,几年下来,没有工资又领不了退休金,吃什么喝什么?生存都会成问题,吃亏的只能是我自己。”欧阳丹莉说,对于这些建议她断然拒绝,因为在她看来,很多事情已不是钱的问题,就像那个著名的电影《秋菊打官司》,秋菊所追讨的,是一种基本尊严。因此,欧阳丹莉非要讨个说法不可。
随后的维权历程是漫长而又艰苦的,2010年10月-2012年期间,浑南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曾提出,欧阳丹莉可以做第二次劳动争议,也就是就其是否属于干部身份、养老保险缴纳数额及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等争议问题做二次仲裁。在这期间,在辽宁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欧阳丹莉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法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认为审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或代扣社会保险费并采取处理措施是行政机关职权管理范围,对欧阳丹莉要求单位补缴不足额代扣代缴五险一金差额部分,如不能补缴则单位应赔偿由此使欧阳丹莉退休后少的退休金差额部分,以及退休前、退休后少的其他四险的差额部分及差额部分补偿的再审事由不予审查。
省高法的裁定让欧阳丹莉看到希望,她需要做的是先撤销之前那个莫名其妙的退休审批,然后申请二次劳动争议。但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浑南新区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然坚持原裁决。
已经花白的头发
吴洪光律师认为,欧阳丹莉提交法院的诉求中,是指在补缴其认为当初少缴纳部分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办理退休,而不是在目前现状下办理退休,两者之间存在差异;《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职)审批表》《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确认表》上面明确说明,本人不签字无效。高新区法院在《关于被执行人欧阳丹莉案件有关问题的函》中已经表述了欧阳丹莉所反映的情况,委婉表达之前的《协助执行通知》是存在问题的,通过这一函件进行补充,体现要求浑南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办理的意思,那么之前那次“协助”办理的退休审批就应该撤销。
据此,2015年,欧阳丹莉到大东区人民法院起诉浑南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沈阳铸造厂,要求其撤销原有的退休审批。辽宁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免费代理这起诉讼。但大东区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起诉。
欧阳丹莉已经快60岁,也就是耳顺之年了。她认为很多事情她能看得明白,她说,从法律之外的情形来看,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如果不是委婉表达之前《协助执行通知书》存在瑕疵,而是直接撤回《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浑南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能够不“置气”,直接撤销原有的审批,自己被“冻结”了6年的退休程序就能被撤销,自己也就能重新申请二次劳动争议,为自己应有的权益抗争。
“退休签字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就要争这一口气。”欧阳丹莉一边说,一边摘下帽子,理了理已经花白的头发,她说,她将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继续寻求途径解决此事,最终实现“体面的退休”。
吴洪光律师表示,辽宁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为欧阳丹莉女士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