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律相冲突的协议无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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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乱情迷一场不靠谱的爱情
  2013年初春,怀着对城市生活的憧憬,梁慕甜从乡下来到江苏镇江城里打工,因相貌姣好,梁慕甜很快找到了一份在某酒店做前台接待的工作。
  转眼间,梁慕甜已经在前台工作快要一年了。一天,一位仪表堂堂的男子来到梁慕甜工作的酒店登记入住,而接待他的正是梁慕甜。这位儒雅、潇洒的男子的每一个神情和动作都深深地烙在梁慕甜的心里,这难道就是传说中的一见钟情吗?可是,当梁慕甜看到这位男子的无名手指上戴着戒指时,只好压抑住自己内心的悸动,默默记下了这位男子的名字:林子森。
  林子森办好入住手续后,将行李放入房间,歇息了一会儿,便下楼买烟,路过前台大厅时看到已经下班正要回家的梁慕甜,便与其攀谈起来,没想到两人谈得十分投机,还添加成为了微信好友。
  梁慕甜与林子森在微信这个助推器的作用下,很快从朋友发展为情人关系。在两人认识3个月后,梁慕甜发现自己怀孕了。
  白纸黑字约定胎儿不准出生
  梁慕甜知道林子森已有家室,于是决定用孩子要挟林子森与妻子离婚。为此,林子森和梁慕甜之间除了争吵还是争吵,在经历了无休止的争吵之后,挺着大肚子的梁慕甜看着林子森决意不要这个孩子,毫无回旋余地,于是无可奈何地同意打掉孩子,但开出的条件是林子森必须给其20万元作为补偿。
  林子森害怕梁慕甜再来纠缠,便与梁慕甜签订了协议,双方约定不要这个孩子,梁慕甜堕胎后,林子森一次性给付梁慕甜20万元作为补偿。若梁慕甜将孩子生下来,林子森则不负抚养责任。
  签订协议后,梁慕甜在医院等候手术时,母爱的爆发使她内心多有不舍,再三考虑后,梁慕甜决定把孩子生下来。
  为了顺利生下孩子,梁慕甜辞去了工作,此时的她没有任何收入。2015年元旦,林子森和梁慕甜的女儿小乐出生。再加上女儿小乐因早产而身体不好,请专人护理,梁慕甜顿时觉得经济压力很大,无奈之下只好找到了林子森,要求他承担小乐的抚养费。
  而林子森却理直气壮地拿出了当初签订的协议,拒绝支付抚养费。
  情急之下,梁慕甜作为小乐的法定代理人,将林子森告上了法庭,要求林子森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法庭上的被告林子森以双方签订过白纸黑字的“堕胎协议”为由进行抗辩。认为他已经与梁慕甜达成了协议一次性给付梁慕甜20万元作为补偿。若梁慕甜将孩子生下,林子森则不承担抚养责任。


  呱呱坠地父母对子女有法定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不同,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父母对其也应具有完全相同的抚养与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虽然原告母亲梁慕甜与被告林子森曾签订过协议,约定孩子若出生,林子森不承担抚养义务,但该协议与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存在冲突,视为无效。原告小乐现已出生,其合法权利应该受到保护。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不能以该协议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现原告随其母亲共同生活,被告理应承担适当的抚养费。
  经过法官的解释,林子森似乎也明白了一些道理。所以当法官要对该案进行调解时,林子森给法官说回去考虑考虑再说。
  林子森走出法院后又去咨询了几个律师,律师们的意见都是孩子生下来就要养,不能通过约定来免除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即使是非婚生子女,也是和婚生子女一样享受合法权益。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对孩子同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不能通过协议来免除。抚养费的数额,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综合确定。无论怎么说,林子森作为生父的法律义务是免不掉的。
  最终林子森同意接受法院的调解。2015年9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梁慕甜代表小乐与林子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林子森每月支付小乐抚养费1000元,至其18周岁止。小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据,也由林子森支付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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