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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在民事权利属性上坚持严格的人物二分法。随着社会发展,人格权与财产权之间的界限开始逐渐模糊,出现了人格权财产化和财产权人格化现象。但关于这一现象至今尚无一以贯之的理论解释。在对人格权财产化和财产权人格化两种现象的观察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民事权利二元性"概念,认为不论是人格权还是财产权都兼具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的二元结构。这一概念可以打破人格权非财产性和财产权非人格性的理论桎梏,为人格权的财产性救济以及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救济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