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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诠释学发展过程中,始终摆脱不了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在理解的过程中,如何才能把握好理解的限度问题,即在怎样的范围内才能正确把握文本或者说历史流传物的意义问题。对于这一问题,西方不同诠释学做出了不同回答,其主要倾向性可做三种形态的划分。其中有追寻作者客观意图、有强调文本自身语言意义以及以伽达默尔为代表的强调作为此在的存在方式。但作为文本的意义,它既不单在主体中也不单在客体中,理解活动应为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即在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关系中才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