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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先生在静安区的一套挂牌已久的三室二厅最近通过房产中介找到了下家,对方一次性付款让他颇为心动,所以他打算趁早将该套房屋进行交易。目前这套房屋三个月前已借给了别人,当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将于今年十月份才到期,所以他和下家商量好,一旦交易过户后,房客的租金由下家收缴。但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告诉向先生,想顺利过户,必须先得到目前房客放弃购房的声明。听了中介的话,向先生糊涂了,自己卖房难道还要房客的同意?所以他抽空来到公证处进行咨询。
听完向先生的陈述,公证员解释道,根据我国目前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作为房客的承租人当所承租的房屋出售时,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倘若出售行为没有经过其作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该承租人可以主张此次出售行为无效。如果该主张得以成立,对于出售方和买售方都会遭到不小的损失。
向先生又接着问道,这个房客因为工作关系日夜作息不规律,经常找不到其身影,而下家又催着要交易,那又怎么办呢?
公证员介绍说,针对这种情况,向先生应当申请邮寄信函的证据保全公证。这个公证也广泛用于律师向对方发送律师函、催款函、解除合同通知等情况,可以有效避免实践中通过其它邮寄方式产生的两大纠纷:一是收信人往往会辩称没有收到信函;二是收信人辩称收到的只是张白纸而已。如果对方收到这封信函,可以在邮政局查到签收的记录,不怕对方耍赖。
公证员继续说道,对于这种公证,向先生除了提供必须的主体资格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之外,还应当提交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经受理后,公证处会派出公证员监督申请人前往邮政局,通过EMS(国际/国内邮政快递)方式向对方投递。公证员依据现场监督的结果,出具的公证书会主要附有这些材料的复印件:所投递的文件、包含收信人姓名和地址等信息的EMS地址存根,以及现场支付邮资的凭证、邮政局收件的收据等。同时,在公证词中对整个现场监督过程也会予以详细描述。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对现场情况予以实时的证据保全。
听了公证员的回答,向先生的疑虑一扫而光,并且立即着手准备公证申请材料。不久向先生传来好消息,经过公证,房客已经签了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房地产交易中心已经受理了房屋过户申请。
年轻的小戴在某理财公司工作没多久,由于工作上的某些原因,小戴被该公司辞退了,没想到接二连三收到该公司原主管的短信辱骂,且用词一次比一次粗俗。感到人格受到严重侮辱的小戴在气愤之余却对此束手无措。这是曾在《新闻晨报》上刊登的一则新闻报道。
记者今天从静安区公证处了解到,由于手机短信保存于个人手机中,极有可能因客观原因而灭失,为解决此类纠纷,当务之急得先保留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对于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也就是说,只要该手机短信经公证予以证据保全后,就具有了较高的证据效力。
静安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介绍道,在日常接待中,能遇到不少要求办理手机短信证据保全的当事人。但是公证处对受理此类业务有严格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这几方面:首先,当事人应当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次,当事人应当提供其与欲申办公证的证据有权益关联的材料,即两者之间须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上述事例中,贾先生就应当提供如当月手机话费账单、该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使用权凭证、以及其它能证明该手机号码的确是由贾先生使用的相关证明;最后一点也比较重要,即当事人应当携带该部手机一同前往公证处申请办理手机短信的证据保全公证。
听完向先生的陈述,公证员解释道,根据我国目前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作为房客的承租人当所承租的房屋出售时,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倘若出售行为没有经过其作出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该承租人可以主张此次出售行为无效。如果该主张得以成立,对于出售方和买售方都会遭到不小的损失。
向先生又接着问道,这个房客因为工作关系日夜作息不规律,经常找不到其身影,而下家又催着要交易,那又怎么办呢?
公证员介绍说,针对这种情况,向先生应当申请邮寄信函的证据保全公证。这个公证也广泛用于律师向对方发送律师函、催款函、解除合同通知等情况,可以有效避免实践中通过其它邮寄方式产生的两大纠纷:一是收信人往往会辩称没有收到信函;二是收信人辩称收到的只是张白纸而已。如果对方收到这封信函,可以在邮政局查到签收的记录,不怕对方耍赖。
公证员继续说道,对于这种公证,向先生除了提供必须的主体资格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之外,还应当提交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经受理后,公证处会派出公证员监督申请人前往邮政局,通过EMS(国际/国内邮政快递)方式向对方投递。公证员依据现场监督的结果,出具的公证书会主要附有这些材料的复印件:所投递的文件、包含收信人姓名和地址等信息的EMS地址存根,以及现场支付邮资的凭证、邮政局收件的收据等。同时,在公证词中对整个现场监督过程也会予以详细描述。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对现场情况予以实时的证据保全。
听了公证员的回答,向先生的疑虑一扫而光,并且立即着手准备公证申请材料。不久向先生传来好消息,经过公证,房客已经签了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房地产交易中心已经受理了房屋过户申请。
年轻的小戴在某理财公司工作没多久,由于工作上的某些原因,小戴被该公司辞退了,没想到接二连三收到该公司原主管的短信辱骂,且用词一次比一次粗俗。感到人格受到严重侮辱的小戴在气愤之余却对此束手无措。这是曾在《新闻晨报》上刊登的一则新闻报道。
记者今天从静安区公证处了解到,由于手机短信保存于个人手机中,极有可能因客观原因而灭失,为解决此类纠纷,当务之急得先保留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对于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也就是说,只要该手机短信经公证予以证据保全后,就具有了较高的证据效力。
静安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介绍道,在日常接待中,能遇到不少要求办理手机短信证据保全的当事人。但是公证处对受理此类业务有严格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这几方面:首先,当事人应当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次,当事人应当提供其与欲申办公证的证据有权益关联的材料,即两者之间须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上述事例中,贾先生就应当提供如当月手机话费账单、该手机号码的所有权、使用权凭证、以及其它能证明该手机号码的确是由贾先生使用的相关证明;最后一点也比较重要,即当事人应当携带该部手机一同前往公证处申请办理手机短信的证据保全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