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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体育社会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已日趋成熟.其主要内容之一,是研究和解决体育社会问题,然而什么是体育社会问题,目前理论界尚无定论.该文通过分析,指出了体育社会问题的两重属性:通性—危害社会秩序;特性—影响体育发展.同时尝试给出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以供参考讨论。
【关键词】:社会问题;体育社会问题;体育社会学;社会现象;社会制度
1、前言
从20世纪80年代初北京大学林启武先生编出《体育运动社会学》讲义起,关于体育社会学的研究在我国体育理论界如火如茶地开展起来,其中卢元镇、黄捷荣、刘德佩、吕树庭等专家学者在这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正如中国社会学研究会会长郑杭生先生所讲:“社会学不研究社会问题难以称得上是社会学”,同样体育社会学不研究体育社会问题,也只能是理论家们象牙塔里的玩物而已.笔者在《中国期刊网》上,搜索了从1994年到2001年的全部1 556篇关于体育方面的文章,发现有7b篇关于体育社会问题方面的论文,有研究体育暴力的、兴奋剂问题的、侵占体育场地设施的、独生子女引起体育后备人才短缺的等等,这表明我国体育理论界对体育社会学的研究是务实和严谨的.但美中不足的是,以上论文多是对某一具体间题进行的调查研究,而从整体层面或基本理论方面来研究的很少.
2、质疑
在以前的一些论著中有出现过“体育的社会问题”或“体育中社会问题”等,而“体育社会问题”实际上是与它们有严格区别的概念,限于篇幅在此不作过多讨论.“体育社会问题”这一词组,在国内最早是出现在卢元镇先生1989年发表于《体育论坛》上的《试论体育社会问题研究》一文中,该文较完整地介绍了我国体育社会问题的种类和特点,同时对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作了一定的阐述,但欠缺的是没有明确地指出什么是体育社会问题.体育社会问题这一概念在国内外学术界仍处于未确定状态,也是我国体育社会学界中使用得多而定义却不确定的概念之一值得庆幸的是在2000年第2期《湛江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中,看到肖洁副教授的《对当前体育社会问题的思考》一文(以下简称“对文”),第一次试图给出了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和界定,这是尝试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开端.但是我认为“对文”关于“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和界定是不够准确的,值得商榷.
一、“对文”称“体育社会问题又叫体育违规问题,它是指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我疑惑:
(1)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违规违纪都是和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指的是某种行为“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和纪律,这表明“违规问题”的意思也是指“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的行为的问题”,那么“体育违规问题”就是指“与体育有关的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的行为的问题”.“对文”指出“体育社会问题又叫体育违规问题”,那么就是说“体育社会问题”又叫“与体育有关的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的行为的问题”.这一说法显然是片面的,似乎不能含盖所有的、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
(2)“对文”称“它(体育社会问题)是指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从上面这个判断句中可以看到两个关键词“体育行为”、“体育……活动”,我们知道“行为”、“活动”都是动性的,按“对文”的意思体育社会问题都是动性的.那么体育社会问题就没有静性的了.
(3)“对文”的第三部分—当前主要的体育社会问题之例6"高水平运动员文化素质偏低的问题”,“高水平运动员文化素质偏低的问题”毋庸置疑的是体育社会问题,但请问这一客观存在的、静态的现实,如何具有“行为”或“活动”去违反了哪样的规定和纪律?如果得不到肯定的回答,那么这一问题就不是体育社会问题了.
(4)“对文”的第三部分之例5“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这是我国特有的体育社会问题之一,但用“对文”的定义来考查,却要得出否定的结论.“对文”称“它(体育社会问题)是指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它是表明“问题”产生的范围—“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问题”的结果—是“违规违纪”的.而我们知道,产生“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政治的需要—我国政府为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早日洗刷“东亚病夫”的耻辱,成为体育强国,而有目的的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倾向于竞技体育,即问题产生于政治和经济方面而非体育方面;竞技体育的超常规发展,不仅不“违规违纪”,相反是我国政府提倡或支持的.综上所述,“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这一体育社会问题,问题产生的“范围”不是“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问题的“结果”也不“违规违纪”,那按“对文”的定义,“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应不是体育社会问题了!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二、“对文”的第二部分—对体育社会问题的定性和界定中指出:在体育行为中,常用五个标准来衡量:
(1随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一切体育行为;
(2)违反体育目的、任务的一切行为;
(3)违反体育运动竞赛规则和条例的一切行为;
(4)违反奥林匹克精神和原则的一切行为;
(5)违反人类社会伦理、道德的一切体育行为.
就此五个标准,逐个予以质疑,会显得很繁琐,仅就标准“违反体育运动竞赛规则和条例的一切行为”,我就不太明白.比如说,某运动员在篮球比赛中的“带球走”,就是一个违反篮球运动竞赛规则的行为,并且也仅是一个违例行为.但按“对文”标准的界定,“带球走”却成了一个“体育社会问题”.不可否认体育社会问题是属于社会问题的子集,按中国社会学研究会会长郑杭生先生所说:社会问题是指“社会关系或社会环境失调,影响社会成员或部分成员的共同生活,破坏社会正常运行,妨碍社会协调发展,……须动用社会力量加以解决的社会现象.?A、请问“带球走”是如何“破坏社会正常运行”或“妨碍社会发展”的?B、所谓“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即是动用政治、经济、法律、政策或行政命令等手段解决.而对于运动员“带球走”,裁判员吹一下口哨就解决了,难道裁判员吹口哨也是“动用社会力量”? 所以,从“对文”关于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和对体育社会问题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仅仅看到体育社会问题是“行为”的—动性的方面,而看不到体育社会问题是“事实”的—静性的方面,那么是对体育社会问题的缩小化;而不加限制的“一切行为”又是对体育社会问题的动性部分的扩大化.
3、分析
对于如何定义“体育社会问题”,我认为:
第一,体育社会问题是从属于社会问题的,首先它必具有社会问题的通性—危害社会秩序.另外,体育社会问题又是有别于其它社会问题的,这说明它具有自己的特性—影响体育的发展.根据一些专家学者对我国许多体育社会问题的研究表明,其对社会的危害远不及其他社会问题强烈,其更多的是表现为对体育运动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对体育社会问题作出定义时,必须表明它的两重属性,即通性和特性.
第二,对于任何具体的概念,都存在一个范围,绝对不是“一切”的,同样体育社会问题也是有范围的.对于体育社会问题的界定,先要考察其母体—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范畴.对于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范畴,目前存在三种基本看法,其代表分别是美国《社会学百科》认为“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研究它的结构、内容、变革和发展.研究以体育运动为特点的社会行为、关系和作用.包括系统内的以及与其它系统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日本体育社会学家营原礼认为“是从社会学观点研究体育事实及与体育有关的问题,力图使体育合理化的科学”;国际体育社会学学会会长安德理斯·霍尔(A " Wohl)则认为“是记述、研究与体育运动及体育社会功能相关联的社会现象的经验科学.它通过研究促进体育运动发展或妨碍其发展的各种因素,阐明规定这种发展的法则,并且在我们期望的范围内,通过这种研究推动体育运动的发展”.虽然他们在文字表述上不一样,但对本质东西的认为基本是相同的,即体育社会学是“第一,把体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第二,把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研究其内部结构及其运行规律;第三,研究体育运动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及它与其他社会组成部分的关系。”
了解了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范畴,那么对体育社会问题定义时:
(1)应该把体育运动上升为一种社会制度来考察.因为体育社会问题是属于体育社会学内容之一,体育社会学本身是把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来研究的,那么界定体育社会问题时,也应该把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来考察.同时体育社会学又是社会学的分支,探讨体育社会问题也就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体育运动.体育运动发展到当代社会,广泛地和政治、经济、宗教、民族、种族。··…等发生联系,已具有了自身特有的组织结构、法律法规、经济运行机制、保险保障制度……等等,已构成为一种社会制度.反之体育社会问题出现后,大多是通过对体育运动的某一机制或制度产生影响,从而阻碍或干扰体育运动的正常、健康发展的.
(2)应该表明是与体育运动有关的社会现象.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现象”是“事物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外部的形态和联系”,那么“社会现象”就是“社会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外部的形态和联系”,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作用、社会事实都属于社会现象.与体育运动有关的社会现象,也就是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作用和社会事实.
4、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体育社会问题应是: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关系、作用和事实,出现病态或失调,危害了正常社会秩序,并影响体育运动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需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和控制的社会现象.
如此理解体育社会问题是因为:
(1)指明了体育社会问题作为社会问题时必须具有两重属性:通性—危害正常社会秩序,须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和控制;特性—影响体育的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例如足球“黑市”赌博,如果它是纯粹的赌博,虽与足球这一体育事实相联系,但它只是危害社会秩序,那也只能归于其它类型社会问题.如果赌博过程中,有收买球员、裁判员,或通过种种方式控制和干扰比赛,那它不止危害社会秩序,同时影响了体育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就属于体育社会问题.
(2)涵盖了体育社会问题的全部,即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作用及社会事实,包括了动性的体育社会问题—社会行为和社会作用引起的;静性的体育社会问题—社会关系引起的和某些客观社会事实.
(3)把问题的社会性和行为的个别性区别开来.例如单个的球迷过激行为,很易于控制和解决,不会引起社会秩序失常和影响体育正常运行,不是体育社会问题.而群体的球迷过激行为,就势必由量变引起质变,干扰社会秩序,影响体育运动的正常运行,而且必须通过较强大的社会力量加以控制和解决,这就是体育社会问题.
(4)剔除了某些表面是而实质不是体育社会问题的问题.例如在赛场上偶尔出现的、稍纵即逝的违规违纪行为,还不足以上升到须动用社会力量解决时,既不称为社会问题,更不称为体育社会问题.
【关键词】:社会问题;体育社会问题;体育社会学;社会现象;社会制度
1、前言
从20世纪80年代初北京大学林启武先生编出《体育运动社会学》讲义起,关于体育社会学的研究在我国体育理论界如火如茶地开展起来,其中卢元镇、黄捷荣、刘德佩、吕树庭等专家学者在这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正如中国社会学研究会会长郑杭生先生所讲:“社会学不研究社会问题难以称得上是社会学”,同样体育社会学不研究体育社会问题,也只能是理论家们象牙塔里的玩物而已.笔者在《中国期刊网》上,搜索了从1994年到2001年的全部1 556篇关于体育方面的文章,发现有7b篇关于体育社会问题方面的论文,有研究体育暴力的、兴奋剂问题的、侵占体育场地设施的、独生子女引起体育后备人才短缺的等等,这表明我国体育理论界对体育社会学的研究是务实和严谨的.但美中不足的是,以上论文多是对某一具体间题进行的调查研究,而从整体层面或基本理论方面来研究的很少.
2、质疑
在以前的一些论著中有出现过“体育的社会问题”或“体育中社会问题”等,而“体育社会问题”实际上是与它们有严格区别的概念,限于篇幅在此不作过多讨论.“体育社会问题”这一词组,在国内最早是出现在卢元镇先生1989年发表于《体育论坛》上的《试论体育社会问题研究》一文中,该文较完整地介绍了我国体育社会问题的种类和特点,同时对体育社会问题的解决作了一定的阐述,但欠缺的是没有明确地指出什么是体育社会问题.体育社会问题这一概念在国内外学术界仍处于未确定状态,也是我国体育社会学界中使用得多而定义却不确定的概念之一值得庆幸的是在2000年第2期《湛江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中,看到肖洁副教授的《对当前体育社会问题的思考》一文(以下简称“对文”),第一次试图给出了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和界定,这是尝试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开端.但是我认为“对文”关于“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和界定是不够准确的,值得商榷.
一、“对文”称“体育社会问题又叫体育违规问题,它是指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我疑惑:
(1)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违规违纪都是和行为联系在一起的,指的是某种行为“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和纪律,这表明“违规问题”的意思也是指“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的行为的问题”,那么“体育违规问题”就是指“与体育有关的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的行为的问题”.“对文”指出“体育社会问题又叫体育违规问题”,那么就是说“体育社会问题”又叫“与体育有关的不遵守、不依从某些规定的行为的问题”.这一说法显然是片面的,似乎不能含盖所有的、具体的体育社会问题.
(2)“对文”称“它(体育社会问题)是指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从上面这个判断句中可以看到两个关键词“体育行为”、“体育……活动”,我们知道“行为”、“活动”都是动性的,按“对文”的意思体育社会问题都是动性的.那么体育社会问题就没有静性的了.
(3)“对文”的第三部分—当前主要的体育社会问题之例6"高水平运动员文化素质偏低的问题”,“高水平运动员文化素质偏低的问题”毋庸置疑的是体育社会问题,但请问这一客观存在的、静态的现实,如何具有“行为”或“活动”去违反了哪样的规定和纪律?如果得不到肯定的回答,那么这一问题就不是体育社会问题了.
(4)“对文”的第三部分之例5“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这是我国特有的体育社会问题之一,但用“对文”的定义来考查,却要得出否定的结论.“对文”称“它(体育社会问题)是指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它是表明“问题”产生的范围—“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问题”的结果—是“违规违纪”的.而我们知道,产生“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政治的需要—我国政府为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早日洗刷“东亚病夫”的耻辱,成为体育强国,而有目的的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倾向于竞技体育,即问题产生于政治和经济方面而非体育方面;竞技体育的超常规发展,不仅不“违规违纪”,相反是我国政府提倡或支持的.综上所述,“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这一体育社会问题,问题产生的“范围”不是“在体育行为或与体育有关的活动中”,问题的“结果”也不“违规违纪”,那按“对文”的定义,“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发展不平衡”应不是体育社会问题了!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二、“对文”的第二部分—对体育社会问题的定性和界定中指出:在体育行为中,常用五个标准来衡量:
(1随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一切体育行为;
(2)违反体育目的、任务的一切行为;
(3)违反体育运动竞赛规则和条例的一切行为;
(4)违反奥林匹克精神和原则的一切行为;
(5)违反人类社会伦理、道德的一切体育行为.
就此五个标准,逐个予以质疑,会显得很繁琐,仅就标准“违反体育运动竞赛规则和条例的一切行为”,我就不太明白.比如说,某运动员在篮球比赛中的“带球走”,就是一个违反篮球运动竞赛规则的行为,并且也仅是一个违例行为.但按“对文”标准的界定,“带球走”却成了一个“体育社会问题”.不可否认体育社会问题是属于社会问题的子集,按中国社会学研究会会长郑杭生先生所说:社会问题是指“社会关系或社会环境失调,影响社会成员或部分成员的共同生活,破坏社会正常运行,妨碍社会协调发展,……须动用社会力量加以解决的社会现象.?A、请问“带球走”是如何“破坏社会正常运行”或“妨碍社会发展”的?B、所谓“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即是动用政治、经济、法律、政策或行政命令等手段解决.而对于运动员“带球走”,裁判员吹一下口哨就解决了,难道裁判员吹口哨也是“动用社会力量”? 所以,从“对文”关于体育社会问题的定义,和对体育社会问题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仅仅看到体育社会问题是“行为”的—动性的方面,而看不到体育社会问题是“事实”的—静性的方面,那么是对体育社会问题的缩小化;而不加限制的“一切行为”又是对体育社会问题的动性部分的扩大化.
3、分析
对于如何定义“体育社会问题”,我认为:
第一,体育社会问题是从属于社会问题的,首先它必具有社会问题的通性—危害社会秩序.另外,体育社会问题又是有别于其它社会问题的,这说明它具有自己的特性—影响体育的发展.根据一些专家学者对我国许多体育社会问题的研究表明,其对社会的危害远不及其他社会问题强烈,其更多的是表现为对体育运动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对体育社会问题作出定义时,必须表明它的两重属性,即通性和特性.
第二,对于任何具体的概念,都存在一个范围,绝对不是“一切”的,同样体育社会问题也是有范围的.对于体育社会问题的界定,先要考察其母体—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范畴.对于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范畴,目前存在三种基本看法,其代表分别是美国《社会学百科》认为“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研究它的结构、内容、变革和发展.研究以体育运动为特点的社会行为、关系和作用.包括系统内的以及与其它系统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日本体育社会学家营原礼认为“是从社会学观点研究体育事实及与体育有关的问题,力图使体育合理化的科学”;国际体育社会学学会会长安德理斯·霍尔(A " Wohl)则认为“是记述、研究与体育运动及体育社会功能相关联的社会现象的经验科学.它通过研究促进体育运动发展或妨碍其发展的各种因素,阐明规定这种发展的法则,并且在我们期望的范围内,通过这种研究推动体育运动的发展”.虽然他们在文字表述上不一样,但对本质东西的认为基本是相同的,即体育社会学是“第一,把体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来研究;第二,把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研究其内部结构及其运行规律;第三,研究体育运动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及它与其他社会组成部分的关系。”
了解了体育社会学的研究范畴,那么对体育社会问题定义时:
(1)应该把体育运动上升为一种社会制度来考察.因为体育社会问题是属于体育社会学内容之一,体育社会学本身是把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来研究的,那么界定体育社会问题时,也应该把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来考察.同时体育社会学又是社会学的分支,探讨体育社会问题也就是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体育运动.体育运动发展到当代社会,广泛地和政治、经济、宗教、民族、种族。··…等发生联系,已具有了自身特有的组织结构、法律法规、经济运行机制、保险保障制度……等等,已构成为一种社会制度.反之体育社会问题出现后,大多是通过对体育运动的某一机制或制度产生影响,从而阻碍或干扰体育运动的正常、健康发展的.
(2)应该表明是与体育运动有关的社会现象.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现象”是“事物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外部的形态和联系”,那么“社会现象”就是“社会在发展、变化中所表现的外部的形态和联系”,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作用、社会事实都属于社会现象.与体育运动有关的社会现象,也就是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作用和社会事实.
4、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认为体育社会问题应是:以体育运动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关系、作用和事实,出现病态或失调,危害了正常社会秩序,并影响体育运动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需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和控制的社会现象.
如此理解体育社会问题是因为:
(1)指明了体育社会问题作为社会问题时必须具有两重属性:通性—危害正常社会秩序,须动用社会力量解决和控制;特性—影响体育的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例如足球“黑市”赌博,如果它是纯粹的赌博,虽与足球这一体育事实相联系,但它只是危害社会秩序,那也只能归于其它类型社会问题.如果赌博过程中,有收买球员、裁判员,或通过种种方式控制和干扰比赛,那它不止危害社会秩序,同时影响了体育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就属于体育社会问题.
(2)涵盖了体育社会问题的全部,即与体育运动相关联的社会行为、社会关系、社会作用及社会事实,包括了动性的体育社会问题—社会行为和社会作用引起的;静性的体育社会问题—社会关系引起的和某些客观社会事实.
(3)把问题的社会性和行为的个别性区别开来.例如单个的球迷过激行为,很易于控制和解决,不会引起社会秩序失常和影响体育正常运行,不是体育社会问题.而群体的球迷过激行为,就势必由量变引起质变,干扰社会秩序,影响体育运动的正常运行,而且必须通过较强大的社会力量加以控制和解决,这就是体育社会问题.
(4)剔除了某些表面是而实质不是体育社会问题的问题.例如在赛场上偶尔出现的、稍纵即逝的违规违纪行为,还不足以上升到须动用社会力量解决时,既不称为社会问题,更不称为体育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