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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分会。英文名称为JiLin Province Enterpris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of Leisure Agriculture and Rural Tourism Branch( 缩写为JLLATB)
第二条本会是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的分支机构,由吉林省境内从事休闲旅游农业的企业和相关单位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建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团结、务实、服务、发展 ”为指导,贯彻省有关旅游、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中的各种问题,提升发展和管理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作出贡献;广泛团结和凝聚旅游、农业各方面的力量,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省农委、省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和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的领导,依照《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促进旅游和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协助省农业、旅游主管部门就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 对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有关发展趋势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会员单位和旅游、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从事会员单位与旅游、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旅游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七条会同农业、旅游主管部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参与等级划分与评定、示范点的评定复核等工作 ; 组织实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星级评定活动;协助主管部门办理课题立项、成果评定和项目推广中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根据会员的需求,组织开展规划、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业务培训等方面的经验交流;举办专业论坛、技术推广及展示活动。
第九条配合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拓农村旅游人才市场,促进农业旅游人才合理流动,提高农业旅游人才市场配置的效率。
第十条开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编印会刊及有关资料,开发建设本会网页,为会员提供综合服务的平台。
第十二条开展与农业、旅游等相关社团组织的联系与协作。
第十三条组织会员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承担省农委、省旅游局和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实行以团体会员为主,不分行业和所有制。
第十六条凡加入本会的会员,自然成为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会员。
第十七条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章程》和本会的《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农业、旅游相关企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在休闲旅游农业领域具有一定示范作用和影响力;
(四)从事农家乐、农家休闲庄园、农业观光园区、农业示范区等负责人。
(五)有志于发展休闲旅游农业有关企业家和专家。
第十八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发放会员证。
第十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章程》和本会《管理办法》;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参加并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第二十一条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本会实行年度缴纳会费注册登记制度,会员如在一年度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省农委、省旅游局、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意见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七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一般每 2 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的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根据省农委、省旅游局、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意见推荐并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审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发生变动,由常务理事会向会员通告。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
第二十七条会长负责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职责:
(一)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二)审议常务理事的增补、罢免和变更事项;
(三)根据省农委、省旅游局、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推荐意见,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四)研究和处理本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服务的主要来源,会员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本会按照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每年第一季度缴清,逾期不交纳会费,经书面催交后3个月内仍不交纳的,可视为自动退会,并收缴证书;在本分会担任常务理事以上领导职务者,不再继续担任所任的职务。
第三十一条经费管理
(一)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统一管理。
(二)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四)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五)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生效;本《管理办法》的修改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方案,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省农委乡企局供稿)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分会。英文名称为JiLin Province Enterpris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of Leisure Agriculture and Rural Tourism Branch( 缩写为JLLATB)
第二条本会是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的分支机构,由吉林省境内从事休闲旅游农业的企业和相关单位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建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团结、务实、服务、发展 ”为指导,贯彻省有关旅游、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中的各种问题,提升发展和管理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作出贡献;广泛团结和凝聚旅游、农业各方面的力量,代表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省农委、省旅游局的业务指导和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的领导,依照《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促进旅游和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协助省农业、旅游主管部门就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 对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有关发展趋势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会员单位和旅游、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从事会员单位与旅游、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旅游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七条会同农业、旅游主管部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参与等级划分与评定、示范点的评定复核等工作 ; 组织实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星级评定活动;协助主管部门办理课题立项、成果评定和项目推广中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根据会员的需求,组织开展规划、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业务培训等方面的经验交流;举办专业论坛、技术推广及展示活动。
第九条配合农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拓农村旅游人才市场,促进农业旅游人才合理流动,提高农业旅游人才市场配置的效率。
第十条开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编印会刊及有关资料,开发建设本会网页,为会员提供综合服务的平台。
第十二条开展与农业、旅游等相关社团组织的联系与协作。
第十三条组织会员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承担省农委、省旅游局和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五条本会实行以团体会员为主,不分行业和所有制。
第十六条凡加入本会的会员,自然成为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会员。
第十七条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章程》和本会的《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农业、旅游相关企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三)在休闲旅游农业领域具有一定示范作用和影响力;
(四)从事农家乐、农家休闲庄园、农业观光园区、农业示范区等负责人。
(五)有志于发展休闲旅游农业有关企业家和专家。
第十八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会员登记手续,发放会员证。
第十九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章程》和本会《管理办法》;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参加并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第二十一条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本会实行年度缴纳会费注册登记制度,会员如在一年度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产生常务理事会;
(三)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根据省农委、省旅游局、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意见推荐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七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一般每 2 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的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根据省农委、省旅游局、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意见推荐并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审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发生变动,由常务理事会向会员通告。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
第二十七条会长负责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职责:
(一)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二)审议常务理事的增补、罢免和变更事项;
(三)根据省农委、省旅游局、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推荐意见,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四)研究和处理本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工作和服务的主要来源,会员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本会按照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每年第一季度缴清,逾期不交纳会费,经书面催交后3个月内仍不交纳的,可视为自动退会,并收缴证书;在本分会担任常务理事以上领导职务者,不再继续担任所任的职务。
第三十一条经费管理
(一)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吉林省乡镇企业发展协会统一管理。
(二)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四)本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五)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生效;本《管理办法》的修改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方案,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省农委乡企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