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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进行选择、协调与编排,调查,推测,分类,评价,预测所形成的作品都是事实性作品。在事实性汇编作品的场合,如果作者对事实的选择、协调或编排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其应当获得版权保护;仅仅是对事实的调查本身不能够使该事实具有可版权性;分类本身只是不受版权保护的思想,对特定分类方法的表达则可能具有可版权性;事实之上如果添加了作者的评价因素,可能获得版权保护;国外多数法院认为,对未来事实的预测本身可以享有版权保护。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中似乎只有著作权法实旋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可版权性要件作了抽象的规定,对事实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