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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21世纪,网络信息化的大时代推动了网络作品的蓬勃发展。因是新时代的新兴产物,且处于错综复杂的互联网中,现有法律已不能全面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面临着紧迫严峻的挑战。本文肯定了我国现有规定,并对实践中网络作品著作权出现的若干问题加以论述,指出问题、提出建议,提升民众的财产保护意识和相关法律理念。
关键词: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著作权;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互联网络
一、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
(一)国际条约中的立法
1.《伯尔尼公约》
我国在1992年宣布《伯尔尼公约》正式生效。[1]继而成为该公约成员国。公约中的“尽可能有效,尽可能一致地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享受的权利”这是公约的序言,体现了各成员国的共同愿望。
2.《世界版权公约》
这是关于作品保护的国际性公约,中国于1992年成为该公约成员国。“缔约各国承允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2]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简称为《WIPO版权条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以获得这些作品。”[3]
(二)国外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
1.美国的著作权保护的立法
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没有对暂时复制作专门的规定。《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的内容包括了对数字化著作权管理完整的保护、限制网络服务人员侵权等,但没有就数字化网络传播权作出规定。[4]
2.日本的著作权保护的立法
在现代日本,网络著作权管理十分严格。《著作权法修正案》加强了数字版权保护[4]:“出版社对所发行作品出版权的维权范围将由纸质书籍扩大到数字出版物。换句话说,至此日本出版社可以代替著作权人出面要求相关网络盗版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
(三)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
在立法的创设阶段,颁布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5、《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等条例规定。
在立法的发展阶段,1991年中国第一部版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生效,标志着我国版权保护法律制度正式走上了现代化的道路。[6]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出台;1992年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在立法的成熟阶段,为了应对经济形势和国内外社会的形势要求,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7]进行了一次巨大规模的修订,在客体保护范围、权利内容上都有了明显的扩大。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使原来的立法处于不全面状态,我国虽修正了此方面的法律制度[8]但还有不少缺陷存在。
二、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缺陷和完善
(一)我國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缺陷
1.法规体系的不足
我国虽然在网络作品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取得了可观的成果,但我国的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非常散乱,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2.具体内容的不足
现存法律法规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不仅适用范围不合理,且部分具体制度内容不够合理。
(1)基础概念界定模糊[9]——网络技术、数字技术,以及复制权和传播权这两个核心概念在互联网媒体的环境下,法律制度还没有界定清楚。
传播权更是与著作权人的利益有着直接的联系,“无传播则无权利”,传播权一般包括发行权、出租权等,在当下新的网络环境下,随着传播介质的变更,传播权的含义也在不断扩大。
(2)基础原则有待明确——作品构成基本要件原则、权利用尽原则、思想表达两分制原则。
作品构成要件原则,在传统概念中版权作品的定义为“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10]
权利用尽原则,又称权利穷竭,是指一旦著作权人同意原件或是复制品流入市场后,该商品的二次及再次销售,著作权人无权管辖。
思想表达两分制原则,指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扩大保护作品的思想。
(3)重要制度存在漏洞——合理使用制度存在漏洞、法定许可制度存在漏洞。
合理使用制度存在漏洞,一,缺乏标准,传统、网络的著作权法中都没有合理使用的标准。二,权力范围应当进行优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原本传统12种合理使用方式缩减到了8种。
法定许可制度存在漏洞,最大的疏漏在于没有强有力的执行手段,其支付方式、支付使用报酬没有规定标准,容易导致金额纠纷的产生。
3.立法技术的不足
现有法律法规表现出立法性和前瞻性不足的问题,很多新的立法并没有摆脱旧的著作权法的精神和内涵,不可能真正保护到著作权人的权益,缺乏可操作性。
(二)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1.完善法规体系
针对我国法律有关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未形成完整的体系这一缺陷,应抓紧出台有关法律条例,使其形成保护制度体系。
2.完善具体内容
还需要完善法律规范中的具体内容,不能使概念、语句表达等方面模糊不清。
(1)基础概念的澄清与明确
立法机关要将基础性的概念加以明文规定。
(2)在语句的表达上更加的清晰明确、规范
立法机关应注意在语句的表达上,要条理清楚,字义标准明确,杜绝错字错义,符合制定法律的规范。
(3)重点制度的完善和释义
在具体内容中,立法机关应重点完善好著作权保护的媒介、技术措施制度等必不可少的制度,并对其释义精确化、科学化。
(4)基本原则必须要明确界定
立法机关要将基本原则的界限明确规定下来,做到立法科学、有法可依。
3.完善立法技术
立法机关应完善自身立法技术,加强自身的自主性和时效性,做到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存。
(1)增加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法保护制度的立法的“自主性” ,要勇于实践,挖掘自己的理论和实践力量。
(2)加强我国立法技术的时效性,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及时补充完善法律内容,避免出现时滞性的情况,影响新生事物的蓬勃发展。
只有这样才可以在复杂的网络环境更好的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参考文献:
[1]黄鑫.演绎作品保护研究[D].重庆:西南交通大学,2015:45.
[2] 唐文东.论网络服务者对著作权保护责任制度的完善[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2:5.
[3] 朱鸿军.我国版权制度的优化研究[M].江苏:苏州大学出版社,2012:13.
[4] 从立先.网络版权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277.
[5] 朱鸿军.我国版权制度的优化研究[M].江苏:苏州大学出版社,2012:96.
[6] 宋悦锋.博客作品著作权研究[D].石家庄:河北大学,2013:32.
[7] 马国强.网络著作权的限制与保护问题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08:15.
[8] 从立先.网络版权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177.
[9] 左婕.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4:21.
[10] 严国定.浅议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D].武汉: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政法学部,2010:10.
关键词: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著作权;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互联网络
一、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
(一)国际条约中的立法
1.《伯尔尼公约》
我国在1992年宣布《伯尔尼公约》正式生效。[1]继而成为该公约成员国。公约中的“尽可能有效,尽可能一致地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所享受的权利”这是公约的序言,体现了各成员国的共同愿望。
2.《世界版权公约》
这是关于作品保护的国际性公约,中国于1992年成为该公约成员国。“缔约各国承允对文学、科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和电影作品,以及绘画、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2]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简称为《WIPO版权条约》:“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以获得这些作品。”[3]
(二)国外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
1.美国的著作权保护的立法
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没有对暂时复制作专门的规定。《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的内容包括了对数字化著作权管理完整的保护、限制网络服务人员侵权等,但没有就数字化网络传播权作出规定。[4]
2.日本的著作权保护的立法
在现代日本,网络著作权管理十分严格。《著作权法修正案》加强了数字版权保护[4]:“出版社对所发行作品出版权的维权范围将由纸质书籍扩大到数字出版物。换句话说,至此日本出版社可以代替著作权人出面要求相关网络盗版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
(三)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
在立法的创设阶段,颁布了《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5、《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等条例规定。
在立法的发展阶段,1991年中国第一部版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生效,标志着我国版权保护法律制度正式走上了现代化的道路。[6]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出台;1992年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在立法的成熟阶段,为了应对经济形势和国内外社会的形势要求,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7]进行了一次巨大规模的修订,在客体保护范围、权利内容上都有了明显的扩大。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使原来的立法处于不全面状态,我国虽修正了此方面的法律制度[8]但还有不少缺陷存在。
二、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缺陷和完善
(一)我國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缺陷
1.法规体系的不足
我国虽然在网络作品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取得了可观的成果,但我国的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非常散乱,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2.具体内容的不足
现存法律法规有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不仅适用范围不合理,且部分具体制度内容不够合理。
(1)基础概念界定模糊[9]——网络技术、数字技术,以及复制权和传播权这两个核心概念在互联网媒体的环境下,法律制度还没有界定清楚。
传播权更是与著作权人的利益有着直接的联系,“无传播则无权利”,传播权一般包括发行权、出租权等,在当下新的网络环境下,随着传播介质的变更,传播权的含义也在不断扩大。
(2)基础原则有待明确——作品构成基本要件原则、权利用尽原则、思想表达两分制原则。
作品构成要件原则,在传统概念中版权作品的定义为“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10]
权利用尽原则,又称权利穷竭,是指一旦著作权人同意原件或是复制品流入市场后,该商品的二次及再次销售,著作权人无权管辖。
思想表达两分制原则,指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扩大保护作品的思想。
(3)重要制度存在漏洞——合理使用制度存在漏洞、法定许可制度存在漏洞。
合理使用制度存在漏洞,一,缺乏标准,传统、网络的著作权法中都没有合理使用的标准。二,权力范围应当进行优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原本传统12种合理使用方式缩减到了8种。
法定许可制度存在漏洞,最大的疏漏在于没有强有力的执行手段,其支付方式、支付使用报酬没有规定标准,容易导致金额纠纷的产生。
3.立法技术的不足
现有法律法规表现出立法性和前瞻性不足的问题,很多新的立法并没有摆脱旧的著作权法的精神和内涵,不可能真正保护到著作权人的权益,缺乏可操作性。
(二)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完善
1.完善法规体系
针对我国法律有关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未形成完整的体系这一缺陷,应抓紧出台有关法律条例,使其形成保护制度体系。
2.完善具体内容
还需要完善法律规范中的具体内容,不能使概念、语句表达等方面模糊不清。
(1)基础概念的澄清与明确
立法机关要将基础性的概念加以明文规定。
(2)在语句的表达上更加的清晰明确、规范
立法机关应注意在语句的表达上,要条理清楚,字义标准明确,杜绝错字错义,符合制定法律的规范。
(3)重点制度的完善和释义
在具体内容中,立法机关应重点完善好著作权保护的媒介、技术措施制度等必不可少的制度,并对其释义精确化、科学化。
(4)基本原则必须要明确界定
立法机关要将基本原则的界限明确规定下来,做到立法科学、有法可依。
3.完善立法技术
立法机关应完善自身立法技术,加强自身的自主性和时效性,做到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存。
(1)增加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法保护制度的立法的“自主性” ,要勇于实践,挖掘自己的理论和实践力量。
(2)加强我国立法技术的时效性,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及时补充完善法律内容,避免出现时滞性的情况,影响新生事物的蓬勃发展。
只有这样才可以在复杂的网络环境更好的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参考文献:
[1]黄鑫.演绎作品保护研究[D].重庆:西南交通大学,2015:45.
[2] 唐文东.论网络服务者对著作权保护责任制度的完善[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2:5.
[3] 朱鸿军.我国版权制度的优化研究[M].江苏:苏州大学出版社,2012:13.
[4] 从立先.网络版权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277.
[5] 朱鸿军.我国版权制度的优化研究[M].江苏:苏州大学出版社,2012:96.
[6] 宋悦锋.博客作品著作权研究[D].石家庄:河北大学,2013:32.
[7] 马国强.网络著作权的限制与保护问题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08:15.
[8] 从立先.网络版权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177.
[9] 左婕.论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4:21.
[10] 严国定.浅议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D].武汉: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政法学部,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