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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条约~①中'拒绝授惠'条款通常以抵御跨国投资者的'择约适用'行为为目的。基于《能源宪章条约》和美国为缔约一方的投资条约建立的多个仲裁庭对案中涉及的'拒绝授惠'条款的适用及效果作出了不同的解释。而近年来该条款的缔约实践显示,缔约国更愿以明确、具体以及灵活多变的条约文本增加'拒绝授惠'适用的确定性及东道国管理外资的主动性。中国缔结的一些投资条约也已经纳入了'拒绝授惠'条款,未来缔结的投资条约中可以继续纳入该条款,并以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