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不像一些学者所说的那样重要.与其先入为主、抽象地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如遵循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先研究经济法的具体法律现象,然后才能从具体现象中抽象出一般规律.我们的市场还远未成熟,我们对现代市场经济和市场经济对法律的内在要求还缺乏充分的认识,同时也没有足够的立法和司法经验供我们总结和归纳,所以研究问题比匆忙构建体系更为重要和务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