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打响治理商业贿赂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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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人注目的高层决策
  
  2005年底,从高层传出的信息表明:商业贿赂的猖獗已到了最后期限。2006年开始,中央将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集中治理。从去年底至今年初,高层决策引人注目,中央频频“亮剑”,直指商业贿赂。
  ——2006年1月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在强调当前反腐败重点工作时提出了六点要求,其中第五点就是“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书记连续用了三个关键词:“认真开展”、“坚决纠正”、“依法查处”。为打响、打胜治理商业贿赂攻坚战指明了方向。
  ——2005年12月20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明确提出要在2006年集中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并将治理商业贿赂列为2006年反腐败斗争的重点之一。中央已决定在2006年联合18个部委对商业贿赂进行专项治理,并在中纪委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由中纪委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为打响、打胜治理商业贿赂攻坚战做好了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
  ——2005年12月24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作为首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商业贿赂罪的主体相应作了扩大:草案在刑法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基础上,把商业贿赂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从政策制定到法律修改,全社会合围商业贿赂的大势已经形成,为打响、打胜治理商业贿赂攻坚战,进行了法律准备。
  ——2005年12月18日,由中纪委、教育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委托南开大学组织召开了“反商业贿赂与中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为打响、打胜治理商业贿赂攻坚战作好决策准备。
  
  五花八门的商业贿赂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商业交易中给予“回扣”以获取交易机会,目前在我国已得到普遍默认。其中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行业此风最烈,而且形式也越来越隐蔽,常常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貌似合法的形式出现。在我们所调查的多家公司中竟有一半以上公司承认,为开拓市场曾有过商业贿赂行为。他们同时表示“给回扣”眼下已成为许多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宝,中外企业概莫能外。有数据显示,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的事件近年来一直呈上升趋势。如金融行业的“张恩照事件”,医疗行业的“美国德普事件”,lT 行业的“朗讯风波”,旅游行业的“香港谢瑞麟父子回扣事件”……中国在过去的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据人民日报报道:2000年至2005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13606件,案值达52.8亿元,罚没款约8.1亿元。而这些被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已成行规的回扣费。按照我国《反不正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精神,“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从而第一次在立法上明确提出商业贿赂问题,但未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概念作出界定。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才明确了商业贿赂的内涵与外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药品管理法》还特别规定,对实施商业贿赂的药品企业、医疗机构可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执业医师吊销执业证书。
  可是,许多部门、许多经营者早已把这两个法规置之度外。向握有实权的领导和决策部门的主管人员大肆行贿,已成了获取投资和贸易机会的主要手段。大到几十亿元的采购订单,小到办公费用,都有一定比例的回扣,有的在交易前,直言不讳的言明回扣比例。从近几年查处的各类腐败大案要案和一般性案件中绝大部分都与回扣有关。回扣之风盛行,回扣无所不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就有5%左右的费用是用于回扣的;药品代理商要从虚高的药价中拿出一定比例费用来打通各个环节,医生每开出一张处方,都有回扣;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居然把引资回扣写进“红头文件”,不过这些文件中回避了“回扣”这个词,而改成了“奖励”而已。总而言之,“回扣”已经成了见怪不怪的“行规”和“潜规则”。
  掩人耳目的“广告宣传费”。企业和商家经常利用新产品促销和宣传等方式,向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人员进行商业贿赂,新产品可以免费“试用”,参加开业剪彩的头头脑脑有“红包”,所有费用都打入“广告宣传费”。因为这些费用可纳入税前列支,也可计入成本。据调查,一般商场或超市,一年仅这一项的费用大约在60—70万元,多的达百万甚至上千万元。除此,生产商还要给予代理商广告费或提成等,占到生产成本的3%-4%左右,化妆品、保健品、药品等则占到18%以上,全国一年不少于1000亿损失,偷税就达300亿左右。
  泛滥成灾的顾问费。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年龄的关系,一大批党政领导干部和技术干部逐步离开领导岗位,一些商家看中了这些人手中的“余权”和社会影响力,纷纷聘请这些人担任企业顾问。有的人真能为企业办成几件事,有些既不“顾”,也不“问”,挂个空衔拿“顾问费”。也有一些经济部门退下来的权威人士为了获取高额“顾问费”而不惜出卖良心,凭自己的身份、地位、职称误导民众,误导社会,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无底洞式的考察费。这是近几年来形成的商业贿赂中最普遍的一种形式。由于国内大多数产品产能过剩,所以你只要大批量地经销我的商品,经销单位的决策者可以享受“考察费”。经销国内产品的,可以让你打着考察的招牌,到全国各地名山大川去旅游,吃喝玩乐,外加礼品费用全由供货商提供。如果你经销国外商品,(包括跨国公司在国内生产的商品),可以享受到国外考察的待遇。来头大的可以拖家带眷地到欧美开洋荤,来头小的也可以到新马泰外加香港澳门潇洒走一回。
  还有花样百出的“赞助费”,巧立名目的“咨询费”,别出心裁的“慰问费”,莫名其妙的“技术服务费”,变相分钱的“加班费”……除了给钱给物的贿赂外,还有提供当权者子女出国留学费用,安排工作岗位,赠送干股,甚至提供性贿赂。七费八费,最终偷逃了税收,加重了消费者负担,败坏了党风、民风和社会风气,恶化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触目惊心的巨大危害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中不断地滋生繁衍,影响面越来越宽,对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带来的危害十分严重。
  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企业运行的“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自身往往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在愤怒、无奈之余,也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剥夺了其他竞争者公平交易的机会,使守法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使诚信等公序良俗受到极大破坏。
  商业贿赂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平合理的竞争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防止资源和劳动的浪费。但是,商业贿赂使商品和服务不能按照本身质量的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进行交易,致使在市场竞争中质量差、水平低的商品和服务可以打败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商品和服务,为假冒伪劣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肥沃土壤”,使市场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交易的天平因此向行贿者一方倾斜,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产业结构的提升,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据透明国际估计,全球每年因为贿赂和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32000亿美元。据2005年12月12日《环球时报》报道:在我国,建筑企业每年的经营费用约占营业额的2%至3%,而其正常的费用范围仅仅在0.3%至0.5%之内。在医药行业,推销人员一般按药价5%至15%或者更高的比例给医务人员回扣。所有这些费用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使得交易成本增加,消费者不堪重负。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大都是在账外暗中进行,产生的不正当利益进入交易对方单位的“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导致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据有关部门测算,仅在全国药品行业,由于商业贿赂每年流失的国家资产即达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的16%。
  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在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后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人员(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已查处的高官腐败案件证明,腐败通常与商业贿赂相联系,在国际,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为了销售飞机向日本前首相田中支付160万美元,田中内阁因此垮台。在我国,已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如成克杰受贿案)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如厦门远华走私案)中,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因此,商业贿赂是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已经成为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
  商业贿赂损害国内投资环境,降低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从近年来曝光的“朗讯风波”、到“张恩照事件”再到德普“回扣门”事件,国际舆论对我国商务环境的不利评论将直接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受到影响和冲击,商业贿赂很有可能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新的软环境瓶颈。
  商业贿赂严重败坏社会风气,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商业贿赂严重违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特征和要求,诱发了社会的仇富、仇官的心理,对一个国家、民族文化的破坏无法估量。一个盛行商业贿赂的社会,绝不是一个规范有序的社会。在商业贿赂下形成的“奸商文化”更是对民族传统美德的践踏。
  总之,商业贿赂是生长在经济社会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及时清除,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依法进行治理整顿,坚决刹住这股歪风。
  
  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一个总体上的考虑和部署,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惩治力度,笔者认为亟需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一)抓住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对突出的商业贿赂现象依法进行专项重点治理。对于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疗卫生、建筑、电信、金融等领域存在的较为突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可由有关部门与主管单位联合会诊,提出处理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治理。在这项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用好、用足现有的刑罚手段,加大对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制裁力度。要结合案件的审理情况,选择典型案例公共报道,惩戒以身试法者,教育广大群众。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对社会反响较大的药品回扣等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并适时制定司法解释,确保司法标准统一和裁判结果的平衡,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从现有规定看,我国对商业贿赂的制裁偏重于刑事立法,往往是处刑不轻,而经济制裁不足。因此,一些涉案公司常常采取“丢卒保车”的手段,以个人做替罪羊而保全公司利益。这就要求立法机关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中对商业贿赂经济制裁的规定,加大经济处罚的额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进而从经济上阻断商业贿赂的发生。同时,进一步明确经营单位对其下属单位或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监管失察所应承担的经济、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三)建立查处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同时,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四)建立健全财会信用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人及个人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重构我国会计监管体制,加大对公司、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防止因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内控机制,防范集体决策带来的“集体免职”风险。与此同时,健全金融管理制度,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健全信用交易体系,加大反洗钱力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促使市场经济主体完善自律控制机制。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把商业经营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五)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进一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投资监管体系和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减少垄断,防止地方保护。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自律,推动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六)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或者修改、完善现有的刑法规定。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武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6年制定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由于立法层级过低、规定的一些内容滞后,已无法满足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从长远看,建议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或者在拟议制定的《反贪污贿赂法》中作出专章规定,以填补这一法律体系中的缺陷。从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看,制定专门法尚需假以时日,为适应治理商业贿赂的现实需要,比较现实的做法是,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通过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扩大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人员、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至少应包括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扩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刑,完善资格刑设置等。通过进一步整合、修改、完善有关规定,加快国内法治进程,以应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国内商业贿赂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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