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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众筹作为一种借助于互联网技术构建的新型融资模式,对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金融创新,拓展和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众筹模式发展的法律现状及风险,并结合现实情况就众筹法律风险的防控提出了具体建议。
[关键词]众筹融资;法律风险;监管
1引言
从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的2013年开始,电子商务、P2P网贷、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业务已渗透到了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众筹这一崭露头角的创新投融资模式,通过将新型互联网技术手段与金融服务形式结合,以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打破传统金融中介垄断等优点,受到社会大众、各行各业的关注和青睐。
2011年7月,中国第一家眾筹平台网站“点名时间”上线,标志着众筹商业模式在中国开始萌芽。如今,我国已拥有淘梦网、大家投、天使街等多家众筹网站,京东、淘宝等互联网巨头也纷纷进军众筹领域,融资的项目数与日俱增,平台数量也多达上千家。
中国尚处于众筹事业发展的早期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机制还不完善,加上我国金融体系尚不成熟、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众筹在我国必将面临许多困难和风险,其发展空间将受到很大的限制。本文将针对国内众筹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对如何防范和控制这些风险进行探索。
2我国众筹监管法律的现状和问题
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发展,众筹融资模式在各国的规模和影响不断扩大,参与群体逐渐拓宽。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我国的众筹行业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由于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则的缺位,以及现存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制度障碍,我国众筹行业一直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首先,众筹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有效确认,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给付回报的性质使得它与非法集资、擅自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行为的界限模糊,极易触及法律的红线。项目发起人在众筹平台上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一旦操作或者运营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了严重后果,则极易构成犯罪,使得众筹行为可能涉及犯罪风险。
其次,缺乏统一、完善的监管规则来对众筹的环节进行规范,众筹活动只能依靠参与主体的自律和平台自身的规则进行程序性管理和监督。从项目审核的角度来说,尚无合格项目的参照标准,且众筹平台的能力有限,项目的审核环节和人员又都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法律规范,存在着不良项目进入众筹平台融资的风险。这些不良项目成功融资后,后续的监管根据各平台自身的规定而异,资金的运作缺乏强力有效的监督,且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投资者面临着极大的欺诈风险。加之我国的信用体系向来薄弱,并且缺乏失信问题的法律救济机制,导致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投资者的利益容易遭到损害。
最后,众筹在文化、科技、创意领域的应用最广,同时也使得发起人面临着创意被剽窃的风险。众筹模式的流程通常要求筹资者在平台上对项目进行详细的描述,如项目的设计思路、技术手段、具体应用等,以达到吸引投资者的目的。许多众筹项目在上线前并没有申请专利,而知识产权法尚无针对创新性众筹的规定,使得项目的创意容易被剽窃,发行人的知识产权遭到侵犯。
3众筹法律风险的防范
本文结合现实情况,基于防控集资欺诈风险、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知识产权三个角度尝试提出了建议。
3.1集资欺诈风险的防控
首先,相关监管部门应建立完整的监管规则来对众筹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指引,包括对众筹平台进行资格认定,设立从业标准;规定平台应履行的义务,如在项目发布前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在融资过程中协助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等。其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一套及时、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对融资者应披露的具体内容予以规范。
最后,基于事前信用审查和事后投资者救济两个角度建立众筹业内的信用机制。对于事前信用审查,监管部门应建立统一、完备、规范的信用审查机制和流程,规避平台为降低成本放松信用审查的风险。在加强信用审核的同时,应以法律形式明确众筹平台出现筹资者无法兑现承诺、给予回报的情况时,对投资者应有的救济和补偿措施。此外,众筹平台自身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确保投资者得到合理的补偿。
3.2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
监管部门应将投资者保护放在核心地位,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例如,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把相对高风险的众筹投资比例限定在投资者可承受的损失范围之内,依据投资者的收入水平、资产规模、投资经验、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对其投资额度和资格施加一定程度的限制。此外,众筹网站或相关部门可通过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增进投资者对众筹模式的认知,从而减少盲从风气,降低投资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3.3保护知识产权
为了保证众筹项目的顺利融资和执行,发起人应当对具有竞争力和价值的创意项目先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众筹平台可考虑设置项目查阅条件,规定只有进行实名认证和审核的投资者才能浏览相关的项目信息,并可对具有核心价值的项目信息进行分阶段披露,如先公开项目的初步信息,再让经过挑选后的有投资意愿的投资者与发起人进行线下约谈,就项目的核心创意部分进行详细说明;另一方面,平台也应当对项目进行严格筛选和审核,防止侵权项目上线,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2]StuartH.Gelfond,AnthonyD.Foti.US$500andaclick:investingthe“crowdfunding”way[J].JournalofInvestmentCompliance,2012,13(4):9-13.
[3]肖本华.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13,(1):52-56.
作者简介:
彭韵(1993—),女,汉族,广东东莞市人,金融硕士,单位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金融专业,研究方向公司金融。
[关键词]众筹融资;法律风险;监管
1引言
从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的2013年开始,电子商务、P2P网贷、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业务已渗透到了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众筹这一崭露头角的创新投融资模式,通过将新型互联网技术手段与金融服务形式结合,以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打破传统金融中介垄断等优点,受到社会大众、各行各业的关注和青睐。
2011年7月,中国第一家眾筹平台网站“点名时间”上线,标志着众筹商业模式在中国开始萌芽。如今,我国已拥有淘梦网、大家投、天使街等多家众筹网站,京东、淘宝等互联网巨头也纷纷进军众筹领域,融资的项目数与日俱增,平台数量也多达上千家。
中国尚处于众筹事业发展的早期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机制还不完善,加上我国金融体系尚不成熟、金融体制改革滞后,众筹在我国必将面临许多困难和风险,其发展空间将受到很大的限制。本文将针对国内众筹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对如何防范和控制这些风险进行探索。
2我国众筹监管法律的现状和问题
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发展,众筹融资模式在各国的规模和影响不断扩大,参与群体逐渐拓宽。相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我国的众筹行业尚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由于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则的缺位,以及现存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的制度障碍,我国众筹行业一直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首先,众筹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有效确认,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给付回报的性质使得它与非法集资、擅自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行为的界限模糊,极易触及法律的红线。项目发起人在众筹平台上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一旦操作或者运营过程中出现问题,造成了严重后果,则极易构成犯罪,使得众筹行为可能涉及犯罪风险。
其次,缺乏统一、完善的监管规则来对众筹的环节进行规范,众筹活动只能依靠参与主体的自律和平台自身的规则进行程序性管理和监督。从项目审核的角度来说,尚无合格项目的参照标准,且众筹平台的能力有限,项目的审核环节和人员又都缺乏相应的监督和法律规范,存在着不良项目进入众筹平台融资的风险。这些不良项目成功融资后,后续的监管根据各平台自身的规定而异,资金的运作缺乏强力有效的监督,且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投资者面临着极大的欺诈风险。加之我国的信用体系向来薄弱,并且缺乏失信问题的法律救济机制,导致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的投资者的利益容易遭到损害。
最后,众筹在文化、科技、创意领域的应用最广,同时也使得发起人面临着创意被剽窃的风险。众筹模式的流程通常要求筹资者在平台上对项目进行详细的描述,如项目的设计思路、技术手段、具体应用等,以达到吸引投资者的目的。许多众筹项目在上线前并没有申请专利,而知识产权法尚无针对创新性众筹的规定,使得项目的创意容易被剽窃,发行人的知识产权遭到侵犯。
3众筹法律风险的防范
本文结合现实情况,基于防控集资欺诈风险、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保护知识产权三个角度尝试提出了建议。
3.1集资欺诈风险的防控
首先,相关监管部门应建立完整的监管规则来对众筹平台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指引,包括对众筹平台进行资格认定,设立从业标准;规定平台应履行的义务,如在项目发布前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在融资过程中协助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等。其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一套及时、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对融资者应披露的具体内容予以规范。
最后,基于事前信用审查和事后投资者救济两个角度建立众筹业内的信用机制。对于事前信用审查,监管部门应建立统一、完备、规范的信用审查机制和流程,规避平台为降低成本放松信用审查的风险。在加强信用审核的同时,应以法律形式明确众筹平台出现筹资者无法兑现承诺、给予回报的情况时,对投资者应有的救济和补偿措施。此外,众筹平台自身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确保投资者得到合理的补偿。
3.2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
监管部门应将投资者保护放在核心地位,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例如,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把相对高风险的众筹投资比例限定在投资者可承受的损失范围之内,依据投资者的收入水平、资产规模、投资经验、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对其投资额度和资格施加一定程度的限制。此外,众筹网站或相关部门可通过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增进投资者对众筹模式的认知,从而减少盲从风气,降低投资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3.3保护知识产权
为了保证众筹项目的顺利融资和执行,发起人应当对具有竞争力和价值的创意项目先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众筹平台可考虑设置项目查阅条件,规定只有进行实名认证和审核的投资者才能浏览相关的项目信息,并可对具有核心价值的项目信息进行分阶段披露,如先公开项目的初步信息,再让经过挑选后的有投资意愿的投资者与发起人进行线下约谈,就项目的核心创意部分进行详细说明;另一方面,平台也应当对项目进行严格筛选和审核,防止侵权项目上线,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2]StuartH.Gelfond,AnthonyD.Foti.US$500andaclick:investingthe“crowdfunding”way[J].JournalofInvestmentCompliance,2012,13(4):9-13.
[3]肖本华.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金融,2013,(1):52-56.
作者简介:
彭韵(1993—),女,汉族,广东东莞市人,金融硕士,单位华南理工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金融专业,研究方向公司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