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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0年第一代搜索引擎Archie诞生以来,这种可以在各种网络资源中浏览和检索信息的工具,引发了继浏览器、电子商务之后的第三轮网络经济热潮。短短十余年间,搜索迅速催生了谷歌、雅虎、MSN、AOL、百度这样的明星公司,同时改写了商业社会的游戏规则,创造了互联网的神话。
可是,在搜索引擎业公司规模急剧膨胀的背后,反垄断诉讼案件一直层出不穷,是政府故意和搜索引擎业作对还是其中另有隐情,需要我们从认识搜索引擎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入手,解开其神秘的面纱。
快速膨胀的发展历程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网站相对较少,信息查找比较容易。然而,伴随互联网爆炸式的发展,普通网络用户想找到所需的资料简直如同大海捞针,这时,为满足大众信息检索需求的专业搜索网站便应运而生了。
现代意义上的搜索引擎的祖先,是1990年由美国蒙特利尔大学的学生Alan Emtage发明的Archie。当时,由于大量的文件散布在各个分散的FTP主机中,查询起来非常不便,因此,Alan Emtage想到了开发一个可以以文件名查找文件的系统,于是便有了Archie。到了1995年,商业化的搜索引擎开始大规模的开发,其第一代产品提供商的代表包括Yahoo、Excite、Infoseek、Alta Vista等,并从典型的目录式分类结构发展到全文搜索,如今的搜索引擎基本上具备了目录和全文两种搜索方式。
目前,互联网上有名有姓的搜索引擎已达数百家,其检索的信息量也与从前不可同日而语。比如,最近风头正劲的谷歌,其数据库中存放的网页已达30亿之巨!当然,不同搜索网站之间的差异,更多地体现在搜索结果的精确度,检索响应的速度,搜索引擎的更新速度,数据库的容量,知名度大小等方面。
随着互联网规模的急剧膨胀,一家搜索引擎仅靠自己单打独斗已无法适应目前的市场状况,因此,现在搜索引擎之间开始出现了分工协作,并有了专业的搜索引擎技术和搜索数据库服务提供商。像国外的Inktomi,它本身并不是直接面向用户的搜索引擎,但向包括Overture(原GoTo)、LookSmart、MSN、HotBot等在内的其他搜索引擎提供全文网页搜索服务。国内的百度也属于这一类,搜狐和新浪用的就是它的技术。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是“搜索引擎的搜索引擎”。
在搜索引擎的帮助下,网民不再需要记住复杂的网址和复杂的路径(URL),而只需记住搜索引擎的入口,提交需要查询信息的关键词之后,就可以直接找到想要找的信息。就这样,搜索引擎成为破解互联网迷宫的金钥匙。
在2007年热门畅销书《世界是平的》中,作者托马斯·弗里德曼把信息搜索归入了抹平世界的十大推土机之一。他说:“在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那么多人,可以靠自己就能找到这么多资讯,关于这么多人、事、物。”
如果以1990年搜索引擎的鼻祖Archie诞生之日为起点,回顾信息搜索技术已经走过的18年历史,其间的每一步,都无法回避人们和信息关系的密切程度,甚至是思考方式的改变。
一家独大的市场格局
目前,国际互联网领域已经形成了以谷歌、雅虎、微软、AOL为首的四大翘楚。据国外媒体报道,截止2007年12月,全球在线搜索服务查询流量总数达50亿次。其中,谷歌、雅虎和微软MSN三家领先搜索服务商占所有搜索流量的80%。
其实,雅虎最早进入搜索领域,其创始人David Filo和美籍华人杨致远(Gerry Yang)于1994年共同创办了超级目录索引雅虎,并成功地使搜索引擎的概念深入人心。谷歌创建于1998年,但是异军突起,成长迅速。而微软公司最晚进入搜索领域,2003年才宣布进入该市场。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微软的进入说明了搜索技术领域的一种发展方向,也预示了搜索行业发展的一种潜力。
不得不提的是,今天,全世界访问量最大的4个网站中,3家采用了谷歌的搜索技术,80%的互联网搜索是通过谷歌或使用谷歌技术的网站完成的。目前,谷歌每个月接待来自世界各地的超过2800万独立访问者,全球网民可以使用86种语言进行搜索,搜索30多亿个网页及其网页快照,以及4亿多张图片,每个月谷歌被用户使用的时间为1500万小时左右。如今,谷歌已经成为网络搜索引擎的代名词。
在中国国内市场,则是百度一枝独秀,这家创建于2001年的公司,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鉴于中文特殊的使用习惯及数码值排列的复杂性,在中国市场占据绝对的优势。2005年8月5日,百度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成为2005年全球资本市场上最为引人注目的上市公司。2008年1月23日,百度日本公司正式运营,百度全面启动国际化战略。
根据市场调研公司尼尔森公布的2008年2月份美国搜索市场统计数据显示(见图1),谷歌公司2月份的市场份额达到59%,雅虎位居第二,市场份额达到18%,其次是微软,市场份额为12%,美国在线(AOL)和ASK公司的市场份额则分别为4%和2%。其余搜索公司则总共占据不足5%的市场份额。
与此同时,作为中国搜索引擎业巨头的百度也不甘示弱,虽然在国际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远不如谷歌,但是牢牢占据了中国这一潜力巨大的市场。百度除数据库的规模及部分特殊搜索功能外,其他方面可与当前的搜索引擎业界领军人物谷歌相媲美,在中文搜索支持方面有些地方甚至超过了谷歌,是目前国内技术水平最高的搜索引擎。
从图2中可以看出,在国内市场,百度一枝独秀,遥遥领先,占据的市场份额达到72%,谷歌位居第二,仅占21%,位居第三的是腾讯公司的QQ搜索,占据4%的市场份额,雅虎中国和搜狗则分别占据2%和1%的市场份额。
频发诉讼的真正原因
首先,市场份额悬殊过大是搜索引擎业巨头频遭反垄断诉讼的根本原因。
众所周知,在国外市场和国内市场的搜索引擎业的巨头分别是谷歌和百度,其市场份额均超过50%,这在任何一个行业中都是罕见的现象。这两家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占据如此高的市场份额,其竞争对手的日子自然不会好过。于是,搜索引擎业之间并购浪潮风生水起,大鱼吃小鱼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这个“一切以技术为发言权”的特殊的IT行业里,技术的垄断就是保持其领先地位的有力法宝。
从根本上说,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主要包括三大类: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和企业并购行为。由于并购是一把双刃剑,在给当事方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可能对并购企业所处的市场结构带来长期性的反竞争影响。当前,美国和欧盟对并购的规制非常健全,除了应有的法律规定之外,还有相应的对并购进行评价分析的指南。
在美国的《并购指南》中,市场份额被当作测量未来竞争意义的最佳指标。美国于1982年采用HHI指数,并确定了企业并购的安全港,其安全港指标如下图所示。在横轴为△HHI,纵轴为HHI 的图中,阴影部分表示的区域为安全区域,集中度指标落在该区域的并购案件,一般不需要就并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作进一步的分析。而安全区域以外的并购,由于表现出较高的市场集中度和市场份额,则会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质疑。
同时,《并购指南》认为,有关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数据只是分析并购对竞争影响的出发点,除了市场集中度之外的其他因素,例如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效率和破产等也会影响到市场行为。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决定是否对一起并购提出异议之前,均会考虑这些因素。
其次,搜索排名是否公正引发搜索引发擎业反垄断诉讼的焦点。
搜索引擎的排名能够左右一家网站的竞争力及生存,这种无形的控制力是非常可怕的。美国儿童信息网站KinderStart.com诉讼谷歌的案件中,声称其网站被谷歌封杀期间,网站浏览量下降了70%,广告营运收入也下降了近80%。可见,它不仅仅可以在排名中寻找到商业模式——关键词竞价;还可以利用搜索网页排名去打压竞争对手,尽量不要给其带去太多的访问者。因此,为了规范搜索引擎产业发展,避免搜索引擎业日后陷入更多的诉讼之中。在司法实践中有两个问题必须解决:
第一,搜索引擎能否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搜索结果中的网站排名?
谷歌等搜索引擎就认为,依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它们有权对网站进行排名,就像饭店批评家或书评家有权发布自己的排名一样。商业搜索引擎服务商开发了自己的搜索引擎技术,并提供服务,当然能够决定搜索结果的排序。这个观点看起来是天经地义的。
但是,互联网出现搜索门户的趋势,谷歌们有大量滥用其在决定搜索结果上权利,客观上造成垄断之嫌,招来反垄断之诉。美国《克莱顿法》第二条(a)规定,“从事商业的人在其商业过程中,……妨害、破坏、阻止同那些准许或故意接受该歧视利益的人之间的竞争,或者是同他们的顾客之间的竞争,是非法的”。同时,搜索引擎的发展和壮大离不开用户对其的信任,搜索引擎必须向用户提供客观的搜索结果。搜索引擎在搜索结果中过多地体现自己的意志,会背离“客观”这一目标,影响其在互联网上的话语权。
第二,搜索引擎网站排名必须用金钱来交换吗?
搜索引擎对搜索结果的排序所遵循的规则,一直以来是不向社会公开的,这也就招致了诸多诉讼、指责和不信任。众多网站对从搜索索引中被“踢出”感到委屈,却申诉无门,因为其不明白谷歌等搜索引擎的排名规则及收录条件。于是,被链接的网站要想在搜索结果中决定自己的位置,就只能付出金钱,参与竞价。在这个意义上,谷歌等保护自己的搜索排名规则就是保护自己竞价广告的收入。
因此,搜索引擎排名问题实际上就是搜索引擎服务商与收录网站在搜索结果中决定排序的权力划分问题。目前,正是由于这种权力完全集中在搜索引擎服务商手中,从而导致了诸多纠纷的发生。要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应该是确认搜索引擎服务商享有制定排名规则的权利,但必须公开其规则,适度增大收录网站在决定排名时的参与程度。这样一来,众多网站清楚自己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可以适时作出调整,避免各种纠纷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谷歌们即使在日前的官司中胜诉,但因丧失用户的信任而失去发展的基础。
对此,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近日已要求搜索器公开广告费如何影响网站排位的情况,并要求搜索器设立“明确”的标示,把收费和免费的搜索结果划分,否则将采取法律行动强制执行。
最后,知识产权纠纷是搜索引擎业反垄断诉讼频发又一重要原因。
2005年6月,百代、环球、索尼BMG、华纳、正东、金牌娱乐和新艺宝等七大唱片商曾联手起诉百度,称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向网民提供七大公司歌曲的免费下载。百度方面则辩解称,“问题在于提供盗版音乐的网站,而不是搜索公司”。最终,在2006年年底的最终判决中,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七大唱片商的上诉,百度胜诉。
事实上,搜索引擎业对市场的控制力量正在逐步增强,其工程师夜以继日地编写程序,正是为了更加方便快捷地链接上所有网站。可是,在对方网站并未授权可以免费下载的情况下,这就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有关搜索引擎业滥用市场力量的诉讼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由此带来的技术垄断壁垒如何解决,并通过反垄断法在不伤及技术进步和消费者利益并保障效益的条件下,如何规范知识产权行为成为了难题。
从技术竞争角度看,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共同适用。微软垄断案审判中的一些难点已经在呼唤审视反垄断立法,报刊中有一些评论明确提出了“反托拉斯法能否应付技术竞争”的疑问。尽管美国司法部长雷诺女士认为,此案重申了在21世纪执行反托拉斯法的重要性,但究竟应该如何对待利用技术竞争,而不是价格竞争来夺取市场优势及支配权的商业行为,还是新的挑战。
2007年1月,全球四大唱片公司之一的百代唱片与中文搜索引擎百度联合宣布,双方已达成全面战略合作,为中国1.23亿互联网用户提供华语音乐在线服务。根据协议,百代将授权百度使用其所有华语歌曲,同时双方也将“共享”广告商在百度页面上所付出的广告费,达到“双赢”的目的。并且,百度的mp3搜索已经拥有了超过84%的市场占有率,借助这样的平台,也可以得到更大的宣传效应。这种共赢的商业模式也逐渐成为互联网搜索业新的发展趋势。
反垄断诉讼典型案例
谷歌收购Double Click
2007年4月13日,谷歌公司宣布将以43亿美元收购Double Click公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欧盟委员会随即对其展开反垄断调查,表示谷歌的大规模收购将导致互联网行业的自由竞争受阻。
美国反垄断法对于合并有着严格而广泛的规定,譬如在实体法方面,《克莱顿法》第7条基本涵盖了公司兼并中的方方面面,对于兼并后的市场份额实行了严格的限制。早在2005年,美国司法部就要求谷歌公司提供百万个网站地址及用户输入的搜索关键词等资料,公司对此要求表示拒绝。2006年3月17日,美国地区法院就谷歌公司与司法部之间的纠纷做出裁决,要求其向司法部提交部分索引网址,但无需提交用户输入的搜索关键词等信息。
2007年12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批准这一协议,为这次网络部门的大合并扫清了道路。2008年4月,欧盟委员会也一致认为,提议的并购协议不大可能会对行业竞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雅虎收购Zimbra
2007年2月,雅虎宣布将以3.5亿美元收购Zimbra公司。Zimbra是一家制造基于网络的邮件和日历软件的公司,同微软和谷歌的产品直接竞争。收购该公司后,雅虎将与谷歌、Zoho、思科的WebEx以及其他基于网络的合作和信息组件提供商展开竞争。像其他的网络组件提供商一样,Zimbra一直在考虑与微软的Office组件和Exchange信息平台展开竞争。
这一收购也迅速受到美国反垄断当局的审查,反垄断当局认为,这对于竞争构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经过多方深入调查,直到2007年10月1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才宣布批准这一案件,称其并未产生可能担心的垄断问题。
微软IE操作系统捆定搜索引擎
2006年,微软的新一代操作系统IE7在问世之前,由于捆定搜索引擎而受到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审查。由于下载IE7的用户被预置了Auto Search搜索功能,谷歌表示,担心微软对自己的搜索引擎提供优待。目前正在测试的IE7在一个角落包含一个搜索框,用户可以无需另外打开网页就能进行搜索,类似于谷歌的工具栏。因此,谷歌非正式地向美国和欧盟反垄断监管部门提出申诉,认为微软最新浏览器构成了歧视。
最后,迫于行业内外双重压力,同时为了避免招来垄断的嫌疑,微软最终放弃了在IE7上集成自己开发的搜索引擎软件的计划。让选用非微软桌面搜索工具的Vista使用者,在查看搜索结果时能有更多样化的选择,而不是只能接受Vista内建搜索引擎产生的结果。
微软收购雅虎
2008年2月1日,当软件帝国微软宣布将以446亿美元收购全球最大的门户网站雅虎的决定之后,整个IT行业被彻底震撼了。随后,雅虎以报价太低予以拒绝。
如果微软成功收购雅虎,将会受到来自国内和国外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双重压力。在国内,美国参议院反垄断委员会主席参议员赫伯·科恩(Herb Kohl)发表了声明,声称:“我们需要仔细地检查这个交易,保证不会损害竞争,对互联网用户的隐私产生不利影响。”与此同时,国外法律专家也表示,鉴于微软并购雅虎之后的规模和跨国影响力,必然需要获得欧盟委员会的批准,而微软与欧盟关于反垄断的纠纷,可能构成微软并购雅虎的最大挑战。
然而,在最后一轮谈判破裂之后,在美国当地时间5月3日,微软公司宣布,已撤回收购雅虎公司的提议。6月12日,雅虎突然宣布,该公司已同谷歌签署一项非排他性搜索广告合作协议。雅虎此番全面倒向谷歌的举动,引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关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赫布·科尔立刻发出措辞强硬的声明,表示将对二者的交易展开严格的调查。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
可是,在搜索引擎业公司规模急剧膨胀的背后,反垄断诉讼案件一直层出不穷,是政府故意和搜索引擎业作对还是其中另有隐情,需要我们从认识搜索引擎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入手,解开其神秘的面纱。
快速膨胀的发展历程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网站相对较少,信息查找比较容易。然而,伴随互联网爆炸式的发展,普通网络用户想找到所需的资料简直如同大海捞针,这时,为满足大众信息检索需求的专业搜索网站便应运而生了。
现代意义上的搜索引擎的祖先,是1990年由美国蒙特利尔大学的学生Alan Emtage发明的Archie。当时,由于大量的文件散布在各个分散的FTP主机中,查询起来非常不便,因此,Alan Emtage想到了开发一个可以以文件名查找文件的系统,于是便有了Archie。到了1995年,商业化的搜索引擎开始大规模的开发,其第一代产品提供商的代表包括Yahoo、Excite、Infoseek、Alta Vista等,并从典型的目录式分类结构发展到全文搜索,如今的搜索引擎基本上具备了目录和全文两种搜索方式。
目前,互联网上有名有姓的搜索引擎已达数百家,其检索的信息量也与从前不可同日而语。比如,最近风头正劲的谷歌,其数据库中存放的网页已达30亿之巨!当然,不同搜索网站之间的差异,更多地体现在搜索结果的精确度,检索响应的速度,搜索引擎的更新速度,数据库的容量,知名度大小等方面。

随着互联网规模的急剧膨胀,一家搜索引擎仅靠自己单打独斗已无法适应目前的市场状况,因此,现在搜索引擎之间开始出现了分工协作,并有了专业的搜索引擎技术和搜索数据库服务提供商。像国外的Inktomi,它本身并不是直接面向用户的搜索引擎,但向包括Overture(原GoTo)、LookSmart、MSN、HotBot等在内的其他搜索引擎提供全文网页搜索服务。国内的百度也属于这一类,搜狐和新浪用的就是它的技术。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是“搜索引擎的搜索引擎”。
在搜索引擎的帮助下,网民不再需要记住复杂的网址和复杂的路径(URL),而只需记住搜索引擎的入口,提交需要查询信息的关键词之后,就可以直接找到想要找的信息。就这样,搜索引擎成为破解互联网迷宫的金钥匙。
在2007年热门畅销书《世界是平的》中,作者托马斯·弗里德曼把信息搜索归入了抹平世界的十大推土机之一。他说:“在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那么多人,可以靠自己就能找到这么多资讯,关于这么多人、事、物。”
如果以1990年搜索引擎的鼻祖Archie诞生之日为起点,回顾信息搜索技术已经走过的18年历史,其间的每一步,都无法回避人们和信息关系的密切程度,甚至是思考方式的改变。
一家独大的市场格局
目前,国际互联网领域已经形成了以谷歌、雅虎、微软、AOL为首的四大翘楚。据国外媒体报道,截止2007年12月,全球在线搜索服务查询流量总数达50亿次。其中,谷歌、雅虎和微软MSN三家领先搜索服务商占所有搜索流量的80%。
其实,雅虎最早进入搜索领域,其创始人David Filo和美籍华人杨致远(Gerry Yang)于1994年共同创办了超级目录索引雅虎,并成功地使搜索引擎的概念深入人心。谷歌创建于1998年,但是异军突起,成长迅速。而微软公司最晚进入搜索领域,2003年才宣布进入该市场。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微软的进入说明了搜索技术领域的一种发展方向,也预示了搜索行业发展的一种潜力。
不得不提的是,今天,全世界访问量最大的4个网站中,3家采用了谷歌的搜索技术,80%的互联网搜索是通过谷歌或使用谷歌技术的网站完成的。目前,谷歌每个月接待来自世界各地的超过2800万独立访问者,全球网民可以使用86种语言进行搜索,搜索30多亿个网页及其网页快照,以及4亿多张图片,每个月谷歌被用户使用的时间为1500万小时左右。如今,谷歌已经成为网络搜索引擎的代名词。
在中国国内市场,则是百度一枝独秀,这家创建于2001年的公司,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鉴于中文特殊的使用习惯及数码值排列的复杂性,在中国市场占据绝对的优势。2005年8月5日,百度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成为2005年全球资本市场上最为引人注目的上市公司。2008年1月23日,百度日本公司正式运营,百度全面启动国际化战略。
根据市场调研公司尼尔森公布的2008年2月份美国搜索市场统计数据显示(见图1),谷歌公司2月份的市场份额达到59%,雅虎位居第二,市场份额达到18%,其次是微软,市场份额为12%,美国在线(AOL)和ASK公司的市场份额则分别为4%和2%。其余搜索公司则总共占据不足5%的市场份额。
与此同时,作为中国搜索引擎业巨头的百度也不甘示弱,虽然在国际市场上的市场份额远不如谷歌,但是牢牢占据了中国这一潜力巨大的市场。百度除数据库的规模及部分特殊搜索功能外,其他方面可与当前的搜索引擎业界领军人物谷歌相媲美,在中文搜索支持方面有些地方甚至超过了谷歌,是目前国内技术水平最高的搜索引擎。
从图2中可以看出,在国内市场,百度一枝独秀,遥遥领先,占据的市场份额达到72%,谷歌位居第二,仅占21%,位居第三的是腾讯公司的QQ搜索,占据4%的市场份额,雅虎中国和搜狗则分别占据2%和1%的市场份额。
频发诉讼的真正原因
首先,市场份额悬殊过大是搜索引擎业巨头频遭反垄断诉讼的根本原因。
众所周知,在国外市场和国内市场的搜索引擎业的巨头分别是谷歌和百度,其市场份额均超过50%,这在任何一个行业中都是罕见的现象。这两家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占据如此高的市场份额,其竞争对手的日子自然不会好过。于是,搜索引擎业之间并购浪潮风生水起,大鱼吃小鱼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这个“一切以技术为发言权”的特殊的IT行业里,技术的垄断就是保持其领先地位的有力法宝。

从根本上说,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主要包括三大类: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支配地位行为和企业并购行为。由于并购是一把双刃剑,在给当事方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可能对并购企业所处的市场结构带来长期性的反竞争影响。当前,美国和欧盟对并购的规制非常健全,除了应有的法律规定之外,还有相应的对并购进行评价分析的指南。
在美国的《并购指南》中,市场份额被当作测量未来竞争意义的最佳指标。美国于1982年采用HHI指数,并确定了企业并购的安全港,其安全港指标如下图所示。在横轴为△HHI,纵轴为HHI 的图中,阴影部分表示的区域为安全区域,集中度指标落在该区域的并购案件,一般不需要就并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作进一步的分析。而安全区域以外的并购,由于表现出较高的市场集中度和市场份额,则会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质疑。
同时,《并购指南》认为,有关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数据只是分析并购对竞争影响的出发点,除了市场集中度之外的其他因素,例如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效率和破产等也会影响到市场行为。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决定是否对一起并购提出异议之前,均会考虑这些因素。
其次,搜索排名是否公正引发搜索引发擎业反垄断诉讼的焦点。
搜索引擎的排名能够左右一家网站的竞争力及生存,这种无形的控制力是非常可怕的。美国儿童信息网站KinderStart.com诉讼谷歌的案件中,声称其网站被谷歌封杀期间,网站浏览量下降了70%,广告营运收入也下降了近80%。可见,它不仅仅可以在排名中寻找到商业模式——关键词竞价;还可以利用搜索网页排名去打压竞争对手,尽量不要给其带去太多的访问者。因此,为了规范搜索引擎产业发展,避免搜索引擎业日后陷入更多的诉讼之中。在司法实践中有两个问题必须解决:
第一,搜索引擎能否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搜索结果中的网站排名?
谷歌等搜索引擎就认为,依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它们有权对网站进行排名,就像饭店批评家或书评家有权发布自己的排名一样。商业搜索引擎服务商开发了自己的搜索引擎技术,并提供服务,当然能够决定搜索结果的排序。这个观点看起来是天经地义的。
但是,互联网出现搜索门户的趋势,谷歌们有大量滥用其在决定搜索结果上权利,客观上造成垄断之嫌,招来反垄断之诉。美国《克莱顿法》第二条(a)规定,“从事商业的人在其商业过程中,……妨害、破坏、阻止同那些准许或故意接受该歧视利益的人之间的竞争,或者是同他们的顾客之间的竞争,是非法的”。同时,搜索引擎的发展和壮大离不开用户对其的信任,搜索引擎必须向用户提供客观的搜索结果。搜索引擎在搜索结果中过多地体现自己的意志,会背离“客观”这一目标,影响其在互联网上的话语权。
第二,搜索引擎网站排名必须用金钱来交换吗?
搜索引擎对搜索结果的排序所遵循的规则,一直以来是不向社会公开的,这也就招致了诸多诉讼、指责和不信任。众多网站对从搜索索引中被“踢出”感到委屈,却申诉无门,因为其不明白谷歌等搜索引擎的排名规则及收录条件。于是,被链接的网站要想在搜索结果中决定自己的位置,就只能付出金钱,参与竞价。在这个意义上,谷歌等保护自己的搜索排名规则就是保护自己竞价广告的收入。
因此,搜索引擎排名问题实际上就是搜索引擎服务商与收录网站在搜索结果中决定排序的权力划分问题。目前,正是由于这种权力完全集中在搜索引擎服务商手中,从而导致了诸多纠纷的发生。要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办法应该是确认搜索引擎服务商享有制定排名规则的权利,但必须公开其规则,适度增大收录网站在决定排名时的参与程度。这样一来,众多网站清楚自己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名,可以适时作出调整,避免各种纠纷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谷歌们即使在日前的官司中胜诉,但因丧失用户的信任而失去发展的基础。
对此,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近日已要求搜索器公开广告费如何影响网站排位的情况,并要求搜索器设立“明确”的标示,把收费和免费的搜索结果划分,否则将采取法律行动强制执行。
最后,知识产权纠纷是搜索引擎业反垄断诉讼频发又一重要原因。
2005年6月,百代、环球、索尼BMG、华纳、正东、金牌娱乐和新艺宝等七大唱片商曾联手起诉百度,称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向网民提供七大公司歌曲的免费下载。百度方面则辩解称,“问题在于提供盗版音乐的网站,而不是搜索公司”。最终,在2006年年底的最终判决中,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七大唱片商的上诉,百度胜诉。
事实上,搜索引擎业对市场的控制力量正在逐步增强,其工程师夜以继日地编写程序,正是为了更加方便快捷地链接上所有网站。可是,在对方网站并未授权可以免费下载的情况下,这就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有关搜索引擎业滥用市场力量的诉讼呈现出上升的趋势。由此带来的技术垄断壁垒如何解决,并通过反垄断法在不伤及技术进步和消费者利益并保障效益的条件下,如何规范知识产权行为成为了难题。
从技术竞争角度看,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共同适用。微软垄断案审判中的一些难点已经在呼唤审视反垄断立法,报刊中有一些评论明确提出了“反托拉斯法能否应付技术竞争”的疑问。尽管美国司法部长雷诺女士认为,此案重申了在21世纪执行反托拉斯法的重要性,但究竟应该如何对待利用技术竞争,而不是价格竞争来夺取市场优势及支配权的商业行为,还是新的挑战。
2007年1月,全球四大唱片公司之一的百代唱片与中文搜索引擎百度联合宣布,双方已达成全面战略合作,为中国1.23亿互联网用户提供华语音乐在线服务。根据协议,百代将授权百度使用其所有华语歌曲,同时双方也将“共享”广告商在百度页面上所付出的广告费,达到“双赢”的目的。并且,百度的mp3搜索已经拥有了超过84%的市场占有率,借助这样的平台,也可以得到更大的宣传效应。这种共赢的商业模式也逐渐成为互联网搜索业新的发展趋势。
反垄断诉讼典型案例
谷歌收购Double Click
2007年4月13日,谷歌公司宣布将以43亿美元收购Double Click公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欧盟委员会随即对其展开反垄断调查,表示谷歌的大规模收购将导致互联网行业的自由竞争受阻。
美国反垄断法对于合并有着严格而广泛的规定,譬如在实体法方面,《克莱顿法》第7条基本涵盖了公司兼并中的方方面面,对于兼并后的市场份额实行了严格的限制。早在2005年,美国司法部就要求谷歌公司提供百万个网站地址及用户输入的搜索关键词等资料,公司对此要求表示拒绝。2006年3月17日,美国地区法院就谷歌公司与司法部之间的纠纷做出裁决,要求其向司法部提交部分索引网址,但无需提交用户输入的搜索关键词等信息。
2007年12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宣布批准这一协议,为这次网络部门的大合并扫清了道路。2008年4月,欧盟委员会也一致认为,提议的并购协议不大可能会对行业竞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雅虎收购Zimbra
2007年2月,雅虎宣布将以3.5亿美元收购Zimbra公司。Zimbra是一家制造基于网络的邮件和日历软件的公司,同微软和谷歌的产品直接竞争。收购该公司后,雅虎将与谷歌、Zoho、思科的WebEx以及其他基于网络的合作和信息组件提供商展开竞争。像其他的网络组件提供商一样,Zimbra一直在考虑与微软的Office组件和Exchange信息平台展开竞争。
这一收购也迅速受到美国反垄断当局的审查,反垄断当局认为,这对于竞争构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经过多方深入调查,直到2007年10月1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才宣布批准这一案件,称其并未产生可能担心的垄断问题。
微软IE操作系统捆定搜索引擎
2006年,微软的新一代操作系统IE7在问世之前,由于捆定搜索引擎而受到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审查。由于下载IE7的用户被预置了Auto Search搜索功能,谷歌表示,担心微软对自己的搜索引擎提供优待。目前正在测试的IE7在一个角落包含一个搜索框,用户可以无需另外打开网页就能进行搜索,类似于谷歌的工具栏。因此,谷歌非正式地向美国和欧盟反垄断监管部门提出申诉,认为微软最新浏览器构成了歧视。
最后,迫于行业内外双重压力,同时为了避免招来垄断的嫌疑,微软最终放弃了在IE7上集成自己开发的搜索引擎软件的计划。让选用非微软桌面搜索工具的Vista使用者,在查看搜索结果时能有更多样化的选择,而不是只能接受Vista内建搜索引擎产生的结果。
微软收购雅虎
2008年2月1日,当软件帝国微软宣布将以446亿美元收购全球最大的门户网站雅虎的决定之后,整个IT行业被彻底震撼了。随后,雅虎以报价太低予以拒绝。
如果微软成功收购雅虎,将会受到来自国内和国外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双重压力。在国内,美国参议院反垄断委员会主席参议员赫伯·科恩(Herb Kohl)发表了声明,声称:“我们需要仔细地检查这个交易,保证不会损害竞争,对互联网用户的隐私产生不利影响。”与此同时,国外法律专家也表示,鉴于微软并购雅虎之后的规模和跨国影响力,必然需要获得欧盟委员会的批准,而微软与欧盟关于反垄断的纠纷,可能构成微软并购雅虎的最大挑战。
然而,在最后一轮谈判破裂之后,在美国当地时间5月3日,微软公司宣布,已撤回收购雅虎公司的提议。6月12日,雅虎突然宣布,该公司已同谷歌签署一项非排他性搜索广告合作协议。雅虎此番全面倒向谷歌的举动,引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关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主席赫布·科尔立刻发出措辞强硬的声明,表示将对二者的交易展开严格的调查。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