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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设定,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其并非欠缺行为故意,而是欠缺辨认控制其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能力.因此,通过衡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可辨认控制程度,确定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法律原则.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的绑架行为,可以暴力性为标准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可辨认控制程度,进而做出相应的定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