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规划作为现代行政行为法发展的产物,其在行政法领域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但是该行为定性的复杂程度制约了其发展,尤其是在缺少司法救济空间的情况下。行政规划行为在时间、空间、内容以及考察视角上的不同,导致了其在行为定性上存在争议。过程维度的阶段型界定、层级维度下的递进性界定和内容维度下的铺陈式界定,在司法救济上各有千秋。处理好不同维度下行政规划的性质与司法救济的关系,是行政规划法领域至关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