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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反商业贿赂的急先锋,南开大学法学院著名教授程宝库在我国反商业贿赂新政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不久前,在天津市检察院反贪局联合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共同举办的检察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研讨会上,作为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的程宝库,再次就商业贿赂的危害、治理背景、与职务犯罪的关联、犯罪的法律界定和立法完善等方面与各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前年5月20日,美国司法部门以违反《海外反腐败法》的规定,对向中国的医疗机构及医生,进行162.3万美元贿赂的美国德普公司处以高达479万美元的巨额罚款。“洋贿赂”逐渐浮出水面,也逐渐被人们认知。
程宝库教授告诉记者,触动他反商业贿赂神经的,正是跨国公司在华腐败问题。
教授为什么焦虑
作为一个讲授竞争法的教授,程宝库深知像这样一个国外判决,会给中国市场形象带来怎样的影响。接下来的两个月,程宝库带领学生,深入到各个商业领域展开调查暗访。
调查结果,让他触目惊心。一些明明属于严重商业贿赂的行为,却被很多人当作是正常的经济手段,像天津德普案所暴露出来的收受回扣现象,在一些医疗单位已经成为大家心照不宣的潜规则。教授焦虑了。
调查时间虽然不长,但程宝库已经意识到,商业贿赂对我国经济的侵蚀力和破坏力,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遏制。他迅速对调研资料进行整理,撰写了《德普案暴露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以及《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的七项具体建议》。这些研究成果以报告的形式在内刊上发表后,引起了国家高层领导的关注。
2005年7月底,国务院就此做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拿出解决方案。同年9月,国家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相关调研随之展开。12月20日,中央根据调研结果,正式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2006年2月,由中纪委牵头,22个部门组成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开始联合行动。
其实就在德普案被媒体曝光的前一个月,程宝库刚刚向学校申请了有关商业贿赂的调研课题。可以说这个案子不仅撕开了我国市场上商业贿赂的神秘面纱,也揭开了跨国公司“洋贿赂”的冰山一角。
2006年11月13日,是建设银行原董事长张恩照上诉期满最后一天,而张选择了放弃。这意味着一审判决自动生效,15年牢狱生涯已经开始,张则向司法机关提出了回沪服刑的要求。而与张恩照曾就职的建行有业务往来的跨国IT巨头IBH、安讯、日立等公司,也随着张案的尘埃落定,在华陷入行贿丑闻的巨大漩涡。
从“沃尔玛礼品”、“朗讯贿赂门”到“索尼公关”,再到如今的“IBH”事件,几乎每年都有曾经风光的人物倒在跨国企业的“糖衣炮弹”下面。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行贿行为,似乎已司空见惯。据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调查结果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的事件十几年来一直在上升,其间中国至少调查了50多万件腐败案件,其中六成以上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洋贿赂没有赢家
商业贿赂正像一颗毒瘤侵蚀着中国经济的健康肌体,而来自跨国公司的“洋贿赂”可以说“功不可没”。
世界银行学者丹尼尔·考夫曼曾对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腐败行为进行研究。他认为,最重要的腐败有五种,一是获得政府合同,二是影响立法、审判和监管结果,三是加速政府的审批速度,四是影响税收和其他收费,五是从政府取得各种其他收益。由于他们选择的行贿对象多是高官,这势必反过来影响到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引进外资的质量,进而更加削弱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透明国际大中华地区及南亚区事务专员廖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现在很多跨国公司,其资本规模和年营业额及利润,都超越了部分主权国家的国民经济生产总额,它们在国际经济生活当中所发挥的作用和造成的影响,有时甚至超越了很多主权国家,往往会对整个世界经济产生严重的影响。可在现实当中,他们的行为却很少受到约束。
追溯上世纪60年代,非洲殖民地国家获得独立后,表面上一些宗主国撤离了非洲大陆,但实际上,这些西方国家的石油公司却在当地变相发挥着大使馆的作用,明目张胆从事外交官员不敢从事的活动。他们大肆贿赂当地政府官员,争取有利于己的经济发展计划和石油开采合同,操纵石油产量,垄断石油价格,从而把竞争对手排挤出去。由于他们的开采权是用贿赂形式取得,所以,当地国家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不是从是否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盘布局角度出发,而是由当地官员根据西方石油公司的战略利益来制定,这样就曲解了驻在国经济发展战略,为这些利益集团剥夺他国财富提供了“贵宾”式的特殊服务。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的梅新育博士认为,外国公司的行贿正在严重破坏中国经济的竞争环境。目前在中国,跨国公司已经获得了比民族企业更多的优待,包括税收上的差别待遇、政策上的扶持和关照等。而且,跨国公司本来就具备资金、技术和人才上的优势,再加上通过非法途径“购得”的特权,在同民族企业的竞争中显然占尽了“先机”。如果放任其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国内的本土企业就更不是对手。跨国公司搞起腐败来,对中国的损害更大。
不过,跨国公司在中国大搞“洋贿赂”的后果,并不仅仅体现在经济上,也体现在社会和政治上。从社会层面上看,一个最为严重的后果就是加速催生一个新的买办阶层,让他们成为自己在中国利益的代理人。
凡是接受了跨国公司贿赂的人,就相当于把灵魂抵押给了魔鬼,走上一条不归路,从此不再具有独立的人格:一方面,他们因为有把柄在人手中,而不得不按照跨国公司的命令行事;另一方面,他们会为了获得更多的贿赂,而更加疯狂地出卖自己手中掌控的国家和民族利益。这就决定了他们总是站在外国利益的立场上,来反对中国的利益。同时由于担心最终会受到中国人民的清算,他们往往会要求贿赂他们的跨国公司,为他们安排好“后路”,即早早地就将妻子、儿女转移出去,将财产转移出去,甚至自己也悄悄地办好了护照,随时准备脚底抹油。由于“后路”畅通,他们在为跨国公司和外国势力效劳的时候,也就更加肆无忌惮。
虽然很少有中国企业或检察部门起诉外国公司在中国的行贿行为,但是很多跨国公司在本土却受到了极为严厉的处罚。如朗讯,如IBH,孟山都等等。
巨人公司是美国一家国防工程承包商和军火商,由于被调查向贝宁共和国总统的商业咨询顾问支付了超过350万美元的贿金,不久,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该公司亵渎了《海外反腐败法》,巨人公司将被迫缴纳出通过行贿获取的利润大约1200万美元,并且支付罚金1300 万美元。
程宝库指出,实际上商业贿赂很多时候也侵害企业自身的利益,像德普一样的跨国公司在我国子公司的商业贿赂,直接会给其母公司造成危害。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为了防止本国公司在海外发生行贿行为特别制定了严格的反海外贿赂法。这些法律规定,国家对于本国公司控制的海外子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有权对其母公司进行经济甚至刑事制裁。
不能怪我闯红灯
根据国际权威机构的调查统计:国际上每年因为贿赂和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32000亿美元。近两年不少国际知名跨国公司,也都被卷入商业贿赂大案。
在多国检察机关的追查下,德国西门子公司上世纪90年代的贿赂和腐败丑闻,正被一层层地曝光。据德国媒体报道,2006年11月15日,德国和奥地利总计约270名税务稽查员、警察和检察官,突击搜查了西门子在两国的30多间办公室和一些高层管理人员的私人住宅,共有3.6万个记载着正在运作中的业务资料以及档案的文件夹被警方没收,其中西门子公司下属的通信技术部门成为被调查的重点。执法人员还逮捕了数名西门子高层管理人员,西门子总裁克劳斯·柯菲德也遭秘密审讯。
据检察官透露,仅在奥地利就有7000万欧元通过3个账户汇入了奥地利赖夫艾森银行。还有一笔高达1亿欧元的款项则汇到了萨尔茨堡。其中有3500万至4000万欧元已被转移到了瑞士。在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这些资金还被转到了其他一些国家。其中500万欧元是用来贿赂尼日利亚政府的高级官员,还有一笔小数额的资金汇往叙利亚,用来获得电信合同。此外,一笔数额为500万欧元的贿款一次性地汇给了美国高盛投资银行。西门子还涉嫌在上世纪90年代用500万贿赂款打通了进入意大利的电信市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所所长任兴洲认为,商业贿赂不仅仅是本国的企业,实际上包括一些外资企业,它只要有适宜的土壤和环境,也会采取这种不正当的商业贿赂手段。
世界银行估计每年向发展中国家出口金额的5%,即500亿至800亿美元都流向了当地的腐败官员。
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证券交易协会就调查发现,400多家美国公司在海外有贿赂行为,涉及资金高达3亿多美元,而且其中有117家问题公司是“财富500强”企业。
一个德国人曾说:“不能怪我闯红灯,因为没有人管我。”跨国公司规范严谨的管理以及对社会责任、商业伦理的要求,为他们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但是如果按照母公司要求,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法律允许做的才去做,那么许多事情根本做不成。
朗讯(中国)公司及天津德普公司贿赂案被曝光后,当事人的表达更直接:在中国,你不贿赂就根本拿不到订单。有一种说法或许是对上述表达的印证,说是“跨国企业在中国能拿到大笔项目及大宗政府采购,特别是在一些垄断性行业或垄断性还很浓的行业,如电信业,不行贿恐怕连门都进不了。”外企之所以如此胆大妄为,是因为他们摸准了某些中国政府官员的软肋,一掐就中,十拿九稳。
如果抛开跨国公司的特殊身份,只把他们与中国本土的企业一起,作为中国市场经济中一个普通的主体来看,腐败并不是特例。
关系学的本土化
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快速增长的最大新兴市场,很多外国企业都心情急迫地希望在中国获得一席之地,很可能会采取一些“灰色”的做法。
兰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高新才教授说,跨国公司进入我国20多年间,逐渐适应本土环境,入乡随俗,“学会”对政府及相关机构采取“特殊沟通”方式,而他们对付本土市场环境的“异化”策略,让俗的更俗,以至失去商业道德。跨国公司,既是现有不正当商务环境的受害者,又是正常商业秩序的践踏者。
中国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研究总部的分析师贺军说,在中国,各家企业在产品上都差不多,谁的关系硬、筹码高,就会让谁来做。他透露,外企行贿的对象主要是合作者的项目决策人,也有通过行贿个别政府官员,官员再打招呼给公司的领导来完成项目合作的。
现实情况表明,某些在华外企在“关系学”方面已逐渐“本土化”。他们对握有实权的中国官员往往出手大方,而且花样繁多。跨国公司在华的公关腐败,除了常用的提供助学机会、出国培训、腐败期权、第三方转账等传统招术(见本刊2006年第24期)外,近期还有更为体面、隐蔽的“招安”翻新术:
一是关联交易。有人透露,不少企业的老总都有自己的公司,它有时会以其家人或朋友投资的面目出现,隐蔽性很强。在一家知名外资设备商华南区任职的张先生说,“我们在谈业务时,对方可能会无意说起‘某公司不错’,我们就会将部分工程发包给这个公司做。那个公司能否做业务都无所谓,它只是一个工具。”
二是虚拟职位。这种情况银行业最普遍。部分外资银行为缓解吸存款的压力和增长业务量,常常将一些高官或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者的相关亲属甚至是司机等,高薪聘请为高管甚至是副行长之职。
三是聘任顾问。一些跨国企业为了拉到某项目的大单,会首先设立一个与主业毫无瓜葛的新公司,再聘请目标对象的相关领导人为顾问,发放上百万元的年薪。
四是股权诱惑。此种房地产业非常普遍。为拿到地块,一些外资房地产公司会向公关对象承诺,在未来设立的某个项目公司中予以相应的股权。
五是广告情结。前些时候,信息产业部某下属机构组织一个“3G高峰论坛”,某知名外企为在会场挂一个广告牌就掏出200万元。实际上这是一种事实上的对单位的公开行贿。
据悉,跨国企业很善于通过中间人达成行贿交易。“我们搞公关很少与对方‘赤裸裸’地谈,而是通过中间人去沟通和达成。”圈内人士透露,在电信业内做“灰色交易”跟做商务谈判一样,都必须拥有足够的人脉,包括能利用对方的上下级、朋友、同学、家人等渠道,还可能请出投资银行、公关公司的专业人士或政府部门、通信院校的相关人士。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商业贿托应运而生。
在这种扭曲的情况下,外资企业渐渐也学会了“关系哲学”,选择“入乡随俗”几乎已成为业内的“行规”,因为这样更容易获得利益。
双轨治理洋贿赂
治理“洋贿赂”应法律与制度并行。有经济学家指出,经济领域内多样化、隐蔽化的腐败行为,实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中国在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共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但是并未对这些行为后果做出更详尽的解释,也缺乏对违法者的具体的严厉的打击措施。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也只是一个部门的规章,对治理商业贿赂并无裨益。 中纪委常委、上海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沈德咏曾撰文指出,现行的法律规定使工商部门很难找到企业涉嫌商业贿赂的证据。此外,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也导致很多案件难以定性立案。
我国香港先后颁布了《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等特别法令,对贿赂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香港在贪污罪的界定上没有贪污与贿赂的区分,行贿者和受贿者都以贪污定罪。任何人为获得不正当竞争机会而向他人提供利益,均属违法行为。
为分享这些经验,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丛亚平建议,国家应尽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订中国的《反腐败法》,研究如何利用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得到配合举证。同时围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各国建立起的反腐合作平台“预防腐败行为、打击腐败犯罪、追缴腐败收益。”
同时,要尽快修订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指标,不要单纯强调招商引资指标等,而应考核是否有利于当地民族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是否有利于当地科技创新得到进一步推动等。同时社会各方还应协力督促对政府权力的监管,在制定政策、法规、分配各种资源时应杜绝个人说了算、减少公正出现偏差的概率。
对于如何阻止在华外资企业进行商业贿赂,程宝库向记者坦陈,除了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最主要的是政府改变管理经济的手法,这是最深层次最根本的方法。比如下放审批权,垄断公益性事业的放开等等。在企业自身规范商业行为方面,要对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改革,明确企业的责任人,责任人要对企业会计账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同时,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合规检查制度,对企业内部资金的使用,进行真实性、实地性调查,尤其是在那些跨国公司、分公司众多的大型企业里建立这种制度。
所以有关专家指出,如果真想遏制跨国公司的“洋腐败”,必须先让“土腐败”没有市场。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商业贿赂所以能发生,根本并不在“有人敢行贿”,而在“有人敢受贿”,受贿者才是商业贿赂发生的“驱动主体”。那种把“土腐败”与“洋腐败”分列开来、并强调“洋腐败”危害性的思路是很荒唐的。要知道,不管腐败主体是谁,腐败对一个社会的危害都是致命的,都是对国民利益的掠夺、对国家市场的破坏。
曾于1998至2001年在华工作的美国人伊桑·葛特曼,出版了一本名为《失去新中国:美国商业、渴望和背叛的故事》的小册子,书中他对中国的商业环境进行了极至的批判,并披露了一些鲜为人知的内幕,如摩托罗拉公司代表是怎样例行公事般地向中国官员行贿以打开市场;驻华企业为了应付检查,动用公款为总公司的代表提供五星级酒店和妓女服务等等。葛特曼说,在他所在的北京商业圈子里,成功与否不仅仅是按市场的占有率来衡量,还有许多别的因素。
但是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商学院的哈里·阿拉莫斯博士对此却提出异议,他说即使是在美国本土和其他西方国家,公司在竞争中采取一些贿赂的手段都很难杜绝,因为商人本身是趋利的,只能依靠监管让他们在更为公平的环境下竞争。所以他认为,一味把美资公司在其国内捧为圣洁的企业,而将他们在中国的所作所为一律归结到中国的环境,是不公平的。
透明国际大中华地区及南亚区事务专员廖燃也指出,中国国内一些媒体批评本土“酱缸文化”,把西方跨国公司的“好人”全都给变坏了,这种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如果仅仅是本土的酱缸文化就能把西方跨国公司的“好人”给变坏了的话,那我们就不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欧洲经合组织反对在海外行贿公务员公约》这两个重要的反腐败武器了。
应该相信,如果我们的法律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土腐败、洋腐败早晚都会没有市场!
编辑:曹参
不久前,在天津市检察院反贪局联合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共同举办的检察机关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研讨会上,作为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的程宝库,再次就商业贿赂的危害、治理背景、与职务犯罪的关联、犯罪的法律界定和立法完善等方面与各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前年5月20日,美国司法部门以违反《海外反腐败法》的规定,对向中国的医疗机构及医生,进行162.3万美元贿赂的美国德普公司处以高达479万美元的巨额罚款。“洋贿赂”逐渐浮出水面,也逐渐被人们认知。
程宝库教授告诉记者,触动他反商业贿赂神经的,正是跨国公司在华腐败问题。
教授为什么焦虑
作为一个讲授竞争法的教授,程宝库深知像这样一个国外判决,会给中国市场形象带来怎样的影响。接下来的两个月,程宝库带领学生,深入到各个商业领域展开调查暗访。
调查结果,让他触目惊心。一些明明属于严重商业贿赂的行为,却被很多人当作是正常的经济手段,像天津德普案所暴露出来的收受回扣现象,在一些医疗单位已经成为大家心照不宣的潜规则。教授焦虑了。
调查时间虽然不长,但程宝库已经意识到,商业贿赂对我国经济的侵蚀力和破坏力,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遏制。他迅速对调研资料进行整理,撰写了《德普案暴露出的商业贿赂问题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以及《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的七项具体建议》。这些研究成果以报告的形式在内刊上发表后,引起了国家高层领导的关注。
2005年7月底,国务院就此做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拿出解决方案。同年9月,国家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相关调研随之展开。12月20日,中央根据调研结果,正式决定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2006年2月,由中纪委牵头,22个部门组成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开始联合行动。
其实就在德普案被媒体曝光的前一个月,程宝库刚刚向学校申请了有关商业贿赂的调研课题。可以说这个案子不仅撕开了我国市场上商业贿赂的神秘面纱,也揭开了跨国公司“洋贿赂”的冰山一角。
2006年11月13日,是建设银行原董事长张恩照上诉期满最后一天,而张选择了放弃。这意味着一审判决自动生效,15年牢狱生涯已经开始,张则向司法机关提出了回沪服刑的要求。而与张恩照曾就职的建行有业务往来的跨国IT巨头IBH、安讯、日立等公司,也随着张案的尘埃落定,在华陷入行贿丑闻的巨大漩涡。
从“沃尔玛礼品”、“朗讯贿赂门”到“索尼公关”,再到如今的“IBH”事件,几乎每年都有曾经风光的人物倒在跨国企业的“糖衣炮弹”下面。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行贿行为,似乎已司空见惯。据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调查结果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的事件十几年来一直在上升,其间中国至少调查了50多万件腐败案件,其中六成以上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洋贿赂没有赢家
商业贿赂正像一颗毒瘤侵蚀着中国经济的健康肌体,而来自跨国公司的“洋贿赂”可以说“功不可没”。
世界银行学者丹尼尔·考夫曼曾对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腐败行为进行研究。他认为,最重要的腐败有五种,一是获得政府合同,二是影响立法、审判和监管结果,三是加速政府的审批速度,四是影响税收和其他收费,五是从政府取得各种其他收益。由于他们选择的行贿对象多是高官,这势必反过来影响到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引进外资的质量,进而更加削弱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透明国际大中华地区及南亚区事务专员廖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现在很多跨国公司,其资本规模和年营业额及利润,都超越了部分主权国家的国民经济生产总额,它们在国际经济生活当中所发挥的作用和造成的影响,有时甚至超越了很多主权国家,往往会对整个世界经济产生严重的影响。可在现实当中,他们的行为却很少受到约束。
追溯上世纪60年代,非洲殖民地国家获得独立后,表面上一些宗主国撤离了非洲大陆,但实际上,这些西方国家的石油公司却在当地变相发挥着大使馆的作用,明目张胆从事外交官员不敢从事的活动。他们大肆贿赂当地政府官员,争取有利于己的经济发展计划和石油开采合同,操纵石油产量,垄断石油价格,从而把竞争对手排挤出去。由于他们的开采权是用贿赂形式取得,所以,当地国家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不是从是否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盘布局角度出发,而是由当地官员根据西方石油公司的战略利益来制定,这样就曲解了驻在国经济发展战略,为这些利益集团剥夺他国财富提供了“贵宾”式的特殊服务。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的梅新育博士认为,外国公司的行贿正在严重破坏中国经济的竞争环境。目前在中国,跨国公司已经获得了比民族企业更多的优待,包括税收上的差别待遇、政策上的扶持和关照等。而且,跨国公司本来就具备资金、技术和人才上的优势,再加上通过非法途径“购得”的特权,在同民族企业的竞争中显然占尽了“先机”。如果放任其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国内的本土企业就更不是对手。跨国公司搞起腐败来,对中国的损害更大。
不过,跨国公司在中国大搞“洋贿赂”的后果,并不仅仅体现在经济上,也体现在社会和政治上。从社会层面上看,一个最为严重的后果就是加速催生一个新的买办阶层,让他们成为自己在中国利益的代理人。
凡是接受了跨国公司贿赂的人,就相当于把灵魂抵押给了魔鬼,走上一条不归路,从此不再具有独立的人格:一方面,他们因为有把柄在人手中,而不得不按照跨国公司的命令行事;另一方面,他们会为了获得更多的贿赂,而更加疯狂地出卖自己手中掌控的国家和民族利益。这就决定了他们总是站在外国利益的立场上,来反对中国的利益。同时由于担心最终会受到中国人民的清算,他们往往会要求贿赂他们的跨国公司,为他们安排好“后路”,即早早地就将妻子、儿女转移出去,将财产转移出去,甚至自己也悄悄地办好了护照,随时准备脚底抹油。由于“后路”畅通,他们在为跨国公司和外国势力效劳的时候,也就更加肆无忌惮。
虽然很少有中国企业或检察部门起诉外国公司在中国的行贿行为,但是很多跨国公司在本土却受到了极为严厉的处罚。如朗讯,如IBH,孟山都等等。
巨人公司是美国一家国防工程承包商和军火商,由于被调查向贝宁共和国总统的商业咨询顾问支付了超过350万美元的贿金,不久,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该公司亵渎了《海外反腐败法》,巨人公司将被迫缴纳出通过行贿获取的利润大约1200万美元,并且支付罚金1300 万美元。
程宝库指出,实际上商业贿赂很多时候也侵害企业自身的利益,像德普一样的跨国公司在我国子公司的商业贿赂,直接会给其母公司造成危害。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为了防止本国公司在海外发生行贿行为特别制定了严格的反海外贿赂法。这些法律规定,国家对于本国公司控制的海外子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有权对其母公司进行经济甚至刑事制裁。
不能怪我闯红灯
根据国际权威机构的调查统计:国际上每年因为贿赂和腐败导致的经济损失高达32000亿美元。近两年不少国际知名跨国公司,也都被卷入商业贿赂大案。
在多国检察机关的追查下,德国西门子公司上世纪90年代的贿赂和腐败丑闻,正被一层层地曝光。据德国媒体报道,2006年11月15日,德国和奥地利总计约270名税务稽查员、警察和检察官,突击搜查了西门子在两国的30多间办公室和一些高层管理人员的私人住宅,共有3.6万个记载着正在运作中的业务资料以及档案的文件夹被警方没收,其中西门子公司下属的通信技术部门成为被调查的重点。执法人员还逮捕了数名西门子高层管理人员,西门子总裁克劳斯·柯菲德也遭秘密审讯。
据检察官透露,仅在奥地利就有7000万欧元通过3个账户汇入了奥地利赖夫艾森银行。还有一笔高达1亿欧元的款项则汇到了萨尔茨堡。其中有3500万至4000万欧元已被转移到了瑞士。在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这些资金还被转到了其他一些国家。其中500万欧元是用来贿赂尼日利亚政府的高级官员,还有一笔小数额的资金汇往叙利亚,用来获得电信合同。此外,一笔数额为500万欧元的贿款一次性地汇给了美国高盛投资银行。西门子还涉嫌在上世纪90年代用500万贿赂款打通了进入意大利的电信市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所所长任兴洲认为,商业贿赂不仅仅是本国的企业,实际上包括一些外资企业,它只要有适宜的土壤和环境,也会采取这种不正当的商业贿赂手段。
世界银行估计每年向发展中国家出口金额的5%,即500亿至800亿美元都流向了当地的腐败官员。
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证券交易协会就调查发现,400多家美国公司在海外有贿赂行为,涉及资金高达3亿多美元,而且其中有117家问题公司是“财富500强”企业。
一个德国人曾说:“不能怪我闯红灯,因为没有人管我。”跨国公司规范严谨的管理以及对社会责任、商业伦理的要求,为他们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但是如果按照母公司要求,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只有法律允许做的才去做,那么许多事情根本做不成。
朗讯(中国)公司及天津德普公司贿赂案被曝光后,当事人的表达更直接:在中国,你不贿赂就根本拿不到订单。有一种说法或许是对上述表达的印证,说是“跨国企业在中国能拿到大笔项目及大宗政府采购,特别是在一些垄断性行业或垄断性还很浓的行业,如电信业,不行贿恐怕连门都进不了。”外企之所以如此胆大妄为,是因为他们摸准了某些中国政府官员的软肋,一掐就中,十拿九稳。
如果抛开跨国公司的特殊身份,只把他们与中国本土的企业一起,作为中国市场经济中一个普通的主体来看,腐败并不是特例。
关系学的本土化
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快速增长的最大新兴市场,很多外国企业都心情急迫地希望在中国获得一席之地,很可能会采取一些“灰色”的做法。
兰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高新才教授说,跨国公司进入我国20多年间,逐渐适应本土环境,入乡随俗,“学会”对政府及相关机构采取“特殊沟通”方式,而他们对付本土市场环境的“异化”策略,让俗的更俗,以至失去商业道德。跨国公司,既是现有不正当商务环境的受害者,又是正常商业秩序的践踏者。
中国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研究总部的分析师贺军说,在中国,各家企业在产品上都差不多,谁的关系硬、筹码高,就会让谁来做。他透露,外企行贿的对象主要是合作者的项目决策人,也有通过行贿个别政府官员,官员再打招呼给公司的领导来完成项目合作的。
现实情况表明,某些在华外企在“关系学”方面已逐渐“本土化”。他们对握有实权的中国官员往往出手大方,而且花样繁多。跨国公司在华的公关腐败,除了常用的提供助学机会、出国培训、腐败期权、第三方转账等传统招术(见本刊2006年第24期)外,近期还有更为体面、隐蔽的“招安”翻新术:
一是关联交易。有人透露,不少企业的老总都有自己的公司,它有时会以其家人或朋友投资的面目出现,隐蔽性很强。在一家知名外资设备商华南区任职的张先生说,“我们在谈业务时,对方可能会无意说起‘某公司不错’,我们就会将部分工程发包给这个公司做。那个公司能否做业务都无所谓,它只是一个工具。”
二是虚拟职位。这种情况银行业最普遍。部分外资银行为缓解吸存款的压力和增长业务量,常常将一些高官或大型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者的相关亲属甚至是司机等,高薪聘请为高管甚至是副行长之职。
三是聘任顾问。一些跨国企业为了拉到某项目的大单,会首先设立一个与主业毫无瓜葛的新公司,再聘请目标对象的相关领导人为顾问,发放上百万元的年薪。
四是股权诱惑。此种房地产业非常普遍。为拿到地块,一些外资房地产公司会向公关对象承诺,在未来设立的某个项目公司中予以相应的股权。
五是广告情结。前些时候,信息产业部某下属机构组织一个“3G高峰论坛”,某知名外企为在会场挂一个广告牌就掏出200万元。实际上这是一种事实上的对单位的公开行贿。
据悉,跨国企业很善于通过中间人达成行贿交易。“我们搞公关很少与对方‘赤裸裸’地谈,而是通过中间人去沟通和达成。”圈内人士透露,在电信业内做“灰色交易”跟做商务谈判一样,都必须拥有足够的人脉,包括能利用对方的上下级、朋友、同学、家人等渠道,还可能请出投资银行、公关公司的专业人士或政府部门、通信院校的相关人士。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商业贿托应运而生。
在这种扭曲的情况下,外资企业渐渐也学会了“关系哲学”,选择“入乡随俗”几乎已成为业内的“行规”,因为这样更容易获得利益。
双轨治理洋贿赂
治理“洋贿赂”应法律与制度并行。有经济学家指出,经济领域内多样化、隐蔽化的腐败行为,实质上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中国在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共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但是并未对这些行为后果做出更详尽的解释,也缺乏对违法者的具体的严厉的打击措施。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也只是一个部门的规章,对治理商业贿赂并无裨益。 中纪委常委、上海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沈德咏曾撰文指出,现行的法律规定使工商部门很难找到企业涉嫌商业贿赂的证据。此外,部门之间缺乏协调,也导致很多案件难以定性立案。
我国香港先后颁布了《防止贿赂条例》、《廉政公署条例》等特别法令,对贿赂行为做出了明确界定。香港在贪污罪的界定上没有贪污与贿赂的区分,行贿者和受贿者都以贪污定罪。任何人为获得不正当竞争机会而向他人提供利益,均属违法行为。
为分享这些经验,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丛亚平建议,国家应尽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订中国的《反腐败法》,研究如何利用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得到配合举证。同时围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各国建立起的反腐合作平台“预防腐败行为、打击腐败犯罪、追缴腐败收益。”
同时,要尽快修订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指标,不要单纯强调招商引资指标等,而应考核是否有利于当地民族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是否有利于当地科技创新得到进一步推动等。同时社会各方还应协力督促对政府权力的监管,在制定政策、法规、分配各种资源时应杜绝个人说了算、减少公正出现偏差的概率。
对于如何阻止在华外资企业进行商业贿赂,程宝库向记者坦陈,除了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最主要的是政府改变管理经济的手法,这是最深层次最根本的方法。比如下放审批权,垄断公益性事业的放开等等。在企业自身规范商业行为方面,要对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改革,明确企业的责任人,责任人要对企业会计账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同时,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合规检查制度,对企业内部资金的使用,进行真实性、实地性调查,尤其是在那些跨国公司、分公司众多的大型企业里建立这种制度。
所以有关专家指出,如果真想遏制跨国公司的“洋腐败”,必须先让“土腐败”没有市场。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商业贿赂所以能发生,根本并不在“有人敢行贿”,而在“有人敢受贿”,受贿者才是商业贿赂发生的“驱动主体”。那种把“土腐败”与“洋腐败”分列开来、并强调“洋腐败”危害性的思路是很荒唐的。要知道,不管腐败主体是谁,腐败对一个社会的危害都是致命的,都是对国民利益的掠夺、对国家市场的破坏。
曾于1998至2001年在华工作的美国人伊桑·葛特曼,出版了一本名为《失去新中国:美国商业、渴望和背叛的故事》的小册子,书中他对中国的商业环境进行了极至的批判,并披露了一些鲜为人知的内幕,如摩托罗拉公司代表是怎样例行公事般地向中国官员行贿以打开市场;驻华企业为了应付检查,动用公款为总公司的代表提供五星级酒店和妓女服务等等。葛特曼说,在他所在的北京商业圈子里,成功与否不仅仅是按市场的占有率来衡量,还有许多别的因素。
但是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商学院的哈里·阿拉莫斯博士对此却提出异议,他说即使是在美国本土和其他西方国家,公司在竞争中采取一些贿赂的手段都很难杜绝,因为商人本身是趋利的,只能依靠监管让他们在更为公平的环境下竞争。所以他认为,一味把美资公司在其国内捧为圣洁的企业,而将他们在中国的所作所为一律归结到中国的环境,是不公平的。
透明国际大中华地区及南亚区事务专员廖燃也指出,中国国内一些媒体批评本土“酱缸文化”,把西方跨国公司的“好人”全都给变坏了,这种说法是不符合事实的。如果仅仅是本土的酱缸文化就能把西方跨国公司的“好人”给变坏了的话,那我们就不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欧洲经合组织反对在海外行贿公务员公约》这两个重要的反腐败武器了。
应该相信,如果我们的法律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土腐败、洋腐败早晚都会没有市场!
编辑:曹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