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化机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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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已制定多部环境资源类法律以应对气候变化,健全了应对气候变化机制,多层面上有效推动气候变化的应对举措。应对气候变化还需要法治化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与加强气候变化执法机构的建设;完善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引导企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社会责任以及建立有效法律制度以确保公众参与。
  【关键词】气候变化 现状 改进 法律研究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现状
  
  完善法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我国在1979年即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此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不断制定有关污染控制和资源利用及管理的法律,迄今为止已经制定近30部环境资源类的法律。我国的气候环境立法经历了由末端治理到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治理的发展过程。到目前为止,已从法律制度上形成了对人为活动引起气候变化的基本控制系统,有利于在我国境内防范人为活动对气候的影响。1997年11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节约能源法》,2002年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后又于2005年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2007年制定了《城乡规划法》、2008年制定了《循环经济促进法》,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来减少排放;通过合理的城乡规划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从生产源头通过对原料、设备、生产工艺的清洁生产要求来减少排放;从资源的高效利用、循环利用的角度来减少排放等,都是有效的源头控制手段,我国的这些法律已经为从源头控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此外,还专门制定了控制能源消耗的《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电力法》等,制定了与吸收温室气体相关的其他法律,如《草原法》、《水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健全应对气候变化机制。根据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国家建立健全了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机制,采取了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措施,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02年国务院核准了《京都议定书》;2007年我国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温家宝总理亲任组长,负责制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制定本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作为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一项重要义务,中国政府于2007年6月4日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提出了降低单位GDP能耗的20%,明确了到201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及其政策措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是中国最高立法机构首次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作出决议。决议指出,中国将继续建设性参加气候变化国际会议和国际谈判,促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同时坚决维护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反对借气候变化实施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
  调整产业结构体制、节能减排。2009年11月25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决定,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45%,中国还将通过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积极推进核电建设等行动,到2020年使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达到15%左右;并通过植树造林使森林面积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2008年我国的平均能源利用量达到2.5亿吨标准煤,占可再生能源的9%。我国的水电建设能力、太阳能光伏电池以及水电站建设等都处于世界领先位置。1999~2003年,人工造林面积达到了0.54亿公顷,覆盖率从1994年初的13.92%,现在已经超过了18.21%,到2010年底争取达到20%。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问题
  
  法律制度建设的问题。我国应在完善的气候变化立法体系支撑下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治理机制,在大气污染治理法律上为气候变化治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气候变化立法体系的意义在于确立保护大气环境的目的,强调气候变化立法并不是做数量,而是要注重法律的可执行性,增强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的操作性。如果法律规定不具有操作性,可能给执法者留下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造成执法上的偏差,亦给违法者留下逃避法律的机会。因此我国的气候变化立法应当增强操作性,尽量减少过于原则和模糊的规定。另外,《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在一些方面还规定得比较粗略,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做保障,在与国际条约衔接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还需要我们做出更多的努力。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问题。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主张企业应在追求利润之外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包括对气候保护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社会责任将推动大气保护相关法律从基本道德底线向适应社会进步的方向发展。我国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大气保护法律规范还很薄弱,现行的大多数规范是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标准或准则、国际组织制定的非约束性文件等没有严格法律约束力的“软法”。我国应着手大气保护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法律化构想,尽快完善与国际标准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政府对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的科学引导和企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标准等一系列对策措施。
  公众参与的法律问题。对于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无论是推进国家相关法律的落实,还是真正的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公众自觉参与的意义十分重大,甚至是成败的关键。公众参与气候变化应对包含公众意识的提高和行为的改变,而且公众的概念同样也包括科学家、企业管理者、政府官员,而不仅仅是一般的民众。虽然我国公众对于气候变化的意识稳步提高,但由于国家相关确保公众参与气候变化应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然缺乏,因此还是有很多人不知道应该采取什么行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公众主观上有积极心态,但难转化为实际行动。如果政府能有效进行舆论宣传与立法引导,公众行为将有望进入更高层次,可以对国家法律制度建设、机制和体制等政策执行进行监督,从而产生广泛的积极社会行为。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改进策略的法律研究
  
  法治化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法治化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和相对完备的气候变化立法体系对于气候变化的治理作用不言而喻。现在应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应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气候变化立法体系,出台专门的气候变化法律。其次应加强气候变化执法机构的建设。我国应出台专门的气候变化法律以建立气候变化执法机构,确定其法定权力,明确其管理范围,最大程度杜绝法律义务虚置的现象,提高气候变化执法机构的地位,扩大其行政权力。另外,要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效实施。改变现行的环境执法部门只有现场检查权、责令改正权和一定的行政处罚权状态,赋予其一定的强制执行权。
  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研究。面对严峻的气候问题,企业必须承担责任,制定明确的目标,发挥创新精神来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我国企业所处的国内法律和政策环境正发生重要变化,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正在改变市场运行规则,直接影响财政、税收、投资、价格等政策,导致使用高碳能源或原料、碳排放量高的企业面临生产成本上升的风险。企业应制定并实施企业内部的排放贸易体系,在努力满足市场能源需求的同时,主动控制企业各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有责任主动采取行动,并通过企业行动引发更广泛的关注与行动。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社会责任应有以下几点:一、控制企业排放,实施低碳战略。二、投入资金开展持续性科学研究。三、促进公共政策讨论,寻求更加广泛的解决方案。
  公众参与的法律研究。大气污染的后果最直接侵害到公众的权利,发挥公众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和明显的,我国应建立各种制度以确保公众的有效参与。首先,加强气候变化教育以加深公众对于大气保护的认识。政府部门可以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大气环境教育,从而建立起以学校教育为主体的正规教育和以各种社会宣传媒体为主体的非正规教育相互结合两者互动的大气环境教育体系。向全社会传递有关气候变化的各种信息,用多种传播渠道(电视、报纸、网络等)启动公众,尤其是年轻一代,将大气保护与人们日常生活相连,提高全民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科学认识,增强企业、公众节约利用资源的自觉意识。通过自上而下、多层面、长时间的大气环境教育,从而促进公众气候意识的普遍提高和公众环保氛围的日益浓厚,最终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机制。其次,建立和完善确保公众参与权利实现的相关法律制度,例如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支持。广泛推行大气污染公益诉讼不仅是我国公众气候意识觉醒和司法进步的表现,亦对扩大公众对气候公共事务的有效参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气候决策的民主化进程,提高社会的法治化水平,乃至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作者分别为成都信息工程学院讲师,成都信息工程学院教授;本文系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高原大气与环境”研究成果,项目编号:PAEKL-2009-K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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