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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1世纪的世界几乎可以说是科技的的王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信息时代让我们时时处于一种即时交流中,不分国界,种族,性别,信仰。一切看起来是如此的完美,我们享受着科技带来的便利化,在快节奏的生活中追寻着自己的节拍,然而美好的事物背后总隐藏着相应的危险,作为一个90后的我来说,青少年犯罪率节节攀升的现状让我对这个话题有着无尽的兴趣和想法,本文主要以今日说法之迷途的羔羊的两位主人公付振立(化名)和刘启智(化名)的事件为主要的案例,以此分析网络游戏对青少年成长发展的重大影响以及司法在保护未成年人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方面的重大作用。
关键词:生命;网络;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189-02
作者简介:周姣(1993-),女,湖北咸宁人,安徽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一、生命的呼唤
2012年的8月份,来自湖南省武冈市湾头桥镇的两名少年残忍的实施了一场连环抢劫杀人的惊悚事件,他们一个是刚满十八岁的刘某,另一个是十七岁的付某。在不到十天的时间里,湖南,广东,昆明这三省份都留下了他们罪恶的痕迹。8月21日,两人对湖南省武冈市本镇的朝阳村张某夫妇残忍的下手,收获1000多元仓皇而逃;25日,落脚广东东莞市的他们又将出租屋的房东邬某夫妇伤害,抢得3000多元逃至云南;29日为了仅仅的90多元钱将唐某杀死,更甚的是,当天在富源县,大白天的将某旅社身怀五个月胎儿的老板娘吴某捅死,随后又将其只有2岁的女儿用被子捂死,七条无辜的生命就这样被他们无情的剥夺,只留下活在世上的亲属受尽折磨。同样,这两名罪犯也分别以死刑和无期徒刑来弥补他们的罪恶,这一件案子,把罪犯包括在内,几乎相当于让九条生命凋谢……
二、爱恨交织的毒枭—网络游戏
说起这个案例中,不得不谈到网络游戏。提起网络,有人爱的深沉,有人痛入骨髓。当然,网络不仅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使得相隔万里的人们依然能够享受面对面似的的交流,学习,工作,交往等也无时不刻的从中获得简便的乐趣,可是,我们必须也得承认,网络也是高犯罪率不断走高的促进因素,是其背后的推手,网络游戏更将青年人拉入了犯罪的深渊,一旦掉进去,永远没有了回头路。
据调查,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重大影响因素之一就是网络游戏,当前网络的许多游戏都充斥着血腥,暴力,致使许多未成年人在虚拟的网络中不能自拔,崇尚那种暴力打杀的世界,视人命为草芥,杀起人手段残忍。付某,刘某的杀人行为就是一种最好的证明。他们无心读书,性格内向,不愿与人交往,却往往能在网吧里泡上一个星期之久,沉溺在游戏的世界里不能自拔。他们喜欢《魔域》《传奇》《魔兽争霸》《起凡三国》《英雄联盟》,现实世界里他们面对别人的欺凌忍气吞声,但在这些游戏里他们貌似找到了自我,“杀人就像一种游戏”,他们说,游戏中以大吃小,恃强凌弱的观念深入其心,因此杀人时他们毫无畏惧,淡定自若,甚至洋洋得意,好像他们身处的就是虚拟的网络游戏世界。而像他们俩这种,因沉迷网络而引发的犯罪例子还有很多,数不胜数。
三、生命的无法承受之重—死亡
从刘某和付某的作案事件中,我们知道,七个受害人因此而失去了生命,并且犯罪分子也为此付出了承重的生命代价。死亡,是件多么轻而易举的事。谈起死亡,大家都胆颤心惊,的确如此,生命只有一次,无法承受死亡的重量。人人都爱自己的生命,不管你察觉与否,在任何情况之下,如果你遭遇险境,身体的本能的反应就是保护自己,保住性命。死亡是恐怖的代名词,我们不想遇见或看见。然而现实生活中我们却眼睁睁地看着许多不该失去的鲜活生命就这样悄悄地流逝,不带一丝痕迹。最让人心痛的就是青少年因一时无知或者冲动而犯下的罪恶,最终把自己的命也搭了进去。
为什么这些年轻的生命如此脆弱?青少年引发的犯罪让我们不断深思:究竟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能够拯救这些祖国的花朵?
一方面,家庭保护作为未成年人教育的襁褓不能忽视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学校保护,作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指南针同样发挥着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社会保护,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强化剂也应该发挥使其应有的作用,而这里我将着重谈谈司法保护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意义。
四、司法保护—青少年权益的保护伞和预防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构通过依照法律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措施。不仅仅包括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还包括对一般未成年人在民事、继承、抚养等方面的保护。①
(一)立法现状
我国在1991年就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随后 在1999年又颁布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另外,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也制定了有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一系列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充分体现了我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
(二)存在的问题
然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星、散乱,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数量少。我国虽有大量法律确实涉及到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但真正以未成年人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只有两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法律基本上只有个别条款涉及。、现有的少数专门法和大量分散法律规定内容不充分,重复多,并且各部分不协调、不衔接。同时欠缺必要的法律保障原则和制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和执行力度。
(三)对应措施
加大立法保护,特别是行政立法,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责,使得《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和《互联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对于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网吧无照经营和超时营业等加以禁止”等法律规定落到实处,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隐形化制度。我国规定的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原则仅仅指的是审理不公开,宣判还是要公开。实践证明,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如果为公众所知,就会降低公众对他们的肯定性评价,对其失足少年的成长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并延缓他们复归社会的进程。因此,应对其犯罪记录进行隐形化,淡化未成年犯的宣判公开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学习借鉴西方国家检验,建立前科消灭制度②,取消人事档案中的犯罪记录制度,为未成年人重返并且适应社会做好良性的基础。
要进一步落实对未成年人非关押化措施,在判决前、判决后都要避免监禁。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如果情节危害性不大,如果符合条件,尽量采取取保候审、社区矫正等措施,减少对未成年人身心的最小伤害。
五、结语
死亡很可怕,为了不让更多可怕的死亡降临我们的身上,请多多关注那些需要我们帮助的迷途的羔羊,用我们的责任去消散那本不该提前到来的死亡,用我们的爱去减轻青少年心中的孤寂、落寞和不安。用我们的力量还世界一个鸟语花香,用希望去震慑死亡。
看见那么多的年轻生命的坠落,留给我们的是遗憾、悔恨和思考。正值青春年少,却用自己的无知、冲动、幻想谱写了一首生命的悲歌。自己痛苦的同时,也刺痛了受害者家属的心。毁的不仅是自己的家庭,也给他人美满的家庭以毁灭性的打擊。网络游戏貌似是罪魁祸首,但家长却难逃其咎,学校也不能脱掉责任的外衣,社会也是罪恶的推手。网络是把双刃剑,运用的好,受益终生,一旦因此误入歧途,后悔一辈子。而教育是一本需要细细品味的书,家长,学校乃至整个社会都需要慢慢的学习和研究。司法保护,作为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伞和预防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给与足够的重视,让发挥其应有的巨大作用。
[ 注释 ]
①李烈群.未成年人保护法实例说[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194.
②叶青,叶瑛.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保护问题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
关键词:生命;网络;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1-0189-02
作者简介:周姣(1993-),女,湖北咸宁人,安徽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一、生命的呼唤
2012年的8月份,来自湖南省武冈市湾头桥镇的两名少年残忍的实施了一场连环抢劫杀人的惊悚事件,他们一个是刚满十八岁的刘某,另一个是十七岁的付某。在不到十天的时间里,湖南,广东,昆明这三省份都留下了他们罪恶的痕迹。8月21日,两人对湖南省武冈市本镇的朝阳村张某夫妇残忍的下手,收获1000多元仓皇而逃;25日,落脚广东东莞市的他们又将出租屋的房东邬某夫妇伤害,抢得3000多元逃至云南;29日为了仅仅的90多元钱将唐某杀死,更甚的是,当天在富源县,大白天的将某旅社身怀五个月胎儿的老板娘吴某捅死,随后又将其只有2岁的女儿用被子捂死,七条无辜的生命就这样被他们无情的剥夺,只留下活在世上的亲属受尽折磨。同样,这两名罪犯也分别以死刑和无期徒刑来弥补他们的罪恶,这一件案子,把罪犯包括在内,几乎相当于让九条生命凋谢……
二、爱恨交织的毒枭—网络游戏
说起这个案例中,不得不谈到网络游戏。提起网络,有人爱的深沉,有人痛入骨髓。当然,网络不仅便利了我们的生活,使得相隔万里的人们依然能够享受面对面似的的交流,学习,工作,交往等也无时不刻的从中获得简便的乐趣,可是,我们必须也得承认,网络也是高犯罪率不断走高的促进因素,是其背后的推手,网络游戏更将青年人拉入了犯罪的深渊,一旦掉进去,永远没有了回头路。
据调查,很多未成年人犯罪的重大影响因素之一就是网络游戏,当前网络的许多游戏都充斥着血腥,暴力,致使许多未成年人在虚拟的网络中不能自拔,崇尚那种暴力打杀的世界,视人命为草芥,杀起人手段残忍。付某,刘某的杀人行为就是一种最好的证明。他们无心读书,性格内向,不愿与人交往,却往往能在网吧里泡上一个星期之久,沉溺在游戏的世界里不能自拔。他们喜欢《魔域》《传奇》《魔兽争霸》《起凡三国》《英雄联盟》,现实世界里他们面对别人的欺凌忍气吞声,但在这些游戏里他们貌似找到了自我,“杀人就像一种游戏”,他们说,游戏中以大吃小,恃强凌弱的观念深入其心,因此杀人时他们毫无畏惧,淡定自若,甚至洋洋得意,好像他们身处的就是虚拟的网络游戏世界。而像他们俩这种,因沉迷网络而引发的犯罪例子还有很多,数不胜数。
三、生命的无法承受之重—死亡
从刘某和付某的作案事件中,我们知道,七个受害人因此而失去了生命,并且犯罪分子也为此付出了承重的生命代价。死亡,是件多么轻而易举的事。谈起死亡,大家都胆颤心惊,的确如此,生命只有一次,无法承受死亡的重量。人人都爱自己的生命,不管你察觉与否,在任何情况之下,如果你遭遇险境,身体的本能的反应就是保护自己,保住性命。死亡是恐怖的代名词,我们不想遇见或看见。然而现实生活中我们却眼睁睁地看着许多不该失去的鲜活生命就这样悄悄地流逝,不带一丝痕迹。最让人心痛的就是青少年因一时无知或者冲动而犯下的罪恶,最终把自己的命也搭了进去。
为什么这些年轻的生命如此脆弱?青少年引发的犯罪让我们不断深思:究竟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能够拯救这些祖国的花朵?
一方面,家庭保护作为未成年人教育的襁褓不能忽视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学校保护,作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指南针同样发挥着较大的影响。另一方面,社会保护,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强化剂也应该发挥使其应有的作用,而这里我将着重谈谈司法保护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的意义。
四、司法保护—青少年权益的保护伞和预防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构通过依照法律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所实施的一种专门保护措施。不仅仅包括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还包括对一般未成年人在民事、继承、抚养等方面的保护。①
(一)立法现状
我国在1991年就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随后 在1999年又颁布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另外,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也制定了有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一系列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充分体现了我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
(二)存在的问题
然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我国有关未成年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星、散乱,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数量少。我国虽有大量法律确实涉及到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问题,但真正以未成年人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只有两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他法律基本上只有个别条款涉及。、现有的少数专门法和大量分散法律规定内容不充分,重复多,并且各部分不协调、不衔接。同时欠缺必要的法律保障原则和制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和执行力度。
(三)对应措施
加大立法保护,特别是行政立法,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责,使得《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和《互联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对于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网吧无照经营和超时营业等加以禁止”等法律规定落到实处,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隐形化制度。我国规定的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原则仅仅指的是审理不公开,宣判还是要公开。实践证明,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如果为公众所知,就会降低公众对他们的肯定性评价,对其失足少年的成长和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并延缓他们复归社会的进程。因此,应对其犯罪记录进行隐形化,淡化未成年犯的宣判公开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学习借鉴西方国家检验,建立前科消灭制度②,取消人事档案中的犯罪记录制度,为未成年人重返并且适应社会做好良性的基础。
要进一步落实对未成年人非关押化措施,在判决前、判决后都要避免监禁。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如果情节危害性不大,如果符合条件,尽量采取取保候审、社区矫正等措施,减少对未成年人身心的最小伤害。
五、结语
死亡很可怕,为了不让更多可怕的死亡降临我们的身上,请多多关注那些需要我们帮助的迷途的羔羊,用我们的责任去消散那本不该提前到来的死亡,用我们的爱去减轻青少年心中的孤寂、落寞和不安。用我们的力量还世界一个鸟语花香,用希望去震慑死亡。
看见那么多的年轻生命的坠落,留给我们的是遗憾、悔恨和思考。正值青春年少,却用自己的无知、冲动、幻想谱写了一首生命的悲歌。自己痛苦的同时,也刺痛了受害者家属的心。毁的不仅是自己的家庭,也给他人美满的家庭以毁灭性的打擊。网络游戏貌似是罪魁祸首,但家长却难逃其咎,学校也不能脱掉责任的外衣,社会也是罪恶的推手。网络是把双刃剑,运用的好,受益终生,一旦因此误入歧途,后悔一辈子。而教育是一本需要细细品味的书,家长,学校乃至整个社会都需要慢慢的学习和研究。司法保护,作为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伞和预防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给与足够的重视,让发挥其应有的巨大作用。
[ 注释 ]
①李烈群.未成年人保护法实例说[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194.
②叶青,叶瑛.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保护问题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