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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不当将可能有诸多与信贷安全相背之处,会加大信贷风险发生的机率,防范信贷风险除需要执行层面周到细致的工作之外,更需要健康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文旨在从分析公司治理结构与信贷安全之间的矛盾出发,探索公司治理结构对信贷风险的影响和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公司治理;信贷风险;前提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3-0077-03
信贷风险的成因纷繁复杂,大多文献认为是技术、操作的原因。笔者认为,目前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信贷安全有许多矛盾,是信贷风险的重要根源,要防范信贷风险,必须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抓好具体的执行和操作。
一、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可能带来的信贷风险
1.短期考核目标与信贷长期风险之间的矛盾。股东往往要求银行经营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并以此作为考核和检验银行高管任期(一般一个任期为3年左右)目标完成情况和个人绩效的依据。在利润最大化的任期目标要求下,银行高管只能选择做大当期利润,在存贷款利差占主要利润来源的条件下,最便捷的方法就是发放高收益的贷款,增大利息收入,使利润增加。而银行信贷风险的主要特征就是风险的滞后性和长期性,很容易导致任期内的短期行为倾向,只顾多追求短期利润,而少考虑信贷的长远风险。
2.小股东利益与大股东关联贷款之间的矛盾。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是常常存在冲突的,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时常成为大股东谋取私人利益、损害银行利益或小股东利益的工具,尤其是商业银行中,由于小股东没有占据着控制支配地位,小股东的利益总是暴露在控股股东的强权之下,随时都有可能受到控股股东根据关联企业集团整体经济利益所做出的决策以及关联企业内部之间的不正当交易的侵害。小股东在无力对银行进行有效控制时,他们往往希望和愿意充当银行的战略投资者,他们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期寻求更多的资本回报。但少数对银行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往往不看重银行的分红,而是希望利用控制权实施关联交易,从银行通过贷款等手段尽快取得超过投资额的回报。如果个别大股东利用这种管理权参与信贷决策,不顾信贷风险而将贷款投放于与大股东有关联的企业,很有可能形成风险贷款,影响银行的安全。
3.银行高管的政治命运与银行贷款安全之间的矛盾。我国商业银行的高管多为政府行政任命或由政府提名、股东大会通过,这样就使得银行的高管实际上具有非常复杂的身份和多重目的,但听命于政府是其最佳的选择。在政府协调贷款(因为按市场程序无法完成贷款时政府才会出面协调)时,这些高管难免会自觉不自觉地充当政府的代言人,帮助政府实现借款意图,而置银行风险于其次。[1]在这种情况下发放的贷款,很难说能够保证贷款的“三性”。
4.股东知情权与信贷监督不够之间的矛盾。按《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知道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但在现实中,股东往往很难知道银行的经营实情。为此,监管部门要求银行必须定期进行信息披露。但由于一些银行怠于披露和出于尽可能少披露的意图,往往不能充分披露,股东很难从信息披露报告中了解银行的贷款发放情况,更无从了解每笔贷款的风险情况,也就很难对银行的信贷经营实施有效监督。
5.约束不力与信贷责任之间的矛盾。目前大多数银行对信贷责任有一定的责任追究,如责任终身制、扣发奖金等,对从事信贷工作的人员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一笔贷款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回收不是一个人所能完成的,需要流程链上所有人的共同操作方能实施,出现问题贷款很容易相互推卸责任;而且更重要的是,一笔贷款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十亿元,如果发生风险而产生损失,不是一二个信贷人员有能力赔偿的。
二、完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与防范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银行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在于这个行业的高风险性,防范、控制经营风险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职能。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健全将严重影响信贷资金的安全,必须在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下,加强对信贷风险的控制。
1.将信贷风险纳入任期考核范围。要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契约,尤其是对高管的激励和约束相关的契约,在对银行高管进行任期目标考核时,不能仅以利润为主要指标,要计量贷款风险损失。考核期前对贷款按五级分类进行风险损失计量,到考核期结束时,要重新确认贷款风险损失,风险损失增减额与银行高管薪酬挂钩,并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的结果和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风险拨备,按提取风险拨备后的利润考核。这样可以避免以不良贷款换取银行短期利润的做法。
2.用“企业宪法”限制关联交易。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山东银行系统调研时强调“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是银行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标杆”。[2]股东可充分运用“企业宪法”——公司章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公司制度安排上约束关联交易的风险。在银行的章程中要对贷款的投放和管理单列专门的章节,进行特别的约束。要明确规定银行的关联交易数量和表决权限,例如,规定一般关联交易必须由董事会审批,重大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批,而且在审批过程中,要实施关联股东的表决权回避,并强化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通过降低审批效率、提高审批门槛、增加审批的独立性来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在银行高管违反章程规定发放关联交易贷款时,股东可以行使撤销权,并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3.健全信贷责任约束机制。在目前的信贷审核(批)委员会制下的集体决策机制,事实上已经成了银行推诿信贷风险责任的托辞,一旦发生不良贷款,很难去追究具体人员的责任。应当从信贷业务人员到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更强的信贷风险责任约束机制。一是实行信贷人员(包括分管信贷的高管)准入制,实行严格的考核上岗制;二是健全信贷风险责任约束机制,建立严格、明确、公正、长效的信贷投放风险责任追究制及其责任认定指标体系,明确信贷政策、贷前调查、复查、初审、复审、会审、贷后管理等岗位人员及分管信贷的高管在贷款投向、投放、管理、回收中各自的责任范围。当贷款出现风险时,按照有关责任认定指标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认定,分清信贷资金出现风险的实质性原因,明确责任,分别给予行政处理、下岗收贷、降级、赔偿、禁入信贷职业、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3]
4.引入公共治理的方式。信贷风险的广泛性和隐蔽性,要求银行能够从全方位、多时空、多角度防范风险,而银行的信贷人员有限,有必要调动最关心银行信贷风险的广大股东共同关注。而在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下,股东不可能经常对银行的贷款安全行使监督权,要引入公共治理方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帮助银行防范信贷风险。
(1)股东质询制。针对小股东不能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对银行贷款安全知之甚少的情况,银行股东大会应制定股东对贷款的专门质询规则,规定股东可以定期针对银行的贷款情况向经营层提出质询,以增加股东对贷款安全、收益和流动性的了解,并可增加经营层和信贷人员的责任心。
(2)激励方案公示制。目前银行高管的薪酬只公布其实际得到的年薪数额,而不公布具体的激励考核方案,对广大股东和社会公众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银行是一种公众型企业,尤其是国有(控股)银行和有地方政府参股的银行,虽然是股份制企业,但政府股份还占相当大的份额,政府只是名义出资人,真正的股东是全国人民(或地方百姓),但全国人民并不能直接参加股东大会,或了解股东大会的内容,更无从评价对高管的激励方案。再者,银行从社会赚取利润,利润主要来源于贷款利息收入,对贷款的风险状况,社会最有发言权。而且高管的收入水平要与其工作难易程度、复杂程度相联系,而这种评价只有社会公众才最公平。通过公众的评价,使得更大范围、更多角度的信贷安全及隐患与银行高管的薪酬相联系,增加银行高管的道德压力,使其充分履职。
5.理顺政府和商业银行的关系。政府作为商业银行的产权所有者代表,应摆正自己的股东位置,按《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为银行选派主要管理人员,并为银行的经营活动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政府作为管理经济的部门,应尽量避免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商业银行,而采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和规范引导。政府政企职能的彻底分离表现在不良信贷资产防范上则须做到:(1)政府作为股东一旦选定银行高管,就应该取消其政府官员身份,银行高管只对银行经营负责,而不必履行政府的协调贷款命令。(2)政府需要商业银行向国有企业、重点项目发放优惠贷款时,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政府补贴利差,所需资金从政府应得分红中扣除。(3)对银行高管不应留有后路,即银行经营不好,政府不得为这些“落魄”高管安排新的工作岗位,甚至于易地为官,只有这样锻炼出来的高级管理人员,才能成为真正的企业家。
参考文献:
[1] 马蔚华.论商业银行的科学发展观[J].金融研究,2004,(7).
[2] 王兆寰.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是银行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标杆[DB/OL].http://w5.cns.com.cn/news/2005/2005-12-29/8/671651.shtml.
[3] 王江.转轨经济中商业银行制度变革与风险控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关键词:公司治理;信贷风险;前提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3-0077-03
信贷风险的成因纷繁复杂,大多文献认为是技术、操作的原因。笔者认为,目前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信贷安全有许多矛盾,是信贷风险的重要根源,要防范信贷风险,必须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抓好具体的执行和操作。
一、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可能带来的信贷风险
1.短期考核目标与信贷长期风险之间的矛盾。股东往往要求银行经营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并以此作为考核和检验银行高管任期(一般一个任期为3年左右)目标完成情况和个人绩效的依据。在利润最大化的任期目标要求下,银行高管只能选择做大当期利润,在存贷款利差占主要利润来源的条件下,最便捷的方法就是发放高收益的贷款,增大利息收入,使利润增加。而银行信贷风险的主要特征就是风险的滞后性和长期性,很容易导致任期内的短期行为倾向,只顾多追求短期利润,而少考虑信贷的长远风险。
2.小股东利益与大股东关联贷款之间的矛盾。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是常常存在冲突的,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时常成为大股东谋取私人利益、损害银行利益或小股东利益的工具,尤其是商业银行中,由于小股东没有占据着控制支配地位,小股东的利益总是暴露在控股股东的强权之下,随时都有可能受到控股股东根据关联企业集团整体经济利益所做出的决策以及关联企业内部之间的不正当交易的侵害。小股东在无力对银行进行有效控制时,他们往往希望和愿意充当银行的战略投资者,他们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期寻求更多的资本回报。但少数对银行具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往往不看重银行的分红,而是希望利用控制权实施关联交易,从银行通过贷款等手段尽快取得超过投资额的回报。如果个别大股东利用这种管理权参与信贷决策,不顾信贷风险而将贷款投放于与大股东有关联的企业,很有可能形成风险贷款,影响银行的安全。
3.银行高管的政治命运与银行贷款安全之间的矛盾。我国商业银行的高管多为政府行政任命或由政府提名、股东大会通过,这样就使得银行的高管实际上具有非常复杂的身份和多重目的,但听命于政府是其最佳的选择。在政府协调贷款(因为按市场程序无法完成贷款时政府才会出面协调)时,这些高管难免会自觉不自觉地充当政府的代言人,帮助政府实现借款意图,而置银行风险于其次。[1]在这种情况下发放的贷款,很难说能够保证贷款的“三性”。
4.股东知情权与信贷监督不够之间的矛盾。按《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知道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但在现实中,股东往往很难知道银行的经营实情。为此,监管部门要求银行必须定期进行信息披露。但由于一些银行怠于披露和出于尽可能少披露的意图,往往不能充分披露,股东很难从信息披露报告中了解银行的贷款发放情况,更无从了解每笔贷款的风险情况,也就很难对银行的信贷经营实施有效监督。
5.约束不力与信贷责任之间的矛盾。目前大多数银行对信贷责任有一定的责任追究,如责任终身制、扣发奖金等,对从事信贷工作的人员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是一笔贷款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回收不是一个人所能完成的,需要流程链上所有人的共同操作方能实施,出现问题贷款很容易相互推卸责任;而且更重要的是,一笔贷款少则几十万元,多则几十亿元,如果发生风险而产生损失,不是一二个信贷人员有能力赔偿的。
二、完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与防范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银行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在于这个行业的高风险性,防范、控制经营风险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职能。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健全将严重影响信贷资金的安全,必须在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下,加强对信贷风险的控制。
1.将信贷风险纳入任期考核范围。要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契约,尤其是对高管的激励和约束相关的契约,在对银行高管进行任期目标考核时,不能仅以利润为主要指标,要计量贷款风险损失。考核期前对贷款按五级分类进行风险损失计量,到考核期结束时,要重新确认贷款风险损失,风险损失增减额与银行高管薪酬挂钩,并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的结果和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风险拨备,按提取风险拨备后的利润考核。这样可以避免以不良贷款换取银行短期利润的做法。
2.用“企业宪法”限制关联交易。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山东银行系统调研时强调“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是银行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标杆”。[2]股东可充分运用“企业宪法”——公司章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公司制度安排上约束关联交易的风险。在银行的章程中要对贷款的投放和管理单列专门的章节,进行特别的约束。要明确规定银行的关联交易数量和表决权限,例如,规定一般关联交易必须由董事会审批,重大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批,而且在审批过程中,要实施关联股东的表决权回避,并强化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通过降低审批效率、提高审批门槛、增加审批的独立性来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在银行高管违反章程规定发放关联交易贷款时,股东可以行使撤销权,并可追究相关人员的赔偿责任。
3.健全信贷责任约束机制。在目前的信贷审核(批)委员会制下的集体决策机制,事实上已经成了银行推诿信贷风险责任的托辞,一旦发生不良贷款,很难去追究具体人员的责任。应当从信贷业务人员到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更强的信贷风险责任约束机制。一是实行信贷人员(包括分管信贷的高管)准入制,实行严格的考核上岗制;二是健全信贷风险责任约束机制,建立严格、明确、公正、长效的信贷投放风险责任追究制及其责任认定指标体系,明确信贷政策、贷前调查、复查、初审、复审、会审、贷后管理等岗位人员及分管信贷的高管在贷款投向、投放、管理、回收中各自的责任范围。当贷款出现风险时,按照有关责任认定指标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进行认定,分清信贷资金出现风险的实质性原因,明确责任,分别给予行政处理、下岗收贷、降级、赔偿、禁入信贷职业、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3]
4.引入公共治理的方式。信贷风险的广泛性和隐蔽性,要求银行能够从全方位、多时空、多角度防范风险,而银行的信贷人员有限,有必要调动最关心银行信贷风险的广大股东共同关注。而在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下,股东不可能经常对银行的贷款安全行使监督权,要引入公共治理方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帮助银行防范信贷风险。
(1)股东质询制。针对小股东不能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对银行贷款安全知之甚少的情况,银行股东大会应制定股东对贷款的专门质询规则,规定股东可以定期针对银行的贷款情况向经营层提出质询,以增加股东对贷款安全、收益和流动性的了解,并可增加经营层和信贷人员的责任心。
(2)激励方案公示制。目前银行高管的薪酬只公布其实际得到的年薪数额,而不公布具体的激励考核方案,对广大股东和社会公众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银行是一种公众型企业,尤其是国有(控股)银行和有地方政府参股的银行,虽然是股份制企业,但政府股份还占相当大的份额,政府只是名义出资人,真正的股东是全国人民(或地方百姓),但全国人民并不能直接参加股东大会,或了解股东大会的内容,更无从评价对高管的激励方案。再者,银行从社会赚取利润,利润主要来源于贷款利息收入,对贷款的风险状况,社会最有发言权。而且高管的收入水平要与其工作难易程度、复杂程度相联系,而这种评价只有社会公众才最公平。通过公众的评价,使得更大范围、更多角度的信贷安全及隐患与银行高管的薪酬相联系,增加银行高管的道德压力,使其充分履职。
5.理顺政府和商业银行的关系。政府作为商业银行的产权所有者代表,应摆正自己的股东位置,按《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为银行选派主要管理人员,并为银行的经营活动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政府作为管理经济的部门,应尽量避免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商业银行,而采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和规范引导。政府政企职能的彻底分离表现在不良信贷资产防范上则须做到:(1)政府作为股东一旦选定银行高管,就应该取消其政府官员身份,银行高管只对银行经营负责,而不必履行政府的协调贷款命令。(2)政府需要商业银行向国有企业、重点项目发放优惠贷款时,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政府补贴利差,所需资金从政府应得分红中扣除。(3)对银行高管不应留有后路,即银行经营不好,政府不得为这些“落魄”高管安排新的工作岗位,甚至于易地为官,只有这样锻炼出来的高级管理人员,才能成为真正的企业家。
参考文献:
[1] 马蔚华.论商业银行的科学发展观[J].金融研究,2004,(7).
[2] 王兆寰.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是银行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标杆[DB/OL].http://w5.cns.com.cn/news/2005/2005-12-29/8/671651.shtml.
[3] 王江.转轨经济中商业银行制度变革与风险控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