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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中,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某部门生产单位使用价值量所需要的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社会总劳动时间按比例分配给该部门的总劳动时间。兩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客观存在的,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出现的原因在于生产弱一种商品的部门内部竞争,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出现的原因,从根本上则在于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从价值决定来看,前者决定着价值实体的形成,而后者决定着价值的实现。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商品 价值 私人劳动 社会劳动
《资本论》中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界定
(1)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的第一章中提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正常的生产条件”是指某一生产部门的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等客观条件,其中主要是劳动工具。“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指中等水平或部门平均水平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马克思从商品的两个因素人手,由商品的使用份值到交换价值再到价值,得出了“……劳动产品剩下来的东西。它们剩下的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然后马克思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了商品的价值量,“可见,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并且我们可以看到,在形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过程中,部门内部的竞争起到了关键作用,由于竞争,部门内部平均的生产条件成为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生产条件,进而部门平均的劳动时间取得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式。
纵观《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对于价值实体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商品价值的实体是物化形式的人类劳动,用时间计量的人类劳动耗费形成了商品的价值量。然而这个时间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2)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资本论》第三十八章中马克思向我们阐述了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确切含义:“商品价值盼性质,——即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正是通过市场价格的形式,进一步说,正是通过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生产价格的形式而表现出来。”可见,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社会总劳动按照必要的比例在社会各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这里有一个关键的概念——“必要的比例”,何为“必要的比例”?通过马克思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这个必需总量既不可能过大,否则就会有一部分商品卖不出去;也不可能过小,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供不应求。因此,“社会总劳动按照必要的比例在社会各生产部门之间分配”其实也就是尽可能按比例地分配社会劳动,生产适量的商品,以使各生产部门实现供需平衡。
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商品生产者来说至关重要。现举例说明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如何决定价值,并使得价值实现的。假设一个社会需要100匹布,商品生产者生产一匹布花费的劳动时间分别是:6小时、9小时和12小时。假设生产一匹布花费9小时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全社会花费在生产布匹上的理想总时间是900小时。这样,9小时就是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900小时就是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果在900小时内社会生产了150匹布,那么每匹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变为6小时。而如果全社会花费在生产布匹上的总时间是1200小时,那么每匹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12小时。可见,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生产单位商品所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而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生产一类商品的总的必要时间。后者从宏观角度上规定了前者。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分析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从某一生产部门内部人手,它体现的是生产同一种产品的所有生产者之间的一种竞争关系;而对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分析,所体现的则是整个社会所有不同行业、一切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二者相互补充,形成了由单个部门到整个社会的关系体系,这也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关系体系。
从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看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1)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
在对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分析中我们谈到了各部门的供需平衡,而要实现供需平衡,也就意味着所生产的商品都能卖出去,进而供给与需求大体一致,供需平衡意味着卖者手中的商品能够顺利地卖出去,商品到货币的转化能够顺利实现,然后卖者用所得到的货币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进而商品交换得以实现。这就涉及到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关系问题。
这是因为简单商品经济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基础上的。由于生产资料为私人所有,商品生产者独立地进行生产,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归私人支配。这就决定了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私人性质,是私人劳动;由于社会分工,各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每个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又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又具有社会性质,是社会劳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既有统一性,又有矛盾性。矛盾性在于;商品生产者把产品当作商品来生产,因此他的私人劳动必须表现为它的社会性质,私人劳动必须转化为社会劳动;但在生产过程中,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直接表现出来的是私人劳动,即劳动的私人性质,而不是劳动的社会性质,私人劳动只有通过成功的商品交换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这就产生了矛盾。而这个矛盾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才能得到解决。 (2)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是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着商品生产者的命运。商品能否卖出去,意味着生产者的私人劳动能否被社会承认,能否转化为社会劳动,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社会劳动,这个转化决定着商品生产者的命运。并且,商品经济中的其他矛盾,也都是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基础上产生并由它决定的。私人劳动的社会性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表现出来,而进行商品交换就需要对生产商品的劳动量进行比较和计算。为此,必须把不同的具体劳动还原为一般的、无差别的抽象劳动。这样,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就变现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使用价值是具体劳动生产出来的,价值是由抽象劳动创造的,这样,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又转化为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矛盾。因此,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矛盾都是由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所决定的。
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着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即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就进一步发展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
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矛盾关系是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在价值决定层面的体现
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条件下,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即由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生产不同种商品的生产者之间形成的,它涉及社会总劳动时间在各种商品生产上的分配。如果分配的比例适当,生产者的商品就能够顺利卖出去,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商品的价值就得以实现;而如果这个比例失常,就会有部分甚至更多的私人劳动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所对应的商品价值不能得到实现,表现在资本主义市场中就是供需关系的失衡。因此,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出现,根本原因在于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社会生产条件的角度说明价值决定问题;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社会需求的角度说明价值实现问题。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矛盾关系其實是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在价值决定层面上的体现。
[1]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52页
[2]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51页
[3]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53页
[4]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722页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商品 价值 私人劳动 社会劳动
《资本论》中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界定
(1)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的第一章中提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正常的生产条件”是指某一生产部门的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等客观条件,其中主要是劳动工具。“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是指中等水平或部门平均水平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马克思从商品的两个因素人手,由商品的使用份值到交换价值再到价值,得出了“……劳动产品剩下来的东西。它们剩下的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这些物现在只是表示,在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的生产上耗费了人类劳动力,积累了人类劳动。这些物,作为它们共有的这个社会实体的结晶,就是价值——商品价值。”然后马克思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了商品的价值量,“可见,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至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并且我们可以看到,在形成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过程中,部门内部的竞争起到了关键作用,由于竞争,部门内部平均的生产条件成为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生产条件,进而部门平均的劳动时间取得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式。
纵观《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对于价值实体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商品价值的实体是物化形式的人类劳动,用时间计量的人类劳动耗费形成了商品的价值量。然而这个时间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2)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资本论》第三十八章中马克思向我们阐述了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确切含义:“商品价值盼性质,——即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正是通过市场价格的形式,进一步说,正是通过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或市场生产价格的形式而表现出来。”可见,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社会总劳动按照必要的比例在社会各生产部门之间的分配。这里有一个关键的概念——“必要的比例”,何为“必要的比例”?通过马克思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生产某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这个必需总量既不可能过大,否则就会有一部分商品卖不出去;也不可能过小,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供不应求。因此,“社会总劳动按照必要的比例在社会各生产部门之间分配”其实也就是尽可能按比例地分配社会劳动,生产适量的商品,以使各生产部门实现供需平衡。
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商品生产者来说至关重要。现举例说明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如何决定价值,并使得价值实现的。假设一个社会需要100匹布,商品生产者生产一匹布花费的劳动时间分别是:6小时、9小时和12小时。假设生产一匹布花费9小时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那么全社会花费在生产布匹上的理想总时间是900小时。这样,9小时就是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900小时就是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果在900小时内社会生产了150匹布,那么每匹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变为6小时。而如果全社会花费在生产布匹上的总时间是1200小时,那么每匹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12小时。可见,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生产单位商品所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而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生产一类商品的总的必要时间。后者从宏观角度上规定了前者。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分析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从某一生产部门内部人手,它体现的是生产同一种产品的所有生产者之间的一种竞争关系;而对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分析,所体现的则是整个社会所有不同行业、一切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二者相互补充,形成了由单个部门到整个社会的关系体系,这也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关系体系。
从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看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1)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
在对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分析中我们谈到了各部门的供需平衡,而要实现供需平衡,也就意味着所生产的商品都能卖出去,进而供给与需求大体一致,供需平衡意味着卖者手中的商品能够顺利地卖出去,商品到货币的转化能够顺利实现,然后卖者用所得到的货币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进而商品交换得以实现。这就涉及到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关系问题。
这是因为简单商品经济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基础上的。由于生产资料为私人所有,商品生产者独立地进行生产,生产出来的产品也归私人支配。这就决定了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私人性质,是私人劳动;由于社会分工,各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每个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又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因此,生产商品的劳动又具有社会性质,是社会劳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既有统一性,又有矛盾性。矛盾性在于;商品生产者把产品当作商品来生产,因此他的私人劳动必须表现为它的社会性质,私人劳动必须转化为社会劳动;但在生产过程中,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直接表现出来的是私人劳动,即劳动的私人性质,而不是劳动的社会性质,私人劳动只有通过成功的商品交换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这就产生了矛盾。而这个矛盾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才能得到解决。 (2)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是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着商品生产者的命运。商品能否卖出去,意味着生产者的私人劳动能否被社会承认,能否转化为社会劳动,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社会劳动,这个转化决定着商品生产者的命运。并且,商品经济中的其他矛盾,也都是在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基础上产生并由它决定的。私人劳动的社会性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表现出来,而进行商品交换就需要对生产商品的劳动量进行比较和计算。为此,必须把不同的具体劳动还原为一般的、无差别的抽象劳动。这样,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就变现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使用价值是具体劳动生产出来的,价值是由抽象劳动创造的,这样,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又转化为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矛盾。因此,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矛盾都是由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所决定的。
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决定着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简单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即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就进一步发展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
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矛盾关系是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在价值决定层面的体现
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条件下,价值规律要求商品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即由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生产不同种商品的生产者之间形成的,它涉及社会总劳动时间在各种商品生产上的分配。如果分配的比例适当,生产者的商品就能够顺利卖出去,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商品的价值就得以实现;而如果这个比例失常,就会有部分甚至更多的私人劳动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所对应的商品价值不能得到实现,表现在资本主义市场中就是供需关系的失衡。因此,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出现,根本原因在于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第一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社会生产条件的角度说明价值决定问题;第二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社会需求的角度说明价值实现问题。两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矛盾关系其實是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在价值决定层面上的体现。
[1]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52页
[2]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51页
[3]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53页
[4]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7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