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本身及其司法解释存在瑕疵,导致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诸多模糊点。该罪客体(保护法益)是准确解释犯罪构成的导向,建议将其理解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金融机构对资本、货币经营业务的垄断秩序,次要客体是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公众"不要求"多数人",建议以集资双方的"经济诚信和知悉度"区分公众的"特定"与"不特定"。吸收"存款"仅用于货币资本经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