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 抵押 赌博 是合同诈骗还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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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月7日,被告人房某因欠赌债无力偿还遂生诈骗之意,伙同被告人彭某骗租平川区向阳路“平安租车行”甘D.55738长安羚羊牌轿车一辆,租金每日100元,租期5日。次日二被告人即以15000元将该车抵押于平川区中区“良子足浴”老板顾某。被告人彭某分得1500元;被告人房某将其余得款用于偿还赌债、赌博。破案后,公安机关从顾某处扣押被骗租车辆,经鉴定价值18500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某、彭某的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本案中二被告人为了归还赌债、继续赌博实施骗租车辆、抵押变现一系列行为,主观目的只是他人钱财,所以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其次,二被告人虽与租车行签订了租车合同,但有合同并不意味着就是合同诈骗,且该合同因违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愿当属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房某、彭某的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理由是:1、房某、彭某的行为发生于签订、履行租赁合同的过程中,有书面合同为证,且二被告人利用合同骗取他人钱财。2、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权,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房某、彭某的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是合同诈骗还是诈骗,首先要对“合同”做一个界定。关于合同的概念,民法学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指确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包含经济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是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目前我国关于合同概念的民事法律规定有两条:一是《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是《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當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概念并无明确的司法解释。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这便是合同诈骗罪的雏形。现行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里剥离出来,使其从侵犯财产罪这一章脱离而归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之下,在此意义上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指反映市场交易内容的经济合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已被废止,但我们仍能从中去理解经济合同的定义、范围。该法规定适用于九种基本经济合同:1、购销合同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3、加工承揽合同4、货物运输合同5、供用电合同6、仓储保管合同7、财产租赁合同8、借款合同9、财产保险合同。
  本案中双方签订租车协议,约定了标的物、租金、租期,且双方均已签字并交付使用。该财产租赁合同,当在合同诈骗罪所指的经济合同意义之内。虽然因一方隐瞒真相骗租而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使得该合同在民法意义上实属无效,但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合同既可以是无效合同,也可以是有效合同,也就是说合同有效与否并不影响定罪。
  (二)是合同诈骗还是诈骗,要严格把握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诈骗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也是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了五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房某、彭某二被告人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租车的真实用途,诱使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签订合同,约定了5日租期,支付了500元租金。第二天二被告人即将车抵押于他人,当日便用抵押金归还财债,赌博。约定的租期届满后,为了“稳住”租车行,表现其租车的诚意及支付租金的能力,二被告人又连续续租了两次(均是5日)并都给付了租金,之后便杳无音信。可见二被告人的诈骗行为贯穿签订、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房某、彭某就是利用合同租得车辆,又用续租来取得租车行的信任,从而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合同就是其二人诈骗的手段。此行为完全符合第5项的规定。
  (三)是合同诈骗还是诈骗,关键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侵犯了刑法所规定的哪类客体。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罪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本案中房某、彭某的骗租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更主要的是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经济赖以运转的基础就是“诚信”。白纸黑字的合同,即是双方签订的诚意与履约的凭证,谁违反了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是国家对经济运转予以调节、管理的依据。二被告人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利用租车合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后又用于非法活动,最终既无能力支付租金,又不能按期归还车辆。这一系列行为使得租车行业无任何安全保障可言,谁敢涉足?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形同废纸一张,正常的交易如何实现,国家何以管理?诚然,房某、彭某的主观目的只是图财,但其行为的后果却是不但侵犯了他人财产,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若仅凭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来为其定罪,则犯罪构成四要件说有何必要。岂不是如同“我认为杀人不犯法”就不构罪的谬论。
  综上所述,房某、彭某利用合同骗租他人车辆抵押后用于归还赌债、赌博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甘肃白银7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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