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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执法模式是美国警察执法规范化的制度保证,缺乏执法实践的逻辑推演和定义堆积都只不过是纸上谈兵。笔者以执法规范化的问题为导向,重点围绕以下三个规范进行分析。
一、 规范的执法权
笔者在上篇(一论)文章中曾涉及执法权的有无和多少问题,而现在讨论的是执法权的具体内容。美国警察具有以下四种权力。
(一)滞留权
当警察怀疑某人涉嫌违法或犯罪时,有临时对其滞留的权力,目的在于证实或否定自己的怀疑。具体形式就是警察的询问与盘查。无论其正在步行还是驾驶机动车,一旦被警察拦截盘问,就必须接受盘查而不能擅自离去。作为警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①问话简明扼要而且与所怀疑的事实相关。
②问话要经过临时设计,争取尽快从其回答中找出破绽。
③同时观察其是否有异常表现。
④与其保持安全距离,两名警员要有明确分工。
⑤如果不能证实自己的怀疑则应礼貌放行。
⑥盘问的时间不宜过长。
在美国,挑战警察的滞留权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同样,警察滥用滞留权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二)搜查权
在盘查过程中,警察发现新的可疑线索时有权通过搜查加以证实或否定。 搜查包括有搜查证的搜查和紧急情况下没有搜查证的搜查,盘查过程中的搜查即属于后者。搜查包括对人身、物品、车辆以及其曾经逗留过的场所。搜查人身则包括以搜查武器为目的的拍搜和全身搜查以及彻底搜查,对于拒不配合的,警察有权强制搜查。
(三)逮捕权
逮捕权是美国警察拥有的且显著区别于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力。逮捕是一种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逮捕可以有效制止犯罪行为,抓获犯罪嫌疑人;保护受害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获取犯罪证据;防止嫌疑人串供、自杀、逃跑;还可以与嫌疑人进行辩诉交易,节约诉讼成本。
(四)处罚权
警察的处罚权不仅限于交通违章和事故处罚,警察还有以下处罚权力。
1.调解、仲裁。
调解和仲裁是警察的执法权力,没必要把鸡毛蒜皮的小事都推给法院处理,但要做好这项工作则应该有配套的法律與程序支持,法律不仅赋予警察具有调解和仲裁的权力,而且对警察进行系统的专业训练。
2.罚金、交易。
与交通违章的行政罚款不同,罚金是警察对轻微刑事犯罪分子作出的处罚。法律对适用条件有严格标准,如必须是当地居民而非流窜作案,所犯罪行须是法定刑一年以下的轻罪,没有前科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等。本着一罪不二罚的原则,一旦警察处罚完毕,此罪就不再追究。目的是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据统计,美国只有大约12%的刑事案件走完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大部分案件在侦查、起诉和初审阶段就被分流了。
所谓交易是指辩诉交易,即控告一方(警察、检察官)与辩护一方(被告人、律师或代理人)依据法律规范根据各自所期待的诉讼结果所进行的讨价还价的过程。嫌犯的选择包括主动认罪、提供新的重要犯罪证据并当庭指证以及主动退还赃款赃物等,以换取减少罪名或降低刑期作为回报。几年前发生在美国维吉尼亚州理工学院的中国留学生杀人案件,就因为主动认罪而由死刑改为无期徒刑不得假释。笔者在美国当警察期间也多次利用这一权力迫使嫌犯交代出新的犯罪或当庭指证拒不认罪的被告人,提高了办案效率,使控辩双方互利互惠。
3.没收、扣押。
警察有权没收违禁品,如枪支、毒品等,有权扣押赃款赃物以及与犯罪有关的证据。 对无主财物的处理问题,可以借鉴一下美国的经验。 美国警察对于公民上交的财物,如果不属于证据、违禁品且无法找到失主时,该公民有权申请对该财物的所有权,除非其自动放弃。该公民可在45日后,60日内提出申请,这是对拾金不昧行为的一种奖励。
4.确认死亡,出庭作证。
公民正常死亡是否需要经过警察确认?如老人在家中或患者在医院死亡,这是保障公民尤其是老年群体生命安全的重要一环,老人及重症患者的生命权利同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就会出现因家庭暴力或医疗事故而死亡的被害人被贴上正常死亡的标签含冤离世。
在美国,正常死亡后的第一个程序就是报警,由警察赶赴现场确认其并非死于非正常原因。然后由911指挥中心自动生成一个案号,家属凭案号请医院或私人医生开具死亡证明,然后凭案号和死亡证明到殡仪馆办理后事,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笔者服役过的警察局就曾通过确认死亡程序发现重大刑事案件线索,如暴力抢劫、虐待致死等,警察依法将嫌犯绳之以法。
出庭作证是国际警务发达国家警察的基本权利。警察是犯罪证据的搜集者,逮捕嫌犯的执行者,也可能成为嫌犯口中的被告。因此,警察出庭作证,支持诉讼的权利不可被剥夺。在法庭上,警察有陈述事实的权利,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以及解释质疑的权利。最主要的是通过专业敬业的职业态度和素质,在法庭上建立起公众以及法庭对警察办案的信任和依赖。同时,也把警务人员的职业操守以及个人品质放在聚光灯下供世人评说,这是一个相互监督的良性循环,杜绝了人为操控的暗箱操作。出庭作证也涉及一系列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支持以及专业培训。
二、 规范的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使用不规范是导致执法冲突的重要原因,美国警察突出强调有效控制,武力适用正确选择以及掌握开枪时机。
1.什么是有效控制。
关键词是有效,无效控制等于没有控制。如执法对象反抗,两名警察一边一个将其按住,看似已经完成控制,实则属于无效控制。因为警员并未通过反关节控制将其锁死,也未对其使用械具约束。实践中曾经出现警员在无效控制时放松警惕而导致执法对象袭警、逃逸甚至继续犯罪的现象,这都属于警察失职,不能用“没想到”蒙混过关。
在押解过程中,要对嫌犯全过程有效控制,并根据其暴力等级使用相应的约束手段,而且不能离开警员视线。即使是躺在担架上的嫌犯,如有暴力倾向,也应使用两副手铐将其与担架铐在一起,而且不能让其坐起。非如此不能将危险降到最低。对于暴力精神病或暴力醉酒者,则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有效约束手段。另外,搜查人身时一般也应先对其进行手铐约束,以免发现犯罪证据时嫌犯进行困兽犹斗。对暴力抗法者实施武力制服措施后,如催泪器、警棍等,也应对其进行手铐约束。用一句国际警界早有共识的话说:控制是警察使用武力的出发点和终结点,即警察使用武力是为了控制,已经被控制的就不需要继续使用武力。 2.什么是武力适用选择。
武力使用分为口头控制,肢体制服,使用警械以及致死武力四个等级,而使用最低武力则是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警察应该逐步升级使用武力,直到有效控制。但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不受武力等级顺序的限制直接使用相应等级的武力,如对正在实施杀人行为的,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开枪击毙。
3.什么是开枪的前提条件和开枪时机。
当警察或他人正在面临可能发生的重伤或死亡的不法侵害时,可以使用武器。这是美国警察用枪的核心和经典描述。其中几个关键词十分重要:一是正在面临,不是将要面临,也不是已经发生。第二个关键词是重伤或死亡,即不法侵害可能达到如此严重后果时才能开枪,否则只能使用非致命武力或等待开枪时机。第三是可以开枪,不是必须开枪,“可以”是有条件的,即非开枪不能制止上述严重侵害结果发生时才能开枪,开枪是唯一的最后手段。
三、 规范执法程序
1.警务通讯。
国际警务发达国家将对讲机喻为警察的生命线,警务通讯课程是警校用时最长、实践最多的课程。在我回国任教的12年中,只有两次应邀给将要出国维和的警察介绍警务通讯基础,因为国外维和警察都使用通讯代码,这是国内警察警务技能培训的空白。
代码通讯的优点在于简洁、准确、保密。难度是每个警员都要将各类行动和犯罪代码烂熟于心。与此相关的还有警察手语和密语,基本也是国际通用。 除了代码,还有对讲机使用规范和指挥中心操作規范,都属于警务通讯的范畴。
2.酒驾。
随着现代化道路的不断延伸和机动车数量的持续增加,交通事故也在不断增长。酒驾已成为交通事故包括重大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近年来,关于遏制酒驾的法律频频出台,各地查处酒驾的专项行动也不断展开,路面查处酒驾已成为公安机关一项新的执法行为。查处酒驾的执法规范与国际警务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下面以美国警察查处酒驾执法规范为例进行介绍,供国内同行参考。
精确打击是警察执法的原则,查处酒驾与盘查一样,都要有针对性,不能撒大网过滤,不分重点一律吹气检查,不仅增加了工作量,而且容易造成交通拥堵引起公众抱怨。
首先要对行驶的机动车进行观察,涉嫌酒驾的机动车有特殊的行动轨迹,经过专业训练的警察可以像便衣识别扒手一样识别可能酒驾的车辆因而进行重点拦截。
第二步是接近与观察,没有必要让被拦截的司机人人过关,要观察其停车动作和车辆移动状况,观察司机面部表情、眼神、动作以及是否有酒精气体传出,还要观察司机座位附近是否有打开的酒精饮料,如果让司机下车,还要注意观察其行动是否正常。如果认为其没有酒驾嫌疑,则应礼貌放行。
第三步是对其进行酒精清醒度测试,国际通行的有三种标准测试方法和一些辅助测试方法,需要经过专业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才能胜任。美国对未成年人、成年人以及持有B类驾照以上者有不同的法定标准。
第四步是对拒绝或不配合测试的要求其进行吹气实验,拒绝吹气的或未按警察要求吹气的将自动吊销驾照,并被押至医院进行强制呼吸或血液检测。
第五步是将检验的全过程做好记录并写入结案报告,以备将来出庭作为呈堂证供,拒绝或抗拒警察执法的都会付出沉重代价。
3.逮捕。
应该根据逮捕的不同方式制定不同的逮捕执行规范,不可千篇一律。对于高危人员的逮捕,出现问题最多的是评估不足、警力武器装备不足以及现场行动混乱。特别是涉及机动车、武器及毒品的案件,单凭一拥而上的人海战术和舍身挡车的个人英雄主义,不仅造成不必要的伤亡,而且导致任务失败。
关于室内抓捕问题,室内空间狭小,关门上锁,嫌犯具体位置和是否有武器不确定,因此也必须经过充分评估和周密部署,不可临门一脚,一哄而上。宾馆内抓捕不可差遣服务员做挡箭牌,应由警察直接实施。另外,还要控制入室人数,不要一间小屋闯进去十几个人。还有的入室抓捕不考虑外围警戒或无人愿意担任警戒,都想冲进去抢头功,结果嫌犯从窗户逃走。
机动车内抓捕成为近年来的新问题,由于缺乏现代警务技能训练,民警对以动制动的动态拦截技术不熟悉,仍然停留在守株待兔的设卡拦截阶段。即使是静止的机动车,对于强行破窗进入战术一无所知或盲目蛮干,十几个警察围着毒贩车子来回转,一筹莫展,最后竟让毒贩趁机跳车逃走。
一、 规范的执法权
笔者在上篇(一论)文章中曾涉及执法权的有无和多少问题,而现在讨论的是执法权的具体内容。美国警察具有以下四种权力。
(一)滞留权
当警察怀疑某人涉嫌违法或犯罪时,有临时对其滞留的权力,目的在于证实或否定自己的怀疑。具体形式就是警察的询问与盘查。无论其正在步行还是驾驶机动车,一旦被警察拦截盘问,就必须接受盘查而不能擅自离去。作为警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①问话简明扼要而且与所怀疑的事实相关。
②问话要经过临时设计,争取尽快从其回答中找出破绽。
③同时观察其是否有异常表现。
④与其保持安全距离,两名警员要有明确分工。
⑤如果不能证实自己的怀疑则应礼貌放行。
⑥盘问的时间不宜过长。
在美国,挑战警察的滞留权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同样,警察滥用滞留权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二)搜查权
在盘查过程中,警察发现新的可疑线索时有权通过搜查加以证实或否定。 搜查包括有搜查证的搜查和紧急情况下没有搜查证的搜查,盘查过程中的搜查即属于后者。搜查包括对人身、物品、车辆以及其曾经逗留过的场所。搜查人身则包括以搜查武器为目的的拍搜和全身搜查以及彻底搜查,对于拒不配合的,警察有权强制搜查。
(三)逮捕权
逮捕权是美国警察拥有的且显著区别于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力。逮捕是一种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逮捕可以有效制止犯罪行为,抓获犯罪嫌疑人;保护受害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获取犯罪证据;防止嫌疑人串供、自杀、逃跑;还可以与嫌疑人进行辩诉交易,节约诉讼成本。
(四)处罚权
警察的处罚权不仅限于交通违章和事故处罚,警察还有以下处罚权力。
1.调解、仲裁。
调解和仲裁是警察的执法权力,没必要把鸡毛蒜皮的小事都推给法院处理,但要做好这项工作则应该有配套的法律與程序支持,法律不仅赋予警察具有调解和仲裁的权力,而且对警察进行系统的专业训练。
2.罚金、交易。
与交通违章的行政罚款不同,罚金是警察对轻微刑事犯罪分子作出的处罚。法律对适用条件有严格标准,如必须是当地居民而非流窜作案,所犯罪行须是法定刑一年以下的轻罪,没有前科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等。本着一罪不二罚的原则,一旦警察处罚完毕,此罪就不再追究。目的是简化诉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据统计,美国只有大约12%的刑事案件走完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大部分案件在侦查、起诉和初审阶段就被分流了。
所谓交易是指辩诉交易,即控告一方(警察、检察官)与辩护一方(被告人、律师或代理人)依据法律规范根据各自所期待的诉讼结果所进行的讨价还价的过程。嫌犯的选择包括主动认罪、提供新的重要犯罪证据并当庭指证以及主动退还赃款赃物等,以换取减少罪名或降低刑期作为回报。几年前发生在美国维吉尼亚州理工学院的中国留学生杀人案件,就因为主动认罪而由死刑改为无期徒刑不得假释。笔者在美国当警察期间也多次利用这一权力迫使嫌犯交代出新的犯罪或当庭指证拒不认罪的被告人,提高了办案效率,使控辩双方互利互惠。
3.没收、扣押。
警察有权没收违禁品,如枪支、毒品等,有权扣押赃款赃物以及与犯罪有关的证据。 对无主财物的处理问题,可以借鉴一下美国的经验。 美国警察对于公民上交的财物,如果不属于证据、违禁品且无法找到失主时,该公民有权申请对该财物的所有权,除非其自动放弃。该公民可在45日后,60日内提出申请,这是对拾金不昧行为的一种奖励。
4.确认死亡,出庭作证。
公民正常死亡是否需要经过警察确认?如老人在家中或患者在医院死亡,这是保障公民尤其是老年群体生命安全的重要一环,老人及重症患者的生命权利同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否则就会出现因家庭暴力或医疗事故而死亡的被害人被贴上正常死亡的标签含冤离世。
在美国,正常死亡后的第一个程序就是报警,由警察赶赴现场确认其并非死于非正常原因。然后由911指挥中心自动生成一个案号,家属凭案号请医院或私人医生开具死亡证明,然后凭案号和死亡证明到殡仪馆办理后事,环环相扣,缺一不可。笔者服役过的警察局就曾通过确认死亡程序发现重大刑事案件线索,如暴力抢劫、虐待致死等,警察依法将嫌犯绳之以法。
出庭作证是国际警务发达国家警察的基本权利。警察是犯罪证据的搜集者,逮捕嫌犯的执行者,也可能成为嫌犯口中的被告。因此,警察出庭作证,支持诉讼的权利不可被剥夺。在法庭上,警察有陈述事实的权利,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以及解释质疑的权利。最主要的是通过专业敬业的职业态度和素质,在法庭上建立起公众以及法庭对警察办案的信任和依赖。同时,也把警务人员的职业操守以及个人品质放在聚光灯下供世人评说,这是一个相互监督的良性循环,杜绝了人为操控的暗箱操作。出庭作证也涉及一系列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支持以及专业培训。
二、 规范的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使用不规范是导致执法冲突的重要原因,美国警察突出强调有效控制,武力适用正确选择以及掌握开枪时机。
1.什么是有效控制。
关键词是有效,无效控制等于没有控制。如执法对象反抗,两名警察一边一个将其按住,看似已经完成控制,实则属于无效控制。因为警员并未通过反关节控制将其锁死,也未对其使用械具约束。实践中曾经出现警员在无效控制时放松警惕而导致执法对象袭警、逃逸甚至继续犯罪的现象,这都属于警察失职,不能用“没想到”蒙混过关。
在押解过程中,要对嫌犯全过程有效控制,并根据其暴力等级使用相应的约束手段,而且不能离开警员视线。即使是躺在担架上的嫌犯,如有暴力倾向,也应使用两副手铐将其与担架铐在一起,而且不能让其坐起。非如此不能将危险降到最低。对于暴力精神病或暴力醉酒者,则应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有效约束手段。另外,搜查人身时一般也应先对其进行手铐约束,以免发现犯罪证据时嫌犯进行困兽犹斗。对暴力抗法者实施武力制服措施后,如催泪器、警棍等,也应对其进行手铐约束。用一句国际警界早有共识的话说:控制是警察使用武力的出发点和终结点,即警察使用武力是为了控制,已经被控制的就不需要继续使用武力。 2.什么是武力适用选择。
武力使用分为口头控制,肢体制服,使用警械以及致死武力四个等级,而使用最低武力则是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警察应该逐步升级使用武力,直到有效控制。但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不受武力等级顺序的限制直接使用相应等级的武力,如对正在实施杀人行为的,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开枪击毙。
3.什么是开枪的前提条件和开枪时机。
当警察或他人正在面临可能发生的重伤或死亡的不法侵害时,可以使用武器。这是美国警察用枪的核心和经典描述。其中几个关键词十分重要:一是正在面临,不是将要面临,也不是已经发生。第二个关键词是重伤或死亡,即不法侵害可能达到如此严重后果时才能开枪,否则只能使用非致命武力或等待开枪时机。第三是可以开枪,不是必须开枪,“可以”是有条件的,即非开枪不能制止上述严重侵害结果发生时才能开枪,开枪是唯一的最后手段。
三、 规范执法程序
1.警务通讯。
国际警务发达国家将对讲机喻为警察的生命线,警务通讯课程是警校用时最长、实践最多的课程。在我回国任教的12年中,只有两次应邀给将要出国维和的警察介绍警务通讯基础,因为国外维和警察都使用通讯代码,这是国内警察警务技能培训的空白。
代码通讯的优点在于简洁、准确、保密。难度是每个警员都要将各类行动和犯罪代码烂熟于心。与此相关的还有警察手语和密语,基本也是国际通用。 除了代码,还有对讲机使用规范和指挥中心操作規范,都属于警务通讯的范畴。
2.酒驾。
随着现代化道路的不断延伸和机动车数量的持续增加,交通事故也在不断增长。酒驾已成为交通事故包括重大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近年来,关于遏制酒驾的法律频频出台,各地查处酒驾的专项行动也不断展开,路面查处酒驾已成为公安机关一项新的执法行为。查处酒驾的执法规范与国际警务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下面以美国警察查处酒驾执法规范为例进行介绍,供国内同行参考。
精确打击是警察执法的原则,查处酒驾与盘查一样,都要有针对性,不能撒大网过滤,不分重点一律吹气检查,不仅增加了工作量,而且容易造成交通拥堵引起公众抱怨。
首先要对行驶的机动车进行观察,涉嫌酒驾的机动车有特殊的行动轨迹,经过专业训练的警察可以像便衣识别扒手一样识别可能酒驾的车辆因而进行重点拦截。
第二步是接近与观察,没有必要让被拦截的司机人人过关,要观察其停车动作和车辆移动状况,观察司机面部表情、眼神、动作以及是否有酒精气体传出,还要观察司机座位附近是否有打开的酒精饮料,如果让司机下车,还要注意观察其行动是否正常。如果认为其没有酒驾嫌疑,则应礼貌放行。
第三步是对其进行酒精清醒度测试,国际通行的有三种标准测试方法和一些辅助测试方法,需要经过专业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才能胜任。美国对未成年人、成年人以及持有B类驾照以上者有不同的法定标准。
第四步是对拒绝或不配合测试的要求其进行吹气实验,拒绝吹气的或未按警察要求吹气的将自动吊销驾照,并被押至医院进行强制呼吸或血液检测。
第五步是将检验的全过程做好记录并写入结案报告,以备将来出庭作为呈堂证供,拒绝或抗拒警察执法的都会付出沉重代价。
3.逮捕。
应该根据逮捕的不同方式制定不同的逮捕执行规范,不可千篇一律。对于高危人员的逮捕,出现问题最多的是评估不足、警力武器装备不足以及现场行动混乱。特别是涉及机动车、武器及毒品的案件,单凭一拥而上的人海战术和舍身挡车的个人英雄主义,不仅造成不必要的伤亡,而且导致任务失败。
关于室内抓捕问题,室内空间狭小,关门上锁,嫌犯具体位置和是否有武器不确定,因此也必须经过充分评估和周密部署,不可临门一脚,一哄而上。宾馆内抓捕不可差遣服务员做挡箭牌,应由警察直接实施。另外,还要控制入室人数,不要一间小屋闯进去十几个人。还有的入室抓捕不考虑外围警戒或无人愿意担任警戒,都想冲进去抢头功,结果嫌犯从窗户逃走。
机动车内抓捕成为近年来的新问题,由于缺乏现代警务技能训练,民警对以动制动的动态拦截技术不熟悉,仍然停留在守株待兔的设卡拦截阶段。即使是静止的机动车,对于强行破窗进入战术一无所知或盲目蛮干,十几个警察围着毒贩车子来回转,一筹莫展,最后竟让毒贩趁机跳车逃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