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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面对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环境法律法规执行低效的现状,我国开展了一系列环保督查活动,而外部的环境政策将对企业的环保投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文章选取A股2013—2018年上市公司为样本,借助环保约谈这一准自然实验,采用双重差分法考察了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研究发现:环境执法监督即环保约谈,能够显著促进企业进行环保投资。进一步研究发现,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的正向影响主要体现在重污染行业和国有企业。研究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宏观环境政策与企业环保投资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并且为我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完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提供重要启示。
【关键词】 环保投资; 环境执法监督; 环保约谈
一、引言
长期以来,中国经济依靠高污染、高能耗的重工业化发展模式,创造了高速增长的奇迹,然而由此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沉重的环境代价引发了对环保立法理念及制度规范的深刻反思。党的十八大以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已成为社会共识。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保领域改革创新,相继修订并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然而我国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污染问题依旧突出,导致立法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根据万德数据库统计显示,2018年仅上市公司中已发生102起环境违规事件。一方面说明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社会责任履行不到位,另一方面也侧面表明了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力度有待提高。“谁来监督监督者”成为我国环境治理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1 ]。考虑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特征,发挥环境政策的有效性更有赖于中央对地方部门环境执法的监督。
针对环境政策执行不力的问题,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于2014年5月出台的《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环境保护职责落实不到位、城市空气指标较差、环保法执行不力的地方政府部门,环保部将公开约谈相关负责人,指出突出环境问题、依法严肃查处问题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014年9月,湖南省衡阳市因为污水处理问题被环保部约谈,由此,拉开了环保约谈的序幕。
根据《中国环境公报》的披露,企业是绝大多数污染物的主要制造者,对当地环境质量的恶化产生了重要影响,是当地政府被环保约谈的主要原因。因此环境污染的治理有赖于企业从生产源头出发,增加环保投资以实现清洁生产。但由于环保投资具有外部性强、投资见效慢、经济效益不确定性等特点,在没有有效的环境规制压力下,企业往往缺乏自主进行环保投资支出的意愿。自“波特假说”提出以来,学术界开始逐渐探索环境规制与企业环保投资之间的关系,王瑾等[ 2 ]基于制度理论和合法性理论分析,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将通过施加规制压力,从而促进企业进行环保投资以满足合法性要求,在微观层面上验证了“波特假说”的正确性。也有部分学者,例如唐国平等[ 3 ]、管亚梅和孙响[ 4 ]对两者之间的正向线性关系提出质疑,认为环境规制与企业环保投资之间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呈倒U型关系。环境执法监督作为环境规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目前学术界关于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微观经济后果的研究尚且不足。沈洪涛和周艳坤[ 5 ]创新性地利用环保约谈作为外生事件进行准自然实验,研究发现,环境执法监督能够显著改善被约谈地区企业的环境绩效。此后,于连超等[ 6 ]从环保约谈这一准自然实验出发,考察了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绿色转型和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进一步丰富了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微观经济后果的研究。但是,已有研究中尚缺乏对环境执法监督与企业环保投资关系的研究。
那么环保约谈作为一种新型环境执法监督手段,对处于被约谈地区企业的环保投资是否有显著影响呢?为了便于考察环保约谈前后企业环保投资水平的变化以检验政策实施效果,本文利用环保约谈作为外生事件,将2015—2018年间各省市发生的生态环境部约谈地方政府作为准自然实验。对这种多期错层的准自然实验情景,借鉴Beck et al.[ 7 ]采用的双重差分法(DID),考察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此外,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决策的影响还可能受到企业所处行业特质和产权性质的影响,因此,本文进一步基于企业异质性视角探讨环境执法监督对重污染与非重污染行业以及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环保投资行为的不同影响。
本文试图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贡献:第一,为环保约谈制度的实施效果和经济后果提供企业环保投资方面的微观经验证据。现有关于环境执法监督微观经济后果的研究尚不充分,以往关于环境执法监督的研究大多集中于理论探讨,仅有少量文献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考察其微观经济后果。本文利用环保约谈作为准自然实验,考察企业微观层面的环保投资行为,评估环境执法监督的长期实施效果和经济后果,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宏观环境政策对企业环保行为的影响。第二,拓展了有关企业环保投资影响因素的研究。现有文献主要从公司治理、环境规制[ 8 ]和管理层特征[ 9 ]等角度研究环保投资的影响因素,少有文献从宏观政策层面出发考察环境政策监督对企业微观环保投资行为的影响。本文利用环保约谈这一外生事件,结合双重差分方法,在削弱内生性问题的同时,考察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影响的净效应,为企业环保投资影响因素研究提供新视角。第三,探索了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影响的异质性。本文进一步基于企业异质性视角,从行业特质和产权性质两個方面探讨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影响的个体效应,有助于深入理解环境执法监督对不同企业环保投资行为的影响。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环境执法监督与企业环保投资
根据合法性理论,企业只有符合由社会构建的规范、价值和定义的体系,才能够合法地生存。如果企业发生环境违规事件,则其合法性受到威胁并将面临诉讼和处罚的风险。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投资是维持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措施,在面对环境执法监督这一环境规制的压力下,为了维持良好的声誉,企业将会进行环境治理方面的管理,达到向社会公众传递企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改善其环境合法性水平的目的[ 10 ]。 (二)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
环保投资(EI):我国上市公司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环保投资项目一般包括:环保设施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投入,排污费,监测费,废水、废气治理费,环保培训费等,合计为环保投入。参考唐国平和李龙会[ 18 ]的研究,本文将环保投资定义为企业年度环保投资额与总资产的比值。
2.解释变量
环境执法监督:直接考察环境执法监督与企业环保投资之间关系的困难在于如何将环境执法监督定量化,参考沈洪涛和周艳坤[ 5 ]的相关研究,使用环保约谈这一外部事件作为环境执法监督的代理变量。Talk为实验虚拟变量,处理组表示企业注册地所在省(市)发生环保约谈,取值为1,对照组表示企业处于未被环保约谈的地区,取值为0;Post为事件前后时间虚拟变量,环保约谈发生当年及以后年度取值为1,否则为0。本文核心解释变量为环保约谈虚拟变量(Talk×Post),表示实验虚拟变量与时间虚拟变量的交乘,交互项(Talk×Post)的系数?茁1估计了双重差分的结果,如果环境执法监督能够提高企业的环保投资水平,那么,可以预测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茁1将显著为正。
3.控制变量
从企业特征、公司治理和管理层治理等方面选取了一些可能影响环保投资的控制变量,包括股权集中度(Top1)、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固定资产密度(PPE)、企业上市年龄(Age)、两职合一(Both)、现金流(Cash)、独立董事比例(Indr)、盈利能力(Roa)和投资机会(Tobinq)等公司层面的特征。各变量的具体定义如表1所示。
(三)模型构建
鉴于各省市发生环保约谈的时间并不相同,即处理组个体开始受到政策冲击的时点不一致,为本文提供了一个多期错层的准自然实验情景。因此,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双重差分(DID)的方法进行分析,而是要采用多期双重差分(DID)。借鉴Beck et al.[ 7 ]、吴建祖和王蓉娟[ 19 ]的相关研究,构造多期双重差分模型来考察环保约谈与企业环保投资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将环保约谈产生的处理效应从其他环境政策效应中分离出来,并在模型中加入公司、年份和行业固定效应来控制公司之间的固定差异、宏观环境因素和行业的影响,利用White检验消除异方差的影响,构建以下多期双重差分(DID)模型。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汇报了模型中各变量描述性统计的结果。其中环保投资(EI)的平均值为0.0062,中位数为0.0025,平均值大于中位数,说明部分公司的环保投资比较高,提高了样本的均值水平;最小值为0.0001,最大值为0.0641,说明不同公司之间的环保投资规模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但总体上环保投资占总资产的比重相对较小,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环保投资水平普遍偏低。环保约谈虚拟变量(Talk×Post)的平均值为0.2859,表明研究样本中约有28.59%的企业所处地区的地方政府被环保约谈过。控制变量方面,股权集中度(Top1)、企业规模(Size)和資产负债率(Lev)的均值与中位数较为接近,说明这些变量数值分布相对均匀。
(二)相关性分析
为了初步检验各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Pearson相关性检验的主要结果如表3所示。从表3中可以看出,各变量之间相关系数的绝对值均小于0.6,基本排除了模型中各变量之间多重共线性的问题。环境执法监督的代理变量(Talk×Post)与环保投资(EI)的相关系数为0.106
【关键词】 环保投资; 环境执法监督; 环保约谈
一、引言
长期以来,中国经济依靠高污染、高能耗的重工业化发展模式,创造了高速增长的奇迹,然而由此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沉重的环境代价引发了对环保立法理念及制度规范的深刻反思。党的十八大以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已成为社会共识。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保领域改革创新,相继修订并颁布了《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然而我国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违规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污染问题依旧突出,导致立法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根据万德数据库统计显示,2018年仅上市公司中已发生102起环境违规事件。一方面说明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社会责任履行不到位,另一方面也侧面表明了地方政府环境政策执行力度有待提高。“谁来监督监督者”成为我国环境治理中的一个重要难题[ 1 ]。考虑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特征,发挥环境政策的有效性更有赖于中央对地方部门环境执法的监督。
针对环境政策执行不力的问题,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于2014年5月出台的《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环境保护职责落实不到位、城市空气指标较差、环保法执行不力的地方政府部门,环保部将公开约谈相关负责人,指出突出环境问题、依法严肃查处问题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2014年9月,湖南省衡阳市因为污水处理问题被环保部约谈,由此,拉开了环保约谈的序幕。
根据《中国环境公报》的披露,企业是绝大多数污染物的主要制造者,对当地环境质量的恶化产生了重要影响,是当地政府被环保约谈的主要原因。因此环境污染的治理有赖于企业从生产源头出发,增加环保投资以实现清洁生产。但由于环保投资具有外部性强、投资见效慢、经济效益不确定性等特点,在没有有效的环境规制压力下,企业往往缺乏自主进行环保投资支出的意愿。自“波特假说”提出以来,学术界开始逐渐探索环境规制与企业环保投资之间的关系,王瑾等[ 2 ]基于制度理论和合法性理论分析,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将通过施加规制压力,从而促进企业进行环保投资以满足合法性要求,在微观层面上验证了“波特假说”的正确性。也有部分学者,例如唐国平等[ 3 ]、管亚梅和孙响[ 4 ]对两者之间的正向线性关系提出质疑,认为环境规制与企业环保投资之间并不是一种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呈倒U型关系。环境执法监督作为环境规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目前学术界关于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微观经济后果的研究尚且不足。沈洪涛和周艳坤[ 5 ]创新性地利用环保约谈作为外生事件进行准自然实验,研究发现,环境执法监督能够显著改善被约谈地区企业的环境绩效。此后,于连超等[ 6 ]从环保约谈这一准自然实验出发,考察了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绿色转型和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进一步丰富了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微观经济后果的研究。但是,已有研究中尚缺乏对环境执法监督与企业环保投资关系的研究。
那么环保约谈作为一种新型环境执法监督手段,对处于被约谈地区企业的环保投资是否有显著影响呢?为了便于考察环保约谈前后企业环保投资水平的变化以检验政策实施效果,本文利用环保约谈作为外生事件,将2015—2018年间各省市发生的生态环境部约谈地方政府作为准自然实验。对这种多期错层的准自然实验情景,借鉴Beck et al.[ 7 ]采用的双重差分法(DID),考察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此外,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决策的影响还可能受到企业所处行业特质和产权性质的影响,因此,本文进一步基于企业异质性视角探讨环境执法监督对重污染与非重污染行业以及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环保投资行为的不同影响。
本文试图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贡献:第一,为环保约谈制度的实施效果和经济后果提供企业环保投资方面的微观经验证据。现有关于环境执法监督微观经济后果的研究尚不充分,以往关于环境执法监督的研究大多集中于理论探讨,仅有少量文献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考察其微观经济后果。本文利用环保约谈作为准自然实验,考察企业微观层面的环保投资行为,评估环境执法监督的长期实施效果和经济后果,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宏观环境政策对企业环保行为的影响。第二,拓展了有关企业环保投资影响因素的研究。现有文献主要从公司治理、环境规制[ 8 ]和管理层特征[ 9 ]等角度研究环保投资的影响因素,少有文献从宏观政策层面出发考察环境政策监督对企业微观环保投资行为的影响。本文利用环保约谈这一外生事件,结合双重差分方法,在削弱内生性问题的同时,考察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影响的净效应,为企业环保投资影响因素研究提供新视角。第三,探索了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影响的异质性。本文进一步基于企业异质性视角,从行业特质和产权性质两個方面探讨环境执法监督对企业环保投资影响的个体效应,有助于深入理解环境执法监督对不同企业环保投资行为的影响。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环境执法监督与企业环保投资
根据合法性理论,企业只有符合由社会构建的规范、价值和定义的体系,才能够合法地生存。如果企业发生环境违规事件,则其合法性受到威胁并将面临诉讼和处罚的风险。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投资是维持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措施,在面对环境执法监督这一环境规制的压力下,为了维持良好的声誉,企业将会进行环境治理方面的管理,达到向社会公众传递企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改善其环境合法性水平的目的[ 10 ]。 (二)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
环保投资(EI):我国上市公司在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的环保投资项目一般包括:环保设施技术改造,节能减排投入,排污费,监测费,废水、废气治理费,环保培训费等,合计为环保投入。参考唐国平和李龙会[ 18 ]的研究,本文将环保投资定义为企业年度环保投资额与总资产的比值。
2.解释变量
环境执法监督:直接考察环境执法监督与企业环保投资之间关系的困难在于如何将环境执法监督定量化,参考沈洪涛和周艳坤[ 5 ]的相关研究,使用环保约谈这一外部事件作为环境执法监督的代理变量。Talk为实验虚拟变量,处理组表示企业注册地所在省(市)发生环保约谈,取值为1,对照组表示企业处于未被环保约谈的地区,取值为0;Post为事件前后时间虚拟变量,环保约谈发生当年及以后年度取值为1,否则为0。本文核心解释变量为环保约谈虚拟变量(Talk×Post),表示实验虚拟变量与时间虚拟变量的交乘,交互项(Talk×Post)的系数?茁1估计了双重差分的结果,如果环境执法监督能够提高企业的环保投资水平,那么,可以预测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茁1将显著为正。
3.控制变量
从企业特征、公司治理和管理层治理等方面选取了一些可能影响环保投资的控制变量,包括股权集中度(Top1)、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固定资产密度(PPE)、企业上市年龄(Age)、两职合一(Both)、现金流(Cash)、独立董事比例(Indr)、盈利能力(Roa)和投资机会(Tobinq)等公司层面的特征。各变量的具体定义如表1所示。
(三)模型构建
鉴于各省市发生环保约谈的时间并不相同,即处理组个体开始受到政策冲击的时点不一致,为本文提供了一个多期错层的准自然实验情景。因此,不能简单地套用传统双重差分(DID)的方法进行分析,而是要采用多期双重差分(DID)。借鉴Beck et al.[ 7 ]、吴建祖和王蓉娟[ 19 ]的相关研究,构造多期双重差分模型来考察环保约谈与企业环保投资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将环保约谈产生的处理效应从其他环境政策效应中分离出来,并在模型中加入公司、年份和行业固定效应来控制公司之间的固定差异、宏观环境因素和行业的影响,利用White检验消除异方差的影响,构建以下多期双重差分(DID)模型。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汇报了模型中各变量描述性统计的结果。其中环保投资(EI)的平均值为0.0062,中位数为0.0025,平均值大于中位数,说明部分公司的环保投资比较高,提高了样本的均值水平;最小值为0.0001,最大值为0.0641,说明不同公司之间的环保投资规模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但总体上环保投资占总资产的比重相对较小,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环保投资水平普遍偏低。环保约谈虚拟变量(Talk×Post)的平均值为0.2859,表明研究样本中约有28.59%的企业所处地区的地方政府被环保约谈过。控制变量方面,股权集中度(Top1)、企业规模(Size)和資产负债率(Lev)的均值与中位数较为接近,说明这些变量数值分布相对均匀。
(二)相关性分析
为了初步检验各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Pearson相关性检验的主要结果如表3所示。从表3中可以看出,各变量之间相关系数的绝对值均小于0.6,基本排除了模型中各变量之间多重共线性的问题。环境执法监督的代理变量(Talk×Post)与环保投资(EI)的相关系数为0.106